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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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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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11-28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管理,保证各项环保措施得以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环境监理的重要意义
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以及环境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的专业化服务活动。我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环境监理工作,不断加大环境监理推进力度。2007年,省人大修订通过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就提出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推行环境工程监理制度。2009年,省环保厅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指南(试行)》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十二五”期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状况好转的重要时期。实施环境监理制度,是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重要延伸,是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是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二、环境监理工作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独立原则。建设单位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确定环境监
理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坚持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公正独立的原则,协同配合各方,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受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环境监理单位依法开展监理工作,全面履行环境监理合同,切实履行职责,享有开展工作的应有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监督服务并重原则。环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环评文件、环评批复、监理合同以及环境监理方案等,依据既定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应为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四)经济环境效益兼顾原则。环境监理单位既要考虑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更要考虑项目的社会环境效益,做到项目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负责原则。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环境监理的总责任人,对项目环境监理负总责。
三、环境监理工作要求
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对环境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全面推进环境监理工作。
(一)环境监理具体范围
下列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1. 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水利工程等生态类项目;
2. 化工、农药、医药、造纸、电镀、印染、酿造、钢铁、建材等重污染工业类项目;
3. 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
4. 总投资1亿美元(或8亿人民币)以上或环保投资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
(二)环境监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1. 环境监理市场准入
申请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2)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或工程监理省级以上资质,原则上不再从事原资质范围内具体业务的独立机构;(3)具有10名以上环境监理工程师;(4)除环境监理工程师外,同时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5)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6)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具备以上条件的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在省内开展环境监理。外省经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环境监理的单位,须经江苏省环保厅备案批准后,方可在江苏省内开展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工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拥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合格证书”的中级以上环保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具有3 年以上环境保护或工程监理相关专业从业经验;(4)经省级以上培训取得环境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还应具备环保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 环境监理人员培训
环境监理工程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在其从业有效期(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累计不少于48学时。
3. 环境监理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
以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环境监理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环境监理单位,取消在我省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资格。
江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受委托并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承担对环境监理机构与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1. 环境监理项目公示。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在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后,在门户网站或其他专业网站进行公示。
2. 环境监理招投标。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通过自主或委托中介机构无偿开展环境监理招标工作,确定环境监理单位。
3. 合同签订与备案。中标后,建设单位与中标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并报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
4. 环境监理方案编制。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及建设单位对环境监理的要求,委派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环境监理方案。
5. 环境监理方案技术评估。环境监理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环境监理方案技术评估工作,并按照技术评估意见,完善环境监理方案。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负责省环保厅审批环评文件项目环境监理方案的技术评估工作。
6. 环境监理方案报备。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环境监理方案报送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审核备案。环境监理方案经审核备案后,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7. 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在环境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的指导下,规范化开展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环境监理报告。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项目试生产的必要手续。
8. 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需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规范开展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项目环境监理总报告。
9. 环境监理总报告报备。建设单位应将环境监理总报告报送原审批该项目环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