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民众精神损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公正、合理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
本文将就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结合最新的司法案例,提供几个具体的案例,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
我国民法典第二部分第六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因非当事人故意侵犯人身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被侵权人的精神健康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设置欺诈陷阱、发布虚假信息、不当竞争等引起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侵权,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并可以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规定,凡是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均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两大前提条件:第一,侵犯行为必须具有客观的侵权事实,即确有事实依据;第二,侵权行为应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行为应是导致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案例一:张某的房子在装修时被邻居在隔离墙上钻孔施工,产生噪音严重影响了张的日常生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邻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判决邻居要赔偿张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里,张某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事实准确的认定下,因邻居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对张某生活的严重影响。
案例二:李某曾在某家电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平台方将其确认为一件小清新床上四件套,应用错误造成李某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因此导致其精神遭受了相应的打击。
最终,法院认定平台方应赔偿李某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平台方作为交易平台,其错误行为导致李某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且因此产生了心理上的打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也可以包括对经济利益的损害。
案例三:李某在医院做了一次手术后,结果术后的效果出现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包括严重的身体痛苦和高昂的医疗费用。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之赔偿标准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之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是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精神损害进行合理评估,并为受害人提供适当的赔偿。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文将就不同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以下是几个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简要介绍:一、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痛苦抚慰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两个方面。
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精神痛苦抚慰金通常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而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人身伤害、死亡等,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超过100000元。
此外,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法院还可以增加相应的赔偿金额。
二、美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美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因各州法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普遍适用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包括治疗费用、药物费用、心理咨询费用、失去收入等多个方面。
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如创伤后应激障碍等,赔偿金额可以非常高。
根据过去的判例,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超过数十万美元。
三、德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德国,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估,即精神痛苦金和泉州数字抚慰金。
精神痛苦金是根据受害人所经历的精神伤痛程度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来进行评估的。
泉州数字抚慰金的金额则是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和持续时间来决定的,通常在几千到几万欧元之间。
四、日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日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慰问金和医疗费用。
慰问金的金额通常由法院根据受害人的痛苦程度和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来决定,一般在几十万日元到几百万日元之间。
医疗费用则是根据受害人的治疗需要和费用来决定的,可以全额赔偿。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各有不同,但都以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害程度为基础进行评估。
无论何种标准,精神损害赔偿都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损害。
然而,为了确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细则的规定。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为视角
神损 害 的性质 , 精神损 害混 同于财 产损 害 。 求受 将 要 害人 举证 证 明精神 损害 的存在 及其 严重程 度 。否则
一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下称 《 神损 害赔 偿 司法解 释 》 , ( 精 )
第 一 次 将 精神 损 害赔 偿 问 题 纳 入 了 法 律 调 整 的轨 道 。毋 庸 置疑 ,侵 权责 任 法》 布 之前 , 国精 神损 《 颁 我
害赔 偿 制 度是 以 《 民法 通 则 》 为基 础 , 产 品 质 量 以《 法》《 、 消费 者权 益 保 护法 》 法 律法 规 为 补 充 , 等 以最 高 人 民法 院有关 司法 解 释为 主体 而形 成 的多层 次 的
某些 财产权受 到不法侵 害 , 致使 其人 身利益 或者财 产 利 益受 到损 害并 遭受 精神 痛苦 时 , 害人本 人 、 人 受 本 死 亡后 其近 亲属 有权 要求 侵权 人 给予 损 害赔偿 的 民 事法律 制度 。一 般而言 , 精神损 害赔偿 必须 是人身 权 遭受非法 侵害才可 以要求赔 偿。财产权 遭受非法侵 害 也可 能导 致 受害人 精 神方 面 的痛苦 , 是 , 但 除非 法 律 有明确规定 , 这种痛苦不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 [ 。 对 1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在 我 国法 学理 论界 经历 了一个 由否
2 0年 7月 01
韶 关学 院学报 ・社会 科 学
J u a fS a g a iest ・S ca ce c o r l h o u n Unv ri n o y o ilS i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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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卷 1
第 7期
Hale Waihona Puke 论我 国精神 损害赔偿 制度 的不 足 与完善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侵权责任的具体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也使得受害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 强化侵权责任承担能力:民法典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恶意侵权、故意侵权等行为的惩罚。
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完善损害赔偿程序:民法典对损害赔偿的程序也进行了完善,包括诉讼时效、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4.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精神权益,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5. 完善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
