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的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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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的内容

公序良俗的内容

公序良俗的内容
1. 尊重他人权利和尊严:包括尊重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 诚实守信: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欺骗、不欺诈他人,信守承诺。

4. 尊重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德,包括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遵守交通规则等。

5. 尊重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不从事不正当竞争、不泄露商业秘密等。

6. 尊重家庭伦理:尊重家庭伦理,包括孝顺父母、关爱子女、维护家庭和睦等。

7. 尊重社会文化传统:尊重社会文化传统,不侵犯他人的文化权益,不歧视他人的文化背景。

8. 关爱他人:关心他人的需要,帮助他人解决困难,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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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一、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设立根据理论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

社会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

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

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二、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概述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民法典时代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

民法典时代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2年第25期No.25袁2022经济研究导刊一、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在乡村治理中的内涵及体现(一)公序良俗的概念公序,即公共秩序,是社会公共发展所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即良好习俗,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统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之一。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经济制度在维护民族社会的一般利益和社会道德的一般原则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自古以来,在我国就有深厚的礼仪文化。

孔子、孟子等历史人物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礼仪、习俗等良好的文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如今已渗透到生活和教育的各个方面。

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作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原则在法律中产生。

尽管各国的习俗各不相同,但总有一些共识通常是相同的,即孩子必须孝敬父母,必须尊重他人等等。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的道德。

不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应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也不应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

”《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公共秩序中的良好习俗原则,即现代意义上的良好习俗。

所谓秩序,它是社会生活的一种状态,面对全部的社会和公众,不仅要关心个人发展,还要考虑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要顾及整体利益。

社会真善美需要良好的风俗加以体现。

公序良俗的法治功能主要包括规范传统习惯法和判断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它具有弥补国内法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解释和补充缺陷的作用。

其基本目的和可执行性是将“私法自治原则”限制在现行立法尚未规定的禁止范围内。

良好的公共秩序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是现代民法的重要渊源。

公民的社会行为必须接受公共秩序的规范和调整。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在这里,“秩序”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

乡村治理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走上轨道,否则会偏离治理的初衷,达不到治理的效果。

发生在任何社会形态中的“变化”甚至“过渡”,无一例外都是有意的、有意识的,或强制性地对既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适应与创新。

工序良俗原则

工序良俗原则

工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确保其行为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这一原则在多个法域中都有所体现,它不仅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基础原则之一。

在中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见《民法典》第八条)。

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公共秩序(公序):指的是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也涵盖了那些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明显有悖于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2. 善良风俗(良俗):涉及的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民间的良好习俗和传统。

善良风俗约束着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能违背社会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标准。

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当法律条文
未能涵盖某类具体情形时,法官可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道德秩序得以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指导法院审查合同效力、认定侵权行为及调整家庭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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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life, the moo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the sou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一、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设立根据理论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

社会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

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

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二、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概述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摘要】市场经济中,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不仅弥补了法律对某些方面规定的不足,而且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对协调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社会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仍旧有欠缺之处。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理、功能以及它的适用等角度,进行了自己的浅显论述。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自由裁量;司法适用一、公序良俗的基本理论(一)起源与发展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于古罗马时期。

在罗马法中,平等和私法自治是最重要的特点,古罗马私法的高度发达是毋庸质疑的。

因此,恩格斯把罗马法称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

在强调私法自治的古罗马法中还是存在并深深地影响着法官民事审判的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条文。

虽然公序良俗尚未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罗马法中出现,却散见于人法、物法及继承法等很多的具体规定中。

《法国民法典》也继承了罗马法的优良的传统,其中也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其后的《德国民法典》学习并借鉴法国法的公序良俗制度,结合本国民情形成了自己的公序良俗制度。

其中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法把良俗的概念强化,使其内涵包括了公序的内容。

到了《日本民法典》时,在民法典中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时至日本民法典,公序良俗由具体的制度上升为了民法一项基本原则。

(二)含义“公序良俗”的含义,一层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一层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现无定论。

