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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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浅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浅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理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个人能够 体验痛苦和快乐 各种痛苦和快乐是可分辨的 可命名的 而且 也是可以列举穷尽的 痛苦为恶 而快乐为善 现实生活及社 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快乐和减少痛苦 功利主义是弃恶 扬善 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 在边沁看来 求乐避苦原则是 人性的根本 任何人都难以逃脱求乐避苦的法则 快乐是人们一切 行为的依据 进而认为 政府的工作就是通过惩罚与奖赏来促进社 会的幸福 立法者要做的就是认识和比较犯罪之恶与惩罚之恶的 轻重 用必要 有效的惩罚来获取制止犯罪的效果 并辅之以符合 功利观念的其他预防犯罪策略
编辑/ 雨露
Area of law 法制天地
功利主义( ut i l i t ar i ani s m) 在西方哲学史上一直 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其实 功利思想早在希腊哲学中 就已经有了萌芽 并在中世纪有所发展 公元前四世 纪的伊壁鸠鲁就曾提出过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的人 生观 功利主义真正的成形 则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 期之后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霍布斯和洛克继 承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传统, 论证功利主义的人性基 础, 即人趋乐避苦的本性, 设想人们达到共同利益的 方法和途径, 初步地构筑了这一理论 而在18世纪法 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 爱尔维修和霍布斯把功利主义 理想化, 为反对封建社会意识形态提供了思想动力 与英法学者不同, 黑格尔从纯理论思辨论证了功利论 是启蒙运动的最终结果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 后, 功利主义通过葛德文和边沁获得了进一步的发 展
1014最主要措施惩罚必然使受惩罚者感受某种痛苦它本身就是一种恶只有当惩罚所要排除的犯罪之恶大于惩罚之恶惩罚才是善的如边沁指出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以惩罚都是罪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所以边沁认为下列情况应免予惩罚无根据没有什么伤害事件需要防止该行为对社会整体没有伤害无效果该伤害行为不能用惩罚去阻止如对弱智白痴不知法者非故意行为者因错误判断或不可抗力而无辜干坏事者等人所适用之刑都是无效的无益或代价太昂贵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立法者就是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是以较大的代价来消除较小之恶无必要即使没有惩罚伤害也会被防止或自行停止即当利用较低的代价如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份的是没有必要的刑罚的轻重及原则贝卡里亚曾经引他所推崇的孟德斯鸠的话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显然刑罚权的行使应当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否则为防卫社会而设置的刑罚就会异化为危害社会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关于这个问题在刑罚理论上存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之争报应主义认为刑罚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只能限于实现社会报应否则就是刑罚权的滥用刑罚应当以已然之罪为转移刑罚权的行使应该追求公正以报应为界限功利主义认为刑罚并非对犯罪的报应而是为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应该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功利目的功利主义以功利为出发点从未然之罪中寻求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孟德斯鸠认识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性贝卡里亚强调了它的重要性但他们没有明确说明如何确定罪与刑的相适应边沁也主张罪刑相适应认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应以最大的享乐和最小的痛苦为其行为的基点如果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即防止犯罪的发生边沁提出了五个计算罪与刑是否相适应的原则第一个原则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既然人们的行为都是基于求乐避苦的本能选择也就是说犯罪人是基于犯罪较不犯罪可以获得更多的快乐的观念避免更多的痛苦这种观念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为了防止犯罪刑罚能够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必须大于犯罪给犯罪人带来的快乐也即为预防一个犯罪抵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第二个原则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如果刑罚恰好由罪行之获利而产生且又是不可避免的就不会有人犯罪刑罚越确定所需严厉性就越小对逃避刑罚的机会较多的犯罪则必须增大刑罚的重量以平衡受惩罚的机会基于同样的理由刑罚需要及时性因为间隔会通过提供逃脱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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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他相信法律应当为人类的幸福服务,并且通过实证研究来确定哪些法律最有助于提高人类的幸福指数。

因此,他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

不同于自然法学,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一种超自然的存在,而是由人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东西。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首先,功利主义法学在实践中是非常有用的。

通过研究哪些法律可以带来最大的福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体系可以得到优化,从而使该社会更加繁荣、稳定和谐。

因此,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现代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实证法学家。

另外,边沁强调了实证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人类行为的研究应该是法学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哪些法律对人类最有益。

这种关注现实影响的方法,已经成为现代法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国际法方面。

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制定者倾向于考虑这些关注现实影响的因素,从而为人类的福利做出更有意义的贡献。

然而,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容易被滥用。

如果法律体系的制定者只考虑短期内带来的益处,这可能会导致不可预测的长期效应。

功利主义法学追求的法律利益并不总是符合道德和伦理原则,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正义感,因此需要进行限制和调整。

