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川府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川府发[201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2月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省委领导下,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
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资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并领导省政府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八、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1.11.01【实施日期】201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9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健全协调机制,促进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准入规定明确煤矿建设项目界定。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煤矿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严格煤炭产业准入标准。
煤矿建设项目要认真执行《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等相关煤炭产业准入规定,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佚名
【期刊名称】《商业会计》
【年(卷),期】2003(000)007
【摘要】国务院最近批准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4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 [J], 无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9•【字号】川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8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原轻工总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和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二)划出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燃气用具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下放职能。
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下放给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四)转变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事务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咨询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川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06月17日川办发[2010]4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司法厅(简称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二000年七月六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出职能。
1、将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交省文化厅。
2、招商引资职能由省政府授权省招商引资局承担,(二)转变职能。
1、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2、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职能交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4•【字号】川办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06月14日川办发[2010]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省法制办),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依法行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督促、协调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担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用中的解释,协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5•【文号】国办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国家能源局。
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川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1日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和“带病运行”问题治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聚焦城市内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长距离输气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即:不通过城市门站供气的或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管道)三类管道,按照“统筹谋划、系统治理、突出重点、长效管控”工作思路,以及“谁所有、谁负责”治理原则,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彻底消除“带病运行”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筑牢城市安全运行防线,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
二、重点任务(一)深化实施管道检验检测核查。
在城镇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工作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全覆盖、无盲区核查完善三类管道位置、权属、长度、管径、管材、埋深、建设时间、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及时更新管道检测和补勘补测数据至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或管理信息库。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4•【字号】川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06月14日川办发[2010]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公务员局(简称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承担的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的具体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交流、培训、辞退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和惩戒制度,拟订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川办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9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是主管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将设在省经贸委的四川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改设在省交通厅。
2、地方交通建设项目(不包括国家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外资的项目和财政投入资金的项目)的审批职能。
3、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及其职能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将高速公路开工审计报告的审批职能交省审计厅。
(三)下放职能。
将交通建设工程主持把标的职能由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到项目法人,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四)转变职能。
1、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方面有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
2、企业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生产计划等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除一定规模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外,省交通厅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的评优;除重大科技项目外,一般科技项目的鉴定、评审、评奖、推广等具体事务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4、取消对原厅属企业的管理职能(交通特许经营企业除外)。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川办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8号2010年07月16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四川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的综合管理职责、工业行业管理职责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原省信息产业厅除军工电子管理以外的职责,原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研究制订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规划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给省安全监管局。
(四)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划给商务厅。
(五)将原省信息产业厅承担的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省国防科工办。
(六)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联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加强产业园区牵头服务,统筹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全省信息化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川办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4〕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简称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副厅级),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原省政务服务中心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组织、协调、推进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职责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牵头拟订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的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工作,重点组织清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对省直部门(单位)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其他政务服务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进行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川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7•【字号】川办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等18 部门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一、计划管理扩权试点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扩权试点县(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月度报表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项目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市内跨县(市)行政区域,需市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
三、项目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所划定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执行。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意见时应征求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其他企业在扩权试点县(市)境内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6•【字号】川办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5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四川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综合计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六日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报告审批职能。
2、组织和管理向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查特派员有关的职能。
3、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职能。
4、编制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能。
5、编制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全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职能。
6、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及其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组织制定国家产业政策在全省的具体实施意见及监督实施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除电子工业外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及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职能,交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4、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管理职能,交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川办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73号2010年8月13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四川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管理和督查调研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和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办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各部委发送省政府的文电。
指导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二)研究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8.02•【字号】川办发[2000]87号•【施行日期】200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7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是主管人事人才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年八月二日四川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省科委承担的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职能。
2、在川的外国专家,由省人事厅按政策实行专家资格认证管理,其他部门不再另行发放就业证。
3、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事宜,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
(二)划出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全省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3、将省政府授权省人事厅管理的省政府委(厅)管理机构和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交给省委组织部。
4、将省政府授权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选派企业稽查特派员的工作交给省委企业工委。
(三)转变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及其他考试的具体事务、专家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发行等工作,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统计等有关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
4、将办理中央和省级驻蓉企事业单位有关补充调入人员的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厅直属事业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4]1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22
【实施日期】2004.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函[2004]137号2004年7月22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除“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外的全部职责和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者招标。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
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切实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和微观事务管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增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
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抓好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拟订工作,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省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及对策,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县(区)综合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控工作;提出拟订全省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意见;审批权限以内
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负责编制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分析全省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订促进全省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省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
(八)研究分析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工作;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省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