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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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非税收入,包括:1.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 政府性基金收入;3. 罚没收入;4.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 国有资本收益;6. 彩票公益金收入;7. 特许经营收入;8. 中央银行收入;9.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10.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1.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12. 其他非税收入。

三、管理职责1.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2. 财务处:负责学校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3. 执收单位: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4.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征收管理1. 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财务处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并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

2. 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3.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五、资金使用1. 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全校师生公开,接受监督。

六、监督检查1. 财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财务处提出修改意见,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东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各单位,下同)未实行就地缴库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

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2023年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我国县级财政面临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不规范、资金流向不透明等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县级财政自主权和社会监督能力,制定本方案,旨在构建透明、高效、规范的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为县级财政提供可持续的财政支撑。

二、改革思路1.优化管理机制:建立县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同时,加强县级财政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

2.明确收入项目和范围:对县级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清理和归类,确保纳入范围的非税收入项目明确、合法、合规。

同时,完善收入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程序,确保收入项目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建立收入预决算制度:制定县级非税收入预决算制度,对县级非税收入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收入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同时,建立非税收入项目的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确保预算的灵活运用。

4.完善收缴程序和方式: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程序和流程,在确保效率的同时保证合法合规。

推行网上支付、自动扣缴、电子票据等方式,提高收缴效率和便捷性。

5.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税收入的公开透明机制,定期公布县级非税收入的总体情况和明细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加强县级财政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打击非法侵占和挪用非税收入行为。

三、实施方案1.组织架构调整:设立县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同时,完善县级财政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

2.收入项目清理和归类: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清理和归类,建立明确、合法、合规的收入项目清单。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制定整改措施并逐步淘汰。

3.收入预决算制度建立:制定县级非税收入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的预算安排和管理程序。

县级各部门在制定预算时必须纳入非税收入项目,并按照预算执行和管理要求进行使用。

广西非税缴费规章制度

广西非税缴费规章制度

广西非税缴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管理,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广西地区的财政收入,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没收收入、经营收入等各种形式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广西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调整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保证公众对非税收入的知情权。

第四条广西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提高非税收入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第五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实行纳入预算管理、分类管理、专款管理、专报专用、专用专收、全口径管理等措施,确保收支两条线的统一。

第六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合规收缴、依规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个人挪用、挥霍浪费。

第七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众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权,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第八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征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收费职责,不得有敲诈勒索、乱收费等行为。

第九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严格依法分户管理,不得随意挪用、挥霍浪费,确保收支两条线的明确分开,不得混淆。

第十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依法纳入预算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编制预算、报告和决算,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一条广西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广西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费、政府服务费、行政许可费、行政强制费、公益事业费等各种形式。

第十三条广西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法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审批、备案,并在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确保公众对收费标准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广西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征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收费职责,不得乱收费、超范围收费,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自从担任方案写作的大师以来,我一直秉承着创新、务实、高效的原则,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量身定制各类改革方案。

今天,就让我以“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主题,为大家展现一下我的意识流方案写作风采。

一、改革背景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但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较大,且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县决定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二、改革目标1.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征收效率。

2.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实现收支平衡。

3.优化非税收入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强化非税收入监管,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三、改革措施1.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目录。

明确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依据,将非税收入纳入征收目录,便于管理和监督。

2.完善非税收入征收方式。

采用电子化、网络化手段,实现非税收入的线上征收,提高征收效率。

同时,加强与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防止漏征、逃征现象。

3.建立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

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

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编制支出预算,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优化非税收入支出结构。

加大对公共服务、民生领域的投入,减少对一般性行政开支的支出。

同时,强化对非税收入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5.强化非税收入监管。

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管制度,加强对征收、支出、使用等环节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改革实施步骤1.制定改革方案。

成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措施、实施步骤等。

2.宣传培训。

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

同时,组织培训,提高征收人员业务素质。

3.试点推进。

4.全面实施。

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四)高效便民,服务教学。

第二章收缴范围第四条学校非税收入包括:(一)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考试费等;(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三)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竞赛、讲座等活动的收入;(四)学校接受捐赠、资助等收入;(五)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

第三章收缴程序第五条学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一票制”管理,执收单位统一使用学校财政票据。

第六条收缴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并告知缴款人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收缴单位应及时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挪用。

