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刑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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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

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道德义务;义务冲突在刑法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一直秉持着“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

可以看出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它存在的特殊性不但丰富了法学理论,也促进了行为犯罪理论发展的完善。

因此,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点。

本文拟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义务来源进行分析,并针对不作为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与作为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所以,在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规范性概念总结之前,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的区别方法。

在理论上,曾有人将区别方法分为三类:[1]一是以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二是以通常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这种区分方法是按照犯罪的一般表现形态把刑法条文上的各种犯罪区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三是以法规的规定形式为标准的区分方法。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

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区分标准。

这种标准以实际实施的行为形态来探析不作为犯罪的内涵,针对具体的实施犯罪的形态来确定是否为不作为犯罪,具有明确、清楚的优点,加以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应该能够使当事人及公众信服。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刑法对其没有履行的结果规定了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就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必须首先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作为行为的义务例如遗弃罪中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义务,逃税罪中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国家缴纳足额税款的义务,等等。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主观方面的犯罪形态。

不作为
犯罪的成立需要四个要件,即法定义务、法定违法后果、法定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以
及过失。

法定的违法后果是最重要的一个要件,也是不作为犯罪与其他行为形态的主要区
别之一。

法定的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关键。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行为与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法
律上,不作为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才能够认定为因果关系的存在。

因果关系的存在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因果连接、违法特性、必然性。

因果关系是指因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即如果没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违法后果也不
会发生。

因果关系的存在一方面需要能够明确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联系,另一方
面需要能够排除其他因素对违法后果的影响。

如果某人明知有人被欺骗,却故意不予制止
并导致其受到损失,那么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必然性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的违法后果是不可避免的。

即在同样的不作为行为情况下,违法后果是必然发生的,不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必然性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重要要件之一,通过判定必然性的存在与否,可以确定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某人
明知有人将要遭受杀害,却不予制止并导致其死亡,此时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死者的
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不作为犯是犯罪论的难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最有争议、刑法学界讨论最多的焦点问题。

各国的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以往对不作为犯的研究过于集中在作为义务上,忽略了对不作为的研究,而不作为与不作为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后的结果。

不作为犯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不作为这个基本概念的理解,即选择怎样的行为性理论来界定不作为问题。

本文从社会行为论的理论下,对不作为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是以这种形式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所以要正确界定不作为犯罪,我们首要的问题就是解释什么是不作为。

在我国刑事立法内容中,没有使用过“不作为”一词。

对于不作为如何定义,刑法理论界观点林立、众说纷纭,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不作为形式的特征。

特别是有的观点同时突出了不作为的两个要素:“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在上述各种表述中,有的为不作为概念规定的某些条件,却是值得商榷的。

如有的定义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未免重复累赘。

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和“行为人负有实施的特定的法律义务”是同样的意思,而并不是其他学者指出的“但也有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不在于阻止或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偷税罪,抗税罪的行为人,其特定义务在于向国家缴纳税收,而不在于阻止或防止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

[1]因为,如果抗税或偷税对于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一种威胁,对于国家的整体的税收大局就是一种危害。

有的定义强调不作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性,或者直接称不作为为“消极”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积极与消极是相对的,以积极消极划分作为与不作为不符合实际,因而不能得出正确得结论。

不作为大多数情况下固然表现为消极的行为,但也不排除积极的行为表现。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摘要:不作为犯罪是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随着实践中不作为犯罪的大量出现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理论界已经对不作为犯罪做了相关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对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作为;先行行为;见危不救;罪刑法定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未实施的行为,因而构成犯罪。

对不作为犯的研究,理论界主要是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研究,因为虽然不纯正不作为犯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很普遍的。

在此,笔者仅从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罪刑法定原则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一、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一)先行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人依照结果加重犯或者转化犯的规定来定罪量刑,所以此时先行行为不能为故意犯罪。

假设甲故意重伤乙,明知不及时送往医院救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但是由于甲是追求乙重伤的结果的,所以法律如果期待甲对乙进行及时抢救,则是法律对犯罪人的过高要求,这种期待并不具有可能性。

而且法律已经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完全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不会造成评价不足,从而使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可成立另一重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际上未予防止,从而致使严重结果发生的,则构成不作为犯罪,且与先前的故意犯罪数罪并罚,即此时先行行为可以认为是故意犯罪。

