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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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最高法)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双方互负债务,甲方未履行,乙方拒绝履行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最高法)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双方互负债务,甲方未履行,乙方拒绝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双方互负债务,甲方未履行,乙方拒绝履行一、案例背景甲方(A公司)与乙方(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乙方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交付货物。

货物交付后,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乙方多次催讨未果,最终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案例分析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本案例中,甲方和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本案例中,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而乙方应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交付货物,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本案例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乙方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3.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本案例中,乙方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甲方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三、案例处理1. 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要求甲方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支付剩余的90万元货款。

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如果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案例分析:一起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一起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案情介绍]1999年12月3日,湖南A公司与浙江B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

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

A公司负责免费安装。

B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

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

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

设备由A公司代运,运费由B公司承担。

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A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B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

合同订立后,B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B 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

200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A公司;A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B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

补充协议签订后,A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

2001年4月,A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B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

6月B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

B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

B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15元。

[案情分析]争议焦点:经过审理,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存在产品不符合约定、责任归属以及应否退货等问题都达成了共识。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

小张和小李签了一个租赁合同,小张把自己闲置的一间商铺租给小李开奶茶店,合同约定租金每月5000元,一签就是两年,小李得先交半年的租金,然后每个月月初再交当月租金。

小张呢,是个实诚人,把商铺打扫得干干净净,按照约定的时间把商铺交给了小李。

小李刚开始也是干劲满满,交了半年的租金,然后就风风火火地装修起来,准备大干一场。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

小李的奶茶店刚开业没几个月,就遇到了竞争对手在街对面开了一家超级大的连锁奶茶店,而且还经常搞促销活动。

小李的生意那是一落千丈,连着两个月都没交上租金。

小张就有点担心了,他心里想啊:“这小子不会是要跑路吧?我这后面的租金可咋办呢?”这时候啊,小张就想到了租赁合同里的不安抗辩权。

小张就开始调查小李的情况,这一调查可不得了。

他发现小李不仅奶茶店生意不好,而且还欠了供应商不少钱,供应商天天堵在店门口要账呢。

小张这下更慌了,他觉得自己的租金很可能打水漂了。

于是,小张就根据不安抗辩权,给小李发了一个通知。

他在通知里说:“小李啊,我看你现在生意不好,还欠了不少钱,我很担心你后面交不上租金。

按照咱们租赁合同里的不安抗辩权,我决定暂时停止把商铺继续租给你,直到你能给我一个合理的保证,证明你能按时交租金为止。

”小李收到通知后,心里也很委屈啊。

他就找到小张说:“张哥啊,我这是遇到点困难,但是我正在想办法呢。

我打算把奶茶的口味重新调整一下,再做一些新的营销活动,我肯定能把生意做起来的,你再给我个机会呗。

”小张想了想,说:“行吧,小李,我也不是不讲道理的人。

但是你得给我写个承诺书,保证在一个月内把欠的租金补上,而且后面每个月都按时交租,要是做不到的话,你就得提前搬走。

”小李没办法,只好按照小张说的写了承诺书。

小张呢,看到承诺书后,就继续把商铺租给小李了。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在租赁合同里,不安抗辩权就像是一个保护房东权益的“盾牌”。

当房东发现租客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就可以拿出来这个“盾牌”保护自己,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

抗辩权案例

抗辩权案例

抗辩权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讲讲抗辩权案例!你知道啥是抗辩权不?就好像你在一场战斗中,有了特殊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一样。

比如说,小张和小李签了个合同,小张要卖给小李一批货物。

结果呢,小李发现这批货物质量有问题,根本就不符合合同要求啊!那小李能咋办?这时候啊,小李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

小李就可以对小张说:“嘿,张哥,这货不行啊,我可不能按合同给你钱,等你把货弄好了再说!”这就是小李在使用抗辩权。

再想想啊,要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你不也得争取一下自己的权益吗?这可不是小事儿啊!
还有个例子呢,小王借钱给小赵,说好了啥时候还。

