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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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向商业银行委托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以及商业银行接受委托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三、基本流程(一)银行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协议。

银行与商业银行确定代理关系,签订代理协议并上传至相关系统。

(二)发起承兑汇票申请。

商业银行向银行递交承兑汇票申请。

(三)银行审核并授权。

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授权,并提交商业银行。

(四)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授权后,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交给银行。

(五)银行进行二次审核并公开发行。

银行接收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进行二次审核,并公开发行。

(六)商业银行办理背书业务。

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业务。

四、申请条件商业银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必须是合法经营、资质齐备的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商业银行必须与银行签订替代协议。

(四)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证券交易场所交纳相应代理费用。

五、审核程序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商业银行是否为合法经营、资质齐备的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是否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商业银行是否与银行签订替代协议。

(四)商业银行是否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证券交易场所交纳相应代理费用。

六、风险控制措施(一)银行需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商业银行禁止提供该业务。

(二)银行需建立健全业务记录审查制度,对商业银行提交的业务记录进行审核。

(三)银行需建立健全风险警示及处置制度,及时处置风险事件。

七、业务收益商业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收益主要包括:(一)代理费用。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风险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履行传统金融服务职责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和增加利润来源,开始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实现双赢。

二、管理要求2.1 申请与审批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人,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书、资本金规模、代理保险业务开展计划等。

银保监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才能获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

2.2 合作协议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的范围、责任、权益及利益分享机制等,并经银保监会备案。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2.3 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商业银行管理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保险代理业务部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售后服务以及风险防控工作。

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代理保险产品的审查,确保产品合规、风险可控。

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业务流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流程包括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3.1 产品设计商业银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与保险公司合作设计代理保险产品。

产品设计应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保意愿等因素,确保产品的合理性和可销售性。

3.2 销售商业银行通过自有渠道或合作渠道销售代理保险产品。

在销售环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详细说明产品特点、保费、保险责任等,以便客户做出明智的投保决策。

3.3 售后服务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负责代理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

银行代办业务法律规定(3篇)

银行代办业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代办业务在金融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银行代办业务是指银行代理客户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如代收代付、代理保险、代理证券等。

然而,在银行代办业务过程中,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为了规范银行代办业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银行代办业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代办业务的定义及范围1. 定义银行代办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各类金融业务的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1)代收代付业务:银行代客户收取或支付各类款项,如代收水电费、代付工资等;(2)代理保险业务:银行代客户办理各类保险业务,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3)代理证券业务:银行代客户办理各类证券业务,如股票、基金等;(4)其他代理业务:银行根据客户需求,代为办理各类金融业务。

2. 范围银行代办业务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代理支付结算业务;(2)代理投资理财业务;(3)代理保险业务;(4)代理证券业务;(5)代理基金业务;(6)代理其他金融业务。

三、银行代办业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银行代办业务的规定如下:(1)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代办业务,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代办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代办业务安全、高效;(3)商业银行应当对代办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防范金融风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银行代办业务合同的规定如下:(1)代办业务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代办业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3)代办业务合同应当依法备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1)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自愿的原则;(2)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安全、高效;(3)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1.0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00一年一月九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身份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的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接受第三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保障范围、费率、开售地区等,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向有购买需求的客户提供明确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条款、费率、保障范围等内容,并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适当推荐。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控第五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确保保险产品销售合规,风险可控。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客户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的风险与可能收益。

第四章:售后服务与纠纷处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当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变更、理赔指导等。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利益,防范和化解保险纠纷。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报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任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寻求指导。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监管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经营,保障客户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制度范本

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制度范本

银行代理清算业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代理清算业务(以下简称“代理清算业务”),加强金融风险管理,提高金融服务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代理清算业务是指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受客户委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的资金清算、结算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代理行应依法合规开展代理清算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条代理行与客户之间的代理清算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代理清算业务处理速度和效率。

第六条代理行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管。

二、代理清算业务范围与种类第七条代理清算业务范围包括:(一)资金清算:为客户提供资金收付、结算等服务;(二)债券清算:为客户提供债券交易、托管、兑付等服务;(三)衍生品清算:为客户提供衍生品交易、结算等服务;(四)其他与清算相关的服务。

第八条代理清算业务种类包括:(一)本币清算:人民币及外币的清算业务;(二)外币清算:外币的清算业务;(三)跨境清算:涉及境内外银行的跨境清算业务。

三、代理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第九条代理行与客户签订代理清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代理行应根据协议约定,为客户建立清算账户,并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资金清算、结算。

第十一条代理行应建立健全清算系统,确保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等,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资金清算、结算。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定期对代理清算业务进行审计,确保业务合规、安全。

四、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代理清算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法律风险: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信用风险: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建立信用风险控制机制;(三)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失误、内部欺诈等风险;(四)市场风险:对市场变动进行监测,建立市场风险应对机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企业管理)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企业管理)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代理人取款制度范本