例如,行为人在禁渔区用爆炸或者强电流捕捞水产品,对此时正在游泳的人造成重伤害,行为人可以救助但不予救助造成被害人重伤,就应该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此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数罪并罚。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具有行动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该义务,造成了他人利益受损甚或生命受到危害的情形。

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主观上的主观上的行为,通常与被动的情况相关,例如见死不救、不报案等。

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直接影响了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本文将围绕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展开讨论,探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法律责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在犯罪行为的结果上。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需要具备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和结果。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结果。

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但见死不救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都可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

在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中,必须确定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还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上。

因果关系的存在不仅仅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还应当关注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态度和意图。

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过失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这些都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有重要影响。

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不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态度,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道德层面上,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意味着其行为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或者危害,这种行为是对他人权益的一种侵害和对社会正义的一种忽视。

在法律层面上,因果关系的确立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更是一种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表现。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由于不作为行为通常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直接、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通常需要依据证据推定而非直接证实因果关系的存在。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摘要:传统理论对不做为的理解往往是和作为并列的一种犯罪形式,这个固然不假,可是细细分析做为和不做为的相互关系却发现其实二者之间在刑法规范中更多是一种补充关系,而不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之间也存在微妙的区别关键词:作为不作为义乌来源不作为犯罪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就是积极的举动,体现于外的积极行为,比如开枪杀人,举刀砍人,和盗窃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积极的作为方式,不作为就是表面上看静止不动的,但正是由于其静止状态,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该对该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不作为方式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机及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通说认为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但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条件只是简单宏观的概括了不作为犯罪的轮廓,甚至,满足不作为犯罪还要求有其他实质性要件,在此,笔者想在此对以上三个要件中的义务来源这一要件和需要满足的其他实质性要件进行一些探讨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此处所说的义务,也就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作为义务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误区是,虽然犯罪问题是刑法上讨论的专有问题,但此处的法律却不仅仅指刑法而已,它包括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这里指狭义的法律),如,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抚养)的义务,违反了这一义务,也是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典型的如遗弃罪。

(二)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值班医师的及时救助义务,执勤的消防队员的及时灭火义务,铁路工人的扳道岔义务等(三)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律行为多指一种合同行为和契约行为,而该合同行为引起了一个积极作为义务(四)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行为这是一个最为复杂的义务来源,因为此处的先行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

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

论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的界分作者:唐子艳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3期作者简介:唐子艳(1981-),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摘要:不纯正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犯罪的范围,拓展了犯罪圈,使得对相关危害行为的定性更为合理。

在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的时候,必须将行为的个数予以明确,不能将几个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来判断和评价;必须明确行为不同的社会意义,并以此来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必须找到需要法律评价的部分,而不能将法律并不予评价的内容也纳入区分的范围;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围绕法益的保护进行。

关键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双相关行为;因果流终止行为;原因自由行为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3.020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

不纯正不作为是相对于刑法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而言的。

纯正的不作为由刑法直接规定,在认定的过程中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

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确立扩大了刑罚圈的范围,使得原本只能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以其相反的形态——不作为的方式来呈现。

不作为犯罪行为是违反了照顾义务,在这方面面临特别构成要件确立的问题\[1\]148。

不纯正不作为行为的认定从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解决在特定情况下犯罪认定的问题。

即,在一般情况下,作为的行为是有作为方式进行的,而仅仅在特殊的情况下,犯罪行为才是由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

关于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划界的争议并没有停止,尤其是当行为复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时候,更是引起了激烈的辩论。

一、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犯罪界分的意义规范性标准的完成是独立的行为形式。

作为与不作为确实是不同的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表现形式。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上的不作为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

在详细解析了不作为的概念与特征、不作为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罪的认定标准、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不作为罪的司法实践。

结论部分提出了不作为罪改革建议、未来研究方向和总结。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刑法、不作为、不作为罪、司法实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改革建议、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不作为罪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某人明知应当采取行动,但故意不采取行动,导致一定后果的行为。

不作为罪的存在,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个体的过失或故意不作为对社会造成危害。

不作为罪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因为要确定一个人的不作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其主观故意、客观责任、后果等。

