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管理办法修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二)具有与所评标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三)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四)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严禁私下交流、泄密、接受请托等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前,应当全面阅读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对于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的信息,必须向招标人咨询并得到解答。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评审、严谨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不得从个人立场或利益出发进行评价。
评分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开展充分讨论,确保评分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后确定,并在评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
评标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更改。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充分考虑专业领域分布、经验水平、地区分布等因素,经组织者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应当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动态调整。
评标专家库应当定期清理、更换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第十条、对参与评标的专家按照工作量和质量给予适当报酬,以激励评标专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组织者有权取消其评标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同时废止。
开店合作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拥有(品牌名称)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及销售经验,乙方在市场销售上具有较强的渠道和资源优势,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届时自动终止。
2023修正版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管理办法1. 引言评标专家是评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确定中标人。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确保评标专家具备专业知识、严格遵守评标规则和保守评标信息。
2. 评标专家的选拔与组成2.1 评标专家的资格要求- 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无利益冲突的情况;-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2.2 评标专家的选拔程序1. 制定评标专家候选人名单;2. 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 通过履历审查和面试等环节,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4. 综合评估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诚信度等因素,确定评标专家名单。
2.3 评标专家的组成原则- 评标专家组成应尽可能覆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评标专家组成应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技术专家,也需要有法律、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评标专家组成应确保评审小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3.1 评标专家的权利- 参与投标文件评审过程,对文件进行评价和打分;- 参与对投标人的询问和讨论,了解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方案等信息;- 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3.2 评标专家的义务- 保守评标信息,尊重商业秘密,确保评标工作的机密性;- 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利益回报,杜绝利益冲突;- 严格遵守评标规则和程序,确保评标公正、公平;- 准时出席评标会议,积极参与评审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
4. 评标专家的管理与培训4.1 评标专家的管理- 设立评标专家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选拔、组建、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对评标专家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定期组织评标专家会议,交流评标经验,提高评标水平。
4.2 评标专家的培训- 组织定期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讲座和培训,介绍最新的评标准则、法律法规等;-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向专家提供评标服务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要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按照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定期评估等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甄选入库评标专家。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专家库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科学评审的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五)具有一定的评标实践经验;(六)符合国家有关资格要求。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泄露评标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评标项目有关方面的请托。
第八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履行评标守密义务,不得将评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泄露给任何非评标人员。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评标工作的程序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第十条评标工作中应当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不受干扰,评标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工作中如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舞弊行为的,评标专家有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和质量,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应确保评标文件的保密性,评标专家不得将评标文件外借给他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17•【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
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现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3年出台,2013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了修订。
《暂行办法》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程序,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要求,对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管理服务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一方面,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凸显,是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关键一环,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另一方面,有些专家评标不专业、不公正,评标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
为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力求通过完善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从评标专家这个“小切口”切入,由点及面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办法》修订原则是什么?《办法》全面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规范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等有关部署要求,在修订过程中突出四方面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评标专家履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完善评标专家相关管理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关专业职称或者合格评标专家资格;2. 遵守预定编制的评标规则和评标标准;3.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4.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管理:1. 评标专家的选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评标组织机构应通过公开招募、推荐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 评标专家的培训: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服务水平;3. 评标专家的考核: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4. 评标专家的奖惩: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管理由评标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评标组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登记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评标经历等;2. 评标专家库的分类管理: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安排;3. 评标专家库的维护更新: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完善评标专家的信息;4. 评标专家库的查询使用: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查询和使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实施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第五条评标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评标专家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2. 评标专家之间意见分歧较大;3. 评标工作时间紧张,无法充分论证评标结果等。
针对上述困难,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1. 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其评标能力和经验;2. 定期组织评标专家会议,开展意见交流和协商,提高评标一致性;3. 合理安排评标工作的时间,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建部修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 国 建 筑 装 饰协 会执 行 会 长 兼 秘 书长 刘 晓 、副 会 长 陈 新 ,厦 门 市建 设 局 副 局 长 林树枝 、建材与节能禾斗技处处长邱永聪 ,福建省建筑装 饰协会秘书长蔡礼怀 、厦门市
中设 协 理 事 长 施设 及 副 理 事 长 王树 平 、王 子牛 、徐 建 、沈 小 克 、文 兵 、荣 世 立 、 李 爱 民 、陈 星 、熊 中 元 、李 耀 刚 出席 会 议 。 中 设协 副秘 书长 汪祖 进 、田 军 、郝 莹 列席 。 会 议 由 施 设 理 事 长 主 持 。
会 上 ,王 子 牛 从 加 强 行 业 发 展 战略 规 划 研 究 ,引 领 行 业 和 企 业 的 发 展 方 向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规 范 企 业 行 为 , 提 升 工 程 建 设 的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推 动 行 业 全 面 进 步 , 促 进 和 帮 助 企 业 提 升 能 力 ,提 质 增 效 ;加 强 协 会 自 身 建 设 ,提 升 协 会 影 响 力 和 凝 聚 力 4个 方 面 介 绍 了 协 会 201 9年 的 工 作 要 点 。施 设 就 201 9年 协 会 重 点 工 作 做 了进 一 步 的 阐 释 和 说 明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组成的数据库,用于评标工作的调配和管理。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建设评标专家队伍,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第六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评标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评标专家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评价的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确保库中专家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评标工作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程序进行,确保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标职责,按照评标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工作的记载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标过程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评标结果和评标意见的处理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向评标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意见应当真实、客观、明确,评标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并保存相关意见。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和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公正和公平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是指根据相关资质和条件,具备评审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具备一定条件和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组织架构,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人员保障。
