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详细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内容)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政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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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一套管理规定,用于处理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事故报告程序: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程序包括报告内容、报告人员、报告方式等。
2. 事故调查组成: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应由相关人员组成,包括技术专家、安全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
3. 事故调查程序:调查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计划。
调查程序包括证据收集、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等。
4. 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认定、事故影响等内容。
报告要客观、准确地反映事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改进措施。
5. 事故处理和改进措施: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人员应对事故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对责任人员的处罚、事故损失的赔偿、安全管理体系的改进等。
6. 事故记录和档案管理: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应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
记录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
档案管理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改进措施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通过建立和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并报告单位领导和生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条单位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采集事故现场、事故物证、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证据材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依法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全面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程序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将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整理,并编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等;(二)事故伤亡情况,包括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等;(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四)事故的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责任情况;(五)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包括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及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至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并制定调查方案。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由企业内具有资深经验的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调查方案,全面调查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依法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二)收集和整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材料;(三)听取事故相关人员的证言和意见;(四)进行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实地调查;(五)审核和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六)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统计报告1、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事故的报告规定。
2、如果发生行车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施工负责人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3、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除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并迅速启动救援预案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故单位则应在____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参考____4____号令。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5)事故报告单位。
7、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谎报和隐瞒不报。
二、事故分级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____万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六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为确保企业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效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
二、报告规定1.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并遵循事故等级对应的报告流程,将情况通报至相关上级部门。
2. 报告内容应包括:a. 事故发生的精确时间、地点及详细状况;b. 对事故初步原因的分析;c. 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及影响;d.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及遗留问题;e. 对后续处理的建议措施。
三、事故调查与处理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迅速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2. 调查小组由主管领导指定,成员应涵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以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精确性。
3. 小组需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现场勘查、收集证据、询问相关人员等,深入剖析事故原因。
4. 调查小组需及时编制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及改进措施,提交主管领导并抄送相关部门。
5. 主管领导应依据调查报告,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及必要的培训。
6. 对于事故中出现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项,企业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妥善处理。
四、档案管理1.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文件应作为专门档案,保存期限超过五年,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2. 调查小组产生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应进行安全存储,防止信息泄露。
五、宣传教育1. 企业需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2. 在新员工入职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中,应强化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育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二)1. 目标与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建立一套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机制,以期减少事故频率,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一、前言任何企业或组织都不希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事件,但不可避免的事故发生可能导致损失和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调查程序、责任人及程序等。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阐述,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的重视程度,进一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1. 调查程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首先,组织一个专门的事故调查组,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应当立即抵达现场,确保现场的保护和安全,并尽快展开调查工作。
在调查过程中,首先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察,了解导致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
其次,要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料。
同时,还要查阅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例如生产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等。
调查组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事实和证据,不偏不倚地查明事故的真相。
在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尽快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2. 责任人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中,有一系列的责任人需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首先是企业的领导层,他们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调查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是调查组的负责人,他应当具有丰富的调查经验和技能,能够有效地指导和组织调查工作。
其还应当负责编写详尽的调查报告,呈交企业领导层。
另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参与和配合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和协助,确保调查组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3. 程序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报告处理的顺利进行,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程序。
首先是明确调查的程序和流程,确保每一个步骤都得到正确执行。
其次是做好调查过程中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避免出现误解和偏差。
另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档案和记录系统,妥善保存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证据。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模版(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报告制度第二条公司员工发现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表格。
第三条公司所在部门负责人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条事故报告中应包含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内容,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对于重大事故,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立即进行报告,并组织抢救、灭火、防控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七条事故调查小组应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召集,并明确调查员的身份和任务。
第八条事故调查小组应全面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环境,采集相关材料、现场照片、录音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九条事故调查小组应以科学、客观的态度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应在调查结束后,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划分、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内容,并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及时将调查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保留相关材料作为备案。
第四章复查与整改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应无条件接受调查小组的处罚,并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对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复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停职、解聘等。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稳定运营,必须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范本,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一、事故报告程序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立即向上级管理人员报告。
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照以下程序报告事故:1. 立即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3.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 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
二、事故调查与分析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调查组的主要任务包括:1. 收集事故现场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目击者证言、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
2. 确定事故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 分析事故的发生过程,找出事故链。
4. 评估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
5. 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建议和措施。
三、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应采取以下措施:1.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受事故影响的受害者进行妥善处理,包括医疗救治、赔偿等。
3. 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漏洞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后续监督与检查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具体措施包括:1.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
3.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本办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适用本办法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XXX、XXX。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XXX、XXX。
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物制定本制度。
一、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二、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季度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三、在厂内发生除轻伤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四、发生轻伤事故,由厂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厂部要向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病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埃塞俄比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2)是组织机构为了保障员工安全和预防事故的发生而建立的一套系统。
该制度的目的是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及时、全面地调查、报告和处理,以便确定事故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事故报告: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报告,及时通知其他相关人员,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2. 事故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目击证人的取证、相关文件的搜集等工作,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 事故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详细的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人、损失情况等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提交。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时恢复和修复事故带来的损失,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的所有单位和部门,包括所有员工和外来人员。
二、定义和分类1. 安全生产事故:指因生产活动中不安全的工作条件、因职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当使用工具、设备、材料,致使事故发生导致人员伤亡、设施损坏的事件,包括意外事故和火灾等。
2. 事故分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三、报告机制1. 事故发生后,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属单位或部门报告,并确认接收。
2. 接收报告的单位或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备案,并进行初步的事故调查和分析。
3. 所属单位或部门应将事故报告上报给上级单位或部门,并按相关要求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4. 上级单位或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提交给主管部门或领导,并报备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1. 事故调查小组事故发生后,通过企业内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