可到了时间,小赵说自己没钱还不了。

那小王能眼巴巴地等着吗?当然不能!小王就可以根据抗辩权说:“赵啊,你当初咋说的,现在不还可不行!”这就像是在守护自己的钱袋子呀。

咱生活中不也经常会遇到类似的事儿嘛,有时候我们可能就是那个需要行使抗辩权的人呀。

有时候可能别人想在我们这里耍赖,那我们就得拿起抗辩权这个武器来战斗,可不是嘛!这多重要啊,能让我们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我的观点很明确,抗辩权真的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它就像是我们的守护天使,在关键时刻能帮我们一把。

让我们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有底气地去争取自己应得的东西,不能随便就被别人欺负了呀!大家一定要好好了解和运用抗辩权哦!。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案例1:买卖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甲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并约定甲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生效后不久,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大幅度下跌,甲认为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本案中,甲主张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由于合同生效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损失,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果真存在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且合同的履行将给甲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本案中,甲成功地行使了买卖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实现了自身权益的保护。

案例2:租赁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将一栋房屋租给乙,并约定乙每月支付租金。

合同生效后不久,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突发变化,房屋价格大幅下跌,导致乙认为租金过高,无法承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案中,乙主张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由于合同生效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损失,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突发变化,乙的主张成立。

合同的履行将给乙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该情况是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本案中,乙成功地行使了租赁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劳动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在公司工作3年后享受一定的离职补偿。

合同生效后不久,公司经营状况突然恶化,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离职补偿标准支付给乙。

乙认为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案例背景:张与李是大学同学,在大学期间两人关系很好,彼此互相信任和支持。

然而,一次情感纠纷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李曾向张借款一万元,并承诺两个月内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两个月后,李却拒绝偿还借款,并且声称从未借过钱。

张深感受骗,因此决定向法院起诉李要求偿还借款。

案例过程:1.张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李支付一万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借条和聊天记录。

2.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开庭审理。

经过法院的调查和仲裁,认定张主张成立,判决李偿还借款一万元及利息。

3.李并不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他提出了抗辩,声称自己从未借过钱,并且质疑张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

4.法院决定受理李抗辩,并延期开庭,以便进一步调查和收集证据。

5.在开庭前,法庭给李提供了收集证据的机会,他可以提供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同时,法庭也告知张可以提供反证来反驳李抗辩。

抗辩权的行使:1.李提供了自己的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和证人证言。

他声称银行对账单不显示有向张转账的记录,并提供证人证言表明他与张并没有发生过借贷关系。

2.张提供了反证,包括转账记录和其他证人证言。

证据显示李当时曾向她转账,并且证人证言证实了两人的借贷关系。

3.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调查,法庭发现李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存在疑点,其中的转账记录已被删除。

同时,与银行展开合作,法庭获得了更完整的银行记录,令李提供的证据被推翻。

4.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审理,法庭认定张主张更有说服力,决定维持原判,判决李偿还借款一万元及利息。

案例总结: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抗辩权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在该案例中,李行使了抗辩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法庭为受理了他的抗辩,并给予了合理的机会来提供证据。

然而,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的审查,法庭发现了李提供的证据存在问题,并最终做出了保持原判的判决。

该案例表明,抗辩权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通过抗辩权的行使,法院可以更加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权衡各方的利益,从而做出更准确和公正的判决。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引言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市场交易中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合同法也为违约方提供了一定的抗辩权,使其有机会进行辩护。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合同法中的抗辩权。

案例分析案例一:购物欺诈案件被告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发布了一个鞋子的广告,声称该鞋子为原装正品,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卖。

原告王某在看到该广告后,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鞋子,并在线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收到货物后,王某发现鞋子与广告描述严重不符,明显属于假冒产品。

于是,王某起诉李某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件中,李某可以以抗辩权为由进行辩护。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被欺诈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因此,李某可以主张王某是被其虚假广告所误导,王某与其订立的合同存在瑕疵,故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案例二:不可抗力事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应500台手机。