在当前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也受到广泛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必要对不作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和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不作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案件中的不作为问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部分的内容至此结束。

1.2 研究意义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旨在探讨在犯罪领域中,不只是实际行为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主观上的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作为犯罪的存在意味着法律对于被违法行为的被忽视也给予了惩罚,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可以帮助加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可以为相关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界定和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和困惑,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只有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特点、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摘要: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而先行行为是不作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之一。

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特定的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负有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先行行为不包括合法行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包括故意犯罪行为。

关键词: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一、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先行行为之所以被视作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并非根据习惯和条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般经验的结论,而是基于国家所确认的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而产生的。

首先,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是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实质要求。

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在某种情况下,对于应接受规范者,亦课以必须拥护法益之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即产生采取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他能阻止而不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会给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故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法必然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其次,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是刑法规范的逻辑结论。

刑法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是相对的,都表明适用对象在法律上负有某种责任,都属于义务性规范。

刑法分则条文体现的是“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禁止规范,行为人负有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不作为义务,同时又可派生出因自己行为致出现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时,当进行防止的命令规范,行为人负有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如果行为人能够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却不防止,不仅违反了禁止规范要求的不作为义务,而且违反了命令规范要求的作为义务。

因此,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是刑法分则条文所隐含规定的,与作为义务的法定性并不冲突。

再次,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是根据刑法所确认的法律事实而得出的当然结论。

先行行为就其法律属性上讲,是一种法律行为。

先行行为作为行为人自身实施的导致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是危险状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论不作为的行为性(一)

论不作为的行为性(一)

论不作为的行为性(一)关键词:不作为行为刑法规范内容提要:“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基本观念。

如何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以往的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分别从不同的立场,进行了论证;由于这些学说都是基于非刑法规范的立场,来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所以,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从刑法规范的立场,来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妥当性。

刑法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两种,作为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属于规范视野中的行为;不作为则违反了命令性规范,同样属于刑法规范视野中的行为。

不作为与作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但是,在违反刑法规范这一点上,二者是一致的。

犯罪是人的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已成为中外刑法牢不可破的基本理念。

在刑法理论上,作为的行为性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不作为的行为性则成问题。

虽然人们普遍肯定不作为的行为性,但是,为什么不作为也与作为一样,都是刑法上的行为,并可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并未取得一致的看法。

从现有的主张来看,其论证方式不能令人信服,所以,不作为的行为性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性,与如何理解刑法中的行为的概念密切相关。

能否正确解释不作为的行为性,也就成为检验各种行为理论是否科学的试金石。

有的行为学说为了能够合理地说明不作为的行为属性,而不得不对其学说本身不断地进行修正。

在“无行为即无犯罪”的理念下,只有能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属性的行为学说才是正确的理论主张。

所以,反思各种行为理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不作为的行为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传统的行为理论与不作为的行为性自1904年古斯特夫.达德.普路赫的先驱性研究论文《刑法体系中的行为概念的意义》发表以来,刑法理论中关于行为概念的争论就始终没有平息过。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行为理论。

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立足于自然科学立场的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19世纪末,西方刑法学受自然科学的影响,“将行为概念作为自然科学思考的东西,当作心理的、物理的过程来掌握。

不作为犯罪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不作为犯罪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不作为犯罪刑法是怎么规定的遗弃罪、不救治伤病军人等罪名都是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犯罪法条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

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刑法是怎么规定的二、不作为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形1、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

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

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

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2、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

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作者:陈华丽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本文在总结刑法理论界诸多不同观点的基础上,首先肯定并明确了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有以下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其次,提出了在特定场合下,社会公德也可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法律行为;道德义务一、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概念和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所谓作为义务,是指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产生必须依据特定的条件,并随着该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那么,产生该义务的条件有哪些呢?对此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三来源说: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行的行为。

四来源说:法律明确的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特殊场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二、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由哪些“法律”规定;该“明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界颇有争议。

“明确”规定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断,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对于该“明确”的理解,刑法理论界也有着不同的见解。

有的认为应当是刑法上的明确规定;有的认为该明确并不是绝对的,应当做扩张性的解释。

三、职务或业务明确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明确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特定作为的义务,如消防员有救火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等等。

