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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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若干意见

⼴东省⾼级⼈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若⼲意见 ⼴东省⾼级⼈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若⼲意见(试⾏)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特制定对本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进⾏指定审理和对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进⾏提级审理的意见: ⼀、关于指定管辖 (⼀)省法院对本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 1.案情不复杂,且在适⽤法律上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2.案情不复杂,交中级法院审理更加⽅便当事⼈诉讼和⼈民法院审理的; 3.省法院认为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案庭在⽴案审查阶段认为案件可以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经合议庭合议,层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即可将案件交由中级法院审理。

(三)受指定的中级法院,原则上应为案件较少的法院。

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由⽴案庭登记后,将有关案卷移送相关中级法院⽴案庭。

⼆、关于提级管辖 (⼀)省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认为有必要由省法院审理的,可以提级审理。

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省法院审理并作出书⾯报请,省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可以提级审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省法院提级审理: 1.重⼤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且在法律适⽤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2.案情复杂,社会影响⼤的案件,且下级法院难以排除外来⼲扰,不利于公正裁判的; 3.省法院认为应当提级审理的其他案件。

(三)省法院提级审理的案件,每年应控制在5件以内。

(四)省法院主动提级审理的,省法院相关审判庭应将书⾯意见送本院⽴案庭,⽴案庭审查后认为可以由本院审理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通知相关法院。

下级法院书⾯报请省法院审理的,报请意见由省法院⽴案庭负责审查,认为可以由本院审理的,⽴案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通知相关法院。

(五)省法院提级审理的案件,统⼀由省法院⽴案庭负责调卷、指定合议庭、承办⼈并纳⼊流程管理。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目录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二、诉讼主体资格三、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四、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七、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八、法律适用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十、附则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参考意见。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1.1【未缴社保赔偿及补缴的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具体明确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拒缴社保费、未缴足保费,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

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若已受理,则驳回起诉,文书中作必要释明。

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

1.3【失业保险的受理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法院代字。

【说明】:(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表示,其中:“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中院;“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中级、基层法院;“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院;“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的基层法院;“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0.17•【字号】粤高法[2003]21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2003]218号)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情况,现就指定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属于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指定由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

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仍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前款辖区范围内的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前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商业秘密纠纷以及涉及权利冲突的纠纷除外;(二)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三)争议金额不满150万元;(四)非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前款第(一)项涉及权利冲突的纠纷是指涉及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网络城名、著作权相互冲突的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粤高法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在总结近三年来集中管辖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在2004年8月31日省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进一步贯彻实施涉外民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征求了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民一、民二、民三庭、立案庭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所提意见又再次对《意见》作了补充和完善。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认真总结,并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五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在实施集中管辖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对这五类案件具体范围的理解不够准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现特对这五类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如下:一、由于《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没有按照争议的主体而是按照案件的性质来确定应予集中管辖的案件种类,因此只要案件在性质上属于上述五类案件的范围,则不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实行集中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粤高法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一般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广东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有关诉求,依照本规程办理。

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满意度评价入口提出的差评投诉,参照本规程办理答复。

三、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有信必录、件件回应;(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五)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四、各级法院应当成立办理群众来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信访工作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立案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内设部门应当安排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联络员,负责联动协调办信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粤高法发[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粤高法[2005]13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法[2002]151号通知精神,经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1.合同纠纷案件;2.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房地产纠纷案件;4.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5.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二、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为铁路员工的下列民事案件: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2.劳动争议案件;3.合同纠纷案件;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和属于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五、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仍执行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六、依上述规定,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分别向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行受理的法院管辖。