然而,由于某台风的侵袭,甲公司的生产线受损严重,无法按合同约定供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案件中,甲公司可以以抗辩权为由进行辩护。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台风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供货,所以甲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

抗辩权的限制虽然合同法为违约方提供了一定的抗辩权,然而,抗辩权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支持抗辩权的行使。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抗辩权限制情况:•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抗辩权的行使作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如抗辩权的时效、证据要求等。

违约方在主张抗辩权时应遵守这些规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施工合同 不安抗辩权 案例

施工合同 不安抗辩权 案例

施工合同不安抗辩权案例话说有这么两家公司,一家是建筑公司甲,一家是开发商乙。

这俩公司签了一个施工合同,那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建筑公司甲负责给开发商乙盖一栋豪华的写字楼。

一开始呢,大家都还挺高兴的,建筑公司甲就热火朝天地开始准备材料、安排工人啥的。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乙得先付一笔预付款,这样建筑公司甲才有足够的资金去好好启动这个工程。

可是呢,眼瞅着到了该付预付款的时候,建筑公司甲就听到了一些不太好的风声。

原来啊,开发商乙这段时间被爆出在其他项目上亏了不少钱,而且还有好多债务纠纷,银行都开始找他们催债了。

建筑公司甲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开发商乙要是没钱了,我辛辛苦苦把楼盖起来,他到时候给不了我工程款可咋整?”这时候,建筑公司甲就想到了那个“不安抗辩权”。

啥是不安抗辩权呢?就好比你跟人合作,你发现对方可能不靠谱了,你就可以先暂停自己的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建筑公司甲就给开发商乙发了个通知,说:“兄弟啊,我们都知道签了合同,我也很想赶紧开工盖楼。

但是呢,我们听到了一些关于你们财务状况不太好的消息。

按照法律规定,我现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你们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供一些担保之前,我得先停一停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了。

”开发商乙收到通知后就着急了,赶紧跟建筑公司甲解释说:“那些都是谣言,我们公司虽然有点小问题,但是绝对不影响这个项目的付款啊。

”可是建筑公司甲也不傻呀,就说:“你光这么说可不行,你得拿出点实际的东西来,比如说找个银行给你出个保函之类的,证明你们肯定能付得起钱。

”开发商乙没办法,为了让这个工程能顺利进行下去,就去银行开了个保函,这保函就相当于银行给建筑公司甲做了个保证:“放心吧,如果开发商乙到时候不给钱,我们银行来付。

”建筑公司甲拿到保函后,心里踏实了,这才又重新开始安排工程的事情。

你看,这个不安抗辩权就像是给建筑公司甲吃了一颗定心丸,在面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合作方时,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让这个施工合同能在相对公平、有保障的情况下继续下去。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在法律的领域中,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为当事人在特定的法律情境中提供了保护和申辩的机会。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以及其对法律结果的影响。

先来看一个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在货物交付后的 30 天内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随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行使的就是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基于买卖合同互负债务,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且均已到了应当履行的时间。

由于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看一个租赁合同的案例。

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合同约定李四每月支付租金,租赁期为一年。

半年后,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进入房屋并对房屋的部分结构进行了改动。

李四因此拒绝支付后续的租金。

在此案例中,李四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李四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张三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其后续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即张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其作为出租方的义务。

然而,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严格的条件。

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如果李四仅仅是主观猜测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其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还有一个案例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话说有个小老板,叫老王,他开了一家小饭馆。

这饭馆的店面呢,是从老张那儿租来的。

租赁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每个月一号交房租,一交就是交半年的。

刚开始啊,一切都挺顺利的。

老王的饭馆生意虽说不上火爆,但也能维持下去,每个月按时交租。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这老张最近被老王发现有点不对劲。

老张啊,本来是个挺靠谱的房东,可最近老王听到一些风声,说老张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债,好多债主都上门讨债了。

