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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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321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单位,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卫生部办公厅“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促进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负担,方便群众就医,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要尊重医学科学规律、注意病情变化,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需保留的应保存。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八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
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现就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以下简称检查互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
二、在医疗机构间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的有效措施。
三、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五、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互认;参加省级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检查互认。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