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员工合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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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员工合规手册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职员职业行为,促进职员依法合规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治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合规政策(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XX银行职员合规手册(试行)》(以下简称《合规手册》)。
第二条本行为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化、股份制优质特色银行,必须连续爱护依法合规经营的声誉,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因此,本行职员有责任和义务学习、知晓包括但不限于前款规定中提到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以及本行合规政策和其他合规治理规章制度,并自觉遵照执行。
第三条《合规手册》适用于本行全体职员。《合规手册》为职员职业行为提供一样性的指引和规范要求。每位职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熟悉和执行《合规手册》,并把握与遵循所从事业务岗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职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具体业务流程或交易环节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本行业务主管部门咨询,对涉及合法合规性的疑问应向本行合规部门咨询,幸免因明白得偏差可能显现的失
误。
第二章职员行为合规的原则性要求
第五条应该遵循和执行的事项或行为
(一)本行职员应主动自觉遵守适用于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国家法律、监管规定、行业规则、自律准则以及与银行业务活动相关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合规不仅应从字面上明白得相符,更应在内涵和行为上遵循和达标,做到“诚信、正直、守法、合规”。
(二)本行职员应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严格遵守业务、治理、操作岗位规范和流程,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三)本行职员应遵循诚实守信的理念,在经营活动中做到诚实和公平,尽力爱护股东、客户和本行的合法利益。
(四)本行职员应遵守国家和总行的保密规定及外事纪律。
(五)本行职员应遵守总行关于应对媒体的纪律要求,确保本行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不受损害。
(六)本行职员应该同意与本人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职业培训,学习、把握和执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
(七)本行职员若本人发生任何违规行为,必须赶忙停止和纠正,再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若发觉他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规劝或禁止,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
告。
第六条不该遵循和执行的事项或行为
(一)本行职员不得将同业或其他行业(单位)的不良做法作为行事依据,仿照这些不良做法是不可同意的。
(二)本行职员不得以违规行为代价争取业务机会和个人、小团体利益,对以违规行为换取的业务机会和不正当利益是不可同意的。
第三章爱护职业操守
第七条本行职员应严格遵守本行职员行为规范、职员职业操守的各项规定,以及国家、总行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要求,拒绝同意各种商业贿赂或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第四章与客户的关系
第八条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一)本行职员与客户之间的任何业务、服务交易活动必须按规定得到有权部门或人员的批准。职员应依照业务、服务规则,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了解,以确认客户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本行对“了解你的客户”的有关规定并确认客户有执行交易和同意服务的行为能力。关于复杂或专门、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在向客户提供或举荐时必须更为审慎,应向客户提示关注银行明示风险的声明。
(二)对所有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信贷审批事项,必须执行本行的相关程序、规定。本行职员在为客户做出举荐或申请时,必须确认该举荐或申请事项是适当和合规的。凡有可能,对任何由本行职员举荐客户和建议的理由,都应记录在案并按规定时限予以保留。
(三)本行职员应充分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监管规章和本行的相关规定。相关岗位职员能正确执行识别客户、账户治理和有关交易的办事程序,了解有关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以确保本行不被任何客户利用来从事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向客户提供业务资料
(一)本行职员应清晰明了地向客户介绍本行与客户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说明相关业务、服务费用、扣款、利率等,确保客户能方便地获得关于银行业务、服务条款的书面材料。
(二)上述银行业务、服务条款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相符,费用、扣款、利率等水平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监管规定,且应在向客户提供业务或服务之前让客户知晓。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时,在执行一项业务或服务交易后,应按规定为客户提供交易契约或其它适当的交易确认单。
第十条对客户信息保密规定
(一)本行职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合同约定,保守客户隐秘,对客户提供或在办理业务等过程中
猎取的客户信息(包括以往客户)和业务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本行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行职员关于采集、猎取、储存的客户信息,只能用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利用所把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与职业内容无关的活动。
(三)在本行内部,客户信息不得透露给不相关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如属必要,对客户信息的本行内部传递也要经本行有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才可进行。有关职员对其不当泄露客户信息所造成的后果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与客户资金往来的禁止性规定
本行职员与客户之间不得发生非业务、服务交易事项的资金往来,专门是客户经理不得与现实或潜在的客户发生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得利用职员个人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或为客户提取现金等给予便利,不得与客户之间相互融通资金,不得私下受授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客户投诉的处理
(一)客户投诉是指由于银行未能最佳地为客户提供合约规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或未能遵守客户指令,以及客户对银行产品、服务不够认同等缘故,客户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向银行表示不满的情形。客户投诉可能引发与银行的诉讼,或者损害银行的市场形象和声誉,因此,本行职员必须重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