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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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力质权案件:
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多个担保的规定
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对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对顶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允许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独任与合议: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拆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次啊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