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23年)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23年)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三章监督检查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三条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协调解决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医疗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六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0日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非税收入的设立、征缴、预算、票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九)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体系,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收费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收费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单位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购买、使用、保管等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收费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

第三条收费单位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票据管理。

2. 严格保密:确保票据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

3. 规范操作:规范票据购买、使用、保管等环节,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4. 严谨监督:对票据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票据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四条收费单位购买票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申报审批:收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财政部门申报购买票据,并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2. 购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向票据印刷厂发出购票申请。

3. 验收票据:收费单位收到票据后,应进行验收,确认票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4. 登记台账:收费单位应将票据购买情况登记在台账上,包括票据种类、数量、金额等。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五条收费单位使用票据,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票据。

2. 票据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变造。

3. 票据开具时应逐联填写,不得漏填、错填。

4. 票据开具后,应及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字。

5. 收费单位应确保票据与收取的款项相符。

第六条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1. 票据存在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

2. 票据被盗、丢失、损坏。

3. 票据被伪造、变造。

第四章票据保管第七条收费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室,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

第八条票据保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票据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2.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票据信息的安全。

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票据保管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 严格票据的入库、出库、销毁等手续。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收费、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物价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教育补偿性收费。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按照学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的分成比例、开支范围等规定实施收费与列支。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分成比例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如确需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经校有关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如确需改变分成比例、调整开支范围的,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各项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条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和开支的管理、监督,要及时催收、及时分成、及时分户立帐和返还二级单位入帐。

第七条监审处负责定期审计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与开支。

监审处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财务处和监审处的审查。

第八条学生收费规程(一)每年的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擅立收费项目或增减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新生录取情况转教务处和各系,进行分班及学号生成等工作,然后将新生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有关数据以书面和软盘形式转交财务处,财务处进行数据处理及审核后,进行收费数据的初始化工作。

(三)每年暑假前,财务处将在校学生下学年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的时间安排通知各系,各系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学费及住宿费交齐。

(四)对于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制度
第1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单位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2条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

有收费业务的科室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

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同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对。

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

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3条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丢弃。

第4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机构负责使用,各科室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
使用。

领用新票据前,各科室先将旧票据上缴财务机构,待财务机构到财政部门核销旧票据后,再领取新票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27•【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施行日期】1998.05.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根据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收费单位和被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价、审计、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收费票据分为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两类。

通用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收费票据。

专用收费票据是指为某一特定的收费项目设立、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的具体种类、联数、内容、式样、规格等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收费票据适用于不征收营业税并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

凡涉及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均应当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并使用税务发票。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四)彩票公益金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收取;(五)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12.01•【文号】[94]财综字第130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21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94)财综字第13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的精神,为了有效制止乱收费,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制建设。

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我部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附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计划、税务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国家规定印制、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财政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芜政[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30日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一日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鉴于国家、省先后取消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和强制收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由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费用。

具体征收标准及依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现行保留由市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工程质量监督费5项;现行保留市财政直接征收预缴的专项基金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项,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退还条件,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退还手续。

三、我市保留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分行业差别征收政策。

1.工业项目(不包括办公用房)。

对符合市政府印发的《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芜政〔2004〕15号)的工业性项目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财综[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204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使用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财税法〔2009〕784号文件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接受捐赠时,应使用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不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税务发票。

行政事业单位受受赠人委托,代为接受捐赠收入,应使用受赠人提供的相关票据。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附件:1.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式样(略)2.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票)式样(略)二○一○年三月五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综[2005]876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逐步取代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

旧版票据使用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适用范围、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另行发布。

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工作进度确定启用时间和范围,并组织相关执收单位认真清理旧版票据。

四、执收单位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58号)的有关规定。

五、正常情况下,《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由计算机填开。

在遇停电、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手工填开,但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属于集中汇缴或减征的,必须在其右上角“集中汇缴”或“减征”字样后的方框内打“√”标记。

附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2?63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

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年终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应予收回的,全部收回省级预算。

第十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大力推进绩效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十二条省直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划解国库,不得隐匿、滞留、转移、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支。

财政部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帐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第三条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四条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舍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帐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80921【实施日期】 19981101【章名】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 ├──────────┤│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收费日期:19 年月日№──────────┬──────────┬───────────────────交费单位(或个人)│ │收费许可证()价费字第号──────────┼────┬─────┴─────────┬─────────│ │ 金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百│十│万│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人民币(大写)│支付方法│─────────────────────────┴─────────────收费单位(公章)负责人:经办人:说明:1.此收据一式三联和一式四联两种;其中:三联单第一联为收费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收费单位记帐凭依据;第三联为交费单位记帐凭据(发票联)。

四联单:一、二、三联同三联单;第四联为内部核算联(不作发票)。

2.收据尺寸长17cm,宽9cm;“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为直径2.5cm圆形章。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 ├──────────┤│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收费日期:19 年月日№─────────────┬────┬────┬─────────交费单位(或个人)│ │批准文件│─────────────┼────┼────┤收费项目│计费标准│金额│ 备注─────────────┼────┼────┼─────────内部发行的文件资料工本费│ │ │─────────────┼────┼────┤ 除本票据所列代收代办的收款│ ││项目外,其它收─────────────┼────┼────┤费不得使用本票捐赠款│ │ │据,否则、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社会团体会费│ │ │拒付,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三节转让第四节置换第五节报废第六节损失核销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第九条通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行署、市财政局按季订购。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购买本》购买。

