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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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外资股东减持股票规则

上市公司 外资股东减持股票规则

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票规则
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票规则主要参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等法规。

具体来说,有以下要点:
1.外资股东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2.如果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则需要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3.如果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5%,则可以在不遵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的前提下,自由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外资股东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进行操作,遵守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5.外资股东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还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外汇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的来说,外资股东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遵守的法律和规定比较复杂,需要认真了解和遵守。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且重要。

为了规范这一投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通常是指来自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他们可能是拥有雄厚资金和丰富投资经验的国际投资机构,也可能是对特定行业有深入了解和独到见解的专业投资者。

对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就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投资行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扰乱经济秩序。

同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在相同的规则下进行交易,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操纵行为。

在准入条件方面,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这包括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丰富的投资经验。

此外,他们还需要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有充分的了解,并具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战略。

为了确保投资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外国投资者可能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投资方案,以供监管部门审查。

投资方式也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一环。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要约收购等合法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在协议转让中,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详细的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定向增发则需要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

要约收购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在投资比例和持股期限方面,管理办法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公司情况做出合理的规定。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上限,以防止对公司控制权的过度影响。

同时,为了鼓励长期投资,稳定市场预期,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期限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应当建立健全的机制。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资格首先,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

外国投资者通常指来自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然而,并非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有资格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信誉和投资经验,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外国投资者,才有机会参与战略投资。

在资格审查方面,外国投资者应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投资经历等资料,以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

同时,对于存在不良投资记录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外国投资者,应予以限制或禁止其投资。

二、战略投资的方式和限制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常见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定向增发、要约收购等。

协议转让是指外国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股份。

定向增发则是上市公司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

要约收购则是外国投资者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然而,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在一定时期内,外国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行业垄断等领域的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可能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三、投资审批和监管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高效,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审批部门应综合考虑投资的规模、行业影响、国家安全等因素,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查。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审批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对投资后的资金使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防止外国投资者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2018-12-26 12:37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

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17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主要以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方式作为主流。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

与一般的内资企业上市相比,外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复杂程度有所增加。

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没有特殊的上市障碍,如益丰药房、维力医疗等都已成功上市。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作为目前证监会审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上市的主要参考依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和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参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若外资股比例低于10%,该企业类型应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修订)【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修改依据】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2009)【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9.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00六年八月八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三章审批与登记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的外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一、B股投资资金来源问题(一)境内居民个人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包括外汇钞户和外汇汇户)。

(二)非居民划入B股资金帐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其直接从境外汇入或其本人在境内的现汇帐户的资金。

(三)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均不得使用外币现钞从事B股交易。

(四)2001年2月19日(不含2月19日)到2001年6月1日存入的资金不允许从事B股交易。

(五)2001年2月19日前已存入银行的资金在2001年2月19日后办理转存后(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六)境内居民个人从证券经营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同)B股保证金帐户划入本人外币现钞帐户的资金,在2001年6月1日前暂不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各银行应严格审核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和存款日期。

二、关于居民划转资金的手续问题(一)境内居民个人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前,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帐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帐户。

(二)境内居民个人在同一银行同一城市的不同网点、不同币种的外汇资金均可划入证券经营机构的B股保证金帐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2.24•【文号】汇发[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2号2001年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为贯彻执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汇发(2001)26号文参照执行:一、关于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办B股代理买卖业务的资格问题,现重新明确如下,汇发(2001)26号文中有关规定与下列规定不符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持有效《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继续从事B股经纪业务(即指代理买卖B股业务,下同),其在各地所有的证券营业部也可以从事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自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二)没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如果持有有效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该营业部可以继续经营B股经纪业务,按照《通知》规定自行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三)2001年2月23日前已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尚未办理展期的,持上述证书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B股交易席位证明,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四)重组或更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且已经开办B股经纪业务的,凭重组或更名前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经营外资股资格证书》和有关部门关于公司重组或更名的批准文件,按《通知》规定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一条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自然人)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第三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五)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二)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三)外国投资者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外国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还应在近3年内未受境内外刑事处罚。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一般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时,他们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比如,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等。

在投资程序方面,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应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详细信息。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投资者的资质、投资的目的和影响等。

审核通过后,外国投资者方可进行投资。

资金管理也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一环。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应当来源合法,且应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汇入境内。

