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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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重庆一中院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大足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
重庆二中院
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梁平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
重庆三中院
涪陵区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
重庆四中院
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
重庆五中院
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万盛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荣昌区法院、重庆铁路法院。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释〔2022〕109号),自2022年5月1日起,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如下:一、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应当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三、不服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的上诉案件,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在法律诉讼中,法院管辖是很重要的⼀点,对于相关的案件审理时有很重要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清楚在法律的规定上是如何来规定法院的管辖范围,才能更好的进⾏法律诉讼。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民法院审理。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四)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因此,对于我们在进⾏诉讼的时候,⼀定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法院管辖。

当然在国家的法律上也规定法院管辖的范围,哪些案件由哪些法院进⾏审理,这点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9.11
•【字号】渝高法〔2020〕124 号
•【施行日期】2020.09.1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行政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问题的意见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案件主体资格及管辖法院规定如下: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具有对外行政管理职能的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高新区直管园内设立的直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分别以该机构为被告。

2. 以上列机构及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街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暨因位于高新区直管园内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 上列机构及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的街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的,暨执行对象为位于高新区直管园内不动产的,均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第八章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第八章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 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 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6.执行庭(局)(因“审执”分离,有的法 院将执行庭变成执行局)
(二)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B.综合部门 政治部 研究室 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 负责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行为等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法警支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 有关法律文书;配合完成有关刑事执行工作;维护机关秩 序、安全以及其他属于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最高法禁止法院人员为案件当事人递材料 打招呼
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规定 进一步细化了法官法中关于法官不得私下 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工 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 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 他关系人",同时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 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 起社会公众及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 当自行申请回避"。从源头上构筑起防止人 情干扰的"隔离墙"。
最高法禁止法院人员为案件当事人递材料 打招呼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出台了《关于在审 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 干规定》。规定强调,禁止人民法院工作 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 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说情打招呼。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渝五中法发〔2023〕131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五中法发〔2023〕131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及辖区相关基层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及辖区基层法院:为切实加强成渝两地司法协作,进一步提升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履职能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并授权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对外发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两地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解答处理。

特此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2日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重庆市、成都市两地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强制清算案件办理,协同办理流程,确保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清算组执业风险,促进强制清算案件依法、稳妥、顺利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办理强制清算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清算组义务】清算组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清算组责任】清算组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公司、股东或出资人、第三人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渝高法〔2020〕6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渝高法〔2020〕6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渝高法〔2020〕65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号)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设立重庆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之后,全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以及与前述案件相关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和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为确保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就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2019年12月31日之前,当事人已向其他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裁定受理,不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按照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原相关规定办理。

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之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审查后,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与破产法庭办理相关材料移交手续。

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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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大足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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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渝五中法发[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渝五中法发[2013]117号)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 11月7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市五中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指定管辖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方式,按照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在本院辖区内实行行政案件交叉管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叉管辖,是指在本院辖区内,中级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主动报请,经审定后将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给非被告所在地的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第三条按本办法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基层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当向原告发放《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告知书》,告知原告可以申请交叉管辖。

第五条基层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审批立案后,由分管院长决定报请指定交叉管辖。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得报请指定交叉管辖。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交叉管辖的,应当在立案审查阶段向受案法院提交《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申请书》。

重庆市各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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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大足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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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梁平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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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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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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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0.04.30•【字号】渝劳仲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0.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的通知(渝劳仲发[1999]2号1990年4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现将我局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劳动局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座谈会”。

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和渝中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或民庭庭长以及万州区等十一个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了会议。

与会同志针对当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就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主体确认、案件受理、管辖、工伤鉴定和执行等方面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1、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

2、因追索死亡劳动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其亲属以死亡劳动者的名义提起申请;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

劳动争议案件不解决亲属间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

3、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等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若招用劳动者的为原用人单位,以该用人单位为主体;若招用劳动者的为承包、租赁单位(本单位职工除外),以承包、租赁单位为主体;如果招用劳动者的为个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属于劳动争议。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等相关问题的解答-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等相关问题的解答-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正文:----------------------------------------------------------------------------------------------------------------------------------------------------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等相关问题的解答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24日挂牌成立并开始受理案件。

现将法院位置、案件管辖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答: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①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②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前款所称涉外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人事、房地产、侵权、强制清算与破产、环境污染侵权、环境公益、海事海商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事案件管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③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但涉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办公位置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1号楼。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廉政监督电话:************信访接待电话:************立案咨询电话:************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投资、贸易、金融等商事案件的案由范围一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进出口押汇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补偿贸易纠纷典当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财会服务合同纠纷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演出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二、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包括强制清算案件)合伙企业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结束——。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编制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重庆破产法庭设立后,其管辖范围扩展至全市,需要对管理人名册进行整合并适当增补。

为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编制、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名册编制本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共设四个分册。

第一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二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三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分册管理人可以担任债务人住所地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一分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二分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三分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原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编入第四分册。

名册增补一、增补名额第一分册增补21家,其中重庆市内(简称本地)社会中介机构11家:律师事务所6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1家;重庆市外(简称外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10家:律师事务所6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1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家。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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