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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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在资产阶级刚刚取得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里是风靡一时的。英国18世纪到19世纪的立法文案中随处都可体现功利主义的影子。而其所倡导的各项道德法则也大受新兴资产阶级的欢迎。对以后英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着他的拥护者。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

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避苦求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也就是说,功利就是利益,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利益。但这里所说的“利益”并不是单指对物质利益有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还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

边沁看到了道义论者脱离实际,虚无缥缈的“直觉”的缺陷,认清了情感论者主观任意,在他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说中注入了理性思维,将道德伦理拉回到社

会的现实中来考虑。从而不同于理性主义者的直觉天赋,边沁所谓的“理性”立足于现实,带有明显的经验主义的痕迹,来源于人的自然本性之中。可以说“功利原理是出自理性的,是因为功利原理对人的趋乐避苦活趋利避害的本性给予了正当而合理的确认!对边沁来说,他之所以要采纳功利原理,并不是因为他在情感上偏向于它,喜欢她,而是因为它合乎人的自然天性这一个‘至理’。”边沁对于理性的认可,与他对功利原则的推崇是密不可分的。

3.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落空了。所以长期以来,人们在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也就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担心一旦提倡功利主义,就会把人引向利己主义的道路,社会利益也就无从得到保障;另一种倾向则担心如此提倡功利主义,可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效果,原因在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同样在宣扬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边沁将道德立足于现实,是对义务论虚无高傲的“至善”的一个挑战。虽然很有可能将道德引入工具主义的歧途,但是也让道德目标的实现有了更高的现实基础,而不那么高不可攀。可以说,“义务论是以普遍的道德法则为出发点,而功利主义则以道德法则规约下的具体的主体为出发点”。功利主义伦理所建立起来一系列道德规范是人和人性的申张,使道德的实施更能贴近生活,为人们所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功利主义的道德观是有其实践价值的,对于当今社会还是有其启发意义的。然而不幸的是边沁这种对人性满足的良好意图,到了实际生活中更易异化为对物的满足。从而变成唯利是图的人的辩护工具,抹煞掉了道德的至善性。因为“一种道德规则对普通心灵的影响是从人们看出他与功利和计算相抵触时开始衰退的”。一旦利益心占据了人意识中潜藏的道德习惯,便容易导致犯罪倾向的产生。

边沁提出的功利原理从实质上来说还是一种“普遍的个人主义”,尽管有最先的公共福利观念的萌芽,但是不改变其私利的基调。他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意识到了社会关系的实质,却没有超越的魄力,仅仅将视角放在目前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将自由的观念深入,也没有将人的责任观加强。因而我们可以将他的理性功利精神继续下去,却不能延续以主观感受或者说是个体私利为标尺的道德规范。普遍幸福的价值观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只是边沁将这个范畴的外延定义的过于狭小。而如何真正的让功利原则更好的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服务是最应该考虑的问题。

边沁认为行为的后果推不出或者不能准确推出行为者动机或意图的好坏,然而实际上动机和意图仍是会对后果产生影响的,不能因为得不出这种主观意识而否定它的存在。而且行为之所以得到如此的效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环境的影响而造成,往往同一动机和意图良好的行为造成善恶不同的后果是环境的不同而起者作用。如果单一按照效果来判断这一行为,会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同时边沁认为“行为环境同动机、道德是无关的,动机和意图只关乎行为目的、与行为方式无涉”,对环境的考虑来源于认识和知觉,而“认识环境,就是要预计行为结果可能带来的功用,依功用的大小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甚至决定自己是否去做想做的行为”。这说明对环境的认知是动机或者意图来源的一部分。人的动机和意图不仅来源于自己的苦乐意愿而且部分的来自于自己的知觉。因而动机和意愿还是有对错的区分,而完全按照客观效果,不顾及这种区分是不正确的。而且计虑的行为与盲目的行为是存在道德价值的差异的,虽然“可能效果一样,但就其普遍倾向而言,经过计虑的行为具有产生好结果的更大可能性”。边沁虽然认识到了知觉的作用,但是却是独立于意图的,且忽视了环境的可预料性对道德的预防作用。诚然完全按照道义论的动机来进行道德评价也会造成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在恶的行为后果面前可以利用各种动机纯良的借口来进行辩解。从而引发了后来的“奴隶制度”和“惩罚无辜”这两个悖论,和有可能使得行为引发非正义,却以导致功利的辩护得到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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