这一规定可以有
效地避免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法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不仅体现在责任范围、责任承担能力、程序制度等方面,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公平责任原则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论文
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论文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类型精神损害赔偿是对非物质或非财产侵权的一种赔偿制度,它是指公民因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不法侵害从而给自己的尊严、人格、精神等方面产生了一种无形的损害,然后要求侵害人给与一定的经济赔偿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它是对他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进行侵权的一种行为。
在传统的理论中认为它是一种精神上的痛苦从而导致了肉体上的痛苦,在本质上是不可计量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基本功能分别是补偿受害人、安慰受害人、处罚加害人,赔偿制度责任的客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受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在内的一般人格利益,它在人出生时就取得,死亡时也随之消灭。
它是基于人的生存而存在的一种权利。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中国加强了各类法律法规建设,公民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
在我国的宪法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不法侵犯受害人有权对其提出赔偿,所以侵害人格权的意义在于侵害人只要严重侵害了自然人尊严、平等、自由等,受害人就可以申请让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上的经济赔偿[1]。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某种相对特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并且它也是一种专属权利,它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由他人继承。
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基础与人身密不可分。
亲权是一种父亲母亲对自己的子女出于保护的目的而在人身财产方面的一种权力和义务。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它必须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作为对方配偶而存在的一种权利。
亲属权是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身份权。
当此种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对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向法院提出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身份权利的保护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当中第二条就被监护人因非法侵害行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做出保护监护人受损害精神利益的规定[2]。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度 的不 断 完 善 。 保 护 公 民合 法权 益 起到 了重 要 作用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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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精神 损 害 赔偿 制 度立 法概 况
把新 中国 人身 的司 法 保护 提 高 到一 个 前 所 未有 的高 度 。进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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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这是 我 国 法律 中第 一 次 明确 精 神损 害赔 偿 。 ( ) - 经济 法 中关 于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 立 法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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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经 历 了一 个从 无 到有 .从 范 围狭 小 到 范围 逐 渐扩 大 的过 程 , 目前 , 国还 没有 针对 精 神 损害 赔 偿 我 制定 统 一 的法 律 ,有关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规定 基 本 上是 散 见 于 我 国的各 种 法 律 、 法规 及 司法 解 释 中。 ( ) 法 中关 于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规 定 一 宪
21 0 0年 1 0月
湖北 经 济学 院学 报 ( 人文 社 会科 学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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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卷 第 1 0期
了较 为全 面的规 定 , 还 存在 一 定不 足 , 没有 跟 上社 会 的发 展 和人 们 的 现 实 需要 。完善我 国精神 损 害赔偿 制 度 , 但 远 对
有 效 防止 扣制 裁侵 权行 为 , 大 限度地 维护 当事人 合 法权 益 , 有 重要 意 义 。 更 具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的法律议题。
当人们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如何确定赔偿的数额,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公正和权益保障,也反映了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简单来说,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害不像身体上的伤害那样直观可见,但却同样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扰。
例如,因他人的诽谤而名誉受损,因亲人的意外离世而遭受精神打击,或者因长期的工作压力导致心理疾病等。
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一方面,它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抚慰和补偿。
当一个人的精神受到创伤时,金钱虽然不能完全消除痛苦,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缓解压力、改善生活状况,从而有助于恢复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惩戒和约束。
通过让侵权人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往往会面临诸多考量因素。
首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比如,故意的侵权行为通常比过失行为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赔偿数额也应当相应提高。
其次,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也是关键因素。
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痛苦的持续时间、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此外,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一般观念等也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量化精神损害。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很难用一个精确的标准来衡量。
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给出不同的赔偿数额,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性。
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如何界定“轻微”的程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金 钱 , 种物 质 赔 偿 的结 果 必 然 给侵 害 人 带 来 一 定 这 的经 济 损失 , 响 侵害 人 的 物质 利益 . 而 起 到 惩 罚 影 从
家 机关 和 国家 工 作人 员违 法 行 使 职 权 , 犯 公 民 、 侵 法 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 害 人 有 依 受
我 国 《 法通 则 》 1 0条 规 定 : 公 民 的 姓 名 民 第 2 “
