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四章 部分华政吴允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和构成

1.客体是特定公民的生命权利

(生命自能独立呼吸时开始,脑死亡时结束;胎儿和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非法:排除正当行为(如枪决、正当防卫)

(2)可以是不作为(限于负有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特定义务的人)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认定

1.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

对死亡结果:必然性和可能性预见/只有可能性预见

态度:希望/放任

犯罪目的:有/无

有无未遂问题:有/无

Ps:误将死者当活人而杀的---故意杀人未遂(对象不能犯);

明知是死者而碎尸的---侮辱尸体罪;

有否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未遂?---有

间接正犯杀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2.杀婴行为:故意杀人罪

弃婴行为:看弃的场合分别定遗弃罪和故意杀人

3.自杀问题

(1)正常行为或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如教师批评学生):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2)因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如强奸、侮辱诽谤):以行为人行为本身所构成的犯罪定罪,把他人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情节

(3)教唆他人自杀(不包括精神病人和未达法定年龄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决定权在自己)

(4)帮助他人自杀:看有无实质性帮助(因果关系)

(5)教唆、帮助精神病人和未达法定年龄人自杀:故意杀人

(6)利用别人严重的迷信思想引导其自杀---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分别以232条、234条定罪量刑。”

(7)逼迫、诱骗:看逼迫、诱骗的程度

(8)相约自杀

4.安乐死

5.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以危险方法实施杀人行为,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没有或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后,为毁尸灭迹而使用危险方法等:数罪并罚

6.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义愤杀人、大义灭亲、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基于被告人请或

同意的杀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和构成

1.客体

2. 客观方面: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存在未遂问题!!)

3.主体:已满16周岁

4.主观方面:过失(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

(二)认定

1.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是否应当预见

2.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观方面

特别区分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两者都对他人死亡结

果有可能性预见,且客观上都发生此结果。但前者持否定态度,后者持放

任态度

3.注意区分本罪与刑法中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从特别规定,如失火、过失决水)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和构成

1.客体:他人身体健康权(不包括人格)

2.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非法伤害(排除正当防卫、医疗行为、竞技行为、防卫行为……)

(2)伤害行为:伤害行为必须是通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使他人人体组

织的完整性或器官功能受到损害。如果不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而是采

用其他方式如咒骂致人精神病,则不构成本罪,可按其他罪处理。

(3)伤害分4级:轻微伤害;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3.主体:已满16周岁(一般伤害);

已满14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时)

4.主观方面:故意

(1)故意的内容,实际中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就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要造成何种伤害结果——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果是轻伤、

重伤还是轻微伤。

→判定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损害他人的故意,结果造成轻伤就定轻伤,造成重伤就定重伤。

(二)认定

1、与一般殴打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

前者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上是过失的,违反其本意;后者是故意的,不违

反其本意

3、故意伤害(致轻伤、重伤)与故意杀人未遂

前者仅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后者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界限:致命工具(武器),致命部位,致命力度

4、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

前者连伤害他人的故意都无;后者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对死亡结果部分是过失。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概念和构成

包括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

1.客体:妇女的性自主权

2.客观方面: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Ps: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妇女信任后发生性关系:看欺骗的方法是否达到足以使妇女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定强奸罪。

3.主体:达到……的男子

Ps:妇女可以成立教唆犯和帮助犯,若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可构成间接正犯

4.主观方面:故意(必须有奸淫的目的)

(二)认定

1.奸淫幼女是否以明知为前提构成犯罪?√

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且幼女自愿和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能构成强奸罪。

“明知”达到“应当知道”的程度即可(指虽然不知道对方的实际年龄,但从对方的身材、长相及发育程度等,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确实不知是幼女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婚内强奸——一律不构成强奸罪!!(妻子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对象)

误将妻子当做其他妇女强奸?构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