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五服制度
论“准五服以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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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五服以制罪”一、“准五服以制罪”“五服”说最早见《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从畿服重地到藩属下国逐层管理,兼举文教武卫,声教讫于蛮荒,这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渊源。
这段话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区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区缴纳带藁秸的谷物,其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区域缴纳带壳的谷子,最远的一百里缴纳无壳的米。
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领域。
其余三百里是封大国诸侯的领域。
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区域是绥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来施行文教。
其余二百里则振兴武力以显示保卫力量。
绥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绥服的三百里是夷人们住的地方,其余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蛮荒地带,其余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概念1、五服图2、准五服以制罪: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二)“准五服以制罪”产生的原因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是罪刑适用原则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三) “准五服以制罪”的演变过程1.“准五服以制罪”在古代的演变①西晋。
《泰始律》的制定,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②唐代。
唐律一准乎礼,在贯彻礼法结合的原则上极为成功。
唐律体系是由北朝法律体系沿革而来,对于“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继承,特别是其在亲属相犯领域的适用,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中国历史上的五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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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五服制度一、“五服”概述“五服”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它在中国古代大致有三种含义:一是吉服的五个等级,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五等服式;二是凶服(丧服)的五个等级,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绍麻五等服式;三是王裴之外五百里为一服,由近及远依次叫做侯服、甸服、绥服、要服、荒服五种。
而本文所讨论的“五服”指的是第二种含义,是“丧服制度”的简称,它指的是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有别,穿戴丧服的规格和所服丧期有所不同的一种制度。
总的来说,即与死者血缘关系越近,丧服的材质愈粗,服丧的时间愈长;反之,则丧服的材质愈细,服丧的时间愈短。
根据亲疏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五种,由亲至疏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关于服丧的具体内容,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大如致如下:斩衰,服丧三年,丧服用最粗糙的生麻布制成,左右衣旁和下边不缝,是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为公婆、承重孙为祖父母、妻为夫服丧时所穿用。
齐衰,又分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五等,丧服用次等生麻布制成,是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重子、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高祖父、高祖母服丧期间穿用。
大功,丧期九月,丧服用粗熟布制成,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是为伯叔父母、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时穿用。
小功,丧期五月,丧服轻于大功,是用稍粗熟布制成的,这种丧服是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以及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期间穿用。
绍麻,丧期三月,丧服是用稍细熟布做成,凡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服丧时穿用。
作为哀悼死者的一种形式,五服本来仅有表示血缘亲疏的单纯作用,但是在中国早期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和帝制时代“礼法合一” 的等级社会中,统治者赋予了它另外的引申意义:它是古代社会“亲亲” 、“尊尊”思想的重要体现,用以维护等级尊卑的社会国家秩序。
准五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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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五服制度准五服制度与中国传统刑事法律――以亲属间相犯为考察视角09级法硕李永学号:MFO904034摘要:准五服制度亦即丧服制度,历史考据兴盛于汉魏晋,而至今仍在延续。
在中国传统宗族社会体系下,五服制度显示出作为该社会体系下,特有的符号式涵义。
对于中国传统的刑事法律构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基于亲属身份而产生的服制差异,对亲属间相犯刑罚影响是该传统伦理社会独有的特征,本文即从此角度考察。
关键词:五服亲属相犯一、五服制度概述在中国古代的等级社会中,服饰被看作是区别尊卑等级的重要标志。
在礼制规范中,服饰可以划分为两种,即平常所穿的“吉服”和居丧时生者为死者守丧所穿的“凶服”。
凶服即丧服,经过儒家的发展,将丧服服饰作为丧服制度的外在符号标志丧服制度简称“服制”1,即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服饰及规定不同丧服期限的制度。
按服制的规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分为斩衰(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只要看到守丧之人为死者所穿的丧服,就可以知道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和尊卑关系。
简述一下五服传统法律制度的规定:具有开创精神的是《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到唐律“一准乎礼”,丧服制度已基本入律。
《元典章》中首次出现《丧服图》,明清律更是将《丧服图》和《服制》置于律首,作为确定亲疏和尊卑长幼秩序的惟一标准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元代的龚端礼在《五服图解》中说:“夫有国者莫不以刑法为治统,有家者莫不以服纪别亲疏。
