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7•【文号】卫医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4•【文号】卫医政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要求,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临床检验质量,我部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设医学检验所。
现将《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人口、地理环境、交通和医疗机构布局等具体条件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对医学检验所的数量和布局进行规划,并严格执行。
二、医学检验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其执业登记机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医学检验所只接收医疗机构提供的标本,并向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报告和医学检验结果咨询,不接诊患者。
四、医学检验所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检验服务前,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患者准备,标本采集、储存、运送、接收、检测,检验报告的出具和应用,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事故争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医学检验所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并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开展的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客观。
六、医学检验所开展临床基因扩增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验等特殊检验项目的,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学检验所所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医学检验所是对取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该机构可同时开展病理学检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卫办医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现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
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五、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广大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
各地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实施办法,提升群众就医体验,打造优质高效的就医环境。
二、建立结果互认体系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优先选取稳定性好、高值高频的检查检验项目进行互认。
有条件的省份之间可以联合制定工作方案,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纳入互认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各地要做好互认机构、项目的公示公开,便于群众查询了解。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川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预防为主和中西医并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引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发展,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公平可及、方便可负担的高品质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优质资源更加丰富、区域布局更加均衡、中西医发展更加协同、防治结合更加紧密,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显著提升。
到2035年,形成与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的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保持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实施医疗卫生能力现代化行动(一)提高公共卫生专业服务能力。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第一章病历书写基本要求第一节病历类型与组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一、病历的类型(一)按种类:分为门诊病历、门诊手册、急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为运行病历和出院病历。
二、病历的组成(一)门(急)诊病历的组成1、病历首页(手册封面)2、病历记录3、化验单(检验报告)4、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二)住院病历的组成1、住院病案首页2、入院记录: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3、病程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会诊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4、知情同意书:包括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等,5、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6、体温单7、辅助检查报告单:包括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病理报告单等各种检查报告。
第二节病历书写基本要求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二、按照规定的格式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包括上级医师修改病历)。
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取消医嘱用红色墨水笔标“取消”字样。
四、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五、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6•【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关于“一单通”等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规定
关于“一单通”等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规定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节省医疗资源,降低医药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在医疗机构间实行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现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订本试行规定,望各科室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一、“一单通”及其他检查结果互认条件1.参加省检验质量控制和评价合格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加“质评合格,省内参考”字样后的临床检验结果(一单通)。
2.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医学影像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表现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检查结果不予认可的判断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者。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者。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输血、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实施前),难于把握者。
4.急诊、急救者。
三、“一单通”及其他检查结果互认程序1.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提供的检验报告,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属于认可范围、符合认可条件者、又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在不影响正常诊断治疗情况下,门诊就诊者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检查结果等)。
住院患者认可检验单或复印件入病历保存,病历评价和质控不将其列为缺陷病历。
2.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医学影像资料,凡拍摄部位正确、影片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的X光片以及CR、CT、MRI等,病人病情稳定未出现异常变化的,可根据该影像学资料作出诊断结论;门诊就诊者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检查结果等)。
住院患者认可检查报告单或复印件入病历保存,病历评价和质控不将其列为缺陷病历。
3.符合认可条件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临床医师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三基三严培训病历书写上课讲义
·我省实行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执行卫生厅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 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 卫医字〔2006〕32号)。凡被列入全省临床检验 “一单通”名单的临床实验室被认可专业的检验 项目报告,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 允许的时间,在不影响正常诊断治疗,检验单据 或复印件可存入病历作为诊疗依据,病历评价和 质控不得将其列为缺陷病历。对于影像学检查, 凡拍摄部位正确、影片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的X线片以及CR、CT、MRI、核医学成像(PET、 SPECT),患者病情稳定未出现异常变化的不应 重新拍片,可根据该影像学资料作出诊断结 论, Company L
在后面;并发症列于有关疾病之后,伴发症排列
在最后。不要遗漏不常见的疾病和其他疾病的诊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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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应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部位、病 理生理诊断、疾病的分型与分期、并发症的诊断 和伴发疾病诊断。有些疾病一时难以明确诊断, 可用主要症状或体征的原因待诊或待查作为临时 诊断,如发热原因待查、腹泻原因待查、血尿原 因待查等,并应在其下注明可能性较大的疾病名 称,如“发热原因待查,肠结核?”