第八条收缴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汇总报送财务部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非税收入专项审计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非税收入举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对违规收缴非税收入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医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合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医院非税收入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和开展其他活动过程中,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技术培训费、科研课题费、药品加成费、设备租赁费、场地租赁费等。

第二章收入征收第四条医院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政策;3. 便捷高效,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院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入项目确认:明确非税收入的种类、标准、范围和期限;2. 收入通知:对收费项目进行公告,告知患者和有关单位;3. 收费核算:根据收费标准,对收费项目进行核算;4. 收费结算:及时收取费用,并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5. 收入上缴:按照规定,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至财政专户。

第三章收入使用第六条医院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2. 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3. 用于医院建设和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医疗技术提升等方面;4.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医院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预算编制:财务部门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编制非税收入使用预算;2. 预算审批:预算经医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3. 项目实施:按照预算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4. 预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经医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八条医院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收入的安全、完整和合规。

第九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对非税收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1. 收入核算: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收入核算,确保账实相符;2. 收入监督:对收入征收、使用过程进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3. 财务报告:定期编制非税收入财务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企业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程序和责任,确保企业政府非税收入的合规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保障企业和政府的权益。

二、范围和制度制定程序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定程序如下:1、明确编制编写本制度的目的和范围;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制定各项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征求企业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4、通过企业管理层的审批,并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布执行。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四、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范围:公司所有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目的:规范企业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程序和责任,确保企业政府非税收入的合规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保障企业和政府的权益。

内容:(1)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完整地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2)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3)企业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的安全。

(4)企业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台账,详细记录每年的收入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税务部门。

责任主体:(1)公司领导层:全面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2)企业所属单位: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

执行程序:(1)企业应当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前,了解政府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2)企业应当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时,严格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责任追究:(1)企业在收缴政府非税收入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层。

(2)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追究。

非税收缴管理规定(3篇)

非税收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秩序,保障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加强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原则;(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用于弥补公共产品和服务成本。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建设和维护。

(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所得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依法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收入。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对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程序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征收前,应当明确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等。

(二)征收时,应当向征收对象出具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

(三)征收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财务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核算、管理和使用。

三、非税收入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各种收入,包括:1. 行政事业性收费;2. 政府性基金;3.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 其他非税收入。

四、非税收入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和监督;2. 收费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收缴、申报和核算;3. 会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4. 审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审计监督。

五、非税收入收缴1. 收费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确保资金安全;2. 收费部门应建立健全收缴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3. 收费部门应使用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据等非正规票据;4. 收费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非税收入核算1. 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会计核算;2.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核算制度,明确核算方法、科目设置等;3.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非税收入核算的检查和核对,确保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非税收入管理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非税收入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4.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八、非税收入使用1.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预算安排进行;2.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和事业发展需要;3.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九、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首先,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各项收费和收入的管理,防止收费乱象和滥收滥用现象的发生。

通过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部门和个人滥用权力,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平和公正。

其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通过规范收费管理和公开收费标准,可以使纳税人和缴费人更清楚地了解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并且可以监督政府部门的收费行为,防止腐败和滥用行为的发生,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者,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规范收费管理和加强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收费过高或者滥用等问题,保障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提供可靠的财政保障。

总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收费管理和加强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收费滥用和滥收现象的发生,保障纳税
人和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因此,应该不断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收费和收入的管理和监督,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

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收缴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

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

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除税收以外的其他收入的管理与监督制度,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报账、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稳定、提高财政管理效能、有效防范腐败以及增强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征收非税收入的征收是指对各种非税收入项目进行立项、核定、征收和收入上缴的过程。

在非税收入的征收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

例如,对于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需经过程序审批,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对于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应当明确具体的征收方式;对于非税收入的收取,应当做到明确计算、及时收取、积极收取。

二、非税收入的使用非税收入的使用是指国家对非税收入的经费使用管理。

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例如,对于非税收入的使用范围,应当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明确资金的用途和范围;对于非税收入的使用规定,应当明确使用管理的权限和流程;对于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应当遵循相应的财政制度,保证资金的合理调配和合理利用。

