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典型合同和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第26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 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 同。
• 第27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 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 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三、案例分析
• 1、买卖还是承揽?
– 甲按照新购房屋客厅的尺寸,依照乙家具店内陈设的样品, 提出少许改良建议,向乙定做沙发一套。 • 家具生产均为流水批量生产,甲的改良并没能改变这一性 质
– 2、“类型”的特点:
• (1)“类型式概念”无法涵盖人们拟藉以描述对象的一切 重要特征;
• (2)类型式概念所涵盖的特征,在类型式概念中所扮演的 角色的分量中并非绝对。即在类型的判断上,由系争法律 事实之各种特征所构成的整体面貌是否与法律所预定之类 型相符才是决定性的。
• “类型”的外延模糊、不确定,因此在操作上不能以简单 的、纯逻辑的方式行之,而须或多或少地作价值判断
–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
• 第24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 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
• 第25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 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 卖合同。
– a:物中心型承揽: – 劳动与工作物紧密结合(加工制造、建筑工程)、服装定做等。
– b:劳务中心型承揽: – 鉴定、翻译、演奏、理发、美容契约、信息提供契约、运送、教育
• 委托 • 保管 • 运输
• 4、组织型契约
– 合伙 – 联营
– 5、新类型合同(-ing) • 保理合同(factoring) • 融资租赁合同(leasing) • 特许经营合同(franchising) • FIDIC合同条件(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enieurs Conseils) • 旅游合同 • 消费者合同
– 法院判决: • 原告的车辆在保管期间被损坏,宜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 务.赔偿修理费338元和误工费78元。停车场负责保管车 辆,但没有保管这些不能预先知道的未知物品的义务。
– 思考:收费停车场的法律性质 • 有偿保管 • 场地租赁
– 4、赠与还是借款?
• 甲男与乙女1997年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了两套住房:第一 套是2001年在世纪城购买的房产,登记产权人为甲男,第 二套是2004年在万国城购买的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为乙女。 2006年8月,甲乙二人感情不合开始分居,2006年12月, 乙女提出离婚。甲的父母得知后这一消息后,以二人买房 时曾向其先后借款50万元和84万元为由到法院起诉。甲之 父母向法院出示了甲男于分居期间(2006年10月6日)写 的借据:“至今我还欠父母134万元购房款,万国城84万, 世纪城50万。”但乙女对此借条不予认可,指出这笔房款 是甲父母在其购房时主动赠与用以缴纳首付款的,根本不 存在借款关系。
– 法院判决:
• 原被告之间应属于借用关系,当使用物不存在瑕疵时,超 市已尽到相应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
– 3、宜家停车场案:
• 2007年4月13日,郭某驾驶自己的本田雅阁前往宜家购物, 将车辆停放在宜家的免费停车场内。正在购物时,广播中 播报其车牌号。其返回停车场发现原本关闭的四个车窗都 已落下。而且车内后备箱内的摄像机和皮包都已丢失,价 值1.4万元,所有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也均丢失。其立即报 警,要求宜家索赔。但宜家表示,其在停车场前后均设有 门禁,在发现车窗被打开时他们也及时通知了郭某,已经 尽到了保管义务,停车场并不能保管顾客的贵重物品,郭 某虽出示其丢失物品的发票,但并不能证明这些物品当时 确实存放在车上。
– 黄茂荣
• 在认定当事人所缔结之契约为何种类型时,首当斟酌当事 人之真意,而后将其归属于最适当之契约类型中,如此方 不致指鹿为马,而违反当事人合意所要达成之法律效果。
– 例如: • 买卖约定免支付价金,当属赠与; • 租赁约定不支付租金者,则属使用借贷; • 不动产让与担保中如约定不移转占有,则沦为抵押。
–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 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的除外。
– 法院观点: • 如无法证明属于借款关系,本案所涉及的情况应认定为赠 与。
第八章 典型合同与合同性质的认定
一、典型合同的类型化
• 1、移转所有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契约
– 物之所有权移与价款的交换: • A、有偿:
– 买卖 – 借款
• B、无偿:
– 赠与 – 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 物之所有权与物之所有权的交换 • 互易
• 3、劳务型契约
– 从属劳动型: • 雇佣
– 独立劳动型: • 承揽:
– 买卖和承揽的区别:
• 买卖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使买受人取得权利
• 承揽之目的在于工作物之完成,属于劳务契约,至于工作 物所有权之移转为其从属的义务。
• 德国债法修改:
– 买卖和承揽之间的范围是流动的。
• 日本学者大村敦志则具体指出,买卖和承揽有两点主要区 别:
– 1.二者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同。 – 2.承揽合同中定做人享有中途解约的权利,而买卖合同中则无任
意解除的可能。
• 只有消费者买卖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在承揽中则不发 生消费者保护的问题。
– 2、保管与借用:超市自动保管箱的性质
• 原告去被告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皮包寄存在该超市 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内。其购物结束后按密码条的提示输入 密码时,却无法打开柜门。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原告制定 的柜门后,发现寄存柜已空。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超市要求顾客将个人财务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 寄存柜内,属于无偿保管关系。而被告认为,无偿提供的 寄存柜是为了存放个人零星物品,应属于无偿借用关系。 而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害,超市对物品的遗失并无过错,因 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 作为“类型”的典型合同
• 契约类型的形成,并非将契约成立生效的要件,僵化而一 成不变的列举出来,而仅为类型特征的描述,具有开放性。 契约性质上认定的这一特点与民法中的那些缺乏弹性的概 念,差别甚巨。如“成年”、“结婚”等。
• 契约类型的判断,具有弹性与变化,其不仅涉及契约类型 的构成,也与契约性质的决定目的,息息相关。 (陈自强)
– 分期付款买卖 – 无店铺买卖
– 远程买卖 – 上门买卖 – 邮购买卖 – 电视购物等
二、“概念”与“类型”
• 1、 “概念”
– 1)“确定的法律概念” • 其所指的法律事实的特征已被穷尽罗列,从而系争法律事 实是否得涵摄于某一法律概念下,可单纯地通过逻辑推论 加以确定。这是法律所称的。
– 2)“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 但由于法律上所运用的概念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方法论 上谓法律运用的概念几乎都是不确定的。 • “类型”(式概念)就属不确定概念中的重要类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