此外,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会导致无法全面研究法律问题。

它只关注“幸福”的实现,而忽略了其他很多方面,如个人自由、社会正义等等。

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研究不全面,甚至可能会造成研究的局限。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需要审慎地应用,并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总而言之,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现代法学中重要的哲学思想,它为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意义的指导。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谨慎应用。

好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考虑功利主义理论,还需要在保持公正和道德可行性的前提下综合其他思想和理论。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研究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研究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研究边沁是英国哲学家,他的著作《功利主义》对于现代伦理学和政治学具有重大的影响。

他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缘于对人类幸福的思考,即通过行动或决策,最大化幸福感和快乐感,以获得整体福利和福利最大化。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提出了一种以人的行动后果为基础的道德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考方式,许多决策也是基于这种理论来进行的。

本文将探讨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以及提供五个例子,证明其影响力和现实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背景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是建立在18世纪英国实用主义的基础上的。

实用主义是一种理论,强调动态变化和现实操作,而不是沉溺于抽象的思考和论证。

实用主义的这一特点使得其理论更容易应用到现实生活中,成为了一种“实际的哲学”。

功利主义是实用主义的一个分支,它关注的是道德行为带来的效果,而不是它是否是合理或符合传统法律或道德标准。

这种效果就是所谓的幸福或快乐感。

因此,边沁认为道德行为应该是以最大化整体幸福为目标。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的基础是实现幸福感和整体福利最大化。

他认为,精神快乐是人的最终目标。

快乐是一种感性的经验,不能通过理性的讨论或论证来证明。

因此,要最大化幸福感,必须建立在两个原则上:快乐原则和规则原则。

快乐原则是指一个行动或决策的价值在于它是否增加了整体幸福感和快乐感。

如果一项行动能够带来更多的快乐感,而不是痛苦感,那么这个行动就是道德行为。

相反,如果一个行动会降低幸福感,那么这个行动就是不道德的。

规则原则是指一系列规则,如果遵守这些规则,则可以增加整体幸福感。

这些规则包括了社会和法律方面的规则。

五个例子论证功利主义的实用性例子1. 一个医生在最后的一个月内工作10小时,治疗至少50名患者,总共减轻了至少500名病人的疾患和痛苦。

符合规则原则,并增加了整体幸福感和快乐感。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一、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边沁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学习中,边沁对于法律事务越来越厌烦,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刑罚理论,并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诞生和由来,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边沁一辈子的心血所得。

边沁基于英国法学理论混乱和落后的现实,尤其是对比与大陆上的法国和德国,边沁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为此,边沁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包括柏拉图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诸多著作,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是休谟的《论文集》,犹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盏明灯,边沁从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功利主义原理。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幸福指每个人可以感到愉悦并且认为世间美好的东西,而每一个能产生幸福的社会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有价值的。

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产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个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劳而获抢夺别人的东西,而被抢夺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当两个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产生冲突时,这时,作为人类载体的国家,就要提供一种力量,来使不同的幸福协调起来,用边沁的话说,就是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被边沁称之为“制裁”。

“制裁”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

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称之为恶,但是,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摘要边沁,出自牛津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大家,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

他的学说主要由功利原理、最大幸福原则和苦乐原则三大理论构成。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思想对法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贡献。

同时本文也对边沁的三大理论中所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希望后人能带以辩证的眼光来正确对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时代背景;贡献;局限前言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其主要哲学家包括:边沁、密尔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形的出现,功利主义真正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的,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1871年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其学生密尔又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功利主义作为边沁最主要的思想,其渊源可以最早追溯到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1、在政治方面“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一制度使得英国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主义残余,君主的地位被保留,而新兴地主阶级却并没有在政治上取得真正的统治地位。

2、在法律方面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英国在法律上也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司法审判程序仍然繁多而杂乱以及诉讼程序也保持落后与僵化的模式。

3、在经济方面始于18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工业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总量上升到了世界第一位,并有了“世界工厂”之称,彻底改变了英国的经济面貌。

也正是基于工业革命的影响,才使得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真正确立,但是同时也激化了英国各种社会矛盾。

此时,原有的自然法学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已经不能解决资产阶级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功利法学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在资产阶级的呼吁下应运而生。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十八世纪后期,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创立了了功利主义立法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在西方法律史中颇具盛名,对于西方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不仅为英国新生资本主义夺取政治上峰提供了理论基础,还在资产阶级在的立法改革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许多国家立法活动中所借鉴的重要理论思想。