一般社会学家给出的定义是:公共秩序,使我们一贯所指的一个期间、某种事情的状态。

包含的各种因素之间关系密切,所以我们才可以通过对整体所做的了解对其他部分做出正确的可能预期,至少也应该是可以被证明是有希望的正确预期。

所以我还是比较认可法学家们对公共秩序的定义,他们认为公共秩序指的是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

善良风俗,依然存在争论。

从语义上,可理解为一种世代相传、积久而成的一种相对固定的习俗。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道德法律化的一项法律原则,其作用不仅仅在于指导当事人的行为,也是立法和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目的。

公序良俗原则更好的适用,能更加有效的平衡社会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

【关键词】公序良俗内涵功能完善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市民社会及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反映,体现了民法规范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1]。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仅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而对于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无法实现平衡,对于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只能通过公序良俗原则来处理。

我国民法,包括合同法,都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要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辨析何为公序良俗,对其内涵却一直未形成统一的界说。

一般来讲,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它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一)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我国民法中并未使用公共秩序的概念,而是使用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2]。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并且主要是由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的利益。

按照一般的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

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订立合同直接损害的是某个具体的当事人的利益,则应当援用其他的法律规定,撤销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

综合而言,公共秩序是限制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强行性规范,其本质在于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主要体现了法律自身的价值秩序和要求[3]。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序良俗的意思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政治的巨大变革,法律矛盾越来越尖锐,众多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完全跟得上时代变革的步伐。

人们越来越关注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在冰冷的法律条文面前,人们开始关注道德,这个时候,法律中所说的公序良俗开始慢慢进入人们的视野。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里所规定的实际上也就是学者所称的公序良俗原则。

当代社会,学者通过对社会上法律案件的了解与研究,发现越来越多的与公序良俗有关的案件开始指向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的问题,具有人性和弹性的公序良俗开始与硬性的法律规则展开持久战。

因此,本文将对三起与婚姻伦理有关的实例进行肤浅地分析,进而转到对当今社会中公序良俗的思考与反思。

第一起案件就是在法律界为人所熟知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张学英与蒋伦芳的遗产纠纷案件。

该案中,黄永彬原本与蒋伦芳是夫妻,而后黄永彬与比他小30岁的张学英同居,而在此过程中,黄永彬患上癌症,张学英终日守在病榻前侍奉黄永彬,黄永彬在弥留之际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部分财产和骨灰盒都留给张学英。

黄永彬死后,张学英去找蒋伦芳要回黄永彬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而蒋伦芳却坚决不给,张学英因此将蒋伦芳告上法庭,经过法院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裁决,驳回张学英的上诉请求,黄永彬的遗嘱无效,张学英败诉。

此案判决后在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与反响。

我作为一个大一的法学新生,刚刚接触民法这门课程,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因此我只能发表一些我自己的观点。

此案一出,社会各界众说纷纭。

一些人认为法院的裁决有失偏颇,一方面,《继承法》规定公民有遗嘱自由的权利,他们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另一方面,他们认为法官的裁决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案中黄某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法律应该予以支持,任何人包括法官没有曲解法律而迎合社会大众要求的权利,因此他们认为张学英应该得到属于自己的遗产。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公序良俗原则(一)基本概念公序良俗的概念源远流长,从东罗马帝国开始就有了相应的规范,例如赌约、宗教信仰的约定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因而在法律上皆为无效。

[1]到了19 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更是将公序良俗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更加具体的阐述。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法律也都有着相似的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是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基本标准,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评价和规制,最终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谓“公序”,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所谓“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从事民事活动的所有民事主体应当遵守公共秩序,遵循善良风俗。

(二)《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由于其本身的灵活性,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弥补法律相对社会发展的滞后,从而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和民事活动的正常发展。

《民法典》首次正式将公序良俗原则引进我国民法,其中八次提到公序良俗,进一步加强和肯定了公序良俗的概念。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实施,该原则在我国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基于其特殊的兜底性,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但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