是故礼有五礼,服有五服,刑有五刑。
圣人以礼制而定服纪,以服纪而立刑章。
然则服有加降,刑分重轻。
欲正刑名,先明服纪。
服纪正则刑罚正,服纪不正则刑罚不中矣。
”2明代律学家王肯堂亦云:“律3首载丧服者,明服制之轻重,而后知应加应减之法,始可定罪也,由亲疏以及凡人而止。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注亦云:“律书必载服制者,拟罪必论其亲疏以定罪之轻重也。
浅析“准五服以制罪”历史演变及当代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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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准五服以制罪”历史演变及当代借鉴价值作者:齐晶晶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02期准五服以制罪是我国古代非常重要的法律之一,准五服以制罪是依据亲属之间的关系、社会地位的尊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由此可知,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和我国古代传统的社会制度和道德观念相吻合。
其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多个朝代的重视,因此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我国古代关于准五服以制罪的相关书籍较多,文章通过资料整理将这些书籍分为以下三类。
其一,中国法律史中把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儒家化法律的重要标准。
其二,部分学者以某个时期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使用状况为研究的对象,开展相应的价值分析。
其三,部分学者以准五服以制罪作为研究中国古代刑法的特殊视角,对中国古代刑法开展相应研究。
大部分研究人员对准五服以制罪法律进行研究后都认为该制度是腐朽思想的典型代表,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腐朽思想也应该归于灭亡。
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很少有学者会将其与当代社会的法律进行结合分析。
文章以准五服以制罪为研究的对象,探讨了当今社会亲属犯罪定罪量刑等问题,希望能够完善相关法律漏洞。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内涵及发展历史(一)“准五服以制罪”在中国古代,有一种名为“五服”的特有制度,在当时这一制度的含义包括了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指五种不同的服式,其中主要包括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这五个不同等级。
第二是指丧服的意思,其中主要包括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五种。
[1]最后是指单位,一般一服指代的是500里。
从近到远依次叫做侯服、甸服、绥服、要服、荒服。
对于准五服以制罪而言,主要代表的是亲属内部相互之间的犯罪行为,一般会根据远近亲疏来进行定罪量刑,刑法方面一般适用的原则则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第一点是有关人身伤害的关系,越近的那么处罚的力度也就越大。
如果是以尊犯卑的情况,那么处罚就要比常人更轻,关系更为密切的,则处罚的力度也越轻;第二是属于亲属相奸的情况,在该情况下不论远近亲疏者都一律以重罪处罚。
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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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七去“七去”又称“七出”,是起始于西周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的离婚原则,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
“七去”具体包括“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窃盗,去。
”但女子有“三不去”中一个时,丈夫不得休妻,具体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五听“五听”是西周确立的保证口供真实性的审讯方法和原则,以后各朝代均以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有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合理性,为后世所采用。
[辞色气耳目]3.《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文宣帝高洋命崔昂、封述等人以北魏齐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首篇为《名例》篇,此后,作为刑法总则,各朝代首篇均为《名例》篇;第二,开创十二篇的律典体例;第三,封建五刑逐步确立,刑罚更加宽泛人道;第四,将“重罪十条”纳入法典,成为后世“十恶”之渊源。
总之,这部法典总结吸收了汉魏以来的立法经验,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
4.《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事法规。
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由御判判例组成,是明代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产物,内容上包括典型案例、重型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除滥施法外刑外,70%是针对贪官污吏,其法律效率高于《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空前普及的法规。
5.“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入律,从《晋律》开始,从此成为历代封建法的基本原则。
五服图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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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图入律西汉的五服图是一套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被称作《五服图》,是西汉著名的律学著作。
这套律学著作一共分为九卷,即“五服图”、“太常律”、“上政律”、“比例律”、“宫室律”、“典章刑”及“诸法表”。
《五服图》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五子”:长子、次子、五子;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尊卑身份和死亡标准;服制又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丧葬礼仪和不同风俗习惯。
关于“五服图”入律时间还有两个疑问。
一、“五服图”的历史背景我国古代的丧葬礼仪是国家最高层次对死者的礼制规定。
《周礼》中有“天地、阴阳、亲疏、亲疏”(《周礼·地官·大司寇》)等术语;“子、姑、弟、叔、兄”(《周礼·地官》)是人们对不同身份(一般为正妻)下的人服丧的等级划分。
《礼记》将之归纳为“五服”:一曰宗庙、社稷、先帝;二曰国君、天子、诸侯、卿大夫;三曰庶人、士、卒。
我们可以看出,五种等级服制各有侧重,但又相对应地互相影响。
而且这五种丧服礼乐在丧葬礼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到了汉代,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汉武帝时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又加上一些学者、思想家根据儒家礼法思想对其进行解释、整理之后制定了《五服图》这一法律著作。