但是通过细致的研究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若想探究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积极影响,需要对其思想进行深度探究。

因此,本文从边沁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思想渊源进行总结,再对边沁的立法思想的基本内容进行具体论述,并对其思想产生的时代价值及思想的局限性进行整合,最后结合其存在和局限性,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于我国法治发展的几点启示。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绪论中将作者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与不足做了简单介绍。

其次,通过对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工业革命的发生、君主立宪制的确定、十八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残酷这三方面的论述,解读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其次,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的利益哲学以及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功利思想三位哲学家及思想家的核心思想出发,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论形成的思想渊源进行追溯,掌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思想源头之所在。

再次,将边沁功利主义立法观的思想内容从主宰人性的原则-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最大幸福原则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解读。

然后,通过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核心思想,探讨出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论的实际意义,从功利主义原则的弊端、社会利益的体现过于简单以及公平与正义让步于效益三个方面对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局限性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

最后,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出发,并分别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优劣后,提出了我国如何利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作为借鉴,即立法应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功利主义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弘扬社会主义功利观三点。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法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当时引起了广泛
的关注和讨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旨在通过追求最大程度的幸福来评判法律的价值
和有效性。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幸福。

他倡导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
行来最大程度地保护和实现人们的利益和福祉。

这一观点与传统法学中以正义和公平为法
律价值标准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根据具体情境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改革。

他认为法律应该具有灵
活性和可变性,以适应社会和人们的变化。

这与传统法学中法律的稳定性和不变性的观点
形成了对立。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受到了一定的争议和批评。

一方面,他的理论将法律的价值
仅限于幸福的最大化,忽视了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法律旨在实现公平和正义,而不仅仅是为了幸福。

边沁的理论很难确定最大的幸福是什么以及如何衡量和评估幸福的程度。

每个人对于
幸福的理解和需求是不同的,如何在法律中统一和实现这种幸福是一个难题。

一些人质疑
边沁的理论在实践中是否可行。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他的理论
主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幸福,并提倡根据具体情境和实际需求进行法律的
调整和改革。

这一理论受到了一些争议和批评,主要是忽视了法律的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衡量和评估最大幸福的难题。

边沁的理论也忽视了法律的道德基础。

在实践中,
边沁的理论是否可行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评述。

深究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及社会影响

深究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及社会影响

深究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及社会影响边沁是近代中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和教育家,他对于道德伦理、政治哲学和文化传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深具启示性和思想性的理论。

其中,他的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备受关注,对于当代社会的道德教育和价值引领具有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深入探讨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及其社会影响的相关内容。

一、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的主要内容1.功利原则边沁认为,道德行为的核心在于产生实际效果。

他主张采取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评价道德行为的合理性,即只有对社会、个人或群体产生好的实际效果的行为才是道德正确的,而对社会、个人或群体造成恶劣后果的行为则是非道德的行为。

2.自利与他利的统一边沁认为,人的自利与他利是不可分割的,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他人的利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追求个人利益,达到更大范围、更长远的他利。

换句话说,自利和他利是并行不悖的,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应该兼顾他人的利益。

3.优选积极自由边沁认为,积极自由是道德道德行为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积极自由是一种人类良心的道德选择。

他主张推崇积极自由优先于消极自由,即号召大家在自由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积极参与生活和社会事务,进而推动人与社会的不断进步。

二、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体系的社会影响1. 道德观念先进,推进社会进步边沁功用主义伦理思想提倡注重实际效用和好处,这种思想为当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带来了积极影响。

它强调个人自由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倡导自利和他利的统一,对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产生深刻的影响,成为教育、行业爱与行为评价、生活方式和社会规范等领域的基础。

2. 促进了人们的发展和进步边沁认为,积极自由是道德行为的前提条件,是一种精神状态和品质。

这种思想引导人们不断追求进步和创新,在生活、工作、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可促进人们的发展和进步。

3. 与经济与社会相适应边沁功用主义的道德价值观也适应了当代经济社会的需要。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以其在功利主义思想下对法律作出的评述而闻名。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基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实现最大的功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程度应通过它带来的幸福来衡量。

他认为,一切行为和社会制度都应追求最大化的幸福。

对于法律来说,它的存在和作用应该在于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幸福。

边沁指出,法律应该是一种规则体系,通过确立和执行这些规则,可以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边沁进一步解释说,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来行事,从而减少冲突和争议的可能性。

法律还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公正和平等的基准,即人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和待遇。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工具,而不是目的。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是灵活的,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法律应该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迁而发展,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边沁也承认,在实践中,法律的实现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他指出,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公正。