同时,对于资金的使用和流向,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以防止资金被非法挪用或者用于不正当的目的。

在投资后的权益保障方面,外国投资者享有与境内投资者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他们可以参与公司的治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但同时,也需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投资等。

另外,加强信息披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情况和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义务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产业政策的行业,应当进行特别的管理和限制。

比如,在一些关键领域,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式可能会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以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和产业发展的主导权。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吸引外国投资不仅仅是资金的引入,更是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国际市场渠道的引入。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律、《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包括:(一)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第四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一)股权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已被依法冻结;(三)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四)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外企来华投资的法律规定(3篇)

外企来华投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来华投资。

为了规范外企在华投资行为,保障投资各方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企来华投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投资主体1. 外国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 中国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投资领域1. 鼓励类投资领域:国家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产业等领域。

2. 限制类投资领域:国家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金融、保险、电信、能源、资源开发等领域。

3. 禁止类投资领域:国家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于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等领域。

三、投资方式1.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

2. 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方式参与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

3. 租赁、承包经营: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经营的方式参与中国企业的生产经营。

四、投资程序1. 项目立项:外国投资者应向拟投资地区或行业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2. 项目可行性研究:外国投资者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项目审批:外国投资者应向拟投资地区或行业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4. 注册登记:外国投资者应在项目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5.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外国投资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五、投资优惠政策1.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2. 土地优惠政策:国家对外资企业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等。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外国法律政策变化风险、汇率风险、关联交易、外国股东信息的披露等。

二、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要求(一)设立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到境内证券市场上市,首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境外上市是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行为。

当前中国企业寻求境外上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地点不断增多。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第七条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第八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21•【文号】证监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促进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B股市场和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第189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19日发布的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的决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按照本通知从事B股投资。

二、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在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下同)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境内居民个人2001年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可以作为从事B股交易的资金。

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上述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凭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日益频繁,这不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新的资金和资源,也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和范围。

外国投资者,一般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认定可能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财务判断,例如对于通过多层架构间接投资的情况,需要穿透审查最终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要求。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以确保其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切实的价值提升。

在投资方式上,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战略投资。

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监管要求进行操作。

例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存在低价转让、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审批程序,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机制。

相关部门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投资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在审批过程中,应当注重提高审批效率,为合法合规的投资提供便利,同时也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在投资比例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合理设定外国投资者的持股上限。

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可能需要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而对于一些充分竞争的行业,可以适当放宽限制,以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

外国投资者在完成战略投资后,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后续管理规定。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A股股权激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境内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发布)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及其外籍员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及资金划转等有关事项。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涉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涉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应当集中委托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统一办理相关登记。

五、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30日内,持以下材料,在境内上市公司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计划汇入金额等。

(二)《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见附1)。

(三)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四)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的外籍员工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籍员工名单、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

(五)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业务登记凭证(以下简称业务登记凭证)。

境内上市公司凭业务登记凭证、外籍员工凭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资股东是指通过发起设立、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

(注:WP间接持有中兴商业(000715)26.3%股份,如减持获或取得分红,则需要遵守这一规定)外资股东减持上市公司A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外资股东的上市公司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以下简称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

外资股东已全部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三、外资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分红的,可在证券公司开立一个A股证券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并经上市公司注册地商业银行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核准后开立一个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

(需要开立两个账户,先在证券公司开一个证券账户也就是股票账户,在在银行开一个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但这个存款账户需要当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处)事先核准)外资股东应在减持或分红所得资金划至证券账户当日,将上述资金划入其存款账户。

证券账户T+1日日末余额应为零。

外资股东已全部减持A股股份,且减持所得资金及分红已全部购汇汇出或经批准用于境内的,应在上述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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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公司A股上市涉及外资股份的相关规定
2017年1月17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主要以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方式作为主流。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

与一般的内资企业上市相比,外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复杂程度有所增加。

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没有特殊的上市障碍,如益丰药房、维力医疗等都已成功上市。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作为目前证监会审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上市的主要参考依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和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参考《外国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若外资股比例低于10%,该企业类型应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后,其增发股票及配股,应符合本条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增发股票与配股的有关规定;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或配、送股票完成后,应到外经贸部办理法律文件变更手续。

参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参考规定及文章:
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2.《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5.《外商投资企业A股上市攻略》
6.《企业IPO|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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