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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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承揽合同

篇一:印刷品委托加工承揽合同

XXXXXXXXXX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印刷品委托加工承揽合同NO:

委托方: XXXXXXXXXXX公司签订地点:

受托方:签订时间:

标的、数量、价款:

1. 验收标准:按双方确定的样品及工艺等验收。受托方须将送货单随货同行,并将送货单及物流单一起交给委托方收货人员,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单品规格、单品件数及单品数量,按委托方提供原样验收,如果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由受托方负责赔偿,并执行相关行业标准。

2.质量要求:应提供盖有鲜章

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包括质材、检验依据、执行标准等),特殊产品须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或提前送达)。如果合同标的物为瓶标,则不需提供。

3.结算方式:委托方支付30%预付款,收到货验收合格入库后再支付60%,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待下次合同履行时支付,但时间不超过45天下单, 如未下单即付清上笔合同10%尾款。

4.包装标准:货物外包装必须在外包装的醒目位置整齐标注,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单品规格、单品数量(每层数量*层数/每排数量*排数),生产日期等相关内容。如果本合同标的物为产品标签,应50张作一标识,在每件的外包装上贴上与货物内容一致的标签。

5.(交)提货方式及地点:委托方厂房内。

6.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承担:受托方承担。

7.交货地点、日期及方式:合

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货,逾期按合同总额1%支付违约金。

8.保密条款:双方应当对本协议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密义务

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因商业秘密泄露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由受托方承担,同时委托方有终止一切合作的权力。

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方地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制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传真或扫描件有效)

委托方:XXXXXXXXXXXXXXX 公司受托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传真: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法人代表:委托代表:传真: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地址:

篇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

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东部产业转移园区长洲工业集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上平五、六组。

法定代表人周某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慧、区某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甘锦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慎瑜、人民陪审员林丽君参加的合议庭。2013年4月27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25605元。并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被

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1月5日,王某辉与周某新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设立原告,为被告生产的不锈钢钢坯进行热轧、酸洗加工。期间,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于2011年11月19日书面确认,至2011年11月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热轧加工费元。但被告结算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酸洗加工不锈钢带吨,被告应支付加工费元,被告已支付加工费元,原、被告双方认可因质量问题及其他费用扣除元,被告尚欠原告酸洗加工费元。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于2010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原告成立并投产后,每个月提供至少3万吨钢坯,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年提供至少30万吨钢坯给原告加工。否则被告在王某辉与周某新未收回投资

前愿按170元/吨赔偿原告,收回投资后按150/吨赔偿原告8年的加工费损失。2011年2月1日,原告成立并投产。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至2012年12月31日止,应向原告供应钢坯55万吨,但被告只向原告提供钢坯25万吨,少供应钢坯30万吨,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钢带热轧加工费元;2、被告支付钢带酸洗加工费元;3、被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三项共计元。

原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投资合作协议书,以证明原告公司是由王某辉与周某新共同出资亿元设立。

2、承诺书,以证明被告违约,应向原告赔偿加工费损失5100万元。

3、钢带加工费结算单,以证明被告应付加工费元。

4、(2012)梧民三终字第113

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加工不锈钢带热轧酸洗业务。

5、股东协议,以证明原告公司由周某新承包经营。

6、法庭审理笔录,以证明双方对被告应支付原告酸洗加工费的事实进行质证、确认。

7、(2011)长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判决确认被告欠付酸洗加工费的事实。

8、(2011)长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违约供应热轧钢锭的事实。

9、(2012)梧民三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法院判决原告向杨凡赔偿2000万元,造成原告的巨大损失。

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应向被告返还不锈钢废料吨、钢坯吨,但原告至今未向被告返还上述材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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