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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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险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2 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生产、生活等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控制。
3 职责
3.1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
3.2物资供应站负责危险废弃的处理;
3.3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 控制要求
4.1危险废物的特征及危害
4.1.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4.1.2 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的危害特性,并以其特有的性质对环境产生污染。危险废物的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可以延续很长时间。危险废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和环境构成很大威胁,一旦其危害性质爆发出来,不仅可以使人蓄中毒,还可以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
4.1.3 工业固体废物中有很多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公司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的结果,公司确定的危险废弃物主要有: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弃油料、废电瓶、废弃的墨盒色带、硒臌、软盘、
油棉纱、油手套和带有油漆的其他杂物等。
4.2 一般控制要求
4.2.1公司各部门、单位应坚持节约的原则,加强设备、机具的维护保养,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4.2.2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4.2.3 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污染的措施;
4.2.4 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装在有明显标识的危险废物箱内,按规定交有能力的相关方处理,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处理;
4.2.5 单位和个人不能把危险废物乱丢、乱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
4.3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
4.3.1废弃油料的处理
4.3.1.1各单位在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修理时,必须将废弃的机油、柴油、汽油等全部放入容器内,妥善保管,防止遗洒;
4.3.1.2盛放废弃油料的容器应加盖盖好,防止雨淋导致外溢;
4.3.1.3安全环保部了解油田处理废弃油料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处理协议,提出防止再次污染的要求;
4.3.1.4各单位、钻井队将废弃油料一律用作润滑油使用。
4.3.2废电瓶、电池的处理
4.3.2.1电瓶、电池的更换应做到交旧领新,由物资供应站统一收集保管。
4.3.2.2物资供应站调查了解有能力处理废电瓶、电池的制造厂,与其签订处理协议,并提出防止再次污染的要求。
4.3.2.3物资供应站定期将废电瓶、电池送制造厂,并做好记录。
4.3.3其他危险废物的处理
4.3.3.1各单位将废弃的色带、墨盒、硒鼓、电池、日光灯管及沾有油污的抹布、棉纱、手套等分类收集、存放,妥善保管;
4.3.3.2物资供应站定期将废弃的墨盒、硒鼓交经销商,返回生产厂家处理;
4.3.3.3各单位将收集的色带、油抹布、油棉纱、油手套等适时送供热管理处焚烧;
4.3.3.4安全环保部与相关单位签定废弃物处理协议,防止再次污染的发生;
4.3.3.5各单位将废弃电池、日光灯管和软盘定期交生活服务公司暂时集中存放,生活服务大队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防止雨淋、日晒,待以后有可靠处理办法后再行处理。
4.4安全环保部对危险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