老王心里就开始犯嘀咕了,这老张要是破产了,自己交了房租,到时候店面被债主拿去抵债了,自己岂不是要流落街头?这饭馆可就开不成了。

正好又到了交下一个半年房租的时候了。

按照合同,老王应该在一号就把钱给老张。

可是老王这时候就想行使不安抗辩权了。

他想啊,我现在要是把钱给老张,万一他拿了钱就跑路了,或者被债主瓜分了,我可咋办?于是,老王就给老张打了个电话,说:“老张啊,我听说你最近欠了不少钱啊。

我这饭馆还指着你这店面呢。

你看我这房租,我不是不想交,但是我担心我交了之后,这店面就出问题了。

你得给我个准话,你这债务情况到底咋样?要是你能给我个保证,让我这店面能安安稳稳租下去,我马上就把房租给你。

”老张呢,一听就有点不高兴了,说:“老王啊,你这是信不过我啊。

我那些债务我自己能处理好,你就别操心了,赶紧把房租交了。

”但是老王可不敢轻易就交啊。

他觉得自己有理由担心,这就是在租赁合同里行使不安抗辩权。

老王心想,我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小饭馆啊。

要是老张真的拿不出证据证明他能保证我的租赁权益,那我就先把这房租扣着,等事情弄清楚再说。

从这个案例就能看出来,在租赁合同里,当一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另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影响到自己的权益时,就可以像老王这样行使不安抗辩权。

这就好比是给自己的权益穿上了一层保护衣,避免因为对方的问题而遭受损失。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典型案例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典型案例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典型案例英文回答:Defense of Illegality.The defense of illegality arises when a party to a contract claims that the contract is void because it is illegal. This defense can be asserted in cases where the contract violates a statute, regulation, or public policy. For example, a contract to sell illegal drugs would be void because it violates federal law.Duress.Duress is a defense that arises when a party to a contract claims that they were forced to enter into the contract under threat of harm. The threat of harm can be physical, economic, or emotional. For example, a contract signed under the threat of violence would be voidable due to duress.Undue Influence.Undue influence is a defense that arises when a partyto a contract claims that they were pressured into entering into the contract by someone who had a dominant position over them. The dominant position can be based on a relationship of trust, confidence, or dependence. For example, a contract signed by an elderly person who was pressured by their caretaker would be voidable due to undue influence.Mutual Mistake.Mutual mistake is a defense that arises when bothparties to a contract make a mistake about a material fact that goes to the heart of the contract. The mistake must be shared by both parties and must be of such a nature that it would have prevented the parties from entering into the contract had they known the truth. For example, a contractto sell a car that both parties believed to be in good condition would be voidable if the car was actually damaged.Unconscionability.Unconscionability is a defense that arises when a contract is so one-sided that it is unfair to one of the parties. The contract must be so grossly unfair that it shocks the conscience of the court. For example, a contract that requires one party to pay an exorbitant price for a product or service would be voidable due to unconscionability.中文回答:抗辩权的典型案例。

抗辩权案例

抗辩权案例

合同法抗辩权案例分析【案例1】案情介绍: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问题:甲、乙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案例1分析】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商事合同抗辩案例分析

商事合同抗辩案例分析

商事合同抗辩案例分析咱就先来说个例子吧。

比如说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个买卖合同,甲公司要卖给乙公司一批电子产品,价值10万块钱呢。

合同里约定好了,乙公司先付30%的预付款,也就是3万块,甲公司收到预付款后的15天内发货,乙公司收到货后的10天内结清剩下的7万块。

结果呢,乙公司按照约定付了3万块预付款。

可是到了第15天,甲公司却没有发货。

这时候乙公司就很着急了,打电话问甲公司咋回事。

甲公司说,我们的供应商出了点问题,原材料没按时到,所以生产没跟上,还得再等几天。

乙公司虽然有点不爽,但想着再等等也不是不行。

又过了5天,甲公司还是没发货。

这时候乙公司就火了,说你这违约了啊,按照合同我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你返还我的预付款,还要赔偿我的损失呢。