边沁还提到,人类的自私和利己心态可能会妨碍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目标。

他强调,法律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即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灵活和适应变化的工具,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这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来解决。

边沁的理论为我们理解和思考法律的发展和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功利主义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观念,其核心思想是追求最大化的幸福或利益。

而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边沁则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阐述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本文将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入手,对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以及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进行评述。

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在其著作《法律的精神》中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边沁认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和规范,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规范。

而法律的内容则应该以最大化幸福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边沁将法律与道德进行了区分,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社会规范,是对个体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而道德则是一种更加广泛和深刻的人类行为准则。

边沁的这一观点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深刻而清晰的理论基础。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探讨,他认为功利主义应该是一种最大化幸福的原则。

边沁强调了幸福和快乐作为最终目标的重要性,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根本目标,而法律应该为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而服务。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调节,为社会的最大化幸福服务。

边沁还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要依据理性和经验进行统一考量,并认为权衡幸福的不同来源和权重有助于最终实现社会的幸福最大化。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这一阐述为后来的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基本原则。

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先驱者,对法学领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边沁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探讨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阐述了功利主义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边沁的理论观点为后来的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Bentham)是英国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和法学家。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对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道德、法律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根植于他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中。

功利主义认为最大化幸福感是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道德价值、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都需要以增进幸福感为出发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到法学领域,认为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总幸福为出发点,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都需要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上构筑。

具体来说,边沁认为,法律规范应该是为了促进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而存在的。

他主张对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功利主义的分析,评估它们对社会幸福感的提高或降低的贡献,从而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除这些规范。

他同时主张,法律机构应该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

法律机构的功能应该是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总幸福感的最大化。

除此之外,边沁还主张,法律体系应该是简单、透明和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的。

他认为,复杂的法律规范和程序会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成本,从而削弱社会总幸福感。

他还主张,法律规范应该是对每个人都适用的,而不是根据地位、财富、权力等差异来给予不同对待。

这样可以避免一部分人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正当的优势,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公平感。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他提出的法律应该以实现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为出发点的思想,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确实应该以达成社会最大幸福为目标,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大量的法律问题。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也有一些局限性。

首先,边沁似乎低估了法律的自律性和对道德原则的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存在的,它也是道德的表现和规范。

有时候,法律规范和道德原则的共同作用可以产生更好的结果,这个结果不一定总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的。

其次,边沁关注社会幸福感最大化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这两点通常也是法律预防权力滥用的手段。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指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创立的一种道德哲学理论,也称为功利主义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是道德的行动应该以行动所产生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从而实现最大幸福原则。

该理论强调行为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估其道德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以下几个要点:1. 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幸福原则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

它认为在任何行动中,个人或社会所产生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行动的主要目标。

这也就是说,任何行动都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利益,并促进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2. 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

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应该根据该行为对个人或整个社会的影响来判断。

行为对于促进最大幸福是否有贡献,是评估道德行为的基础。

3. 反对独断和迷信边沁的功利主义反对独断和迷信。

这种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提倡通过科学思维和证据来判断行为或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他们认为,价值观和信仰应该建立在严谨的议论和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相信或传统上的偏见。

4. 民主和自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民主和自由,认为这是实现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条件。

自由和民主可以在最大幸福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和合理的社会治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对现代西方道德和行为素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其主要理论是为了在社会公平和公正方面提供基础原则。

该理论表明,我们的行动是应该考虑最大利益以及社会的福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个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最为杰出的法学家之一,他被称为“西方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

边沁提出了许多与法律和社会伦理有关的理论和观点,其中最为著名的可能就是他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

那么,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什么?它有哪些特点和优缺点呢?下面我们将进行详细的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强调的是法律应该以最大化个人幸福为目标来设计和实施。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公正分配资源的工具,其实施应该旨在最大化幸福,最小化痛苦。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可以被视为一种以最大幸福原则为导向的法学理论。

除了上述主要特点之外,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还有许多其他的特点。

例如,他认为,民主制度是实现功利主义的最佳途径。

他还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由、权利和财产的理论,这些理论强调的是自由和财产权的重要性以及政府保护这些权利的必要性。

此外,他还将“公正”和“正义”概念融入到了他的理论中,这使得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更深层次的社会伦理和人文精神。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争议。

首先是关于幸福的定义问题。

边沁认为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生活,但幸福的概念是相当主观的,不同的人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和期望,这可能导致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实践出现困难。

其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被指责缺乏对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护。

有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过度强调了总体幸福的最大化,而忽略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和保护。

此外,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受到了来自其他学派理论的挑战和指责。

总而言之,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很有影响力的法学思想,它对现代社会的法律、政治和伦理问题有着深刻的影响。