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单位需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买本》购买。

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的品种、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的、应及时整本退回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仅限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合法项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用于擅立项目的收费。

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应逐项逐栏全组各联—次填写(复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发票联加盖收费单位印章。

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通用票据用完后,用票单位需填写“安徽省通用票据缴销单”,向发放票据单位办理缴销手续。

发放票据单位要进行检查或抽查,经审验无误后,在缴销单上盖“验讫”印章,退领用单位一份,予以注销。

对检验有差错的票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理。

各地市财政部门年终需填写缴销单向省财政厅办理缴销手续,并附说明。

专用票据的缴销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收费单位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票据存根。

保存期满方可销毁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遗失票据,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内报告,经核实后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八条收费单位改组、转业、合并、撤销或收费项目终止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票据连同票据购领证件,送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收费单位的票据管理人员调离时,必须将经办的票据和收费收入逐笔点交清楚。

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收取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收费单位,财政部门应停止供应、封存或收回其使用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使用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单位,要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

财政部门应经常检查收费单位票据管理使用情况,收费单位应主动提供收费票据、票据帐册及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

第二十二条收费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进行收费,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票据管理机关应认真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无票据而收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一)票据使用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的;(二)转借、转让、代开、买卖票据的;(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收费票据或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的;(四)擅自销毁票据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处以警告和二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票据不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二)票据存根未妥善保存的;(三)票据遗失不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等式样四件式样一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收费日期:19 年月日№──────────┬──────────┬───────────────────交费单位(或个人)││收费许可证()价费字第号──────────┼────┬─────┴─────────┬─────────││金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百│十│万│百│十│元│角│分│──────────┼────┼─┼─┼─┼─┼─┼─┼─┼─┤││││││││││──────────┼────┼─┼─┼─┼─┼─┼─┼─┼─┤││││││││││──────────┴────┼─┼─┼─┼─┼─┼─┼─┼─┤合计│││││││││───────────────┴─┴─┴─┴─┴─┼─┴─┴─┴─────────│人民币(大写)│支付方法│─────────────────────────┴───────────────收费单位(公章)负责人:经办人:说明:1、此收据一式三联和一式四联两种;其中:三联单第一联为收费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收费单位记帐凭依据;第三联为交费单位记帐凭据(发票联)。

四联单:一、二、三联同三联单;第四联为内部核算联(不作发票)。

2、收据尺寸长17cm,宽9cm;“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为直径2.5cm圆形章。

式样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政秘(92)254号││├──────────┤│批准日期│1992年8月8日│└────┴──────────┘收费日期:19 年月日№─────────────┬────┬────┬─────────交费单位(或个人)││批准文件│─────────────┼────┼────┤收费项目│计费标准│金额│备注─────────────┼────┼────┼─────────内部发行的文件资料工本费│││─────────────┼────┼────┤除本票据所列代收代办的收款│││项目外,其它收─────────────┼────┼────┤费不得使用本票捐赠款│││据,否则、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社会团体会费│││拒付,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

人民币(大写)│││─────────────┴────┴────┴─────────收费单位(公章)负责人:经办人:说明:1、此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费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收费单位记帐凭证依据;第三联为交费单位记帐凭据(发票联)。

2、收据尺寸为长14cm、宽7cm,“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为直径2.5cm的圆形章。

式样三安徽省通用票据缴销单年月日─────┬───────┬────┬────┬───────┬───┬───票据名称│核销数量(本)│起号│止号│收费额(元)│核销人│备注─────┼───────┼────┼────┼───┬───┼───┼───│││││││─────┼───────┼────┼────┼───┼───┼───┼───│││││││─────┼───────┼────┼────┼───┼───┼───┼───│││││││─────┼───────┼────┼────┼───┼───┼───┼───│││││││─────┼───────┼────┼────┼───┼───┼───┼───│││││││─────┴───────┴────┴────┴───┴───┴───┴───申请单位(盖章)经手人:核销单位(盖章)说明:此单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核销单位各留一份如有短缺,申请单位要附原因说明。

式样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年月日┌────┬─────────────────────────────┐│票据名称││├────┼─────────────────────────────┤│规格││├────┼─────────────────────────────┤│起止号码││├────┼────┬────────────────────────┤│上期│本数│││├────┼────────────────────────┤│结存│份数││├────┼────┼────────────────────────┤│本期│本数│││├────┼────────────────────────┤│使用│份数││├────┼────┼────────────────────────┤││本数│││本期结存├────┼────────────────────────┤││份数││├────┼────┼────────────────────────┤││本数│││已缴销├────┼────────────────────────┤││份数││├────┼────┼────────────────────────┤││本数│││短缺├────┼────────────────────────┤││份数││├────┼────┼────────────────────────┤│开出票据│金额│││收入│(元)││└────┴────┴────────────────────────┘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电话:注:此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一份,发票单位二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