二、“五服图”的含义《五服图》是以丧服为依据设置的法律制度。
《礼记·檀弓下》云:“天子为大服;诸侯为小服;大夫为中服;庶人为大服”。
这里提出“小服”应该是诸侯大夫等级最高之丧服,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等级特权,所以一般认为“小服”就是平民百姓所穿的丧服。
所以说其为丧服之总称,具体指平民百姓所穿的丧服等制度和礼仪。
三、五种服制的区别与适用原则五种服制有严格的区别,并分别对应着不同的处罚方式和适用原则。
在法律上,五种服制被统称为五种服制。
就服制分类而言,五服图是丧服中最主要的一种,从社会生活角度来看,更多涉及了服制之外的人所应当承担的伦理道德责任;从法律适用来看,《五服图》主要适用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治理关系。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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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中国奴隶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我国奴隶社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和()。
2、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为纽带、以()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3、据商代资料,商代中期以后,主要是实行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并出现了()继承制。
二、判断题1、夏礼和殷礼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以神为核心。
()2、中国法起源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与妥协。
()3、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礼起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活动。
()三、简答题: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第二章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一、填空题1、春秋时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郑国()、晋国()和邓析的竹刑。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郑子产所铸的()。
3、第一次礼法之争的焦点是为国以礼还是()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1、铸刑书2、铸刑鼎3、竹刑三、简答题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第三章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一、判断1、所谓“三不去”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2、三不去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3、奴隶制五刑包括自由刑。
()4、西周的民本思想是以人为本。
()二、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出礼入刑4、五刑5、六礼6、同姓不婚7、五过之疵8、五声听狱讼三、简答题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简答题1、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2、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第五章中国封建制法概述一、填空题1、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儒家所提倡的()法律规范与法家所倡导的()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协调问题。
2、西汉时代的“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东汉时代的以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魏晋时代的()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广东省深圳市明珠中学高一历史上学期期末试题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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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明珠中学高一历史上学期期末试题含解析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 五服是中国古代的丧服等级,是居丧的衣服制度。
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的不同,分为五种,即所谓五服。
它以哪一制度为依据()A.禅让制B.宗法制C.礼乐制D.世袭制参考答案:考点:西周的宗法制.分析:本题考查宗法制.考查宗法制的特点.答案:抓住关键信息“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反映了以血缘亲疏来制定丧服等级,这是宗法制的体现.故B项正确.其余三项均不符合题意,应排除.禅让制是指统治者把首领之位让给别人.尧是黄帝以后比较著名部落联盟首领,尧去世后,尧把部落联盟首领位置让于舜,推舜为帝.这种让位,历史上称为“禅让”.材料没有反映相关信息,故A项排除.西周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并配以音乐的政治制度.材料没有反映相关信息,故C项排除.世袭制通常指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君主(国王或皇帝)职位,以父子相承,世代相传的制度,是以血缘为基础,材料没有反映相关信息,故D项排除.故选B.2. 洋装在中国流行,并未取代传统服饰,而是促进中国服饰的改良,体现中西合璧产物的是①长袍马褂②中山装③西服④旗袍A、①②B、③④C、①③ D、②④参考答案:D略3. 下表为两汉至隋和唐朝水利工程数量表(单位:件),据此可以推断两汉至隋唐两汉至隋唐陕西2932四川115山西1032江苏1518河北1224安徽912河南3711浙江1344甘肃24福建629湖北14江西320湖南27云南21B.北方经济落后于南方C.唐朝丝织业的发展超越前代D.南方经济得到了开发参考答案:D【详解】根据表格,通过两汉至隋到唐朝所述各省的水利工程数量变化可知,北方仅有山西、河北明显增加,而河南明显减少,同时南方的四川、浙江、福建、江西均有明显增加,水利工程的修建服务于农业发展,因此可推断到了唐朝南方的农业经济得到更多的开发,D项正确。
中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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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五服制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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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制度名词解释五服制度简介五服制度是古代中国礼制中的一种重要制度,用来规范人们在悼念死者时的服饰和行为。
根据不同的亲属关系,人们需要穿戴不同的服饰和实施相应的悼念仪式,以表达对逝者的哀思和尊敬。
五服制度的五种服饰1.孝服:指子女悼念父母时所穿的服饰。