违反该类义务构成的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中最为体现的是渎职类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1500字不作为犯罪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明知应履行职责或采取必要行动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或不采取行动,致使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行为不仅能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涉及到了法律和道德问题。

不作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对问题的无知、对问题的漠视、对社会责任的缺乏等等。

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在于没有采取行动,导致了一系列负面后果。

而后果则是性质严重且恶劣的,可影响各个方面的社会和个人利益。

因此,不作为犯罪应被严格打击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措施。

此外,如果不作为犯罪行为者具有职务,其违法性质更为严重。

因为相较于一般人民,这些人受到了更多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因此他们有更高的职责和义务去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不作为犯罪也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不作为罪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来量刑量罚。

但不管怎样,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应公正合理地制订法律与裁判标准,并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以保证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总之,不作为犯罪不仅是一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也涉及到了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等问题。

要有效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一方面,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以及法律的执行,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作出惩罚,以示警戒。

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让公众逐渐认识到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从而减少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



犯罪 的两种基 本形式一一 作为与 不作为
裁定罪。
无行 为 则 无 犯 罪 , 行 为是 犯 罪 的基 础 。 犯 罪 的 行 为表 现 为作
( 2 ) 职务或者业 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
义 务 是 以行 为 人 从 事 一 定 的 业 务、 担任 一定的职务为前提 , 由有 关法 规 、 规 章 和 制 度 明确 规 定 , 只要 行 为人 在 执 行 职 务 或 从 事业 务期 1 司, 就 必 须 履 行 自己的 义 务 , 例 如 带 领 学 生 外 出 的 教 师 有 对 学 生 安 全 负 责 的 义务 , 仓库 保 管 员有保 管 库 中财 务 的义 务 等 。
某是好朋友, 一 天 李 某 带 云 某 的 儿子 ( 6 岁) 左 左去游泳, 这 是 合
法的行为。 如果李某不履行看护的义务, 不 为” 。 如, 儿子 遗 弃 年迈 的母 亲。 在 寒 冷 的 冬 日, 八 十
多岁 的 老 母 亲 刘 某 , 在 儿 子 的 家 门 口呆 了几 天 几 夜 , 儿 子就 是 不 开 门, 对 老 母 亲不 管 不 问 , 最 终 导 致 老 母 亲 在 瑟 瑟 的 冬 风 中 由于
遍 的典型的犯罪方式 , 抢劫 罪、 抢夺罪 、 故 意 伤 害 罪 等 大 多数 犯
罪都 必 须 通 过 犯 罪分 子 的 主 动积 极 的 行 为 来 完 成 。 不作 为是 相 对 作 为 而 言 的 , 指 有 实 施 某 种行 为义 务 的 人 , 消 极 地 不 实 施 这 种 行 为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不 作 为的 特 征 在 于
人 具 备 履 行义 务 能 力 时 , 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如 某 幼儿教 师邹某 , 在明媚的春 臼 带 领4 名 幼 儿 外 出游 玩 。 走 在 最 后

