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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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者检修需局部停水或者降低水压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造成突发性停水时,自来水分司必须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凡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者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的单位,须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用户需要改装供水管道和总水表、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及更名过户等,均须到自来水分司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凡申请开户用水和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自来水公司交纳增容费。
第十五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当按月查录水表,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还应交纳计划外水费。
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10729(颁布时间)
19910729(实施时间)
19940421(失效时间)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文号)
济南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质管理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七)直接在公用管道上装泵抽水的;
(八)妨碍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自来水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性。

35供水服务要求。

35.1用户申请35.2供水合同。

35.3供水定价。

45.4供水质量。

45.5供水量。

55.6供水压力。

55.7供水稳定性。

55.8供水安全。

65.9供水应急。

65.10供水信息公开。

6 6服务管理。

76.1服务机构。

76.2服务人员。

76.3服务流程。

86.4服务标准。

86.5服务评价。

86.6服务投诉处理。

9 7监督检查。

107.1监督检查职责。

107.2监督检查内容。

107.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1附录。

11附录A规范性)供水服务流程图。

11附录B规范性)供水服务评价指标。

12前言为规范城镇供水服务行为,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的要求和管理,适用于城镇供水服务的所有环节和主体。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的要求和管理,适用于城镇供水服务的所有环节和主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以下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需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各项修订版均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A。

4总则4.1安全性城镇供水服务应保障用户用水安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2及时性城镇供水服务应及时响应用户用水需求,保障用户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

4.3便利性城镇供水服务应为用户提供便利的用水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4.4准确性城镇供水服务应提供准确的用水信息和服务,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给用户带来损失。

4.5透明性城镇供水服务应息,接受用户监督,保障用户知情权和参与权。

5供水服务要求5.1用户申请用户申请城镇供水服务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2供水合同城镇供水服务应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3供水定价城镇供水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供水定价,公开供水定价标准。

5.4供水质量城镇供水服务应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准则

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准则

精心整理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济南市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提高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技术标准2.1 管网技术标准2.1.1 水压保障城市公共供水压力符合山东省行业标准,即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

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8%(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降压断水的情况)。

承载1000户居民以上的小区,不应出现低压片区。

因地面标高较高而导致水压不足的集中区域,如区域内居民用户超过2万户,或区域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或用水量达到2万立方米/日的,建设单位应投资组供水(测压平)管道及配件,合理配置管网供水负荷,降低管网漏耗,提高供水安全性。

供水管材给水系统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和配件。

管道施工和维修各供水企业在管道施工和维修过程中,要逐步掌握和推广管道施工与维修的新技术,尽可能减少管道施工和维修对现有用户、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的影响。

管网维修坚持少停水、无污染、快速有效的原则。

供水管网的抢修及时率大于97%。

漏损控制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维修供水管网故障。

管网故障专新,执种形户。

8点除外)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并征求客户对服务人员的意见。

服务过程中,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用户。

3.8.3 着装企业入户服务人员着统一工装,衣着整洁,左胸位置烫印“市政公用”字样,佩带胸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佩戴胸卡符合下列要求:(一)第一行印“济南市政公用”;(二)第二行印“供水企业名称”;(三)持证人员的姓名或工号;(四)持证人员的照片;(五)监督投诉电话;(六)发证单位名称及公章。

3.8.4 接待企业直接与用户接触的窗口服务人员、客服人员、抄表人员、维修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业务人员须具有职业所必需的上岗资格证书。

服务窗口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内和上门服务时,须身着整洁的企业标识服,配戴有企业统一标志的工作牌。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性要求也越来越高。

公共供水服务规范是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用水需求,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供水服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一、供水质量规范1.水质检测:供水公司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公布检测结果。

2.水源保护:供水公司应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严禁排放污水和危险废物,确保水源水质安全可靠。

3.水质净化:供水公司应采取必要的净水工艺,确保供水经过过滤、沉淀、消毒等处理工序后,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水质。

4.严禁二次污染:供水管道、水箱及相关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严禁由于设施污染造成的二次污染。