通常是黑色衣物,如孝衣、孝巾等。
孝服以黑色为主要色调,象征沉痛悲伤之情。
–例子:在中国古代,孝子孝女在父母去世后,会穿上黑色的孝衣,悬挂白色孝巾,表达对父母的思念之情。
2.丧服:指除子女悼念父母外其他近亲属悼念时所穿的服饰。
丧服分为三种,一等丧服、二等丧服和三等丧服。
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穿戴的服饰也有所不同。
–例子:一等丧服通常是深色的服装,如灰色衣物。
二等丧服则是中性色调的衣物,如白色、浅灰色。
三等丧服则是浅色的服饰,如淡粉色。
3.外戚服:指夫妻外戚之间相互悼念时所穿的服饰。
外戚服通常是紫色的衣物,象征尊贵和权威力量。
–例子:在古代,夫妻外戚之间在对方去世时,会穿上紫色的服饰,以示哀悼和对亲属的尊重。
4.臣服:指君臣之间相互悼念时所穿的服饰。
臣服通常是青色的衣物,寓意忠诚和奉献。
–例子:在中国历史上,当君主去世时,臣子们会穿上青色的服饰,表示对君主的忠诚和对国家的哀悼。
5.友服:指朋友之间相互悼念时所穿的服饰。
友服一般是白色的衣物,象征纯洁和祥和。
–例子:在现代社会中,朋友之间在丧失亲人的情况下,可能会穿上白色的衣物,以表达对逝者的哀悼和对友情的怀念。
结语五服制度是古代中国社会的一项重要礼制,通过规范悼念仪式和服饰的使用,人们可以向逝者表达哀思和尊重。
在现代,虽然五服制度的实施已不如古代那样严格,但其仍然影响着人们对悼念和哀悼的方式和态度。
历史地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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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禹贡》半月刊《禹贡》是中国最早、最重要的地理著作,是中国历史地理学的源头。
1934年,顾颉刚先生和谭其骧先生在北平创办《禹贡》半月刊,专门登载历史地理学研究论文,吸引了更多的学者从事历史地理问题的研究。
在此基础上两人更创立了禹贡学会,奠定了中国历史地理学的基础。
2、五服制五服制是指甸服、侯服、绥服、要服和荒服,是古代理想化的地方行政制度和等级权力分配制度。
它是一个以王都为中心,向四面等距扩张的矩形统治区域和权力层级划分方法。
但在实际操作中,五服制不可能被完全执行。
3、三条四列三条四列是指《禹贡》“导山”部分在经过汉朝儒者的阐述之后,为中国山脉大环境的一种基本定性方式,反映了中国山川地脉分布形势。
三条是指北条导岍、中条西倾和南条嶓冢;四列则是导岍为阴列、西倾为次阴列、岷山为正阳列和嶓冢为次阳列。
4、王畿王畿是位于甸服之中的、以王邑为中心的区域。
从王邑向外分别是四鄙、四甸。
整个王畿由王田区、农田区以及宗族邑聚一同构成,是古代天子的直辖领地以及统治中心。
5、附郭县附郭县是指某个县级地方行政单位的治所包含在另一个县的县城里面。
有时候,大县的城内甚至会包含两个或以上的其他县的治所,以致难以分清首县所在,故通称这些县为“附郭县”。
6、四至八到古代地理图书,用“四至”(东﹑西﹑南﹑北四正)或“八到”(合东南﹑西南﹑东北﹑西北四隅)表示州县地理方位距离,合称“四至八到”。
“四至八到”连标始见于宋朝的《太平寰宇记》,是泛指所至地界。
7、道里广轮道里是指路程上的距离,而广轮是指土地的面积。
道里广轮即是指古人绘制地图时,在图纸上厘定实际距离与地图距离、实际面积与地图面积的绘图方法。
8、统县政区唐朝中期以后,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多设置藩镇,派遣节度使进行管理。
节度使最初只是掌管军务,后来就总揽辖区内数州的军民财政大权。
从此,本来军事意义上的藩镇或者道,逐渐成为统辖州、县的实际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
9、内史内史原本为周代官名,秦代时延袭,负责掌管治理京畿地区,后逐渐掌握地方行政,并因此而成为地方行政区名。
《中国法制史》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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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题库中国法制史题库 (一一、单项选择题:(10×1=10分1 我国古代将刑事、民事案件区分为 (A 、眚与非眚 B、傅别质剂 C、狱讼 D、钧金束矢2 封建制五刑最初确立于 (A 、春 B、汉 C、隋 D、唐3 “婚姻六礼”按顺序应为 (A 、纳采、问名、纳币、纳吉、请期、亲迎B 、问名、纳采、纳币、纳吉、请期、亲迎C 、纳采、问名、纳币、纳吉、请期、亲迎D 、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 唐朝法律形式为 (A 、律令格式 B、律令科比 C 、律典疏例 D、律令敕例5 《名例律》的最早确立在 (A 、北齐律 B、北周律 C、北魏律 D、隋律6 秦朝以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其中女子承担刑事责任应为身高 (A 、四尺 B、五尺 C、六尺 D、六尺五寸7 元朝由地方官抄集的法律汇编是 (A 、大元通制 B、风宪宏纲 C、元典章 D、至元新格8 宋朝理雪的时效为 (A 、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9 规定新疆管理的特别法规在清朝是 (A 、番例 B、西宁番子条例 C、理藩院则例 D、回疆则例10 清末时地方“议会”被称为 (A 、众议院 B、资政院 C、咨议局 D、参议局二、多项选择题:(10×1=10分1 夏朝给予重惩的犯罪有 (A 、昏 B、墨 C、贼 D、杀2“三不去”的内容包括 (A 、与更三年丧 B、前贫贼后富贵 C、有所娶无所归 D、妻子患病 3 战国时期楚国的立法有 (A 、铸刑书 B、仆区法 C、茆门法 D、铸刑鼎4 秦朝的羞辱刑为 (A 、髡 B、耐 C、完 D、赀5 属于汉律六十篇的组成有 (A 、朝律 B、越宫律 C、傍章律 D、九章律6 唐律规定共犯中的首犯为 (A 、造意者 B、家长 C、监主 D、化外人7 元朝的立法有 (A 、《至元新格》 B、《元典章》 C 、《至正条格》 D、《大元通制》 8 明朝除五刑外又增加了 (A 、充军刑 B、枷号刑 C、剌配刑 D、廷杖9 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门法规有 (A 、《蒙古律例》 B、《西藏通制》 C、《苗例》 D、《回疆则例》 10 《大清商律草案》除总则外还包括 (A 、商行为 B、公司律 C、票据法 D、海船律三、名词解释:(5×4=20分1 《临时约法》2 九刑3 七出4 阿党附益5 张杜律四、简答题:(6×5=30分1 如保评价《法经》的本质。
西周五服制的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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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五服制的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先秦时期国家的君主将一切臣属地区和大小族群,按照向国家尽“服”的不同标准,加以分类管理,从而使这些臣属地区和族群成为国家的组成部分。
亦可以说先秦时期国家主要是通过建立和贯彻落实服制的方式,建构起国家结构形态,实现国家治理社会的功能。
先秦时期服制形态大体有内外服和五服,服的内涵包括职、事与贡赋。
西周五服制继承和发展了虞夏商的服制,且其服制形态最具典型性,传世文献与出土材料相对丰富,可以作为重要案例对先秦时期国家制度建设与国家治理等问题进行剖析。
关于西周的服制形态问题,古代文献记述张利军提 要:既往对西周服制的研究集中于服制形态的居多,而对西周服制的建构及其反映的国家结构形态与国家治理研究不足。
西周王朝以建立五服制的方式建构国家结构形态,实现国家对全社会的治理。
周成王可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建立起甸服:第一,册命王朝大臣,赐以管理大小不等的土地和数量不等的若干族群;第二,划出特别的区域安置征服的异族与历史上遗留的姬姓族邦,设立邦君及其臣僚,管理这些族邦。
周成王以赐命、封建的礼仪,建立大小不等的诸侯宗族体系,形成侯服、宾服。
周成王举行会盟诸侯、方国的典礼,将征服的淮夷、荆蛮划为要服,戎狄划为荒服,使要服、荒服亦融入到周王朝国家之中。
由是周王朝建构起以周王为天子,西部以宗周五邑为中心及甸服内朝臣、邦君宗族为主,东方以成周为中心的甸服朝臣、侯服宾服诸侯,南部、东部蛮夷方国,西部、北部地区戎狄方国臣服于周的国家结构形态。
周王朝通过册命礼仪赐朝臣采邑,册封诸侯封地,纳方国于要服、荒服体系的方式,实现了对宗周地区、成周地区及地方诸侯体系和边疆方国地区的治理。
