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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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
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起,至下一次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止。补选产生的会长团成员任期自当选之日起。
第四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辞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辞职的,应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辞职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发布公报时起生效。
若由于紧急情况,常代会会长团辞职时将造成严重后果,则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提议、常代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的,全体会议可将辞职搁置,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并发布公报。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就辞职发布公报之前,辞职者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自动卸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丧失北京大学学籍或办理休学、停学的,视为自动卸职,由会长团向常代会主任会议通报,在主任会议向全校发布公告时生效。
第六条【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
(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
(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
(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
(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
(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
(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
(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
包括会长在内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成员出席会议,主任会议方得召开。
第八条【常代会主任会议的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
(二)向常代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
(三)向常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
(四)监督学生会基本条例的实施;
(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对学校建设发展事项的意见建议;
(七)联系各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
(八)接受会员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及其助理或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违纪、不符合任职的资格条件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或委托常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九)处理常代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在每期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产生以前,常代会会长团代行主任会议的职权。
第九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会长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常代会委员意见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会长团成员不参加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
各委员会经主任委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经主任会议要求,可以召集会议。
第十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的提案,并在审议结束后提交报告;
(二)向常代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
(三)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质询;
(四)学生会其它规章中补充规定之职权。
第十一条【常代会各职能部门】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常代会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经公开选拔产生部长(主任),在会长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团负责。
第十二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常代会如需变更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会长团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会长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向常代会提出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之前先行招聘其负责人,但应在招聘前向常代会委员通报相关变更情况,并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批准该项变更后向其提名该部门负责人人选。
第十三条【职务设置的限制】常代会内除设立会长、副会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代会委员及其助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外,不得设立其他职务。
常代会的任何职务均不得由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四条【常代会会议议事的基本原则】常代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均必须召开实体会议;常代会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十五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常代会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需召开全体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召集。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主任会议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