·②体格检查:重点检查上次所发现的阳性体征及其变化情 况,并记录新发现的体征。
· ③辅助检查结果:对上次做的辅助检查报告结果加以记录。
· ④诊断:无变化者可写“同上”或不写,有改变者应写新
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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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治疗处理意见及医师签名:同初诊。
·5、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诊 。第一次在某科就诊按初 诊病历记录要求;随诊、复诊、取药的门诊记录按复诊病 历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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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记录书写要求及格式
发热原因待诊、腹泻原因待诊、血尿原因待诊等,并应在其下注明可 能性较大的疾病名称,如“发热原因待查,肠结核?”
(十)医师签名 入院记录由经治医师(执业医师)书写签名
二、入院记录书写格式
入院记录
姓名:
出生地:
性别:
职业:
年龄:
入院日期:
民族:
记录日期:
婚姻:
病史陈述者:
主诉:
现病史:
既往史:
个人史:
书写现病史时应注意: 1、现病史描写的内容要与主诉相样相符。 2、书写应注意层次清晰,尽可能反映疾病的发展和演变。
3、凡与现病直接有关的病史,虽年代久远亦应包括在内。 (四)既往史 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 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 或药物过敏史等。 书写既往史时应注意: 1.与本次疾病无紧密关系,且不需治疗的疾病情况应记录在既 往史中,仍需治疗的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予以记录。 2、应记录心、脑、肾、肺等重要脏器疾病史,尤其与鉴别诊断 相关的。 3、对患者提供的诊断、手术名称、过敏药物需加引号(“”)。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 药物(用量及年限)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 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尤其应详细记录与诊治相关的个人 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 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 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 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如已死亡,应记录死亡原因及年龄; 如系遗传病,应至少询问记录三代家庭成员。
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超声病理检查资料(材料)互认工作规定(试行)
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超声病理检查资料(材料)互认工作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减少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看病就医获得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安全底线,提高医疗质量医学检验结果和影像超声病理检查资料(材料)互认识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安全。
加强临床检验和医学影像、超声、病理等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学检验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服务以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为前提,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等候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减少就医负担。
凡属于互认项目且检验检查质量达到要求的,其检验检查结果在医疗机构间均具有相同的有效性,促进全系统医学检验检查工作同质化、标准化,努力实现实时查阅和互认共享。
(三)坚持统筹兼顾、逐步动态调整优先将参加国家级或**级质控、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纳入互认内容。
结合实际,逐步动态调整互认项目。
二、互认项目(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的检验项目:1.临床生化(23种,未经医学干预,24小时之内)。
包括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酎、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丫-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载脂蛋白A,载脂蛋白B,镁测定,铁测定。
2.临床免疫(10种,未经医学干预,1周之内)。
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术前和输血治疗除外)、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丙肝病毒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梅毒抗体(术前和输血治疗除外)、艾滋抗体(术前和输血治疗除外)、甲胎蛋白、癌胚抗原、人绒毛膜促性腺素、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3.临床血液、体液(27种,未经医学干预,24小时之内)。
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与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制度与实施细则建立医院间检验报告互相认可制度,是减少病人费用支出、缩短诊断时间、提高诊疗效率、节约医疗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减轻了患者医疗费负担,体现了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理念。
根据国家卫生部、陕西省卫生厅相关文件要求,我院将逐步开展此项工作。
一、基本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尊重疾病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改善服务、提高水平的原则。
二、实施细则1、检查和化验科室的规范化。
要实现医院间检验报告互相认可,必须保证临床检验的质量。
只有经法定机构审核认证的检验科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才可以被其他医疗机构认可。
2、检验报告的规范化。
化验报告必须有医院名称、检查项目、申请人及申请日期、报告人及报告日期、检验结果、检验方法、正常值等。
检查报告除以上项目外,还要有科室、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这些磨练与考验使成长中的青少年受益匪浅。
在种入院诊断、检查部位、检查所见、印象等内容。
还要有医院的检验报告专用章。
3、分层级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在互认制度的应用中,要充分地考虑实验室检查结果可能出现的不准确性和受检者的生理病理情况的可变化性,以及技术操作的复杂性。
4、要明确认可条件与程序,规定拒绝认可及再次检查的适应情况,制定相互认可引起的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强化互认检查项目结果的可溯源性,若确实有一方结果不符,其责任由不符方承担。
5、参加互认的检查项目: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1)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 、SPECT、CT、MRI、DSA等。
2)部分超声检查项目,包括:(1)颈动脉彩超检查(2)心脏瓣膜疾病的彩超检查(3)腹部、盆腔内较大的占位性病变的彩超检查(4)浅表软组织较大肿块的彩超检查第二类:临床检验类项目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血清蛋白电泳、只有凭借毅力,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pptx
山东省卫生厅
2009年7月11日
附件列表:
卫独创电[2024]124号
中心和国家机关发电
发电单位卫生部
签批盖章马晓伟
等级特提•明电
卫独创电[2024]124号
中机发776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lNl流感 医院感染限制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⑴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⑵在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然后将卫生纸丢入医疗废物容器。