第五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应遵守法律法规,保守评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选拔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学历;(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关资质;(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五)能够根据评标标准和要求,科学、准确地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申请、资格初审、资格审核、考试、面试等环节。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选拔应注重多元化,兼顾人才的专业性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评标专家选拔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评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使评标专家保持专业素养和水平。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对评标专家的业绩进行记录和归档,作为专家评价和选拔的依据。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标准进行,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应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确定评审委员会和评标组成员。
第十七条评标工作应建立健全投标文件的审查和确认机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招标文件修改评标办法
一、目的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标文件修改评标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修改评标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评标工作。
三、修改评标办法1. 修改内容(1)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资格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
(2)修改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修改程序(1)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招标文件修改意见,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后,形成修改方案。
(2)招标人将修改方案提交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招标人应将修改方案通知所有投标人。
(3)投标人收到修改方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
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4)招标人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修改方案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3. 评标办法(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招标投标经验。
(2)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文件完整性:投标文件应完整、规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合理、优惠,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先进、可靠、实用,符合项目需求。
4)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方案应科学、合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5)企业信誉: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业绩。
6)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方案应完善、可靠,确保项目运行稳定。
(3)评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2)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3)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5)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评标专家的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评标专家注册、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注册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无犯罪记录;(四)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思维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向评标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个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个人近期照片;(四)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五)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第八条评标机构应将评标专家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注册成功后,可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报酬。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一)评标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存储;(二)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三)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评标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继续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和标准,并将其告知评标专家。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正、公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各类招标工程中的评标活动。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组织及职责第三条由招标委员会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过程中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对于进平台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一)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三)评标专家的确定,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对于不进平台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评标专家库内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但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2人。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因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库,或者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难以胜任该项评标工作的,可以直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标。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电子评标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以上单数;(二)采用纸质方式评标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和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均为5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可以各委派一名代表作为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服务和货物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可以委派一名代表。
评标现场管理办法、评标现场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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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现场管理的重要性。
评标管理办法
十四、培训与考核(续)
4.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
5.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考核中表现优异的,招标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十五、责任追究与激励机制
1.对于在评标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七、评标档案管理
1.招标人应建立健全评标档案管理制度,对评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2.评标档案应包括评标报告、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评审记录等。
3.评标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其他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标与公示(续)
4.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招标人应正式公告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如有异议成立,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重新组织评标或重新招标。
五、监督管理(续)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标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评标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3.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评标实施细则,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评标程序
1.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收到的投标文件密封保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部门统一组织建立与管理,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工作小组提名并经部门确认,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调配。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不得有利益冲突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保持持续更新,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条评标工作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
第八条评标工作应保持评标结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专家库应由部门统一建立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1、评标专家库应包含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专业特长等;2、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剔除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3、评标专家库应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并标明专家的专业特长,以便调配时能与评标项目相匹配;4、评标专家应在入库之前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保证评标行为的独立、公正、客观;5、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保持机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调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专家工作小组通过评审专家库,提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评标、专家工作小组应向部门提交评标专家名单,并写明评标项目、评标时间等具体信息;3、部门根据评标项目的需要,审批评标专家名单,并进行调配;4、评标专家应按照调配通知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拒绝。
......第三章评标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评标工作纪律:1、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2、评标专家应认真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3、评标专家应保护评标内容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4、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标项目;5、评标专家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评标办法修改
