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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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姓名: 周磊

年级: 10秋

专业: 法律

分校: 武清电大

指导老师: 郭玉怀

内容摘要

精神对于人的生活越来越重要,面对精神遭受的伤害,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个重要方法,是现代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体现,也是各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严重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适用范围、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所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建议作了简明的阐述。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都极具模糊性,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不堪。因而,如何正确认识并完善这一制度,于理论及实践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

目录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界定 (1)

(一)精神损害狭义说 (1)

(二)精神损害广义说 (1)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2)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确定的范围 (2)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范围 (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确定的范围 (4)

(四)其他法律确定的范围 (5)

三、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存在的问

题 (5)

(一)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 (5)

(二)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上的不足 (7)

四、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建议 (8)

(一)国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经验 (8)

(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建议 (9)

五、结语 (11)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我国政府、民众对人权及与其相关、相邻的权益认识也日益深化,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随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的精神损害索赔有了确实的法律依据。而且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文规定,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次在法律上赋予了其实际意义,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有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界定

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没有使用精神损害的术语,也未给精神损害予以明确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四种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作规定时仅使用了“损失”一词。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明确使用了精神损害这一术语,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较大的进步,但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却没有明确。而学术界给精神损害下的定义也非常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

(一)精神损害狭义说

该说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痛苦。张新宝认为,精神损害,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狭义的精神损害,包括受害人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

其他严重精神反常情况①。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二)精神损害广义说

该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的公民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本文认为,所谓精神损害,应属非财产损害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非财产损害”相对于财产上的损害而言,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损害,其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精神损害具有以下性质:1.非财产性,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而没有易于被辨识的物理特征。受害人痛苦与其财产的增减无关,不能以金钱计算。非财产性是其最重要的性质之一。2.存在的独立性。就精神损害的存在形式来看,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相伴发生亦可单独发生,因此其具有存在的独立性。3.精神损害存在的单一性。精神损害的主体单一,受害人的痛苦是不能被分割的。

精神损害赔偿,广义上是指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损害后果的赔偿,包括对死亡、残疾等后果的赔偿。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后果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方式救济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死亡赔偿和残疾赔偿,它们分别是独立的赔偿请求内容。

①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0~367页。

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了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侵权人其行为的惩罚,使侵权人承担责任,以减轻受害人精神痛苦,填补其精神利益所受到的损害②。精神损害赔偿所赔偿的是受害人人格利益的损害,而不是财产利益的损失。在某些财产利益上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原因是鉴于这些财产本身就凝聚着人格的利益。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法律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这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由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人身权只有人格权一种,因此,确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我国民法之人格权的范围。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确定的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民法通则》第120条是推定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而不是直接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那么,中国是如何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推定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呢?

首先,要先有“侵害”公民和法人具体人身权益的事实,“受到侵害”即为“已经确定的事实”。其次,从已经确定的事实,可以推断出会造成公民心理或肉体上的痛苦或法人精神利益的损失,这就是“另一个损害事实”。换言之,从侵犯名誉权等事实和后果来看,必然

②朱泉鹰:《侵权行为法案例精解》,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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