浅论不作为犯罪

浅论不作为犯罪

“ 作为义务”是刑法上不作为犯罪 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 , 对于刑法 上不作为 之“ 为义务 ” 作 的理解 , 有着不 同的观
点, 其主要为 : 1 . 不作为是一种法律的判断 , 或者说是行为人实 际实施 的 行为与他应实施的行为 的对立 。故而不作 为义务的来源在 于 “ 防止—定 结果 的法律义务。 应 在法律承认 的情况下 , 甚至于包 括某种 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 2 . 不作 为的义务范 围包括法律规定 、 职务要求 和特定情况 下的“ 见危不救 ” 。 3不作为的 “ . 特定义务 ” 于 : 于法 律之规定 、 源 基 基于特定 关系 、 基于职务 的要求以及 自己的行为。 4不作为义务源 于 : 1法律 的规定 ;2 合 约之规定或 职 . () () 业守则 ;3 ( )行为人的行为引起 的特定危 险而产生的义务 ;4 ()
针对学界关于“ 作为义务 ” 根据或来 源的争议 , 归根结底在
于如何界定“ 作为义务” 及其确定标 准问题 。正 因为对“ 为义 作 务” 的界定及确 定标准理 解的不一 致 , 故而产生 涉及“ 作为义 务” 的来 源或根据 的观点林立 , 莫衷一是 。
如何 理解 与界定“ 作为义务” 及其标 准问题 : 首先 , 当从 应 法律义务的内涵上分析 。 在法律上 , 义务 可以分为两类 : 一类是
法律要求人们实施一定积极 的义务 , 例如纳税 的义务 等 , 这是
积极 的义务 , 其本质在 于要 求人们依法实施一定 的行为 , 即应 为义务 。在这种法律规定情况下 , 行为人违背了义务性规定则 表现为“ 应为 而不 为” 构成 不作为犯罪之要求的 “ , 作为义务 ” 。 另一类是法律规 定要求人们不实施 某种行为 的义务 , 可称 为消 极义务 , 即不应为之义务。 如若违反则表 现为“ 不应为而为”构 , 成作为犯罪。因此, 不作为犯罪所违反的是作为义务。 其次 ,作 为义务中又涵括具有法律层 面的道德义务之违 反, 即虽然法律上 没有 明文规定 , 但行 为人所 违反的特定义务 又同属于道德义务范畴 的义务 , 诸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引起 的特定义务 , 也构成“ 作为义务” 因为 , 。 这种情形下有的作为义 务, 具有 法律层面与道 德层面 的交融 以说 , 可 法律虽未明确规 定 , 已涉及 法律 精神之要 求 , 但 又将 突破道 德义务之界限 ,应 “ 为而不为” 明显地具有法律所要求 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说 明 则 的是 , 这种情形下 , 不仅道德上对行为人有要求 , 而且从法律 的 精神上对行为人也有要求 , 即具有道德上 的有责性和法律精神 上的有责性 , 否则 , 不构成不作为之“ 作为义务 ” 。

论不作为犯中保证人地位理论

论不作为犯中保证人地位理论

论不作为犯中保证人地位理论【摘要】刑法中保证人理论的关键是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在于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的存在,关于作为义务学说的通说是“保证人说”。

“保证人说”发展至今经历了从“因果关系说”到“违法性说”、“保证人说”再到“构成要件等价值说”这样几个阶段。

本文围绕保证人地位理论的发展与困境,旨在讨论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在于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说虽遭受过批判,但经过修正的保证人说依然足以解决不作为犯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保证人学说;保证人类型;先行行为人一、保证人地位的理论概述刑法中的保证人是指对防止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在法律上负作为有义务的人。

而此时不作为会与通过作为方式实现的法律构成要件相当,保证人需要保证某项结果不发生,这就赋予了保证人比一般人更多的作为义务,而探讨行为人在何时何地需要保证结果不发生,就是界定其是否居于保证人地位。

用保证人地位理论来说明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需要了解不作为理论的发展。

【1】根据我国的通说论述,可以将不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

纯正的不作为犯就是只能通过不作为这种状态来实现犯罪,这种犯罪的发生不会出现作为的状态。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那些根据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为人通过作为来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来实现危害行为。

由于作为犯和不作为犯都适用同样的法条,所以二者必须等置;探究保证人地位的实质化根据,就是说明作为和不作为等置的过程。

由于作为犯设定了因果发展流程,对结果发生的原因有支配,因此不作为人对法益或者危险源有某种在先的事实上的控制支配时,才能要求其承担保护或者监督义务。

二、保证人说的理论发展“保证人说”是德国刑法学家那格勒为了说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造及可罚性的依据而提出的理论。

【2】“保证人说”认为只有具有保证人地位的人在能够尽保证义务时却怠于履行,从而发生危害结果的场合,才会出现与作为等置的问题。

(一)保证人学说的演进1.因果关系说首次区分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并提出因果关系问题的是德国学者卢登,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不纯正性”在于行为人不限于纯粹的不服从,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实现通常由积极的作为才能实现的结果。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不作为犯罪,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要深入理解不作为犯罪,需要从其概念、构成要件、义务来源以及与作为犯罪的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简单来说,不作为犯罪就是当行为人有义务去做某件事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没有去做,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

例如,一位母亲有抚养自己年幼子女的义务,如果她故意遗弃孩子,导致孩子陷入危险甚至死亡,那么这位母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种义务,就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其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和能力。