5.供水设施维护:供水公司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工作,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质量的稳定。

1.供水服务公平公正:供水公司应确保供水服务向所有用户提供平等的待遇,不因用户的身份、地域而有任何差别对待。

2.供水可靠性:供水公司应确保供水设施运行稳定,避免供水中断,减少因供水故障引起的用户生活和生产的困扰。

3.供水通知公告:供水公司应及时发布供水通知和公告,告知用户供水时间、供水设施维修等信息,提前安排用户的用水计划。

4.用户用水需求反馈:供水公司应建立用户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对供水服务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并做好回馈工作。

5.应急供水:供水公司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向用户提供紧急供水服务。

三、供水价格规范1.价格公示:供水公司应定期公示供水价格,明确水量计量方式和费用构成,确保价格透明公正。

2.价格合理性:供水价格应合理反映供水成本和服务质量,不得虚高或以低价竞争导致供水质量下降。

3.价格调整公告:供水公司调整供水价格时,应提前公告,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用户有足够时间做出相应调整。

四、供水安全规范1.供水设施防护:供水公司应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防止破坏和恶意破坏行为导致供水故障和供水中断。

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规范

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规范

XXXX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规范第一章供水水质一、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城市供水水质合格率100%O二、每月委托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确保各项水质指标达标。

城市供水水质不能达标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章供水服务三、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确认供用水关系,规范供用水行为,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供水服务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角等规章制度,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不予受理的业务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供用水协议约定的贸易结算水表显示的用水量计价收费。

六、抄表收费人员向用水单位出具用水量通知单及收费发票,抄表准确率达到99%以上。

七、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需停止供水的用户,提前向用户下达书面停水通知。

第三章供水服务人员八、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热情、不推诿、搪塞。

九、服务人员入户服务时,主动向用户说明来由,并出示相关证件,征得用户同意后入户服务。

十、服务人员着职业装,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用语。

十一、为用户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

第四章供水设施维修与抢修十二、结算水表报修的,公司业务部维修人员在24小时内到场维修。

水表不能修复的,予以更换。

十三、因施工、设备维修等计划性原因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时,提前通知用户做好处储水准备;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原因停止供水,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十四、接到漏水或爆管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

水管直径在30Omm以下的修复时间不超过24小时;水管直径在30Omm-800的,修复时间不超过36小时;水管直径在100Omm 已上的修复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由于交通、道路或其他障碍无法进行修理以及不具备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除外)十五、抢修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后需设置施工围挡,文明施工,夜间设置警示灯,减少对城市交通影响。

供水行业2024综合服务协议

供水行业2024综合服务协议

供水行业2024综合服务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目的1.2 协议双方1.3 协议期限第二条服务内容2.1 供水服务2.2 维护与修理2.3 水质监测2.4 客户服务第三条服务标准与质量3.1 供水压力3.2 供水质量3.3 维修响应时间3.4 客户满意度第四条服务费用4.1 水费计价4.2 费用支付方式4.3 费用调整机制4.4 滞纳金规定第五条维护与修理5.1 维修责任5.2 修理范围5.3 紧急维修5.4 维修质量保证第六条水质监测与控制6.1 监测频率6.2 水质标准6.3 异常处理6.4 水质信息公开第七条客户服务7.1 客户咨询7.2 投诉处理7.3 服务7.4 用户培训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判定8.3 违约赔偿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程序9.3 仲裁申请9.4 法律适用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0.1 变更条件10.2 终止协议10.3 终止后的事宜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11.2 保密义务11.3 例外情况第十二条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12.1 法律效力12.2 适用范围12.3 语言版本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双方签字13.2 附件列表13.3 生效日期第十四条合同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供水行业2024综合服务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双方长期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1.2 协议双方甲方:(供水公司名称)乙方:(客户名称)1.3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协议期满后自动续约____年。

第二条服务内容2.1 供水服务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供水服务,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2 维护与修理甲方负责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济南市城市供水服务标准 试题

济南市城市供水服务标准 试题

1、《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2、城市供水压力管网末梢不低于, 压力合格率不低于。