甲公司就开始抗辩了,说这是不可抗力啊,供应商的问题又不是我们想的,而且我们也一直在努力解决,很快就能发货了。

这里甲公司的抗辩有没有道理呢?从乙公司的角度看,他们是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付了预付款,就等着收货了。

甲公司虽然说有供应商的问题,但这能不能算不可抗力还得另说。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是那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这种自然灾害之类的。

甲公司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甲公司应该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而且也应该有备用方案来避免这种情况影响自己对乙公司的发货义务。

所以甲公司这个抗辩有点站不住脚。

再来说个情况。

假如甲公司按时发货了,乙公司收到货后,发现有一部分电子产品是坏的,根本没法用。

这时候乙公司就不想付剩下的7万块了。

甲公司就催款,乙公司就说,你这货有问题啊,我有权拒付。

甲公司说,这只是一小部分,不影响整体使用的,你得先付款。

乙公司这里的抗辩就是合理的。

因为按照合同的性质,甲公司有义务提供合格的产品。

现在产品有质量问题,乙公司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就是说,在甲公司把合格的产品提供完整之前,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

这就好比你去饭店吃饭,菜里有虫子,你肯定不会乖乖付全款,得让饭店把菜弄好才行。

施工合同 不安抗辩权 案例

施工合同 不安抗辩权 案例

施工合同不安抗辩权案例话说有这么两家公司,一家是建筑公司甲,另一家是开发商乙。

这两家签了一份施工合同,那合同一签,就意味着双方都得按照约定办事儿了。

按照合同呢,开发商乙得先给建筑公司甲付一部分预付款,这样甲才能开始买材料、召集工人,风风火火地开工。

建筑公司甲这边呢,就得按照工程进度,保质保量地把楼盖起来。

可是啊,这工程刚要开始的时候,建筑公司甲就听到了一些风言风语。

啥风言风语呢?原来啊,有人说这个开发商乙最近资金链好像出了大问题,到处都在欠账,银行都不愿意再给他们贷款了。

建筑公司甲心里就开始打鼓了。

这要是自己一股脑地把材料买了,工人也召集齐了,结果开发商乙拿不出后面的工程款,那自己可就亏大了啊。

这时候啊,建筑公司甲就想到了不安抗辩权这个法宝。

于是,建筑公司甲就给开发商乙发了个通知,大概意思就是说:“兄弟啊,我听说你最近资金不太稳当呢。

按照咱们的施工合同,你得先给预付款我才能开工,但是现在我有点担心你后面没钱给我啊。

所以呢,在你能证明你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后续工程款之前,我得暂停开工的准备工作了。

”开发商乙收到这个通知就不乐意了,说:“你这是啥意思啊?合同签了就得按合同来,你怎么能说停就停呢?”建筑公司甲就把自己的担忧一五一十地给乙说了,还拿出了那些听到的关于乙资金链问题的证据。

这时候开发商乙就有点慌了,因为他们确实资金有点紧张,但是又不想这个工程就这么黄了。

最后呢,开发商乙为了让建筑公司甲放心,找了一家有实力的担保公司做担保,向建筑公司甲承诺后续工程款肯定能按时支付。

建筑公司甲看到有了担保,这才放下心来,开始按照合同进行施工的准备工作。

你看,在这个施工合同的案例里,建筑公司甲就是合理地运用了不安抗辩权。

在发现对方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自己陷入可能的损失当中。

这就像是在走钢丝的时候,先确定一下对面的杆子是不是结实,不结实的话就先停一停,等安全了再继续走。

抗辩权的简单例子

抗辩权的简单例子

抗辩权的简单例子抗辩权是指在司法程序中,被告或被告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即被告或其代理人拥有伸张自己权利、否认或反驳起诉方指控的权利。

这一权利源于公民权利,保障了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司法公正。

下面将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抗辩权的作用和价值。

小张是一名年轻的职业车手,他在比赛中表现出色,并被车队选中代表其参加了一场重要的比赛。

比赛进行到中途,小张发现他的轮胎出现了故障,但由于当时比赛速度非常快,他并没有及时向赛道指挥台示意而继续了比赛。

不幸的是,由于轮胎故障,导致小张的车子发生了事故,造成一名观众重伤。

事故发生后,观众家属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其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和赔款。