2. 调查范围和内容事故调查小组应对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查明相应的管理漏洞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3. 调查方法事故调查小组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查和分析,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访谈、查阅文件等方式获取事故发生的相关信息。
4. 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单位或部门提交。
五、事故处理措施1. 防止事故扩大和危害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危害更多的人员和财产。
2. 确保伤员处理和患者救治对于受伤人员,应立即进行急救,并尽快转送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并对当事人的家属进行必要的安抚和帮助。
3. 恢复生产和修复设施设备在事故处理的同时,应尽快恢复生产,并进行设施设备的修复和维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6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应急处置。
三、职责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事故调查工作原则1、事故报告(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____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____人事故,由经理、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____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____第____号令,____年____月____日)进行调查和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维护生产安全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办公场所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二章报告第四条任何一员工发现或者了解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且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迅速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范围,并将事故情况向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负责调查核实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领导批准。
第七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受伤人员、损失情况等详细信息,并附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第三章调查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调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及时采集相关证据,查明责任人。
第九条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调查组应全面搜集事故现场的相关资料、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并对事故场所进行现场勘察,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依法采访事故相关人员,并将采访内容逐一做好记录,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事故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
第四章处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束后,应成立事故处理小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追究。
第十四条对于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事故中存在责任推诿、隐瞒事故信息等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包括停职、辞退等。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报告制度第二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报告。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和地点;(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三)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四)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五)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六)事故现场的处理情况;(七)事故的教训和处理措施。
第三章调查处理制度第四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尽快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小组成员应包括相关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员。
第六条调查小组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调查事故原因;(二)依法依规,严格处理责任;(三)精心组织,确保调查工作有效进行;(四)及时汇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第七条调查小组应对事故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事故的原因。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措施应依据调查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对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进行惩罚;(二)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三)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进行善后处置和赔偿;(四)提出预防类似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与调查处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应定期进行监督与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情况;(二)调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措施的有效性评估;(五)监督与评估结果的汇报。
第十二条对于监督与评估结果不理想或者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根据需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追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例(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工伤亡事故和生产设备损坏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及时、严肃的原则。
第五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由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七条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点的负责人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进行现场的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给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紧急会议,研究事故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十一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遵循事实、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到事故现场进行全面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可能存在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相关证人,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定期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的汇报,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预防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对损坏的生产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并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对受伤的职工应及时安排医疗救治,并妥善处理其相关赔偿事宜。
第十九条整改措施应确定责任人,具体执行,确保整改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被处罚或受到处理的人员有权进行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申诉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做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我公司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旨在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生产安全。
二、调查处理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调查处理工作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事实真相的查清。
2.全面深入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事故的各个环节、原因和责任,并进行全面的事故评估和整改。
3.快速高效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快速响应,高效处理,尽快查明原因和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科学合理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科学合理,依托专业队伍和先进技术手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三、调查处理程序1.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采样等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2.事故原因分析:在事故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团队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3.责任追究: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的结果,对责任进行明确划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和处罚。
4.整改措施: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并及时进行落实和监督。
5.报告编制: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编制,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整改措施等内容,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调查处理工具1.调查问卷:针对事故发生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制定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调查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情况。
2.现场录像:在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为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3.专业设备:如红外热像仪、气体检测仪等专业设备,用于对事故现场进行科学分析和检测,确定事故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整体概述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单位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旨在规范生产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应对程序。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三条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受伤人数、损失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四条报告要求生产单位应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报告应及时提交,避免延误事故处理时间。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五条调查组织生产单位应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独立公正,不受其他利益影响。
第六条调查程序调查组应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听取事故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等。
调查过程中应保护相关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第七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及时处理建议等。
报告应经过审核确认后提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处罚措施和预防措施第八条处罚措施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的责任人,生产单位应给予相应处罚。
处罚应公正公平,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预防措施生产单位应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预防措施应经过审查确认,确保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条例解释对于本条例中不明确的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单位,依法实施。
第十一条生效及修改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
对本条例内容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修改实施。
结束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规范的报告和处理程序能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条例旨在引导生产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告、调查和处理在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事故、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
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要坚持当事人问责与管理者问责并重,首次从轻处罚、多次从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通过控制室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所属煤矿企业调度室的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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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6115(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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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
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追究管理者责任并重和初次从轻、多次从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调度室逐级向上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和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分管领导可以直接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煤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六条死亡事故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调查的,由受委托单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重伤事故、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如斜坡跑车事故、大巷运输事故、井下火灾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等)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亲自组织调查的除外)。
第十七条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或由(集团)公司委托下属煤矿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集团)公司认为其调查处理意见不妥的,(集团)公司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专业、精简、高效原则。
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安全、生产、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安全分管领导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的调查重点是:现场操作者的责任;现场管理者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前到过事故发生地点的各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其它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确认后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阅认可后,事故调查工作方告结束。
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有关资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九条由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事故单位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报告事故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进行批复;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由(集团)公司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8日内,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批复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员工的监督。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向(集团)公司所属相关单位进行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三条事故处罚决定由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负责做出。
负责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要求事故单位上报处罚意见的,事故单位必须上报。
第三十四条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遵照其决定执行;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罚决定的,依照(集团)公司的处罚决定执行。
以上两级均没有处罚决定的,依照下属煤矿企业处罚决定执行。
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均做出了处罚决定的,不重复处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并违反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三、事故单位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四、各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五、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一)、事故调查组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的;(二)、不按时提交事故报告的;(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