《民法典》第十条明确指出,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先决条件是经过公序良俗的审查与评估。

乍一看来,这个规则的依据似乎有点自相矛盾:一个习惯,就是某个地区,或者某个行业的道德标准,怎么会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呢?有学者就此提出,习惯本身就不可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否则就无法成为一种习惯。

一个更好的解释是,某些习惯虽然不违背当时和当地的公序良俗,但却有可能违背新产生的公序良俗。

例如,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婚嫁女子无法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这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

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解读

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解读

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解读作者:凌咏菲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一、问题的提出《民法通则》第七条提到,民事活动应当尊守社会公德,第五十八条说及某些民事行为无效。

第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公共秩序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然而,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是什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很模糊,首先是其内涵和外延难以确定,无论是公共秩序,还是善良风俗,都难以为其下一个公认的定义。

有些学者提出疑问,所谓的公序良俗,究竟是现代社会既存的道德和秩序还是仅仅存在于法官断案的逻辑推理以及内心确信之中,是从现实生活中抽象出来的,还是法律对道德和秩序的一种期待和向往。

公序良俗原则究竟是在保护社会既存的道德还是在倡导一种善良风俗和高尚道德?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道德的内涵随之变化,相对应的公序良俗原则的也有了不同的内涵。

那么,法官应该如何适用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作为判案的依据呢?例如,拥挤的地铁上一位年轻人坐了老年人专用座而导致老人无座,老人请求年轻人让座无果,最终导致老人在行车过程中因地铁拥挤而摔倒,该老人是否可以依据公序良俗请求法院判决该年轻人赔偿其损失呢?还有四川省泸州市的遗赠案,法院判决遗赠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属无效,该判决引发了国内学者的大讨论,虽然不同学者因着眼点不同而观点各异,但都是对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的研究。

笔者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渊源公序良俗原则最早的起源是罗马法。

查士丁尼在《学说汇纂》中认为以赌博为标的的行为、对是否结婚的约定以及对宗教信仰的约定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因此在法律上上述行为都是无效的行为。

在罗马法上,国家的基本安全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称为公序;公民一般道德的总则称为良俗。

公序良俗的含义非常广泛,并且是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的。

?譹?訛然而,在罗马法中还未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解读

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解读

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解读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则和道德标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基本原则。

它是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重要基础,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公序良俗原则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社会更加和谐、有序地进行。

公序良俗原则的公序,首先是指公共秩序,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规则和规范。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社会活动中遵守交通规则、保护环境、保障公民权利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公正和安全。

公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保障。

良俗则是指社会道德风尚,是人们基于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导向所形成的普遍规范和人们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

良俗不仅指具体的文化传统和风尚,还包括广义的道德规范,如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助人为乐等。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在社会行为中秉持道德和善良的行为准则,使社会更加和谐、有序和文明。

良俗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公序良俗原则体现出三个重要的方面。

首先是个体行为的规范。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个人在社会交往中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准则,不损害他人利益,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社会规则和法律法规。

个体行为的规范是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

其次是社会行为的规范。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遵循公共伦理,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社会组织,推动社会发展,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觉悟和文明素质。

社会行为的规范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保障。

最后是精神文明的规范。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要求人们在物质生活中遵守规范,也要求人们在精神生活中保持健康、积极向上的心态和态度。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理性对待社会问题,遵守公众道德,不信谣传谣,不散播负面信息,促进社会思想文化的繁荣和进步。

公序良俗原则对社会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只有人们共同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准则,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

盟Q:鳢,2Q!!垒±王墨:经渣皇洼2Q!!笙鳢期浅析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口王姗姗(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是一个古老的命题,但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阐释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起源与发展,对公序良俗的伦理分析及比较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来界定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的范围,以期为以后深入研究做准备.关键词:公序良俗:玺思自治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一、案情及问题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一)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关于公序良俗的概念,学者们没有统一的定义。

一般认为”公序”是2001年10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以国家的社会秩序为着眼点,而“良俗”则是以社会的道德为着眼点。