这时小张就会受到法律程序的约束,他有权拥有抗辩权。

小张可以代表自己或通过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否认他的过失和责任,并提出反证进行申辩。

他可以证明自己事先已经注意到轮胎出现了故障,但由于当时比赛速度过快,他没有及时回应。

他也可以证明,他并不知道轮胎故障会导致这样的后果,换言之,他并没有恶意或犯罪意图。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张没有拥有抗辩权,那么他就会被迫承认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他拥有抗辩权,他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并申辩自己无罪。

这一权利可以确保小张受到公正对待,法官将会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所以说一个人在司法程序中拥有自己的抗辩权是多么重要。

在很多司法程序中,抗辩权常常是被削弱的。

例如,在某些国家中,被告面临死刑时,法律不允许其有权拥有抗辩权,这意味着被告的活命希望被立即打消。

但事实上,抗辩权通常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它是司法程序中保证公正性和对欺诈、误判、和屈从陈述作弊的控制手段。

所以说我们必须珍视这一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性,并确保所有人都受到保护。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最高法)先履行抗辩权案例——先付款后发货,乙方未付款,甲方拒绝发货

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最高法)先履行抗辩权案例——先付款后发货,乙方未付款,甲方拒绝发货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先付款后发货,乙方未付款,甲方拒绝发货一、案例背景甲方(供应商)与乙方(采购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某型号设备100台,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付款后发货”的条款,即乙方在收到货物前需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甲方据此拒绝发货。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分析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付款后发货”的条款,这是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的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因此,在本案例中,乙方未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2.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在本案例中,甲方作为先履行债务一方,乙方作为后履行债务一方,乙方未支付货款,甲方有权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发货。

3. 乙方的违约行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甲方拒绝发货的合法性甲方拒绝发货是基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例中,甲方拒绝发货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具有合法性。

三、案例处理1. 乙方支付货款在甲方拒绝发货后,乙方意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积极与甲方沟通,表示愿意支付货款。

在乙方的诚恳道歉和保证下,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2. 甲方发货在乙方支付货款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货,确保乙方按时收到货物。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在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前提下,对于对方已经实施的违约行为进行抗辩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下面将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解释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况和相关的法律原则。

案例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乙方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希望获得赔偿。

乙方则辩称,他们因为原材料不足且供应商延迟交货造成了无法履行合同的困难,请求能够延迟交货的时间。

甲方对乙方的解释不满意,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方在发现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后,选择了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回应甲方的解除要求。

乙方可以选择后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的策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发生困难,但非因违约方的过错造成的,违约方可以请求裁定延缓履行、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乙方辩称其无法按时交货的原因是原材料不足和供应商延迟交货,这些原因是乙方无法控制的,属于非因违约方的过错导致的履行困难。

乙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裁定延缓交货的时间,以便能够在克服困难之后按时履行合同。

如果甲方同意延期的请求,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合同履行的时间和方式,并对违约责任进行调整。

另一方面,如果乙方的后履行抗辩权被接受,甲方将无法立即解除合同。

乙方需要尽快解决供应问题,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最终乙方能够履行合同,并提供合格的货物,那么甲方将无法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后履行抗辩权的案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关键是确定是否存在履行困难并且是否是非违约方的过错所导致的。

对于违约方来说,必须能够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去履行合同,但仍然无法避免困难的发生。

而对于甲方来说,必须仔细评估乙方所提供的理由,判断其合理性和真实性,以避免有人滥用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典型案例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典型案例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典型案例案例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小张和小李达成了一个买卖手机的协议。

小张要把自己崭新的某品牌手机卖给小李,价格是3000元。

他们约定在一个咖啡店当面交货付款。

这里小李就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这个买卖合同里,交货和付款是双方应该同时履行的义务。