其三,行为人未履行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只有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其四,因为行为人未履行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一结果与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行为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明确的义务来源。

例如,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职业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某些特定职业的人员,由于其职业或业务的特殊性,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比如,医生在工作期间有救治病人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某种危险状态的产生,从而使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比如,某人不小心将他人推入河中,就有义务将其救起。

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存在一定的区别。

作为犯罪是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犯罪行为,而不作为犯罪则是通过消极的不履行义务来实现犯罪。

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根据

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根据

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根据作者:陈杨谢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不作为犯罪一般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前者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其在理论上的争议较少。

而有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问题在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但在我国的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其又广泛采取承认的态度,由此引发了有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问题。

本文拟就不作为犯罪问题之一的作为义务根据进行探讨,希望能通过对作为义务根据的合理界定来阐述笔者对作为义务和不作为犯罪问题的一些认识。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根据;实质;统一作者简介:陈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贸易经济;谢宏,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英语。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60-02一、问题及意义(一)案例与问题案例:1993年3月,浙江农民李某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某相识并相恋,不久项某就怀孕了。

同年6月,李某提出要跟项某分手,并要项某去医院做流产手术。

项某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

去年9月5日中午,李某与项某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某还用打火机扔打项某。

项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又走进了李某房间。

此时,李某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

李走后很长时间,项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见死不救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发现项某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将宿舍门锁上外出,致使项某在李某宿舍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李某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主观上希望并追求项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与他不采取救助义务与项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鉴于李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向项某的父母赔偿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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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在刑法领域摘要:我国刑法中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刑法中的不作为指负有实施某种刑法义务的主体,在能够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从而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不作为行为人之所以会构成犯罪,就是因为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由这种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称之为不作为犯罪。

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比作为犯罪要复杂得多,由于其构成条件的特殊性,司法部门处理这类犯罪也比较棘手。

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注意研究和考察不作为犯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虽有相关规定但并不完善,本文中我仅提出自己对刑法中该规定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正文:一,对不作为犯罪的浅析。

马克思说过:“我只是由于表现我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立法者支配的范围。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这是中外刑法理论中不辨自明的定理。

犯罪行为作为认定犯罪的核心因素,也是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

因此,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就必须先要确定这一行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性。

一,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

对于不作为犯罪也一样,要确定某一不作为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也要看其不作为行为是否违法也即该不作为行为是否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义务。

这种义务有:(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但是,不作为是不是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问题。

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可以说,有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

不作为的行为性在证明上的困难缘自它是身体的静止,即不像作为那样存在身体的外部动作,在单纯物理意义上是一种“无”的状态。

因此,从物体的意义上难以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

为此,在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证明中,往往引入目的性与规范性的视角,这种努力是有一定价值的。

但又都不无片面性。

我认为,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解释,有能拘泥于某一方面,而应当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

其中,社会的规范评价与行为人的态度这两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在一定的社会中,人与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经法律的确认而形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侧面,两者互相依赖又互相转化。

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实际上就是他人的权利和以实现的前提,而行使本人的权利也必须以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基础。

因此,作为是一种公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履行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不作为同样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这是由社会的规范评价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不仅如此,不作为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是“无”,但这种“无”的状态本身是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因而从人的态度上来判断也是一种“有”,在故意的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行为人之所欲为;而在过失的不作为(忘却犯)的情况下,行为人表面上看对于不作为没有意识到,但存在意识的义务,因而仍然可以归结为是行为人的态度。

根据上述论述,我认为不作为的行为性是可以成立的。

二,不作为的分类。

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即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纯正不作为犯予以正确的认定。

例如,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是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适例。

遗弃罪就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由于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不纯正作为犯的时候,应当注重考察不作为与作为是否具有等价性。

只有在具有等价性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但是作为与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呢?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饥饿而死亡。

这种行为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前面说了作为是不应为而为,不作为则是应为而不为。

因此该母亲的行为就是一种不纯正的不作为。

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犯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对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理论界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观点:1.有的学者认为,作为就是身体的“动”,不作为就是身体的“静”;2.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行为人所违背的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作为与不作为,提出了如果行为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则认定为作为,如果行为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则认定为不作为;3.也有的学者认为,“划分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只能根据实际的犯罪形态,是作为者,构成作为犯,是不作为者,构成不作为犯。

