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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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思考

[摘要]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办工作干扰大、阻力大。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固有的弊端和缺陷。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反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反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的概念

反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制。这是一种符合渎职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二、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中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一些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办理反渎职罪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只注重本院或反渎职侵权部门自身的力量,而忽视了与其他院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联络,遇到跨区域、智能化、关系复杂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形不成打击的优势和合力,使过去那种二三个人为一组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侦查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院侦查骨干的能力水平各有特色,有的擅长抽丝剥笋、外围取证,有的擅长审讯罪犯、突破口供,有的擅长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有的熟知某一系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和规律等。如果各自为战,不但整体合力不强,而且侦查人员个性化的特长和优势难以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很难实现优势互补。

另外,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担任着领导职务或某一个方面主管职责。由于这类人员身份特殊,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给基层院查办案件带来一定困难。一是亲属、朋友、同乡、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网形成的“保护层”使案件查办工作极易陷入困境;二是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着办案工作,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荣誉、声誉不受影响,千方百计捂着盖着,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三是利益关系作祟,由于与在案人员存在着某种利益牵连,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从而利用各种关系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来阻

碍侦查;四是个别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为了其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利益,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抱着一种消极的态度,不但不支持查办工作,反而千方百计地来限制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造成检察机关孤军奋战的状况。

上述问题,亟待我们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在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中,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最好选择。

三、在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实行侦查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一)可能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由于侦查一体化的办案过程,常常需要层层审批,上下之间沟通需要较复杂的程序,难以形成快速、及时的办案机制,从而可能导致诉讼效率的低下。同时使得一些检察人员在观念上存在着对各级领导的依附关系,工作上对领导服从多、独立性少,在行使职权时经常以领导的意志为转移,把法律规定放到次要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官积极性的发挥,妨碍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从而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实现。

(二)可能影响下级院和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由于侦查一体化机制将大部分权力上收一级,如果不能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可能会影响到下级院和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部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及检察干部的管理缺乏保障,管人与管事相脱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一体化作用的发挥。

(三)绝对的侦查一体,可能导致责任不明确

绝对的侦查一体倡导上命下从,即绝对的服从,可能会导致发生错案时无法追究直接责任人,集体无意识、集体不负责的后果,使得上级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代行下级的权力,可能出现下级难以拒绝执行上级不正当或不合理命令的问题。

四、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探索

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是一项科学系统工程,需要有严谨缜密的方法和步骤。遵照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发展的规律和要求,笔者认为,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巨大作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明确工作职能,维护领导权威,必须建立运转高效的侦查指挥机制

第一,坚持上级对下级的绝对领导,做到检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中实现上级对下级的领导,最好的载体是侦查指挥中心。它与检察

长和检察委员会之间是被领导的关系,与自侦部门、内设机构、下级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开展“专项行动”时,它的领导体现在决策上;在进行“专案侦查”时,它的领导体现在指挥上;在办理“一般案件”时,它的领导体现在协调上;在日常工作中,它的领导体现在管理上。侦查指挥中心的办事机构是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是承办侦查指挥中心决定的相关事项和服务性工作。

第二,凸显反渎职侵权局的主体和基层院的基础作用,做到职能明确,运行有序。作为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主力军的反渎职侵权局和战斗堡垒的基层检察院,在开展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过程中,身份复杂,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在不同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因此,要制定统一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一体化运行规则》,明确各自在领办、提办、参办、交办、督办、协办、异地管辖案件侦查及专项行动、专案侦查过程中的职责、任务、地位和作用,规范执法行为。第三,进一步建立快速、灵活、移动的侦查指挥系统,实现多点远程审讯、案件讨论、联动办案、远程指挥等功能。各级检察机关要培养专门的指挥人才,依规定设置专门的指挥协调机构,形成上下一体的指挥网络。同时要加大投入,在硬件上多做文章,完成好指挥中心的建设,提升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一体化的指挥效能,做到启动有序、指挥有力、流程规范、管理科学、运行高效。

(二)强调内部制约、注重资源整合,必须建立统一的内部协作保障机制

一是按照分工负责与资源整合的要求,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两个延伸”的工作机制。即“侦、捕、诉”协同作战,通过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把工作向前延伸,根据他们提出的指导意见来补强证据,加快侦查节奏,节约办案成本,提高侦查效率。同时,反渎职侵权侦查部门也要把侦查工作向后延伸,随时跟踪案件的审查进展情况,及时听取公诉部门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迅速补充完善证据,解决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办案质量提高。

二是加强与反贪、监所、民行、控告申诉等有侦查或初查权的业务部门的联系,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增强侦查工作的整体合力。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跨部门、跨地区和群发性、交叉性的特点日益突出,犯罪案件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易发多发,窝案、串案人员增多,案由复合、犯罪交叉、损失数额越来越大,查处此类案件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显得势单力薄。因此,要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作用,对重特大和有影响的案件,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侦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做到资源共享,责任共担,相互支持,实现双赢。

三是争取综合部门的支持,解决好p一是制定各级院的案件管辖标准,明确权限,分级管理,统一实施。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和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一体化的要求,科学制定和细化最高检至基层院的各级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受案标准和工作流程,明确启动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条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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