三、非税收入的报账非税收入的报账是指对收到的非税收入进行核实、登记、结算和报表的过程。

非税收入的报账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财务数据准确、真实和及时的基础。

例如,在非税收入的报账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凭证制度,确保凭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非税收入的登记和结算,应当按照相关准则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资金的流动和使用情况的记录;对于非税收入的报表,应当及时编制、公开和披露,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四、非税收入的监督非税收入的监督是指对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报账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非税收入的监督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确保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和政府行为透明的手段。

例如,在非税收入的征收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审计制度,对征收的应收款项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于非税收入的使用过程,应当加强内部控制,预防和查处滥用和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对于非税收入的报账环节,应当加强专项审计,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最新)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最新)

【范文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保障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类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三、非税收入种类(一)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规定,由我单位代征、代管或自行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

(二)专项收入:指我单位为特定项目或目标筹集的资金。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我单位依法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罚没收入:指我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我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取得的收益。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我单位对国有资源(资产)进行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以上收入的其他非税收入。

四、管理职责(一)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核算工作。

(二)业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五、征收管理(一)征收依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征收非税收入。

(二)征收方式:根据非税收入的种类和特点,采取现金、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征收。

(三)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

(四)专户管理: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六、核算管理(一)收入核算: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准确、及时核算。

(二)支出管理:非税收入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七、监督与考核(一)审计部门定期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二)业务部门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

(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八、附则(一)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加强财务内控,充分发挥政府非税收入在公司财务收支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对政府非税收入有收缴义务的部门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出纳、财务主管、财务经理。

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应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公司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内容:一、收缴程序1.出纳应当在每日工作开始前,将当日计划收缴的余额等与现金一起清点,并确认当日要收的非税收入种类和金额。

2.出纳应当在收到非税收入时认真核对收款凭证,核对税款种类、税款所属期、金额、缴款书等内容是否完整。

如遇有票据丢失等其他情况所引起的收款凭证缺失情况,必须展开调查,以确定原因和责任。

3.在当天的工作结束时,出纳应当填写当日收缴情况报告,将当日收缴的非税收入汇总到当日的分项预算中,并将非税收入及税款凭证妥善保管。

二、责任主体1.出纳应当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2.财务主管应当对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加强内部控制。

3.财务经理应当对公司的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和财务监督,并对财务主管及出纳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三、执行程序1.凡是涉及到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均应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出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完成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并及时报告财务主管和财务经理。

3.财务主管应当对出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保证公司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正常运行。

四、责任追究1.如因出纳工作失误、疏忽或故意将税款侵吞、挪用,将立即停职查处,对侵吞、挪用的税款将进行全额追缴;同时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2.如财务主管因未能有效监管出纳及时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工作,造成公司财务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制度内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自XXX年XX月XX 日起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6.公司内部审计制度7.公司内部财务监管制度。

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范本参考

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范本参考

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范本参考非税收入需要进行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店铺为你整理了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本,希望你喜欢。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责任单位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二、责任人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四、征收管理范围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1、实行以票管收。

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

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学校非税收入缴管理制度

学校非税收入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缴款行为,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税收入的缴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1. 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代收费等教育收费;2. 校园设施租赁费、广告收入等非经营性收入;3. 校园土地、房产、车辆等资产处置收入;4. 其他按规定应缴纳的非税收入。

三、职责分工1.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缴款、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 学校各相关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汇总、上报等工作;3. 学校校长对非税收入缴款工作负总责。

四、非税收入缴款流程1. 征收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向缴费人出具合法有效的非税收入票据;2. 征收单位将收取的非税收入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上报财务部门;3. 财务部门根据征收单位上报的非税收入,及时进行核算,确保收入准确无误;4. 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5. 财务部门对非税收入缴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缴款及时、足额。

五、非税收入票据管理1. 征收单位应按照规定申领非税收入票据,并妥善保管;2. 征收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向缴费人出具合法有效的非税收入票据;3. 非税收入票据的遗失、损毁,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

六、监督检查1.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非税收入缴款工作进行审计,确保缴款及时、足额;2.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非税收入缴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税收入工作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

(二)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确保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分类实施管理。

(四)公开透明原则: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监督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实施非税收入专项检查和审计。

(五)负责非税收入的信息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明确征收主体: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明确征收主体,实行分级征收。

(二)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合理确定征收标准: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标准。

(四)加强征收管理: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

第八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方式包括:(一)直接征收:由征收主体直接向纳税人征收。