所的遗赠纠纷案。

被告蒋某系黄某之妻,与黄某多年分居。

原告张某与被谓公序良俗在内涵卜是由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社会全体成员告之夫黄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在黄某病逝前张某一直照顾黄某的生活。

所普遍认许和遵循的道德准则所构成。

可以看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黄某死前立下遗嘱,将其总额约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所有,并将该遗都表现了社会对于个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黄某死后,原告持遗嘱向占有遗(二)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起源及发展产的被告请求给付遭被告拒绝,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遗嘱执行。

公序良俗的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规定,标的作为法律行为的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援引《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构成要素之一,必须具备确定性、可能性、正当性和利益性等要件。

所谓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正当性,意味着法律行为的标的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之规定,认为遗嘱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否则其行为无效。

依罗马法学家的见解,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人民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公序良俗原则比较研究

公序良俗原则比较研究
公序良俗原则的 理论基础和价值 取向
05.
公序良俗原则的 未来发展和展望
06.
公序良俗原则的 实践意义和启示
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和概念
01
起源和历史背景
起源:罗马法中的“善良风俗” 概念
发展历程:从欧洲到世界各地 的传播和应用
现代意义:作为现代法律体系 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重要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 道德秩序
•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人们在行为时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尊重他人权利:要求人们在行为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 遵守社会道德:要求人们在行为时应当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不得违反社会道德标准。 • * 促进和谐稳定:要求人们在行为时应当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得制造社会矛盾和冲突。
德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善 良风俗原则强调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要性,并对违反 善良风俗的行为规定了法 律后果。
欧洲联盟:欧洲联盟通 过一系列法律文件对公 序良俗原则进行了规定, 要求成员国遵守相关规 定,维护公共秩序和道 德。
美国的情况
适用范围:限制言论、宗教 等自由领域
起源: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司法实践:遵循严格审查标 准
公序良俗原则在中国法律实践 中的应用和案例分析
比较研究:各国公序良俗原则 应用和案例分析的异同点
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 向
04
理论基础和学理依据
理论基础: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正常秩序。
学理依据: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等不同学派的理论支持,这些学派从不同角度对公序良俗 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

从婚姻伦理看公序良俗婚姻伦理是指关于婚姻和家庭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而公序良俗则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婚姻伦理与公序良俗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

本文将从婚姻伦理的角度出发,探讨婚姻伦理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并明确婚姻伦理对公序良俗的重要作用。

一、婚姻伦理的基本原则婚姻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遵守的道德准则。

婚姻伦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忠诚、责任和尊重等。

忠诚是婚姻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夫妻双方应对婚姻保持忠诚,不得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婚外关系。

只有通过相互忠诚,婚姻才能得以维持,家庭的和睦才能得以保障。

责任是婚姻伦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夫妻双方应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共同承担经济、家庭生活和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责任。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才能实现。

尊重是夫妻相处的基础。

在家庭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对彼此的权益和尊严予以保护。

通过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家庭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

二、婚姻伦理对公序良俗的重要作用1. 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婚姻伦理对于社会关系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作为家庭的基本单位,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双方遵守婚姻伦理的规范,能够保持家庭的和谐稳定,进而对整个社会关系起到良好的影响。

相反,如果婚姻伦理缺乏约束,婚姻中出现不忠诚、不负责任等行为,将给家庭带来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婚姻伦理传递着正面的价值观念,对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起到积极作用。

婚姻伦理所追求的忠诚、责任和尊重等价值观念,是社会所推崇的美德和道德准则。

夫妻遵守婚姻伦理的规范,能够成为社会的榜样,引领社会风尚向着更为健康、正直的方向发展。

3. 保障子女的成长与发展婚姻伦理的遵守对于子女的成长与发展至关重要。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关注子女的成长需求,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责任。

只有在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子女才能得到充分的关爱和培育,成长为社会有用之才。