银行代理人取款制度范本

银行代理人取款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代理人取款业务,保障银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的代理人取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代理人取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开展代理人取款业务,应当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确保业务合规性。

二、业务范围及条件第五条银行代理人取款业务范围包括:柜台取款、自助设备取款、网上银行取款等。

第六条代理人办理取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委托关系;(三)被代理人的账户状态正常,且账户内有一定的存款余额;(四)具备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业务流程第七条代理人办理取款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一)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三)委托书(如需);(四)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对代理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代理人办理取款业务。

第九条柜台取款业务,代理人凭密码办理。

如无密码,需提供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密码确认。

第十条自助设备取款业务,代理人凭密码办理。

如无密码,需携带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至银行柜台办理密码设置。

第十一条网上银行取款业务,代理人应当通过被代理人的网上银行账户登录,凭密码办理。

四、大额取款业务第十二条代理人办理大额取款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大额取款业务指单笔取款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业务;(二)代理人办理大额取款业务,需提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如被代理人无法亲自办理身份验证,银行应当要求代理人提供合理理由,并对代理人身份进行严格审核;(四)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对大额取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

五、风险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代理人取款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二)业务审核和授权;(三)交易监测和报告;(四)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 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 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 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 做好国库会计核算,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 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 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 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 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 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 合理设置业务岗位, 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

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 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 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 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 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不得离岗。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四章资质管理第五章销售管理第六章合规管理第七章售后服务管理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监管规定及总行《银行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版)》,结合分行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理对私保险业务是银行受保险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向个人客户提供对私保险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对私保险产品包括投保人为个人客户的人身险、财产险等各类险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分行辖内各渠道开展的代理对私保险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分行个人金融部职责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是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牵头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代理对私保险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负责制定代理对私保险业务各项规章制度;(三)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代理关系管理,在省行同业业务中心准入合作名单内与保险公司立对私代理合作关系并签署协议;— 2 —(四)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产品管理,包括产品准入退出、费率制定、协议签署、渠道部署、跟踪评价等;(五)负责牵头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产品的销售推动;(六)负责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资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等;(七)负责配合做好全省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八)其他代理对私保险业务牵头管理事宜。

第六条省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同业业务中心职责省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同业业务中心是全省保险公司客户管理部门,牵头管理全省的银保业务合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牵头负责保险公司客户的评价准入、牵头营销、管理以及全面业务合作,为全省搭银保业务的合作平台;(二)牵头负责银行保险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银保系统”)的总体规划、业务需求编制、培训、推广、维护和测试;(三)其他与银保业务相关的牵头管理事宜。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我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本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职能
第四条本行零售业务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牵头工作,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培训和推广工作,管理和指导网点的业务开展。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工作,负责对单证的领用、保管、存放、收回等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本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本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职能。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 )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 )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 )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00917082422)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00917082422)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一、业务范围1、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代理销售以下金融工具:(1)储蓄、活期、定期存款,余额宝及理财产品;(2)投资理财产品,包括理财组合、货币市场工具等;(3)代偿服务;(4)提供金融投资咨询建议服务;(5)支付机构托管服务;2、除上述金融产品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其他金融服务业务,也不得参与任何市场投资活动。

二、服务流程1、商业银行应当开展专业化的知识性服务,为客户提供金融基础知识讲解、产品分析、投资策略指导等;2、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向客户推荐合适的投资产品及投资策略协助服务,建议客户理性投资;3、不得向客户提供押注营销、买家服务、交易建议等服务;4、建议参与市场投资的客户,应当调查投资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客户的资金收益需求情况,为客户提供分散投资的投资策略;5、商业银行和客户签订金融产品销售合同,应当清楚写明外部资金来源,可用资金总额,及其它文件材料,以确保客户有安全可行的融资渠道;6、针对客户准备参与市场投资的资金,应当向客户提示将资金存放到具备安全保障的金融机构,或者参与金融市场投资之前应审慎考量自身风险偏好,同时要尊重客户的意见,不能强迫客户做出任何投资决策;三、管理制度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明确代理销售业务的主体责任,进行客户调研和尽职调查,考察客户风险承受能力;2、监督检查客户及金融产品营销有关事项,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准则规定;3、建立健全销售业务管理流程,落实金融产品的销售规则,严控客户资料调查、产品销售、交易完成、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4、制订具体的销售守则,要求业务人员熟悉客户的需求,建立有效的客户记录,当客户成为投资者时,需要及时与客户沟通和指导客户参与市场投资;四、整改督促商业银行发现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应当自查整改至合法合规,并加强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手段,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围,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围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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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规范与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同业竞争能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法》、《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代理业务是指不构成本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理保险业务等其他代理业务。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业务发展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代理业务的组织管理;
(二)牵头代理业务营销,负责拟订代理合作协议和代理协议的签订;
(三)负责根据客户需求及本行情况确定合理的业务模式并组织实施;
(四)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提出具体代理收费建议。

第四条科技部职责
(一)负责开发、维护代理业务系统;
(二)负责代理业务程序的安装、测试和投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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