阿拉善盟传媒中心铺装、硬化、道路等配套工程招标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和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记分形式、程序和方法(一)评标记分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百分制记分。
(二)评标程序和方法: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
其中商务标为全体评委公开评分;技术标为各评委封闭式单独评分。
二、评标原则(一)采用无标底招标,设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717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投标,按废标处理。
评标办法如下:1、评标基础价的确定:为各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与评标基础价相比,上浮减分,下浮加分。
2、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不足四家,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四家,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后,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为五家,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后,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5、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六家(含六家)至九家(含九家)之间,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取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后,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6、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在十家(含十家)以上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去掉一个最高报价,一个次高报价,一个最低报价,一个次低报价后,其余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7、入围报价: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在评标基础价的+3%~-6%(含+3%、-6%)以内的为入围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为脱标。
(二)对投标企业结合投标报价、质量、业绩、信誉、施工组织、养护(保修)方案等进行评价。
物业招标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修改)
物业招标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修改)物业招标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修改)1. 引言1.1 目的和范围本文件旨在规定物业招标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以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1.2 术语和定义- 招标:指物业公司向潜在供应商公开提出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以便通过报价和评标为其委托提供服务。
- 评标:指对招标提供商提交的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选取最适合的供应商。
2. 招标程序2.1 发布招标公告- 物业公司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要求和截止日期。
- 招标公告应包含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详细描述,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报价。
2.2 技术和商务文件- 招标商务文件:供应商应提供包括企业资质、经验和资源、人员组织结构等的商务文件。
- 招标技术文件:供应商应提供包括物业管理方案、服务流程、技术要求等的技术文件。
2.3 评标委员会- 物业公司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和选择供应商。
3. 评标标准3.1 商务评分标准- 供应商资质:根据资质证书和相关经验评价供应商的实力和信誉。
- 企业资源:考察供应商在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资源情况。
- 组织结构:评估供应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力。
3.2 技术评分标准- 物业管理方案:评估供应商的物业管理方案的创新性、适应性和可行性。
- 服务流程:评价供应商的服务流程是否合理、高效。
- 技术要求:根据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评估供应商的技术能力。
4. 评标流程4.1 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4.2 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包括价格、支付条件等因素。
4.3 综合评审- 评标委员会综合商务评分和报价评分,得出综合评分。
5. 决标和合同签订5.1 决标- 根据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选取最终的中标供应商。
5.2 合同签订- 物业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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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盛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评标管理办法二零一五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第三章详细评审第四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附表:附表一、商务评分表附表二、技术评分表附表三、汇总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标、询比价、竞争性谈判和议标采购等方式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竞争择优,达到保证采购质量、节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程序的目的。
第二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第四条评标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1.招标的目标;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当向评标成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评标标准及重要信息和数据。
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六条评标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评标成员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第八条评标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成员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标成员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一条评标成员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评标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1.投标的竞争性(投标人是否少于3家);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章规定第八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初审不合格,不再进入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第十四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成员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成员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成员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详细评审第十六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七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性价比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八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1.对采取最低价评标法的不进行评分,仅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成员应当根据“标价对比表”,按投标价从低到高排列,价格合理且最低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由评委主任征求各评委意见后,评委对评标会签单签字确认,采购部门据此进行授标。
“评标会签单”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十九条技术性较强或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由评标成员成员负责对投标人从商务、技术及价格等方面进行打分。
1.资格评审在资格评审中,下列内容有一项不合格者,即为不合格投标,不再进行商务评审。
1)投标人经营范围;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即格式和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无提供技术和商务等招标文件中规格必须提供的资料;3)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有无不良纪录等)和相关业绩;4)投标货物的销售业绩和证书;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6)投标方法人代表授权书;7)代理商投标的,应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2.商务评审1)供货范围;2)交货时间和地点;3)投标价格、付款条件和方式;4)售后服务;5)适用法律和仲裁。
说明:对供货范围、适用法律和仲裁评审任一项不合格的投标,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3.技术评审1)基本要求;2)加工、制造工艺;3)技术水平;4)加工能力;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被拒绝,技术评审不合格者不再进入综合评审。
4.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1)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评标采用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分别记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其中商务评分占60分,技术评分占40分。
商务评分对投标人评标价格、资质水平、综合信誉、付款条件和方式、交货期、售后服务中的各评标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技术评分对投标人的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加工、制造工艺、质量保证中的各评标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对采取最低价评标法的不进行评分,仅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5.最终评估分的确定1)商务评分平均值与技术评分的平均值的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按照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来确定预中标单位。
3)商务评分表见附表一,技术评分表见附表二,评分汇总表见附表三。
第二十条中标的基本条件1.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2.投标人有良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3.该投标人的报价对招标人最有利;4.能够提供最佳服务。
第四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第二十一条评标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采购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评标成员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会签单。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三条评标报告(会签单)由评标成员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成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一般性项目的招标工作的决标,经评标成员评选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是采购人的第一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否则,依法重新招标。
特殊类项目的招标,因事实上选择一家中标单位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应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的情况,并依据评标成员打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投票决定最终的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公开招标评标结果确定后,评标结果应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尽快签署书面合同。
第五章责任第二十六条评标成员有责任解释投标人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评标质疑。
因评标成员解散后不能进行解释的,可由招标中心依据评标成员的评标报告进行解答。
第二十七条评标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影响评标活动或评标结果或给评标工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评标成员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评标成员对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后自行决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除责令改正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恒盛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起草、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核后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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