而夫妻双方对婚姻伦理的忽视和违背,将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论公序良俗原则

论公序良俗原则

3、公序良俗原则的必要性在于: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仅仅依靠法律 法规难以全面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发挥其灵活性和普 遍约束力,弥补法律不足,提高社会的治理效能。
三、实践应用
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1、在环境保护领域,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们尊重自然、保护环境,不得损 害生态平衡。例如,某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严重影 响了当地生态环境,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定义及内涵
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定义:
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特定社会背景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 义、保护弱势群体以及实现其他公共利益目标,而形成的一种广泛接受和遵守的 行为规范。
2、公序良俗原则的成立条件包括:规范的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 德准则;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规范的实施必须符合比例 原则,即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过度限制其自由。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中,通过立法和 司法实践来保障其有效实施。
考内容
当我们在探讨法律原则时,公序良俗原则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一原则在 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公民的行为提供了道德指引,同时也在维护社会秩 序与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具体内容以及应用,揭示其对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隐私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和隐私权。任何限制公民自由或侵犯 其隐私的行为,如非法搜查、任意拘禁等,都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2、禁止歧视和暴力
歧视和暴力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无论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还是其 他原因的歧视,都为社会所不容。此外,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虐待、残忍对待等,都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与社会公共利益、道德观念和社会秩序的关系原则。

它合乎公众利益、良好风俗、社会道德的行为方式,对于法律界限以外之行为,公序俗所状即导其种种效果。

公序良俗原则在具体应用时经常被其他法条所补充和限制,从而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法律秩序。

公序良俗原则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社会性:公序良俗原则是一种反映社会指导思想的法律原则,其根源在于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弹性: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宽泛,它并没有具体而严谨的规则,而是以“公序良俗”为抽象概念,可以根据具体时代和社会背景的变化进行合理解释和适用。

3.法律补充性:公序良俗原则通常作为一种补充性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往往与其他法律规则共同适用。

它可以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缺,进行一定的补充和引申。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及众多领域1.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比如,在合同法领域,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并且严重干扰了公共秩序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被作为裁判依据,剥夺其合同权利或者责令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还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比如,在物权法领域,当一方当事人的物权行为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其权益,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引导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引导社会道德规范的作用。

比如,婚姻家庭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保持社会道德规范和家庭和睦。

综上所述,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总则中的重要原则,它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道德观念和社会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约束依据仍然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论公序良俗原则

论公序良俗原则

论公序良俗原则作者:刘波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12期【摘要】公序良俗原则在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尤其是在20世纪以来,公序良俗原则已经演变为现代私法之一般原则。

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是因为不仅能统领民法具体规范,还因其弹性之大,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但是我国目前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还处于较低的层次,该原则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本文从公序良俗原则的涵义、功能以及如何适用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促进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公序良俗涵义功能适用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述1.公序良俗原则的来源及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作为概括性条款,它体现了宪法上的基本人权内容,使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体化实现了宪法的价值理念。

公序良俗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但那时它与诚信原则一样,并没有作为基本原则出现,而是散见于罗马法的人法、物法以及继承法编的具体规定之中,例如罗马法人法编中的“名誉减损”制度。

《德国民法典》确定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是其仅有善良风俗概念,而无公共秩序概念。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当一方行为是趁另一方穷困、没有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或者意志薄弱,使其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给付作出有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者担保,而此种财产上的利益与给付显然不相称时,该法律行为无效。

第817条进一步规定:“给付的目的约定为受益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或者善良风俗者,收益人应负返还的义务”。

在这里,虽然《德国民法典》对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过程中如何理解“善良风俗”,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这一法律原则值得我们研究。

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该条规定正式确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席文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各国也会因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差异,而出现一些表述与内容上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围绕着“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公序良俗的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德、意、法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民法典》之“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之“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之“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

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公序良俗”,共提及8次。

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将公序良俗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将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一背俗无效规则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法条第二款确立了有关背俗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该规则将法律原则以及法外的道德引入民事行为效力的判断之中。

在考察合同效力时,应先考察是否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只有在不存在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时,才适用背俗无效的规则。