(二)委托征收:由征收主体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

(三)定期征收: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征收。

(四)按次征收:根据非税收入的实际情况,按次进行征收。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九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非税收入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二)统筹兼顾原则: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为规范企业非税收入管理,维护企业的财务秩序和正常运营,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非税收入的全面、准确及时的收集、分析和使用,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运作效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部门、岗位以及与企业合作的相关方。

3. 定义•非税收入:指企业除了缴税外的其他收入,包含但不限于出售商品或供应服务所获得的款项、捐赠款项、政府补贴等。

•非税收入管理人员:指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特地人员或所涉及的各级管理人员。

4. 全部权与责任4.1 非税收入归属:全部部门和岗位在产生非税收入时,应明确其归属单位,并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核算和收入调配。

4.2 非税收入管理责任:非税收入管理人员应负责监督、管理和处理相关业务,保证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非税收入的收集与登记5.1 收入来源登记:全部部门和岗位应及时、准确地登记非税收入的来源和金额,确保所得非税收入来源真实合法。

5.2 登记记录保管:登记记录应妥当保管,不得涂改或随便更改。

登记记录应依照时间次序整理存档,并保管至少五年以上。

5.3 单位款项收入登记:企业应订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单位款项的收入登记、审批和核查程序合规,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6. 非税收入核算与分析6.1 非税收入核算:企业应定期进行非税收入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可靠。

6.2 分析与报告:企业应对非税收入进行及时分析和报告,帮忙企业管理层订立相应的经营决策和财务规划。

7. 非税收入使用与监督7.1 使用管控:非税收入应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企业经营需要进行合理使用,不得私自挪用、私分和滥用。

7.2 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依照规定对非税收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确保非税收入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及时发现和矫正问题。

8. 违规与惩罚8.1 违规行为:违反本制度的,包含但不限于:未按规定登记收入来源、私自挪用非税收入、弄虚作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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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牵头组织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本区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本区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代理银行是指经资格认定后代理*区*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区财政。

第六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多笔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对每一笔所收款项当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第八条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本区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区*财政局开具《缴款书》,定期将这部分非税收入缴入本级国库。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九条*区*财政专户是*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级非税收入资金活动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代理银行按财政局要求,对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

第十一条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收入收缴管理第一节一般程序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和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三条代收网点按规定将缴款人在缴款时所持的《*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后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本区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受理盖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区*财政局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银行与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与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与财政局要定期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直接解缴第十六条非税收入实行直接解缴的,由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近到财政专户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财政专户缴款。

《*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试点期间可暂作相关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第十八条缴款人缴款时,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

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银行代收网点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方式缴款。

采用转帐方式缴款的,代收网点待收妥资金后,按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可以在各代理银行的疆内各代收网点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节集中汇缴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使用《*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第二十二条执收单位使用专用收据的,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的,由执收单位将当日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缴清。

对收缴(款)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银行代收网点应提供便利、加强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节收入退付及更正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二)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厅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退付分为从财政专户退付和从国库退库两种。

第二十五条己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退付,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通过财政专户按原归集渠道退还缴款人,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第二十六条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由*区*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将相应的收入退还到原缴款单位。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原缴款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付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退付金额等),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或《收入退还书》,交代理银行或国库办理退付。

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退付记录,执收单位下载退付信息。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的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

第二十九条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及其网点、*区*财政局在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及其它需要更正事项,使用《更正通知书》,按下列办法办理更正:1、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前,按照"谁出错,谁申请"原则,提出申请送*区*财政局更正。

2、*区*财政局在办理入库时出现了差错,由财政局负责更正;3、代理银行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错误,由代理银行填制更正通知书,并进行更正。

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办理更正,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账表。

对于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年终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得办理更正。

第四章票据管理第三十条*区*财政局是*区*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由各执收单位向*区*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登记制度。

执收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财政局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记录簿》;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记录簿》,经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三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票据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立票据台账进行登记,并定期向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

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

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报*区*财政局。

收入票据丢失的,按规定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

对于个别使用量特别大的票据,经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三十四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确保票据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额一致,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在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财政专户银行。

(二)协调与财政专户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银行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

(五)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

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单位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三)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四)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的;(五)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六)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七)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区*财政局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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