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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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批准决定。
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和交换。
二、航线管理
开航日期:
一般应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年内实施; 延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3个月内仍不能开航,相应的
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失效。
二、航线管理
国际航线的暂停: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超过批准的暂停期限,相应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失效。
7.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
二、航线管理 ——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暂 停、终止经营航线,应当报经民航总局批准。(包括 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
二、航线管理
1、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书面申请;
最迟在拟开航前60日向CAAC申请; CAAC在收到申请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
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 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种类
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 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 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3、国内定期航班管理Leabharlann Baidu
航班经营申请书; 服务保障协议; 加班飞行:某条航线上的客运航季正班平均客座利用率达到75%(含) 以上时,可以申请增加该航线上的班次。
➢(优先权)
四、航空运力管理
4、国际定期航班管理
1)申请条件:
➢ 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 量达到150万人次或者1亿5千万吨公里;
7.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
一、航空运输运营管理的内容 二、航线管理 三、营业收费和航空运价管理 四、航空运力管理 五、航空安全管理 六、航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
7.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
一、航空运输运营管理的内容
– 航线管理; – 营业收费和航空运价管理; – 航空运力管理; – 航空安全管理; – 航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 申请夏秋季或者冬春季航班计划,应当于该航班 计划执行的120日前向CAAC提出申请。
四、航空运力管理
6、不定期航班运输 – 需经CAAC批准,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运输。 – 从事不定期航班运输,必须遵守CAAC制定的运输规则。 – 从事不定期运输的空勤人员和民用航空器,必须符合CAAC规定的条件 或者技术标准。
1、航空运力 = 航空器业载能力*航班次数 2、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四、航空运力管理
定期航班: (Scheduled Services/Flight)
指按照公布的时刻由预定的飞行实施、对公众开放的收费航班。
不定期航班: (Non--scheduled Services/Flight)
指飞行时刻不固定、时刻不予公布、公众可以乘坐的收费航班。
四、航空运力管理
2)程序:
审批; 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注册登记; 申请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
四、航空运力管理
5、航班计划 • 航班计划每年度分为夏秋季和冬春季。
– 夏秋季航班计划是指自当年3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至10 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六期间的航班安排;
– 冬春季航班计划是指自当年10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至 次年3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六期间的航班安排。
五、航空安全管理
1、营业安全管理 • 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 强制保险,包括地面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法定责任险、机组人员责任 险等。
2、飞行安全管理 3、航空保安管理 4、航空安全运输管理
六、航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 航空服务质量标准 • 督察员
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
1、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 (简称销售代理人)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设立条件
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 一类空运销售代理≥¥150万 ◎ 二类空运销售代理≥¥50万 ◎ 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分点——增资¥50万。 ◎ 兼营——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上列要求。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设立条件
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国际航线的终止:
在终止经营之日6个月前提出申请。
三、营业收费和航空运价管理
营业收费项目由CAAC确定; 国内航空运输运价:由CAAC会同国务院物价主
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或协议; 或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制定运价,报 CAAC批准后执行。
四、航空运力管理
➢ 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 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 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 具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手册; ➢ 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 ➢ 亏损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 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 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 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 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设立条件
外国法人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四、航空运力管理
不定期航班的种类:
旅客包机航班; 货运包机; 混合型包机;
✓ 应召航空的士。
charter
定期航班的种类:
四、航空运力管理
首航航班; 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的加班、补班; 定期航班上的“部分包机”(包座、包舱); 使用干租或湿租包机的定期航班。
四、航空运力管理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二、航线管理
国内航线的暂停、终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求暂停、终止经营国内航线,应 当于60日前向向CAAC申请;
CAAC在收到申请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二、航线管理
2、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书面申请;
CAAC在收到申请日起3个月内举行论证会; CAAC在收到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论证会后3个月内作出批准
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和交换。
二、航线管理
开航日期:
一般应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年内实施; 延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3个月内仍不能开航,相应的
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失效。
二、航线管理
国际航线的暂停: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超过批准的暂停期限,相应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失效。
7.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
二、航线管理 ——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暂 停、终止经营航线,应当报经民航总局批准。(包括 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
二、航线管理
1、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书面申请;
最迟在拟开航前60日向CAAC申请; CAAC在收到申请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
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 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种类
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 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 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3、国内定期航班管理Leabharlann Baidu
航班经营申请书; 服务保障协议; 加班飞行:某条航线上的客运航季正班平均客座利用率达到75%(含) 以上时,可以申请增加该航线上的班次。
➢(优先权)
四、航空运力管理
4、国际定期航班管理
1)申请条件:
➢ 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 量达到150万人次或者1亿5千万吨公里;
7.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
一、航空运输运营管理的内容 二、航线管理 三、营业收费和航空运价管理 四、航空运力管理 五、航空安全管理 六、航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
7.2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
一、航空运输运营管理的内容
– 航线管理; – 营业收费和航空运价管理; – 航空运力管理; – 航空安全管理; – 航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 申请夏秋季或者冬春季航班计划,应当于该航班 计划执行的120日前向CAAC提出申请。
四、航空运力管理
6、不定期航班运输 – 需经CAAC批准,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运输。 – 从事不定期航班运输,必须遵守CAAC制定的运输规则。 – 从事不定期运输的空勤人员和民用航空器,必须符合CAAC规定的条件 或者技术标准。
1、航空运力 = 航空器业载能力*航班次数 2、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四、航空运力管理
定期航班: (Scheduled Services/Flight)
指按照公布的时刻由预定的飞行实施、对公众开放的收费航班。
不定期航班: (Non--scheduled Services/Flight)
指飞行时刻不固定、时刻不予公布、公众可以乘坐的收费航班。
四、航空运力管理
2)程序:
审批; 变更经营范围; 变更注册登记; 申请某一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
四、航空运力管理
5、航班计划 • 航班计划每年度分为夏秋季和冬春季。
– 夏秋季航班计划是指自当年3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至10 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六期间的航班安排;
– 冬春季航班计划是指自当年10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至 次年3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六期间的航班安排。
五、航空安全管理
1、营业安全管理 • 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 强制保险,包括地面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法定责任险、机组人员责任 险等。
2、飞行安全管理 3、航空保安管理 4、航空安全运输管理
六、航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 航空服务质量标准 • 督察员
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
1、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 (简称销售代理人)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设立条件
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 一类空运销售代理≥¥150万 ◎ 二类空运销售代理≥¥50万 ◎ 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分点——增资¥50万。 ◎ 兼营——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上列要求。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设立条件
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国际航线的终止:
在终止经营之日6个月前提出申请。
三、营业收费和航空运价管理
营业收费项目由CAAC确定; 国内航空运输运价:由CAAC会同国务院物价主
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或协议; 或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制定运价,报 CAAC批准后执行。
四、航空运力管理
➢ 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 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 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 具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手册; ➢ 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 ➢ 亏损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 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 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 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 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设立条件
外国法人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四、航空运力管理
不定期航班的种类:
旅客包机航班; 货运包机; 混合型包机;
✓ 应召航空的士。
charter
定期航班的种类:
四、航空运力管理
首航航班; 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的加班、补班; 定期航班上的“部分包机”(包座、包舱); 使用干租或湿租包机的定期航班。
四、航空运力管理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二、航线管理
国内航线的暂停、终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求暂停、终止经营国内航线,应 当于60日前向向CAAC申请;
CAAC在收到申请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二、航线管理
2、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书面申请;
CAAC在收到申请日起3个月内举行论证会; CAAC在收到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论证会后3个月内作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