”对于以上观点我不做过多的介绍和批判,而我则是比较倾向于高铭暄先生和马克昌先生在《刑法学》中诠释作为是不应为而为,即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其行为能力内不应该行为某件事而行为之;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没有履行的法律行为。

就将作为与不作为与法律规定的义务相联系。

四,不作为的特征。

(一)行为性关于不作为的行为性,主要是为了说明不作为与作为一样,是行为的一种,是构成犯罪的原因之一。

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例如,偷税行为本质上是不履行纳税义务,即不作为,但是并非什么事也没有做,相反地,行为人往往为此而进行伪造账簿等活动,然而这并不改变不作为的本质,……不能把任何一种积极的动作叫做作为,否则就找不出什么纯粹的不作为犯罪了。

”刑法中的不作为并非什么也不做,只是不为某一刑法特定的行为,不作为只是作为之否定,而不是行为之否定。

所以,不作为是具有行为性的,其实就是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危害性刑法中的不作为之所以具有刑法学研究的意义,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会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仅会妨碍司法秩序,同时也会损害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如偷税罪、遗弃罪等,都会损害到不同的各方的法益,或破坏现有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当罚性应当受到刑法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方面。

当不作为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时,自然就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以维护各方的法益和社会秩序。

(四)消极性从我们对不作为的界定可以看出,不作为是不履行某种特定的刑法义务,而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但这里所说的消极性并不是说行为人绝对的“静止”,什么都不为,而是说行为人没有为刑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应为的特定行为。

如偷税行为中不履行纳税义务就是不作为,但行为人往往会进行伪造、隐匿账簿等行为。

所以说,这里所说的消极性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为刑法规定或确认的应为的特定行为,而不是什么都不为。

(五)间接性作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是由犯罪行为所直接引起的。

而不作为犯罪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性则具有间接性,往往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自然因素或他人的行为等才会引起社会危害性,一般不能单独产生社会危害性。

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婴儿便会饿死,这是借助于人不吃东西就会饿死的、就不能生存这个自然规律而导致婴儿死亡之危害结果,此时的母亲便构成了不作为的杀人犯罪。

(六)隐蔽性不作为犯罪并不像作为犯罪那样能够被人们认识和接受。

作为犯罪所产生的结果往往是直接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很容易被人们认识和接受。

而不作为犯罪往往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自然因素或他人的行为才能造成危害。

二,不作为犯罪的缺陷。

首先,但我国刑法对于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特征等都未加以明确的规定。

对于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是在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罪名中有所体现,而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几乎没有体现出来。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不作为犯罪,尤其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加以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也就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所以,在我国,对于不作为犯罪,尤其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还缺乏明确、具体和完善的法律依据。

是由于不作为表现形式的隐蔽性及其构成条件的特殊性,司法实践部门在处理这类犯罪时也会感到十分棘手,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时候就开始考量法官对于法学知识的掌握和自由裁量权的应用。

同时这也与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原则相矛盾。

但是,对于这些法官的自身修养的问题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把握和看法,因此对于这类犯罪的定罪量刑就会呈现一种差异,即同一种犯罪在不同的法官审判下有不同的判决,那么对于刑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相违背。

那么这就使得法律的权威性遭到重创,这一点不得不防。

其次,在刑法的规定中有许多的犯罪中同时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

如我国刑法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所构成的抗税罪即属于同时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这里的暴力、威胁是一种作为形式,是构成抗税罪必不可少的条件。

还有一类是既可以由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对于这些形式复杂的罪名,无疑对于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官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三,对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的缺失,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立法:1.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指出不作为行为具有构成犯罪的原因力,归纳出不作为犯罪的种类和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条件,肯定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与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具有相当的处罚必要性,增设对不作为犯罪处罚的一般性规定。

2.根据各种不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全面地规定相应的不作为犯罪的罪名和刑罚,使得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也可以起到教育和预防不作为犯罪发生、提高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等作用。

这样就可以保障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也可以要求我国公民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3、熊选国:《论刑法中的不作为》,载于《人民司法》1992年6期。

4、韩忠谟.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参见洪福增《刑法理论的基础》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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