3、因地势较高、且区域用户超过2万户的应自建或。

4、供水面积不足10平方公里的至少设置测压点。

5、供水管网的抢修及时率应。

管网故障自报率应≥。

暗漏检出率应≥。

6、水量异常波动指,总表用户月用水量超过,户表用户月用水量超过。

7、建立抄表复查制度,复查率不低于。

8、用水单据主要有、、及等四种。

9、供水企业应至少提供、两种收费方式。

10、欠费违约金的总数不得超过。

11、供水企业应于用户签订合同。

12、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水价必须按照执行。

13、供水企业受理业务时应公开六项内容是:、、、、、。

14、小白热线号码是,应与、服务热线协调联动。

15、供水服务在接到委托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

16、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符合的要求。

17、上门服务时的文明用语包括:、、、、。

(举出五句)18、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不得。

19、窗口人员接听电话,必须在铃响声内接听来电,完毕应道20、对新闻媒体曝光的供水问题,必须于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反馈结果。

21、水费缴纳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

22、管网维修应坚持的原则23、管网改造与更新,应优先改造先改造、的管段。

25、供水水质9项重要指标是:、、、、、、、、。

26、管网水、、、常规四项指标,每月检测不应少于次。

27、直径在100mm-300mm以下的供水管道,修复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28、贸易结算水表坏表、冻表,一般应在内完成更换。

29、管网末梢水应至少排放一次。

30、计划停水时间超过,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31、供水企业实施较大范围的停水或降压时,应提前通过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

内容包括:、、、。

32、供水企业应以显示水量向终端用户收费。

33、抄表周期,直径25mm以上,不得超过;直径不得超过两个月。

34、估计水量,应按用水量,或按用水量合理确定。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届〕第15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4月30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取水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配置、综合利用,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节约用水意识,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规

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规

XXXX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规范一、总则1.1为规范城镇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镇供水经营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是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考核、监督的重要依据。

1.3本规范是城镇供水企业和从业人员从事供水服务的行为规范。

1.4城镇供水企业的供水服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供水质量2.1水质2.1.1选用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水源应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选用地下水作为应饮水水源应符合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2.1.2供水水质应符合CB5749—202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1.3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供水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经净化处理后,常规四项(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浑浊度)水质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4.14新建水厂、新建供水管网、旧供水管网改造后及复用的供水设施,在并入所属供水管网运行前,必须冲洗、消毒,符合水质标准后方可并网供水。

2.15清水池顶部种植植物的,严禁施用各种肥料和农药。

严禁在顶部堆放污染水质的各种物品和杂物。

新建供水构筑物或重新启用的构筑物必须经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1.6水质检测结果的日报、月报、年报按规定时间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如遇水质超标情况应附处理后的分析报告。

2.17供水水质应接受社会监督,检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2.2供水压力2.2.1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低于O.14Mpa,保障普通居民住宅楼用水。

三、经营与服务3.1营业服务3.1.1业务受理部门应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公地点、办事程序、受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3.1.2业务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告知中应明确受理或不受理的原因。

3.1.33业务人员应持有与执业相符合的职业资格证件。

3.1.4工作人员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热情,对用户提出的问题不应推诿、搪塞。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的人口不断增加,对公共供水服务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确保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得到满足,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护水资源的稳定供应,制定一套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针对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规范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供水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1.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供水压力、供水水质和管网布局等指标,确保供水设施建设质量。

2.城市供水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对设施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供水持续稳定。

二、供水水质和水量保障1.城市水源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城市供水量应根据人口需求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控,确保供水充足满足市民日常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

三、供水服务质量管理1.建立健全供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供水服务的目标和指标要求,并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对服务质量达标的供水企业予以奖励,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供水企业予以处罚。

2.城市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网络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供水网络的完好,防止漏水和破损现象的发生。

四、供水服务方案和价格制定1.城市供水服务方案应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模式,满足市民的个性化需求。

例如,提供24小时不间断供水的服务、提供家庭用水和商业用水分开计量的服务等。

2.城市供水价格应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制定,确保供水企业的合理获利,同时也要兼顾市民的承受能力。