尽管存在一些缺点和争议,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仍是一个挑战人们思考的话题,它为法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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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在资产阶级刚刚取得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里是风靡一时的。

英国18世纪到19世纪的立法文案中随处都可体现功利主义的影子。

而其所倡导的各项道德法则也大受新兴资产阶级的欢迎。

对以后英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着他的拥护者。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
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避苦求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

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也就是说,功利就是利益,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利益。

但这里所说的“利益”并不是单指对物质利益有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还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

边沁看到了道义论者脱离实际,虚无缥缈的“直觉”的缺陷,认清了情感论者主观任意,在他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说中注入了理性思维,将道德伦理拉回到社
会的现实中来考虑。

从而不同于理性主义者的直觉天赋,边沁所谓的“理性”立足于现实,带有明显的经验主义的痕迹,来源于人的自然本性之中。

可以说“功利原理是出自理性的,是因为功利原理对人的趋乐避苦活趋利避害的本性给予了正当而合理的确认!对边沁来说,他之所以要采纳功利原理,并不是因为他在情感上偏向于它,喜欢她,而是因为它合乎人的自然天性这一个‘至理’。

”边沁对于理性的认可,与他对功利原则的推崇是密不可分的。

3.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落空了。

所以长期以来,人们在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也就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担心一旦提倡功利主义,就会把人引向利己主义的道路,社会利益也就无从得到保障;另一种倾向则担心如此提倡功利主义,可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效果,原因在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同样在宣扬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边沁将道德立足于现实,是对义务论虚无高傲的“至善”的一个挑战。

虽然很有可能将道德引入工具主义的歧途,但是也让道德目标的实现有了更高的现实基础,而不那么高不可攀。

可以说,“义务论是以普遍的道德法则为出发点,而功利主义则以道德法则规约下的具体的主体为出发点”。

功利主义伦理所建立起来一系列道德规范是人和人性的申张,使道德的实施更能贴近生活,为人们所接受。

从这个意义上讲,功利主义的道德观是有其实践价值的,对于当今社会还是有其启发意义的。

然而不幸的是边沁这种对人性满足的良好意图,到了实际生活中更易异化为对物的满足。

从而变成唯利是图的人的辩护工具,抹煞掉了道德的至善性。

因为“一种道德规则对普通心灵的影响是从人们看出他与功利和计算相抵触时开始衰退的”。

一旦利益心占据了人意识中潜藏的道德习惯,便容易导致犯罪倾向的产生。

边沁提出的功利原理从实质上来说还是一种“普遍的个人主义”,尽管有最先的公共福利观念的萌芽,但是不改变其私利的基调。

他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意识到了社会关系的实质,却没有超越的魄力,仅仅将视角放在目前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将自由的观念深入,也没有将人的责任观加强。

因而我们可以将他的理性功利精神继续下去,却不能延续以主观感受或者说是个体私利为标尺的道德规范。

普遍幸福的价值观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只是边沁将这个范畴的外延定义的过于狭小。

而如何真正的让功利原则更好的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服务是最应该考虑的问题。

边沁认为行为的后果推不出或者不能准确推出行为者动机或意图的好坏,然而实际上动机和意图仍是会对后果产生影响的,不能因为得不出这种主观意识而否定它的存在。

而且行为之所以得到如此的效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环境的影响而造成,往往同一动机和意图良好的行为造成善恶不同的后果是环境的不同而起者作用。

如果单一按照效果来判断这一行为,会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

同时边沁认为“行为环境同动机、道德是无关的,动机和意图只关乎行为目的、与行为方式无涉”,对环境的考虑来源于认识和知觉,而“认识环境,就是要预计行为结果可能带来的功用,依功用的大小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甚至决定自己是否去做想做的行为”。

这说明对环境的认知是动机或者意图来源的一部分。

人的动机和意图不仅来源于自己的苦乐意愿而且部分的来自于自己的知觉。

因而动机和意愿还是有对错的区分,而完全按照客观效果,不顾及这种区分是不正确的。

而且计虑的行为与盲目的行为是存在道德价值的差异的,虽然“可能效果一样,但就其普遍倾向而言,经过计虑的行为具有产生好结果的更大可能性”。

边沁虽然认识到了知觉的作用,但是却是独立于意图的,且忽视了环境的可预料性对道德的预防作用。

诚然完全按照道义论的动机来进行道德评价也会造成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在恶的行为后果面前可以利用各种动机纯良的借口来进行辩解。

从而引发了后来的“奴隶制度”和“惩罚无辜”这两个悖论,和有可能使得行为引发非正义,却以导致功利的辩护得到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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