关键词:西周;五服制;国家形态;国家治理 DOI : 10.16758/ki.1004-9371.2021.02.005【中国先秦史】有五服说、六服说和九服说。
如《国语·周语上》载周代五服为邦内“甸服”,邦外“侯服”、“宾服”、“要服”、“荒服”。
论准五服以制罪_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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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原指五种丧服, 后随时代发展, 代指一定范围的亲属, 形 成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 , 该制度一直延续延 续了两千多年, 随着封建社会的灭亡而消亡。 其实质是同罪异罚, 在现代社会被认为是一种落后的制度, 实际上, 它并不与公平公 正原则相违背。它对解决现代社会出现的亲情冷淡和家庭伦理 道德的缺失具有重要作用。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充分发挥其 积极作用。 一、 “准五服以制罪” 的概念 关于 “五服” 即五种丧服。 根据古代的礼仪传统, 亲属间有人 死亡的, 其他亲属都得为其服丧, 哀悼者的穿戴就是丧服。由于 哀悼者与死者的亲属关系不同, 有的关系近有的关系远, 为了让 外人能够很容易知道服丧者与死者的关系如何, 就出现了五种质 地粗劣不同的丧服, 分别称为: 斩衰、 齐衰、 大功、 小功、 缌麻。这 五种丧服便代表了五等亲属关系, 丧服质地越粗糙就表示与死者 的亲属血缘关系越近, 也就越亲, 用所穿戴的丧服来表示亲属间 血缘关系远近的制度就称为 “五服制度” 。在这五种丧服中, 斩衰 是最粗糙的丧服, 从斩衰到缌麻, 丧服的粗糙程度就依次递减, 其 所代表的血缘关系的远近也相应地由最近变为最远。 而准五服以制罪就是对于亲属之间的互相犯罪, 根据服制所 表示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以及身份尊卑来定罪量刑。简单地 说, 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远近 来定罪量刑。其前提是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者 尊卑关系。由于古代五服所代表的亲属范围较广和封建社会严 格的宗法等级秩序, 任何两个人之间或多或少都存在这种亲属或 者尊卑关系, 这也是准五服以制罪制度能广泛应用于各个朝代和
会的和谐做出了巨大贡献。 “准五服以治罪” 是礼法结合的产物, 一样的处罚, 那么, 就会毁掉家庭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因此, 将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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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变,是中国法治历史上的重要进步和成就。
这一转变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演进,更是社会制度和文明观念的进步。
如今,人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这是中国社会秩序稳定和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的重要标志。
一、“准五服以治罪”的历史渊源“准五服以治罪”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源自《周礼》中关于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五种刑罚:笞、辟、逮、杖、剁。
在这一刑法体系下,地位不同的人受到的刑罚也不同,这体现了社会等级制度下的法律思想。
在这种体系下,地位高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力和特权,而地位低的人则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这种刑法体系显然是不公平的,严重损害了人民的权益和尊严。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伟大转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观念的进步,中国的法律思想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价值观,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发生巨大变革,废除了“准五服以治罪”的不公平刑法体系,推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新的法律体系下,每个人都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地位高低、贫富贵贱,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和制裁。
这一转变,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大创举,也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保障。
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社会制度正义的根本保障,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享有公平的法律权利和保障。
这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推动社会的公正与进步。
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
四、构建法治中国的未来展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未来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将更加注重法治建设,推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夯实法治基础,建设法治中国。
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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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人们对待罪犯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经历了一个从“准五服以治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转变过程。
这个转变不仅体现了人们对于正义和公正的追求,也反映出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的演变。
“准五服以治罪”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一种刑罚制度。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准五服就是除孝服之外的四种服制,它们分别是长吊、中吊、期吊和短吊。
长吊是指服丧一年零七个月,期间不得改嫁;中吊是指服丧九个月,期间可改嫁;期吊是指服丧六个月,期间可改嫁;短吊是指服丧三个月,期间亦可改嫁。
这些刑罚主要是通过夺取犯罪者的家庭地位和自由,以实现惩罚和震慑的效果。
“准五服以治罪”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刑罚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荣耀。
在封建社会中,家族观念非常重要,个人的行为和尊严都与家族的荣辱紧密相连。
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往往主要考虑的是如何让罪犯及其家族付出代价,以恢复社会和家族的尊严。
这种刑罚制度的实施往往依赖于家族的力量和社会的道德约束,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程序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观念的变化,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刑罚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公正性。
