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作物和香料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研究_吕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作物和香料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研究
小作物和香料以其品种繁多、分布广泛、风味独特成为农产品和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小作物和香料具有种植面积小、总产量低、膳食摄入少或病虫害发生频率低的特点,因此,在这些作物上登记农药的成本相对提高,造成农药生产厂商不愿在这些作物上登记农药。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小作物、香料以及草药在农业生产和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份额。由于缺乏农药登记及残留试验数据,一方面导致小作物和香料上可供使用的农药种类极少,在病虫害发生时农民无药可用,可能导致滥用农药;另一方面,阻碍了农药残留限量(MRL)标准制定。这不仅是我国小作物和香料安全生产的瓶颈,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
1、研究背景
2007 年12 月,世界粮农组织(FAO)、美国农业部海外农业局、美国IR-4 计划和美国环保局共同在罗马召开了小作物全球峰会,来自60 个国家的300 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展现了全球对小作物和特产作物的关注。会议的核心问题就是小作物缺少国际食品法典(CAC)农药残留MRL标准。峰会建议成立“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小作物和特产作物工作组”,以求能在全球范围内定期研究小作物和特产作物MRL的制定问题。
2008年第40届CCPR会议同意成立由美国任主席、澳大利亚和肯尼亚任合作主席的电子工作组(EWG),起草“促进小作物和特用作物的法典MRL制定”的讨论稿。
2009年第41届CCPR会议作为议题11讨论了该文稿。EWG就调查问卷通函的反馈意见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法典分类中增加新商品;鼓励代表性商品的开发;在残留数据生成和向JMPR提交资料方面的培训;加强协作和发展,促进向JMPR提交优先小作物和特殊作物的资料;推动“JMPR在国家监管之前推荐MRL”试点项目;支持全球性MRL计算器的开发和使用;对小作物和特殊作物作出恰当的定义,并提出重新成立小作物及特殊作物EWG,完成讨论稿中提出的建议。在本次会议上,法典委员会同意重新成立EWG,由美国任主席,澳大利亚、肯尼
亚为合作主席,确定和解决与小作物和特殊作物相关的事宜(在CCPR职权范围内)。包括:1)确定制定MRL的小作物和特殊作物优先列表,并列入CCPR优先计划,提交到JMPR;2)进一步确定供CCPR和JMPR使用的小作物和特殊作物的定义。
在小作物分类方面,CAC、欧盟、美国、日本等组织和国家已制定了包括小作物在内的作物分类体系,并应用于农药登记和MRL标准的制定。自2007年全球小作物峰会后,作物分类对小作物和特殊作物的重要性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小作物分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OECD和NAFTA国家(美国和加拿大)都在进行作物分类。国际作物分类咨询委员会(ICGCC)正在进行热带水果、叶菜类蔬菜和芸薹属叶菜分类。国际作物分类的目标就是所有国家参与,接受通过作物组制定MRLs 。CAC作物分类由荷兰和美国配合US/ ICGCC的修订工作,提出作物分类提案,然后由CCPR电子工作组审核。最终提交CCPR秘书处,在CCPR会议上讨论。
2、小作物的定义
小作物(minor crops)包含两方面含义,其一是种植面积小或农药“少量使用(minor uses)”的作物,其二是特产作物(specialty crops),即面积或产量小但产值高的作物。迄今为止,CAC尚未制定国际上认可的关于小作物的定义。风险评估和经济回报(risk assessment and economic return)是当前定义小作物的两种方法。此外大作物上的小应用以及国家或地区间的差异,也是确定小作物必须考虑的因素。
2.1小作物定义考虑的基本原则和因素
2.1.1风险评估原则
是在监管风险评估的水平上,依据作物的生产(面积或吨位)或摄入量确定作物的大或小。
2.1.2经济回报原则
是指申请者(农药生产商/登记人)能从产品的使用中得到潜在的回报。这种考虑受多种因子影响,而不仅仅是监管风险评估原则。申请者认为的小作物指对于投资不能得到足够回报,不仅是产量、商品价值、病虫的危害,还包括可能的销售量、专利保护、产品管理、产品可靠性等。
2.1.3大作物上的小应用
是指有些大作物上某些病虫发生很少,可能几年发一次,或仅在某些地区或天
气条件下发生。如果按照风险评估方法不可能将这种情况列为小作物,因此需要不同方法。
2.1.4国家或地区间差异
是指一种作物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大作物,而在另一国家可能就不是。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是站在当地使用的角度考虑。
2.2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对小作物的定义
2.2.1 OECD关于确定小作物定义的关键因素
1)制定和执行小作物定义应能反映成为小作物的不同的因素(因子),尤其是制定特殊机制,以助于那些没有足够经济收益的小作物的合理登记。
2)用经济收益的方法确定的小作物,应独立于风险评估,明确用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小作物和大宗作物所需数据。
3)应定期评审确定小作物的定义和方法,以保证其现行有效,满足植物保护和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4)小作物的定义应定期补充更新,以激励更多用于小作物的农药的登记。
2.2.2欧盟
在欧盟法令DIR91/414-2009修订版中,提出一个正式的小作物定义:“植物保护产品在某成员国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上使用:该植物1)未在成员国中广泛种植;2)广泛种植,仅个别时需要植物保护。”要求成员国应建立且定期更新小作物列表。欧盟还对大、小作物规定了具体的标准:
1)大作物:每天膳食摄入贡献> 7.5g(即7.5g是一个体重为60kg人的平均日消费量)、播种面积>10000ha和产量> 200000吨/年的作物;
2)小作物:每日膳食摄入贡献<1.5g (即1.5g是一个体重为60kg 人的平均日消费量)、播种面积<600ha(小于总播种面积的0.0035%)的作物。
标准中膳食摄入的贡献在小作物分类中具有优先权,即高膳食摄入的贡献将自动地把该作物或农产品排除在小作物分类之外。
2.2.3美国
在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联邦法(FIFRA)第2(ll)部分中,按以下两条之一定义小作物:
1) 播种面积小于300,000 英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