权 、 肖像 权 、 誉 权 、 誉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 权 要 求 停 名 荣 有 止 侵 害 . 复 名誉 , 除 影 响 , 礼 道 歉 , 可 以 要 求 恢 消 赔 井 赔偿 损 失 。 法 人 的 名 称 权 、 誉 权 、 誉 权 受 到 侵 ~ 名 荣 害 的适用 前款 规 定 。这 一 民事 立 法 , 确 立 我 国精 ” 为 神 损 害 赔 偿 镧 度 提 供 了 有 力 依 据 ,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具 意 义 。 但 由 于 该 镧 度 在 相 当一 段 时 问 内 缺 乏 配 套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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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精神 损 害 赔偿 制 度
损 害 是 一 种 无 形 的 损 害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一 种 物 但 质 性 赔 偿 , 要 求 侵 害 人 向 受 害 人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它
几 点 思 考 和建 议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目 的 和 作 用
从 < 法 通 则 ) 1 0条 的 规 定 和 《 释 》 8条 民 第 2 解 第 可 以看 出 , 于精 神损 害 纠 纷 , 要 是 在实 行 无 财 产 对 主 内 容 的 精 神 抚 慰 为 主 的 责 任 形 式 的 前 提 下 , 据 案 根 情需 要 侵 害人 赔 偿 的 . 裁 判 予 以 受 害 人 一 定 数 额 才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
3 2 1自然人 ..
《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 问题的解答 > 中指出 自 》 然人、 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 求赔偿 的 , 侵权人 应赔 偿侵权行为 所造 成 的经济损失 ; 自然人并提 出精 神损害赔 偿要求 的 , 法院 可根据侵 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 , 给受 害人造 成精神 损害的 后果情况 酌定 。这便从 司法 的 高度 , 次直 接提 出了 精 神损 害赔 偿这 一 概念 。 首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 法通则 ) 民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 10条 ) 5
意义 。
【 关键词 l 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损害 无形损害
中 图分 类 号 :952 o D 1. 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o — 23 20 )7 02 0 l 9 88 (09 o — 20— 1 0
偿义务的人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具缃鲫 如下 ;
3 12法 人 ..
2精 神 损害 赔偿 的适 用范 围
2. 1我 国《民法通则> 1 0条确 定的范 围 第 2 我国《 民法通则》 1 O 规定 : 公 民的姓 名权 、 第 2条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 害 的, 有权 要求 停 止侵 害、诙复 名誉 、 消除 影响 、 赔礼 道
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到 侵害是否 可以主张 精神损 害赔偿 , 术 学 界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限定在 自然人的范围 。另 种观点凡是法律上的人 , 不论自然人 还是法人均存在精神利 益 , 都可能 成为精神损害的受害者。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也是一种财 产权 , 与物 质利 益关系十 分密
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法律价值取向
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法律价值取向[摘要]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自我价值的发现,人格利益在人类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出现了给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的迫切需要。
而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从无到有,反映了法律对人的关怀从物质世界扩展了到精神世界。
这虽得益于法技术的发展,更多的却是基于一种价值判断。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讨论了我国现阶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应该采取的立法价值取向。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发展;价值取向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空白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民法理论深受前苏联影响,长期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
理论界通说认为:“只有资产阶级才认为感情上的痛苦可以用金钱医治,可以像商品一样换取货币。
”①改革开放以后仍有人固守这种看法,认为应明确反对资产阶级法学家主张的,加害人致他人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可以用金钱赔偿的观点。
②这一时期,立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完全处于空白状态。
但1982年《宪法》有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规定(见该法第37、38、40条),说明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人格利益、精神权利的价值,为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确立阶段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为标志,我国正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该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此处虽未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但司法实务界普遍倾向于推定“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民法通则》第120条就是我国正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三)发展阶段随着《民法通则》的生效和人们对精神权利的重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呈不断增多的趋势。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1988年至1992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13565件,这5年半的收案总数占全部侵权案件的1.73%,③在这一过程中,《民法通则》第120条所保护的权利客体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摘要】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不到30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不断成熟;在实践中亦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依然存在很多争议和不足。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入手,就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历程1.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精神损害是指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压力、自卑感、恐惧等心理上的不适。
它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但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时却导致了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方面的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我国最高法院称之为“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来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历程。
(1)《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1988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条第三款规定,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4)200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实践和理论问题。
学界也一度引起热议。
尽管现有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了一个成熟的立法模式,但也暴露了一些缺陷,本文试图通过这些来引起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另一种方式的思考。
[关键词]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再思考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法律的一种制度,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予以广泛关注,并一度引起热议。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义,尚还处于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模糊期。
但随着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推行,以及2009年12月26日,获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颁布。