准五服这种刑罚制度存在明显的阶级歧视,根据罪犯的社会地位和家族的声誉而有所区别对待。
这与公正和平等的法理原则相悖。
这种刑罚制度对于犯罪者自身和家族的打击过于重大,往往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这种刑罚制度没有法律的约束和程序保障,容易滋生私刑和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
这些问题的存在逐渐引发人们的反思和对改革的迫切需求。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治观念的兴起,人们开始呼吁建立以法律为核心的刑罚制度,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不论社会地位和家族声誉,每个人都应当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使得刑罚制度摆脱了家族利益和感情的纠葛,更加公正合理。
法律的出现可以提供一套规范和程序,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法律不仅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还规定了审判的程序和途径,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中国法制史形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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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第1—5章)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0分)1、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质剂:周朝时的买卖契约,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质剂:周朝时的买卖契约,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七出: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五听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包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5、《法经》: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
它是我国封建社.《法经》法经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
6、子产: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7、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8、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注意:其长官也叫廷尉。
二、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60分)1、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见P17——20)2、奴隶制五刑分别是什么?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剕(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五服制度
![五服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1c6bafdf61fb7360b4c650f.png)
五服制度有句俗话叫:咱是不出五服的亲威。
我国的“五服”制度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到现代仍有一些地区深受影响,甚至保留了其中一些丧服制度。
《辞源》“五服”解释为:旧时丧服制度,以亲疏为差等,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名称。
礼学记:“师无当于五服,五服弗得不亲。
”也就是儒家的丧葬制度(就是亲朋好友去世了,你应穿什么衣服)孝服虽然有传承和变异,但基本保持了五等的定制,即:斩衰(音读:斩崔)、齐衰(音读:齐崔)、大功、小功、缌麻。
五服的三大不同与区别1、布料不同;2、做工不同;3、服丧时间不同。
“ 斩榱”(斩衰。
读:斩崔),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
“榱”《说文解字》释为…椽子‟。
…榱‟之言差次也。
自高而下、层次派列如有等衰也。
这里引申为丧服中披于胸前的上衣,下衣则叫做裳。
布料不同:斩榱上衣下裳都用最粗的本色生麻布制成的;做工不同:是用刀剁成的不能缝边的很粗的生麻布做成的丧服,意思是最亲的人死了,无心讲究,表示悲痛。
凡诸侯为天子、臣为君、儿子及未嫁女为父、妻对夫、儿媳对公婆、承重孙对祖父母,儿子及未嫁女为母亲(含继母)去世(父亲已死),都要服斩榱,一般是服丧时间三个年头(实际为25个月)。
“齐榱”(齐衰。
读:齐崔),是五服中次重的。
布料不同: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
做工不同:可用剪刀剪裁,可用剪刀剪裁、缝边。
已嫁女为父服丧时间一年儿子及未嫁女为母亲(含继母)去世(父亲还在)服丧时间一年;丈夫为妻子服丧时间一年;承重孙之外的孙子、孙女为祖父母服丧时间五个月;重孙子、重孙女为曾祖父母服丧时间三个月;玄孙为高祖父母均遵“齐榱”的礼制,服丧时间三个月。
“大功”是五服中第三重的丧服(功同工,指做工,大功即做工粗)。
布料不同:是用熟麻布制作的,质料比“齐榱”用料稍细。
做工不同:可用剪刀剪裁、缝边。
为伯叔父母、为堂兄弟或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姑或已嫁的姐妹、妻子为丈夫的祖父母,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都要穿这种“大功”丧服。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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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法结合过程(一)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
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
”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
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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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时期1.“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所谓“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也就是要求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它的提出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日趋成熟,是我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2.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关于九刑的含义,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解释,是指“正刑五及流、赎、鞭、扑”,也即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即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所谓“三不去”,即已婚妇女不能被遗弃三种情况——“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法进行审讯,以判断受审者的供词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听”审判方式是运用心理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与神明裁判相比是一大进步。
