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实施方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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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实施方案

1 总则

1.1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目的与任务

1.1.1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主要目的是: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2)为科学量化农用地数量、质量和分布,实施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3)为理顺土地价格体系、培育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提供依据;

(4)为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公平合理配赋征收农业税提供依据。

1.1.2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任务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级别;并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针对农用地的不同级别,按照不同利用类型,相对一定的估价期日,确定农用地基准地价。

1.2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对象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工作对象是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永久性林地、永久性牧草地和永久性水域。

1.3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体系说明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并在级的基础上确定级别基准地价的工作体系。

农用地分等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农用地定级农用地级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

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级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现实的(或实际可能的)区域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定级成果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可比性。

农用地估价农用地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相对估价期日,依据农用地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等,农用地所能够实现的价格。农用地估价是评估农用地基准地价,是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区片,按照农用地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级别平均价格。

1.4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1.4.1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的原则

(1)综合分析原则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定级应以对造成等级差异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基础。

(2)分层控制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以建立不同行政区内的统一等级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农用地定级主要是在县级进行。不同层次的评价成果都必须兼顾区域内总体可比性和局部差异性两个方面的要求。在标准条件下,建立分等定级评价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土地划入同一土地等或土地级。

(3)主导因素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应根据影响因素因子的种类及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的影响,突出主导因素对土地分等定级结果的作用。

(4)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既要反映出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及其对不同地区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要反映出不同投入水平对不同地域土地生产力水平和收益水平的影响。

(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应尽量把定性的、经验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将定性分析的结果运用于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调整和确定阶段的工作中,提高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精度。

(6)预期收益原则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农用地估价应以估价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7)替代原则替代原则,是指农用地评估应以近邻地区或类似地区的功能相同、条件相似、交易方式一致的农用地交易实例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经比较修正后估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

(8)报酬递增递减原则

报酬递增递减原则,是指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变动的原则。在投入水平较低时,每增加各生产要素的单位投入量,纯收益均会随之增加;但增加到某一数值以后,若继续增加投资,其纯收益不再会与追加的投资成比例增加。这一规律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估价中应充分依据这一原则。

(9)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农用地的总收益是农用地及其各种投入共同作用的结果,估价时要充分考虑农用地对总收益的实际贡献。

(10)合理有效利用原则合理有效利用原则,是指对待估农用地所设定的利用方式,不仅能充分发挥其土地质量的效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不会使其土地质量明显降低和对其周围土地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或危害。

(11)变动原则

变动原则,要求农用地估价应充分考虑地价形成因素的变化,对将来的地价变动作出准确预测,同时也要对所采用的地价资料按变动原则修订到估价期日的标准水平。

(12)供需原则供需原则是指农用地估价要充分考虑农用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农用地市场的地域性。

1.4.2 理论依据

(1)地租理论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于农用土地,按地租的形成条件和形成原因不同,可将其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2)土地资源价值理论新土地资源价值观认为土地具有价格,一方面土地具有收益价格;另一方面,土地又是资源。在我国耕地资源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农用土地的无形价值更重要,它主要指农用土地的存在对农民所具有的社会保障价值和为社会提供粮食安全作用而产生的社会稳定功能所具有的价值之和。

(3)区位论

区位是指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在地理空间的分布位置,是自然、经济、交通运输、地理位置在空间上的有机组合。农业土地利用与周边的城市经济发展联系日益加强,城市的发展需要占用周边的农用地时,农用土地区位理论将对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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