七、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地方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八、本规定所称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是指下列单位:1.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2.原为铁道部下属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路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3.铁路对外联营企业;4.其他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20081229广东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81229广东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8]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在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法院一审案件审判质量提高的同时,统一和规范我省法院各类案件二审、再审改判标准,实现改判标准的明确化、规范化,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我院于2008年下半年对全省法院各类案件的二审和再审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进行了认真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刑事二审、再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标准,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公信力,确保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准确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二审、再审案件,应当处理好裁判的公正性和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注重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抗诉、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标准,依法维持、谨慎改判、严格发回重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发布时间:2011-06-21 11:52:45 稿件来源:立案庭一、一审案件:(一)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3亿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4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诉讼标的额为600万元以上(含本数)、2亿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集中管辖纠纷案件;下列知识产权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三)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体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解散、清算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公司),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范围内的破产、解散、清算案件。

三、申请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赔偿案件;对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赔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案件;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赔偿案件。

四、二审案件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的各类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五、再审案件当事人对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和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并在2年内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1、民事诉讼(1)国内案件: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2亿。

(2)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

(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广东省各级法院受案范围

广东省各级法院受案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8】11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粤高法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18〕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的通知》,为明确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现予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为明确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案范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案范围
2、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3、外国法院委托送达的案件;
4、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案件(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且标的在人民600万元以上)。






1、诉讼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6、涉及破产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7、撤销终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8、仲裁条款效力确认案件、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9、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案件(诉讼标的在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
10、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异议之诉;
11、本院终审生效的案外人撤销之诉。







1、诉讼标的金额为600万元(含本数)以上2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对我院判决生效的行政或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3、对基层法院生效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经基层法院再审审查处理后,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
4、对我院生效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且选择向我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5、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6、省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缓、减、免案件
1、上诉至我院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上诉费缓、减、免的案件;
2、本院受理的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减、免的案件。
2、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1、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及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区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06•【字号】粤高法发[2004]2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管辖,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2004年12月6日粤高法发[2004]2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争议标的金额的越来越大。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科学办公室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标的额,现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所确定的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原《通知》第一项确定的各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修改为:1、广州、深圳、佛山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一千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

2、珠海、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调整为五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三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4、茂名市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调整为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

5、其他中院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不变。

二、前一项调整所涉及的案件仅为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通知》其他规定仍然有效,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近年来,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争议标的金额越来越大。

为了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之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院关于原告所在地管辖案件的司法解释管辖问题是诉讼中需要确定的首要问题。

结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笔者将广州各法院对一审及部分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加以整理、归纳和总结,并附一般管辖规定。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级别管辖1、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含)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含)的外观涉及专利、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4、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民商事案件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含2000万)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集中管辖纠纷案件;4、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5、期货纠纷案件;6、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广州中院集中管辖广州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云浮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7、第三人申请撤销广州中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粤高法[2004]2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 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3]1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和[2004]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为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通知如下: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二、东莞市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韶关、清远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五、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阳江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佛山、肇庆、云浮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湛江、茂名市的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十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十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惠州、河源市的除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十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2008年8月31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区域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事项作如下调整:一、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本通知第三条所涉案件外,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均衡、方便法院审理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三、广州、深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三)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使争议金额降至2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四)在本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过程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相关事项,按照省法院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执行。

五、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5.12.30•【字号】粤高法发[1995]32号•【施行日期】1995.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管辖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1995年12月30日粤高法发[1995]3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为了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的分工,规范级别管辖,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院有关经济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粤高法发〔1992〕6号,粤高法发〔1995〕19号),现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包括房地产案件,下同)的级别管辖通知如下: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2、珠海、佛山、汕头、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150万元以下的案件;3、肇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潮州、揭阳、清远、云浮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金额为70万元以下的案件;4、上级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市民事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上列-之1、2、3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上列一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省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省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四、知识产权案件,除最高法院已指定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外,具它案件的级别管辖的标的金额可按本通知执行。

鉴于此类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对依上列标的金额属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应由其作一审的,可以决定由其本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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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的通知
粤高法【2008】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可以在受理后指定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七、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纠纷
案件和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仍执行现行的管辖规定。

八、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仍执行原来的级别管辖标准。

九、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院以前下发的粤高法发[1999]39号、[2004]28号文同时废止。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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