也就是说,在能够以违法无效规则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背俗无效规则来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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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序良俗原则的伦理基础摘要: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公序”和”良俗”,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原则,是伦理化规则在民法中的延伸。

本文首先分析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并总结违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类型,在此基础上论证公序良俗原则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然后探寻违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伦理基础的判断方法和判断标准,最后是结语。

关键词:公序良俗伦理判断方法判断标准引子:由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因不能生育而收养一子黄勇。

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一面积为51平米的房屋产权。

1995年,因城市改造,该房屋被拆迁,因而安置了另一处77.2平米的住房,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黄永彬与小他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并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其居住地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名下的房产以8万元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予其养子黄勇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其间,蒋伦芳一直对其护理照顾。

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予张学英所有。

2001年4月20日,沪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

黄永彬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

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沪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永彬无视《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和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漠视结发妻子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赠予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学英不服,向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这起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案件尘埃落定之后,留给大家更多的是思考、是怀疑。

很多法律界人士评价该案充分体现了”道德与法”、”情与法”的冲突⑴,感叹以道德为借口,侵蚀财产权,”财产权像一枝脆弱的芦苇”⑵。

那么,何为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哪些类别?哪些直接涉及伦理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与伦理道德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公序良俗的伦理基础的方法和标准有哪些?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以期进一步深化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含义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包含了”公序”和”良俗”两个独立的概念。

公序,即指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

在一个社会的共同体内,秩序是最基本的价值所在。

秩序又包含了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

自然秩序是自然界客观物质关系的规律性体现。

它决定着自然物质的运动和发展,影响着人与自然界的关系。

社会秩序则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⑶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是互相联系,相互影响的,割裂两者之间的秩序联系,就会造成自然秩序的破坏,并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所要讨论的”秩序”指的是人类的社会秩序。

良俗,指的是特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对一些问题的一般习惯认识。

”善良风俗”中的”风俗”,本义是指一种历代相沿,积累而形成的风尚和习俗。

它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们的思想、行动和言论。

风俗一经产生,便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对社会集团与个人产生约束力或调节作用,影响并制约人们的心理、习惯与行为。

⑷本文所要讨论的”风俗”,和人们相互间的利益有关,和人们的善恶观念有关。

它要求人们按其行事,不可违反。

它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道德规范的作用,从而影响和制约人们的行为。

而”善良风俗”中的”善良”亦非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善良之本义。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善良风俗,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非指谓现在风俗中之善良者而言,而系谓道德律,即道德的人民意识。

”⑸由此可见,此”良俗”并不是具体意义上的善良风俗,而是从这些风俗中抽象出来,以道德为其核心概念并且适合特定社会需要的价值观念。

它应当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要求,也就是一个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道德要求。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在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如在其第7条这样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被认为相当于外国法律上的”公共秩序”,而上述的”社会公德”,也就对应了外国法律上的”善良风俗”。

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者并非完全一致。

有不违反善良风俗而违反公共秩序者,也有不违反公共秩序而违反善良风俗者。

但从本质上说,善良风俗所指的道德规范是由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具有公共的含义,所以它和公共秩序实际上并无不同。

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

例如劝诱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偷税逃税行为等等。

第二类是剥夺或过度限制个人人身及经济自由、贬抑人格尊严的行为。

典型的这类行为有:以人身作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以人身设定抵押的合同、对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约定以及限制职业自由之条款等。

第三类是把违法行为作为内容的契约行为。

这类契约主要有:含有劝诱犯罪、帮助犯罪、实行犯罪行为内容的合同,赃物收买之委托,规避课税之合意等。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办理假证的约定也属此类。

第四类是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合意行为。

例如:利用优势或垄断地位而缔约,联合定价协议,同业者间为操纵市场所订立之竞争禁止同盟契约,贿赂契约相对人之职员以订立有利之契约,还有拍卖或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等。