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上我们跨出了令世人瞩目的一幕。
即便如此,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上也难免存在纰漏也认识局限。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的法律定义“精神损害”一词在现有的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给出一个法律的权威的定义。
而普遍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一词也并不为法律所独有,在生理学、心理学和医学上都有关于精神损害的专业划分。
缘于此,我们必须严格区分普遍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相比较而言,后者更需要给予一个规范化、具体化、程序化的划分。
可以探寻的精神损害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1)精神损害的非财产性。
现在国际通用的关于民法上损害的划分为两种:①财产性损害;②非财产性损害。
“前者指的是所有金钱与物质上的损害,例如商业利益的丧失或医疗费用的支出,后者包含了所有不是发生在个人的金钱或物质财产上的损失,例如肉体上的痛苦或感情上的伤害。
作为金钱上的损失,前者能够用金钱加以计算,尽管有时在难以证明的情况下这种计算必定是粗略的。
然而,后者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金钱不是作为其他金钱的替换品,而是对其他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的替代:这是法院所能采用的最好办法。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精神损害赔偿被载入《国家赔偿法》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超越性发展。
精神损害赔偿弥补了国家赔偿违法责任原则的不足,也为现实中实际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受害人寻求救助之路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
但是,国家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显得不够成熟,不够彻底,为执法者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具体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修改精神损失赔偿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家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本文试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出发,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进而对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行为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首次确认在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其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也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二、国家侵权赔偿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国家赔偿法据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中,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对于精神损害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也逐渐提升。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我国不仅要保护人民的物质利益,也需要重视精神方面的权益保护。
国家赔偿是我国法律修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以通过赔偿方式来弥补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民事、行政损害。
然而,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其赔偿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包括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额度过低等。
因此,对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赔偿制度和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展开深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基础探究。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分析。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证明和计算方法探讨。
(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案例分析及其实际效果评估。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旨在通过广泛收集相关文献和材料,并以我国法律制度为基础,对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三、研究意义本研究的主要意义在于:(一)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为民众提供更加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社会对精神损害问题的认知度和关注程度,推动进一步的精神损害防范和预防工作。
(三)对于其他类似的公共管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四、研究计划(一)第一阶段:对国家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基础进行探究。
1、概念和定义的界定;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解析。
(二)第二阶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分析。
1、精神损害概念的定义和理解;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第三阶段:赔偿标准、证明和计算方法的探讨。
1、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解释;2、精神损害赔偿证明的要求和证据;3、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裁量规范。
试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确立.doc
试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确立-第三,因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受教育权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宪法外尚无明确的对受教育权予以保护的具体规定,《国家赔偿法》也没有将受教育权纳入其保护范围,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是非常不利的。
如某高中毕业生在暑假期间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查明,该学生没有犯罪。
在被拘留期间,该学生被某高校录取,但因为被拘留而不能到学校报到,学校在了解到情况后撤销了录取通知书。
在这起案件中,该学生受到精神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其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该学生对于因丧失升学机会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赔偿,这无疑是极不公平的。
改变这种状况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将因受教育权受损而引起的精神损害纳入赔偿的范围。
(三)确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虽然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其裁量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受到一定限制。
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标准,可以适当参照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的有关规定。
[15]由于公法中的精神损害与私法中的精神损害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确立两者的赔偿数额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1、致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
所要考虑的是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致害人的获利情况,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受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所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
(3)客观认定标准。
即从社会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doc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探讨-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于每个人都是最神圣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