五、供水服务宣传和教育1.加强对市民的供水知识宣传和教育,引导市民合理使用水资源,提倡环保用水和节水理念。

2.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供水服务宣传活动,增强市民对供水服务的认知和满意度,提高公众对供水服务的信任和依赖。

六、供水服务应急响应和危机管理1.建立供水服务应急响应机制,对可能影响供水服务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和处置,确保供水服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城市供水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22年4月29日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37/T940-2007)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940—2007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1月20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水业公司、临邑县供水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王冠、李继春、姜力、李瑞仙、李强、周广安。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的定义、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贸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二次供水二次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用户用水需求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37/T940-2007)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940—2007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1月20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水业公司、临邑县供水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王冠、李继春、姜力、李瑞仙、李强、周广安。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的定义、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贸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二次供水二次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用户用水需求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4?供水水质与压力基本要求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优质的供水服务。

【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壹条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壹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且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运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和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于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于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壹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方案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壹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供水企业服务规范

供水企业服务规范

供水企业服务规范一、导言供水企业是为了向用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供水服务而存在的。

为了更好地规范供水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二、服务内容1.供水质量保障供水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可饮用水级别。

供水企业应严格遵守水质监测标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及时发布检测结果,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2.供水设施维护供水企业应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供水企业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3.施工管理供水企业应对新建、改扩建供水设施的施工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艺流程正确,杜绝质量隐患。

供水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施工许可程序,确保施工安全有序进行。

5.安全生产管理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供水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供水过程中的安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服务原则1.法律合规原则供水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供水企业的社会责任。

不得擅自改变供水设施的用途和水质标准,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滥用权力。

2.客户至上原则供水企业应将用户需求放在首位,及时响应用户的服务需求,提供及时、准确、周到的服务。

供水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及时掌握用户用水情况,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

3.公平公正原则供水企业应公平对待各类用户,不得因地域、行业、背景等因素歧视用户,不得搞特权化服务。

供水企业应建立公平的水价机制,确保价格合理公开,不得乱收费。

4.信息透明原则供水企业应主动向用户公开供水数据、水质检测结果、服务标准等信息。

供水企业应建立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及时回应用户的询问,推动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

四、服务措施1.周期性维护: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防范故障和事故发生。

2.异常处理:供水企业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供水故障和异常情况给予及时处理和修复,确保用户正常用水。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

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概述:城镇供水行业是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行业。

为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便捷,制定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质要求、供水设施维护、投诉处理等。

一、水质要求:1. 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企业应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对于水质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善,并及时通知用户。

2. 水质监测和报告: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并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用户公示。

3. 应急预案:供水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水质事件,并及时向用户公告相关信息和应对措施。

二、供水设施维护:1. 管网维护: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水管网,确保管网无渗漏、无杂质积聚,保证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2. 设备维护: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定期检修和保养水源设备、水泵设备、净水设备等,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随时供水。

3. 安全设施: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三、供水服务:1. 用水咨询:供水企业应设立用水咨询热线,解答用户的用水问题,并提供用水技巧和节水知识。

2. 定期通知:供水企业应定期向用户提供供水信息、用水须知和水费缴纳通知等服务信息,确保用户及时了解供水情况。

3. 供水效率:供水企业应提高供水效率,减少供水中的损失,确保居民正常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四、投诉处理:1. 投诉渠道:供水企业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并向用户公示,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进行投诉。

2. 及时处理:供水企业应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投诉结果应向用户进行反馈。

3. 客户回访:供水企业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定期向用户进行回访,了解用户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

结论: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对于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提高居民生活品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xx年2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xx年4月21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规划和工程建设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

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37/T940-2007)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940—2007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1月20日实施)前?言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水业公司、临邑县供水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王冠、李继春、姜力、李瑞仙、李强、周广安。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的定义、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3.2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贸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3.3 二次供水二次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用户用水需求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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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
务准则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济南市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提高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济南市主城区内城市供水的经营、服务、管理及行业监管。