第五类是关于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合同条款。

对弱者给予必要保护在现代社会已成共识,许多合同中一方凭借其强势地位而对弱者附加过重义务,这类行为就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

第六类是违反性道德的契约行为。

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

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契约无效对于维系社会起码的道德秩序是至关重要的。

这种规制的度必须要结合各方面综合来加以考量。

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性的问题方面也逐渐开放。

第七类是违反婚姻本质的契约,如夫妻间唯恐一方日后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形而预立离婚契约。

第八类是有损第三人利益的约定。

第九类是危害家庭关系,违背家庭伦理的行为。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断绝亲子关系的行为,设定婚姻违约金的行为,夫妻、子女的别居协议的行为,违反遗产特留份规定的行为,免除抚养协议的行为。

第十类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包括:恶意诉讼,拖延诉讼,不实陈述,虚假作证等。

三、公序良俗原则与伦理道德的关系首先,公序良俗原则既是法律规定,同时也是伦理的要求。

法律作为一套行为规则体系,是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对人的行为、活动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而伦理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的观念,并通过调整人的观念来影响人的行为,因而伦理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

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作用于人的行为,伦理道德与法律都具有调整功能,这就决定了伦理道德与法律之间必然存在共性。

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的方式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伦理道德的普遍适用意味着伦理道德通过观念调整人的行为,它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积累而固定下来,形成一定的行为规则来调整人的行为。

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调整对象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合之处,即有些对象既受伦理道德的调整,也受到法律的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把具有普遍化特征的伦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定,即实现伦理道德的法律化。

其次,公序良俗原则只涵盖了伦理道德的一部分。

美国著名法学家朗·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是程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的统一。

”⑹现代法学家倾向于使伦理标准与法律标准相对分离开来,故”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⑺几成通论。

这就意味着,不能把较高的伦理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制裁来对付所有的伦理上的恶行,只是在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条件下,法律才会强制执行最低限度的公共伦理,如勿杀人、勿盗窃、勿诈骗,等等。

公序良俗原则绝非涵盖所有伦理道德,而只是将构成社会基础的一般伦理道德,即伦理道德总体的一部分纳入其体系。

该原则并非使法律与道德达成广泛的一致,泛道德化的观点不可取。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不在于正面地推进伦理道德,而在于反面地阻止违反社会一般伦理道德的法律行为的发生。

公序良俗原则不是什么终极价值,只是一种利益平衡的工具。

若把一些一般性的伦理规则纳入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采用一种正面规定的扩张态度强制推行,可能有害。

各国在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类型化的时候,从未出现过”尊老爱幼型”、”救助残弱型”等正面附加主体道德义务的类型,而只是反面规定,表明只要不踏入这些禁区,其他都是主体自由活动的领域,其原因就在于此。

公序良俗原则受私法自治原则的制约,不能对主体强加太多义务,予以过分限制。

四、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伦理基础的判断方法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方法,学说上有唯心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对立。

经验主义的观点认为,对公序良俗的判断,不应根据宗教的或哲学的思想,而只能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事实和公众的舆论,对某一行为进行考察。

唯心主义的观点则认为,法官不应服从于舆论,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应由法官根据社会生活中居主导地位的道德准则去进行。

⑻经验主义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以普通社会大众的眼光进行判断,而唯心主义的观点则强调以法官及其他专家心目中抽象的道德准则进行判断。

学界普遍认为对公共秩序应采唯心主义的方法,重视专家的意见;而对善良风俗则应采经验主义的方法,主要考虑普通人的观点。

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应兼采唯心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法。

单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眼光进行判断,或仅仅以法官及其他专家心目中抽象的道德准则进行判断,都可能有失偏颇。

因为社会大众的意见固然重要,但有时也具有暂时性和非理性的特征,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

德国曾一度将纳粹思想作为公序良俗予以推广,就是典型的例证。

而抽象的道德准则存在于社会生活和社会大众之中,不分析具体情况,不考虑社会大众的意见,仅根据专家抽象出来的道德准则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就容易偏离现实生活的轨道,往往得不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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