⑶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运用清洁剂洗手或者运用消毒剂消毒双手。
4、指定医疗机构依据实际工作条件设置隔离病区。详细要求包括:
⑴将整个病区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卫生间、男女更衣室、浴室 以及储物间、配餐间等,潜在污染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内走廊等,污染区包括病室、处置 室、污物间等。
⑴应将患者安置在具备有效通风条件的隔离病房内。
⑵隔离病房的门必需随时保持关闭。
⑶隔离病房应设有专用的卫生间、洗手池。
⑷用于疑似患者的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实行专人专用。非专人专用的医疗器具在用于其他患者 前,应当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⑸隔离病房配置消毒剂。
⑹隔离病房应当设立明确的标识。
3、对患者应当进行培训和指导。详细内容包括:
1、发热门(急)诊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立发热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刚好引导相关患者到发热门(急)诊就诊。发 热门(急)诊应实行如下措施: ⑴独立设区,出入口与一般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
⑵候诊区应当通风,其空间应能够满意患者候诊须要。 ⑶有备用诊室。 ⑷设隔离卫生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川办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6〕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科学统筹全省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满足全省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推广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治未病”理念,保障人人享有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医院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医院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医院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一)、医院不理解部分法律的风险(二)、医院不能正确对待法律冲突的风险(三)、医院替人买单的法律风险(四)、医疗违法的法律风险(五)、好心背后的法律风险(六)、医院惯例的法律风险(七)、片面尊重患方权利的法律风险(一)、医院不理解部分法律的风险1、医院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2、医疗纠纷赔偿方面的法律风险3、医院不履行急救的法律风险1、医院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
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司法中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证据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我国的医疗诉讼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医院必须对自己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证据对医院来说尤其重要。
在诉讼中,如果医院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很有可能导致败诉。
一起利用医院举证责任敲诈医院案基本案情:原告曹某1999年3月3日在我院门诊查抗-HCV阴性,3月5日因纵隔肿瘤住医院胸外科,3月10日手术,输血600毫升,3月19日出院。
检查结果互认方案
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医疗负担,根据《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成卫计办〔2016〕182号)的要求,我院决定在全院进一步推进同级、上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医疗费用,特制订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在同级医疗机构开展医学影像检查、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开展互认工作。
二、完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一)健全工作制度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是一项以科学为基础、以质量为保证、以标准化管理为前提的系统工程。
各科室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检查、检验质量,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二)严格质量控制医院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
(三)规范管理工作各科室一方面要落实好对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另一方面要保证本单位的检查、检验质量,杜绝同一检查、检验项目在同一单位的不同部门重复检查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应记载在病历中,记载内容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还应该留存相应的检查、检验资料(可留复印件)。
三、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浙卫办医[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0〕23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积极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卫生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建立健全各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完善全省质控网络,充分发挥质控中心的作用,推进本辖区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省级质量控制中心要发挥各专业质控网络的作用,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专业手段,通过建立信息资料数据库等方式,对医疗质量全过程实施动态控制与管理。
相关质量控制中心要将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执行情况列入质控检查项目。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7〕157号)要求,认真执行并切实做好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四、请各市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执行情况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蔡利辉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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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321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单位,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办公厅“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促进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负担,方便群众就医,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要尊重医学科学规律、注意病情变化,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
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需保留的应保存。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八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
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现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
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五、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