1.3供水行业服务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均等、优质的供水服务。

1.4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CJ/T 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安全供水调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技术标准
2.1 管网技术标准
2.1.1 水压保障城市公共供水压力符合山东省行业标准,即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
0.14MPa。

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8%(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降压断水的情况)。

承载1000户居民以上的小区,不应出现低压片区。

因地面标高较高而导致水压不足的集中区域,如区域内居民用户超过2万户,或区域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或用水量达到2万立方米/日的,建设单位应投资组织建设片区统一的加压泵站或高位水池。

供水企业在保证管网服务压力的同时,应优化调度,防止局部管网压力过高引发的爆管事故。

2.1.2 测压点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按供水面积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供水面积不足 10平方公里的至少设置两处。

各检测点均应连续测定并记录压力值(测压点的位置,应适当考虑所测区域的最不利点,检测压力要能够代表所测区域的整体水平)。

测压点要设置在供水干管末梢、供水管网的重要节点、敏感区域的供水管节点等位置,如供水干管的汇合点、不同水厂供水区域的交汇点及各边缘地区、人口密集区域。

2.1.3 管网压力要求出厂压力:制水公司出厂水压力须满足城市供水管网要求的服务压力和水量。

管网压力:须符合山东省行业标准,即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
2.1.4 管网建设与管理标准供水企业须逐步完善供水管网系统,更换破损供水管道及配件,合理配置管网供水负荷,降低管网漏耗,提高供水安全性。

供水管材给水系统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和配件。

管道施工和维修各供水企业在管道施工和维修过程中,要逐步掌握和推广管道施工与维修的新技术,尽可能减少管道施工和维修对现有用户、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的影响。

管网维修坚持少停水、无污染、快速有效的原则。

供水管网的抢修及时率大于97%。

漏损控制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维修供水管网故障。

管网故障自报率≥15%。

设置管网检漏机构,配备专业检漏人员和检漏工具仪器,或委托专业检漏机构,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做好供水管网的查漏、探漏、防漏工作,并定期协助大用户开展
查漏、探漏工作。

暗漏检出率≥30%。

有计划实施供水管网改造与更新,优先改造漏损严重、爆管频繁的管段,减少长期漏损和事故漏损。

直径100mm 及以上供水管道的单位管长漏水量≤3m /(km·h),自然爆管事故率≤常波动通知单、水费发票或对账单等。

用水单据须清晰明了地标明应通知用户的信息、用户响应时间、超过时间未响应的补救措施、不响应的后果、供水企业联系咨询电话。

因用水单据未明确注明用户响应时间而导致用户超期未响应的,供水企业不得执行“不响应的后果”。

用水单据可采用投递、电话通知、发送手机短信、张贴等多种形式。

供水企业采取单据投递以外的其他派发方式,须将派发方式事先告知用户。

供水企业建立回访制度,每季按0.5%—“请您”、“您好”、“请原谅”、“打扰您”、“谢谢您的合作”、“再见”等文明服务用语。

安装、维修人员完成相关服务后,主动清洁服务现场。

服务完成12小时内(夜间9点至早上8点除外)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并征求客户对服务人员的意见。

服务过程中,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用户。

3.8.3 着装企业入户服务人员着统一工装,衣着整洁,左胸位置烫印“市政公用”字样,佩带胸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佩戴胸卡符合下列要求:(一)第一行印“济南市政公用”;(二)第二行印“供水企业名称”;(三)持证人员的姓名或工号;(四)持证人员的照片;(五)监督投诉电话;(六)发证单位名称及公章。

3.8.4 接待企业直接与用户接触的窗口服务人员、客服人员、抄表人员、维修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业务人员须具有职业所必需的上岗资格证书。

服务窗口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内和上门服务时,须身着整洁的企业标识服,配戴有企业统一标志的工作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接待用户时主动、礼貌、热情,不推诿、搪塞。

接听客服电话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电话铃响3声内接听来电,电话交流完毕应礼貌道“再见”±x%)-m (1)式中:Q——应退或补的水量; m——水表计量水量; X%——Ⅱ类水水质的合格程度。

城市公共供水的地下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规定的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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