现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我国是个有重义轻利传统的国家,历来将精神与金钱分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然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着较多缺陷。
本文,笔者拟就此等问题略陈管见,就教于理论和实务界专家。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教科书〈如全国法院业大的民法教程〉所下的定义是,根据民法通则精神,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法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不法侵害人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四种人格权”,没有包括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和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
下此定义的理由有如下几点:1、精神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一种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的范畴。
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而对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面予以救济。
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包括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损害等。
死亡可能使死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可能使受害人产生精神损害。
2、精神损害:受害人的自身感觉和外在表现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鱼垒垒竺!堡!里型..盈国圜霞啊论圉寮赔偿巾的精神损喜赔偿荆废丁恒越摘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已出台,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但是,如何在国家赔偿中真正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形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都是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5.02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2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国家侵权行为而给主体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人身权而产生。
侵害主体财产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伴随性的精神损害,而不是直接性的损害:侵害主体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才是一种直接的精神损害。
笔者同意最后的一种观点。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民事 主 体 因 其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损 害 或 遭 精
受精神痛苦 ,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 和保 护 的民事法律制度 。”l一 [a 也有学者认 为 :精神损害是指 t ( r “ 加害人 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 神活动的损 害。 在法律理论 上. 这种损 害既包括生理上 和心理上的损 害 , 也包 括精神利 益 的损害 。 精神损 害赔偿是 指加 害人 因其侵权行为侵害 了他 人的精神利益而应 承担 的赔偿责任 。”12 [7 28 () p 笔者认为 , 精神损害是 一种无形 的损 害 , 它并不表 现为 受害人物质财产利益 的减损 , 而是表现为被害人精神上的痛 苦或精神上利益 的减损 。其 中, 精神上的痛苦 是指 自然人这
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 的司法解 释为重要 内容 ,而建 立的多层
次 、 方 位 的 法 律 规 范体 系 全 ( ) 神 损 害赔 偿 的 范 围 。 二 精
( ) 一 我国规定精 神损 害赔偿 的现行法律法规 。 1 民法通 则》 . 《 第一百二 十条规 定 :公 民的姓名权 、 “ 肖像 权、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恢复名
前 的法 律 体 系 当 中 尚未 确 立其 主体 地 位 . 就 是 说 法 人 目前 也 不 能提 出精 神损 害赔 偿 请 求 。
害赔 偿 责 任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公 布施 行 ,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的 是
二 、 国现 行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保 护 范 围 我
中对于造成精 神损 害的 , 仅仅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 道歉 而已 , 并不进行物质上的赔偿 。 笔者认为 , 国现行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我 是以《 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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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姓名: 周磊年级: 10秋专业: 法律分校: 武清电大指导老师: 郭玉怀内容摘要精神对于人的生活越来越重要,面对精神遭受的伤害,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个重要方法,是现代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体现,也是各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严重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适用范围、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所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建议作了简明的阐述。
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都极具模糊性,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不堪。
因而,如何正确认识并完善这一制度,于理论及实践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
目录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界定 (1)(一)精神损害狭义说 (1)(二)精神损害广义说 (1)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2)(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确定的范围 (2)(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范围 (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确定的范围 (4)(四)其他法律确定的范围 (5)三、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存在的问题 (5)(一)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 (5)(二)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上的不足 (7)四、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建议 (8)(一)国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经验 (8)(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建议 (9)五、结语 (11)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我国政府、民众对人权及与其相关、相邻的权益认识也日益深化,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随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的精神损害索赔有了确实的法律依据。
而且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文规定,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次在法律上赋予了其实际意义,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有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界定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没有使用精神损害的术语,也未给精神损害予以明确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四种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作规定时仅使用了“损失”一词。
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明确使用了精神损害这一术语,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较大的进步,但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却没有明确。
而学术界给精神损害下的定义也非常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