(二)春秋战国时期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夫子产,率先将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铸在一个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开,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三)秦朝1.城旦、城旦舂:秦汉时强制男犯筑城、女犯舂米的刑罚。
2.鬼薪、白粲: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白米。
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
3.隶臣、隶妾: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秦汉时期的一种徒刑。
秦时,即强制男、女罪犯到官府服各种杂役,为终身徒刑。
汉时,兼有徒刑和官奴婢性质,刑期一年,武帝后为罚作、复作所代替。
4.公室告、非公室告:秦的诉讼制度以犯罪的性质所作的区分。
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非公室告是指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对此种控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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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五服制度一、“五服”概述“五服”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它在中国古代大致有三种含义:一是吉服的五个等级,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五等服式;二是凶服(丧服)的五个等级,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绍麻五等服式;三是王裴之外五百里为一服,由近及远依次叫做侯服、甸服、绥服、要服、荒服五种。
而本文所讨论的“五服”指的是第二种含义,是“丧服制度”的简称,它指的是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有别,穿戴丧服的规格和所服丧期有所不同的一种制度。
总的来说,即与死者血缘关系越近,丧服的材质愈粗,服丧的时间愈长;反之,则丧服的材质愈细,服丧的时间愈短。
根据亲疏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五种,由亲至疏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关于服丧的具体内容,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大如致如下:斩衰,服丧三年,丧服用最粗糙的生麻布制成,左右衣旁和下边不缝,是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为公婆、承重孙为祖父母、妻为夫服丧时所穿用。
齐衰,又分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五等,丧服用次等生麻布制成,是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重子、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高祖父、高祖母服丧期间穿用。
大功,丧期九月,丧服用粗熟布制成,质料比齐衰用料稍细,是为伯叔父母、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为母亲、伯叔父、兄弟服丧时穿用。
小功,丧期五月,丧服轻于大功,是用稍粗熟布制成的,这种丧服是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姐妹,以及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丧期间穿用。
绍麻,丧期三月,丧服是用稍细熟布做成,凡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为表兄弟、岳父母服丧时穿用。
作为哀悼死者的一种形式,五服本来仅有表示血缘亲疏的单纯作用,但是在中国早期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和帝制时代“礼法合一”的等级社会中,统治者赋予了它另外的引申意义:它是古代社会“亲亲”、“尊尊”思想的重要体现,用以维护等级尊卑的社会国家秩序。
例如,它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之丧,是家国一体的重要体现;子为父服斩衰,为母服齐衰,则反映了男尊女卑的等级差别。
五服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形成于中国的国家早期社会,相传为周公所制,是周礼的一部分。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指出:“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
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
”众所周知,西周的治国理念是“礼刑并用”、“失礼则入刑”。
因此,服制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礼,创立之初便具有了法的性质,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到了汉代特别是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潮兴起,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为统治者所接纳,法律也开始了儒家化的进程。
而儒家是推崇三代的,其中尤其推崇西周。
儒家的经典中大部分作品如易经、书经、诗经、礼记、周礼等都是西周的典籍,因此,所谓儒家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西周思想文化的传承。
自然而然,西周关于礼和刑之间关系的思想也被儒家继承并发展为“礼刑并用“的思想,被统治者吸收后成为治世的首要原则。
五服作为重要的礼,被纳入法律的范畴则为大势所趋,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及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进一步受到推崇,礼律结合的进程加快,表现在服制制度上,便是“《晋律》明确提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被正式确立,服制正式入律并世代相传产生了深远的社会影响。
二、中国传统丧服文化概要(一)宗法制度是传统丧服文化的社会依托丧服制度的形成与商周时期盛行的宗法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早在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就形成了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进入奴隶社会,它演变为森严的奴隶制等级关系和阶级关系,从最高统治者天子开始,按照家族血缘关系的尊卑亲疏分封奴隶主,形成成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
宗法制到周代早中期完全成熟,并成为当时和维系国家、家族、家庭的最基本原则。
周代的宗法制度规定,继承王位的必须是嫡妻所生的长子。
如果嫡妻没有生子,则立贵妾(即庶妻中地位最高者)之子。
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称为“别子”,别子自立宗统,仍由嫡长子继承,称作“继别”。