小张要求小李先付款,小李就可以以小张还没有履行交货并且保证货物合格的义务为理由,拒绝先付款,除非小张先履行自己交货并且保证货物合格的义务,否则小李有权不付款。

案例二:先履行抗辩权。

小王开了一家小工厂,和一家原材料供应商老张签了合同。

合同约定老张先给小王提供价值5万元的原材料,小王收到原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付款。

老张把原材料送过来了,但是小王发现有一部分原材料明显有质量问题,根本就不能用于生产。

于是小王对老张说:“老张啊,你这原材料有问题啊,你得先把有问题的部分给我换了,我才能给你钱。

”在这个案例里,小王就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

按照合同约定,老张有先提供合格原材料的义务,在老张没有完全履行这个义务之前,虽然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还没到,小王也可以拒绝付款,直到老张把合格的原材料提供完整。

案例三:不安抗辩权。

小赵开了一家服装店,和一家服装批发商小孙签了长期的供货合同。

按照合同,小孙每个季度要给小赵供应一批新款服装,小赵在收到货后的15天内付款。

有一次,小赵听到消息说小孙的服装厂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了,而且还欠了很多工人工资,可能没办法按时供应合格的新款服装了。

在小孙快要发货的时候,小赵就给小孙打电话说:“小孙啊,我听说你那边情况不太好啊,我担心你不能按时给我提供合格的新款服装,你得给我个保证或者先提供一些担保,不然我不能按照以前的方式接收你的货了。

”小赵这里就是行使了不安抗辩权。

因为小赵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小孙可能无法履行他的供货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小赵可以要求小孙提供担保或者保证,如果小孙不能提供,小赵可以暂时中止自己接收货物的义务,避免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在合同法中,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主张其违约责任时,可以以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为依据,主张不履行合同或者请求减轻自己的履行责任。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批货物。

在交付货物后,乙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要求甲方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以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知悉了货物的质量问题为由,主张乙方不能主张合同违约。

在此案例中,乙方可以主张后履行抗辩权,以证明甲方在交付货物时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减轻自己的履行责任或者主张不履行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担某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而乙方则以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由,主张甲方不能主张合同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主张后履行抗辩权,证明甲方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减轻自己的履行责任或者主张不履行合同。

三、租赁合同纠纷案。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某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乙方发现物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正常使用。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而甲方则以乙方在租赁前已经知悉了物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由,主张乙方不能主张合同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主张后履行抗辩权,证明甲方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减轻自己的履行责任或者主张不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后履行抗辩权在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后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以下是一个后履行抗辩权的案例:
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东南经济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供给xx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

需方xx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xx公司于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某某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某某公司。

某某公司收到定金及汇票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

需方xx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

而某某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

在这个案例中,供方交货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需方在收到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结清余下货款,也构成违约。

双方均应
承担违约责任,其比例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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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抗辩权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介绍: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问题:甲、乙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案例1分析】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2】
案情介绍:
胡小姐于2004年11月份认购了某小区的预售商品房,签约当时即支付了两成首期,购房合同约定在2005年6月31日前再支付三成房款,2005年9月31日前再支付三成房款,2006年2月份收楼时再付两成房款。

但是,胡小姐在2005年5月份去施工现场察看工程进度时,发现该楼盘的施工单位某某建筑公司停止了施工,持续到现在都没有开工的迹象,由于第二笔房款的付款日期将至,胡小姐害怕楼盘烂尾,于是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问题】: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1)胡小姐是否有权主张中止履行,拒绝支付剩余房款?依据是什么?
(2)如果开发商既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也没有恢复履约能力,胡小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1)胡小姐有权中止履行合同,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依据是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规定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可能出现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时,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如果开发商既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也没有恢复履约能力,胡小姐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根据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中止履行合同后,在合理期限内如果对方不能恢复履行能力,也不能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3】
甲、乙公司于2006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

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

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

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

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买卖合同生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案例4】
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

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 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

A 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 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

200 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

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

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

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
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 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

A公司未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支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D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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