(一)精神损害狭义说该说认为非财产上之损害与财产之减少无关或应增加而未增加无关;非财产上之损害即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痛苦。
张新宝认为,精神损害,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狭义的精神损害,包括受害人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严重精神反常情况①。
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二)精神损害广义说该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
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权,造成的公民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本文认为,所谓精神损害,应属非财产损害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非财产损害”相对于财产上的损害而言,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者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损害,其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
精神损害具有以下性质:1.非财产性,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而没有易于被辨识的物理特征。
受害人痛苦与其财产的增减无关,不能以金钱计算。
非财产性是其最重要的性质之一。
2.存在的独立性。
就精神损害的存在形式来看,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相伴发生亦可单独发生,因此其具有存在的独立性。
3.精神损害存在的单一性。
精神损害的主体单一,受害人的痛苦是不能被分割的。
精神损害赔偿,广义上是指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等损害后果的赔偿,包括对死亡、残疾等后果的赔偿。
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和其他严重精神反常后果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方式救济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方式。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死亡赔偿和残疾赔偿,它们分别是独立的赔偿请求内容。
①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0~367页。
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了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侵权人其行为的惩罚,使侵权人承担责任,以减轻受害人精神痛苦,填补其精神利益所受到的损害②。
精神损害赔偿所赔偿的是受害人人格利益的损害,而不是财产利益的损失。
在某些财产利益上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原因是鉴于这些财产本身就凝聚着人格的利益。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法律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这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
由于我国民法所规定的人身权只有人格权一种,因此,确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我国民法之人格权的范围。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确定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民法通则》第120条是推定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而不是直接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那么,中国是如何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推定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呢?首先,要先有“侵害”公民和法人具体人身权益的事实,“受到侵害”即为“已经确定的事实”。
其次,从已经确定的事实,可以推断出会造成公民心理或肉体上的痛苦或法人精神利益的损失,这就是“另一个损害事实”。
换言之,从侵犯名誉权等事实和后果来看,必然②朱泉鹰:《侵权行为法案例精解》,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268页。
或可以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或后果。
这种理论上的推论可得到实践上的印证,即如果名誉权等权利被侵害,则必然或可以致使受害人所享有的精神利益受到侵害。
由此,我们认为从已经确定的名誉权等被侵害产生精神损害的事实(或后果),必然或可以推断出受害人存在精神利益受损害的事实(或后果)。
再次,从法理上看,“赔偿损失”包括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120条规定中的具体人身权,是一种精神性权利,学者张俊浩教授称之为“精神性人格权”。
这些具体人格权是以无形的精神性利益为主要特征,那么它们所分别包涵的利益都属于“精神利益”。
利益作为人格的具体内容,是会遭受损失的。
因此在这些精神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产生“精神损失”。
最后, “赔偿精神损失”,也可用“赔偿精神损害”来表示,可以推定为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从侵权角度看,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或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是一种权利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会产生另外一种后果,既可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又可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如心理痛苦、精神痛苦、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不管是积极的损害事实还是消极的损害事实,权利人都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害和赔偿精神损害。
因此,第120条中的“赔偿损失”,既可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可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③因此,可以看出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推定出来的。
这条规定对可以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过于狭窄,不仅未规定对自然人的隐私权、监护权、婚姻自主权等的保护,更未规定对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加以救济。
③高文:《人身侵权法律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22~335页。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自然人、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然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情况酌定。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直接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指出: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自然人或法人提起诉讼要求的,应确定其为精神损害④。
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自然人的思想情感,不可能出现类似于自然人精神损害的痛苦、疼痛等,因此不得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若其名誉、商誉等受到他人侵害而出现财产损失时,得请求财产上的损害赔偿⑤。
这就进一步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概念,进一步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前提。
2001年3月10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则、认定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等因素予以明确规定,它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方式的范围包括: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由监护人起诉请求赔④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04页。
⑤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社2002版,第292页。
偿精神损害的;6.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名誉、荣誉、姓名、肖像的;7.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8.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9.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的纪念物品进行灭失或者毁损行为的,等等。
但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里对赔偿责任进行了扩张,不仅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且将精神损害赔偿还扩展到了某些财产权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确定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