别子为宗统的正支,虽经百世仍然可以祭其始祖,别子的嫡长子孙,为宗子:别子嫡长子之外的儿子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这继承关系称作“继称”。
其他不能继称的诸子奉尊继称的为宗子。
为了区别这两个宗子,称继别的为“大宗”,称继你的为小宗。
周代宗法又规定,一个庶子只能有一个大宗,四个小宗。
五世之后,已经超出了同一个高祖的范围,便不再祭祀别子的祖先,只祭祀本族的祖先。
这便是《礼记》中“五服则迁之宗”的由来。
丧服制度中五服制度正是依据了周代宗法中“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的精神。
王国维先生在《殷周制度论》中曾经指出“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
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
”进入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延续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宗法体系。
家族成员按血缘的辈分年龄规定尊卑长幼秩序,家庭成员必须绝对服从家长的管理,国家是家族的扩大,全国的人都是皇帝的“臣子”。
正如家长管理全家族的财产和成员一样,皇帝则统辖全国的财产和臣民。
从皇帝到农奴形成层层垒积的尊卑等级关系。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人人处在等级森严的伦理纲常的罗网中,并以之为天经地义,温情脉脉的封建伦理掩盖了赤裸裸的阶级压迫关系。
“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都为当时的政治服务,它利用宗族合宗收族的凝聚力,企图将其完全纳入封建官僚体制的轨道,使之成为统治社会的重要支柱,这也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土大夫设计周礼和丧服制度的真谛所在。
”’中国古代丧服中的五服制度就是传统宗法制度的一个活生生的载体,在它的身上集中体现了这种“家国同构”、“忠孝同义”的宗法思想。
丧服制度与宗法制度互为表里的这种紧密关系,也造成了两者之间的联动机制。
宗法制度的变化会通过丧服制度的变化显现出来。
比如,秦汉以后,大宗法被以小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小宗法取而代之,转而强调家长在小家庭内的地位,随着丧主的变化,用杖人员也出现了变动。
再如,在大宗法体制下,疡者不予立后,在宗庙祭祀中只能处于衬祭地位。
秦汉以后,在小宗法制下,荡者也可立后,成年与否己不再具有先秦时的特殊意义,所以荡服便失去了价值。
到明代修订服叙时,便废除了荡服。
(二)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丧服文化的精神内核中国丧服文化是由儒家完善和发扬光大的,因此,儒家思想集中体现在中国丧服文化之中。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极度推崇周代的文物制度,一再强调用周礼作为一切行动的规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他强调要明辨礼制等级的名称和名分,人人都要清楚自己所处的位置,按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各安其位,控制自己的“欲”,从而消除冲突,实现社会的稳定。
为此,在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中,尤其是吉、凶、军、宾、嘉等重大仪式上都应该注意“礼”的实践。
儒家极力倡导“仁”,要仁者“爱人”。
但儒家强调的“仁”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博爱,而是一种强调等差、亲疏之别的爱,血缘纽带依然是“仁”最基本的含义。
《孟子·尽心上》中说:“亲亲,仁也。
”自“亲亲”始,将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家庭人伦精神发散到社会政治,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
儒家对丧服的规范和解释处处贯穿着“礼”、“仁”的思想,丧服等级的划分和服叙的顺序安排也正是践行了儒家“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道德学说。
儒家历来提倡孝道,视孝为放之四海皆准的道德准则,是仁之根本。
《礼一记·祭义》中一记:“曾子曰:‘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夕,推而放诸东海而准,推而放诸西海而准,推而放诸南海而准,推而放诸北海而准。
’《诗》云:‘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
’此之谓也。
”这段话意思是:“曾子说:‘孝道,竖立起来,就充塞于天地之间;散布开来,就横贯四海,传播到后代就能够永远存在。
推广到东海可以作为道德准则,推广到西海也可以作为道德准则,推广到南海可以作为道德准则,推广到北海也可以作为道德准则。
’《诗经》上说:‘从西到东,从南到北,没有不遵从的。
’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怎样才算做到了“孝”呢?《论语·阳货》中一记载孔子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意即在父母的生前死后,都要严格按照礼节的规定行孝,不能违背礼节。
要做到孝,就要遵从“礼”的规定,在这里,儒家将“孝”与“礼”结合了起来。
《中庸》里说:“事死如生,事亡如存,仁智备矣。
”《荀子·礼论》说:“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
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
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终始一也。
”《孝经·丧亲章第十八》中说:“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
”父母在世之日,要尽其爱敬之心,父母去世以后,要事以哀戚之礼。
这样人生的根本大事,就算尽到了,养生送死的礼仪,也算完备了。
孝子事亲之道,也就完成了。
儒家将养生送死等量齐观,甚至重视送死的程度超过了养生。
对“慎终追远”、“事死如生”的高度重视,更使得丧礼服饰倍受关注。
在重礼乐、重教化的儒家那里,丧服被赋予了浓厚的伦理内容,成为一种用来塑造理想人格的德化工具。
《论语·学而第一》中说:“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自从汉武帝“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这套丧服礼仪便作为正统的国家制度加以推行,而历朝历代对于丧服服叙制度的变革也都遵循了儒家思想的要义。
三、封建时代的丧服变革从先秦形成丧服制度以后,至晚清之前的两千多年里,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及其僚属对丧服服饰制度和服叙制度做了大量的修改,以适应社会和形势的需要,概括起来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一)丧服形式的完善《礼记》在成书时间上要比《仪礼》晚,大约成书于战国时期。
在《仪礼》中斩衰和齐衰都是既葬变服,到《礼一记》成书时已增加了小祥、大祥、谭祭等多次变服的内容,使受服制度更加完善。
东汉末年,郑玄在五服各等级上又分别划分为义服、正服、降服三个级别,使得分类更细;唐代《开元礼》在此基础上又分离出了加服,这样就形成了正、加、降、义四服,数量进一步扩大。
新增的种类只是服饰衰裳的升数略加区分,样式无太大变化。
(二)服丧范围的扩减两汉时取消为宗子服。
两汉时以小家庭为基础的小宗法制取代大宗法制后,宗子已不具有收族的能力和立嗣的特权,小宗开始不再为宗子服丧。
唐太宗时期增加叔为嫂小功五月。
先秦时出于男女大防的考虑,叔嫂无服。
《礼记》说:“嫂不抚叔”、“嫂叔不通问”、“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
但是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多年,年长之嫂对小叔往往有鞠养之义,遇丧事时却形同陌路,于情于礼似有欠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