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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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二者在主体是否享有诉权方面不同。
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主要是行为人为 了追求不法目的启动诉讼 程序,其有可能享有诉权, 也可能不享有诉权。例如 原告起诉主张的实体权利 属案外第三人所有,其诉 讼的真实目的是与被告串 通将其据为己有,原告本 无胜诉权,但因与被告串 通则可能获得胜诉。 滥用诉权 滥用诉权,是当事 人享有某种权利而 不合理的使用,享 有诉权是滥用的前 提。
一、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 如何理解“公益诉讼”?
原告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特定主体 原告起诉具有公益性
诉讼中国家干预较强
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
法条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 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 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 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对恶意诉讼和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 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 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 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1、适用范围:污染环境、侵害 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注意: “等”字表示留有余地) 2、适用主体:“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目前,只 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 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 件提起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理解与适用
解析 1、恶意诉讼的形态既可 能存在与审判程序中,也 可能存在于执行程序中。 2、人民法院应依法甄别 恶意诉讼和规避执行的行 为,并做出有针对性的处 理。 3、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 包括:驳回诉讼请求;罚 款;拘留以及依法追求刑 事责任。
第三人撤销之诉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 1、对于恶意诉讼已经结束,法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 院已无机会驳回诉讼请求或采 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 取强制措施的,受侵害人可依 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关于第 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 三人撤销之诉。 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2、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之诉提起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 的时间、受诉法院及法院审理 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 后的裁判方式。 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 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 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 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 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第三,二者的表现形式也不相同。
• (二)关于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在理论上,关于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 起公益诉讼,有很大争议。概括言之,大 体涉及三大类主体: • 一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 • 二是社会团体。 • 三是公民个人。
• (三)关于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预防性请求 排除妨碍 停止侵害 回复原状 赔偿性请求 赔偿损失
请求类型
• (四)公益诉讼越多越好吗? • 思考:《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 讼,是否意味着公益诉讼越多,公共利益 的保护越到位? • 如何理解公益诉讼的“双重谦抑性”?
二、增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
法条: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 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 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 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 一审终审。” 解析: 1、适用条件: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 件。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 规定的标准。 2、适用法院:仅限于基层人 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人民法 庭 3、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4、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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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 • 小额诉讼 • 恶意诉讼 • 司法确认 • 检察监督 • 证据制度
适用法院
起诉方式 庭审程序 审理期限
•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救济权。 • 1、是否可以上诉? • 2、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三、增加条文对恶意诉讼进行规 范
• (一)法条依据: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增加 规定:“民事诉讼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包括 当事人在内的参加诉讼 的所有主体在为诉讼行 为时要诚实、善意。恶 意诉讼是典型的不诚信 的诉讼行为,应受其规 制。
理解与适用:
•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 •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 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规定的标 准。
• (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规范。
理解与适用:
• 恶意诉讼与滥用诉权的界限:
观点一 • 独立说 观点二 • 包容说 观点三 • 内含说
多数人支持“独立说”,理由在于 以下五点:
• 首先,二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不同。
恶意诉讼 滥用诉权 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主观 滥用诉权的行为人主 为恶意,表现为行为人 观方面不仅包括故意, 明知其行为将侵害他人 还包括重大过失。 权益而故意为之,并以 此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 (一)关于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 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人民法院受理公 益诉讼的条件,除了第55条有特别规定的 外,应当适用起诉与受理条件的一般规定。 新法第119条规定的积极条件、第124条规 定的消极条件,在不与第55条规定冲突的 情况下,可以适用。具体而言,除了第119 条第(一)项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 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公益诉讼外,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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