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九章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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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10)
2013-2014第一学期
祁欢
第九章国际税法
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1
2
纳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国际税收关系主要发生在所得税上。
3.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4.法律规范的多样性。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它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冲突法规范。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与基本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各国涉外税法、国际惯例以及其他渊源等几类。
(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其中,税收公平原则是最为各国所公认的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税法的发展前景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概述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认
(一)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居留时间标准
(4)国籍标准
* 中国:同时采用住所与居留时间两项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 中国:以法人注册地和总机构两个标准结合
3.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还是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目前均是由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协调解决。一般有两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一是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二是在税收协定中预先规定一种解决冲突时应依据的标准或选择顺序。
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
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经营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等企业经营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收益。
常设机构原则,是指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
(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
常设机构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场所型常设机构: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建筑安装工地
代表型常设机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并未通过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从事营业活动,而是通过特定的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
(2)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与核算
对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一般采用“实际联系原则”或“引力原则”;对已归属于常设机构范围的利润核算则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收入费用分配原则”。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
对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业利润的征税,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
(二)对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
1、对非居民独立劳务所得—采用“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如中国
2、对非居民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采用由作为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除非停留不超过183天或不是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支付,则由居住国征税。
(三)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
1、预提税Withholding Tax,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投资所得,一般都采取从源预提的方式征税,国际上将此种征税通称为预提税,即由支付人在向非居民支付投资所得款项时按税法规定代为扣缴应纳税款,是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征收方式。仅就收入总额(毛收入)计税,不扣除成本、费用,税率较低。
2、“税收分享原则”,即规定对投资所得既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征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国一方征税,分享比例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谈判确定。
(四)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
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特别是针对非居民运用不动产与转让不动产所取得的所得,各国的通行做法都是由财产所在国征税。
但对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以及属于经营上述船舶或飞机的动产所获得的收益,应仅由转让者的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对非居民运用或转让动产所得的收入,则由双边税收协定具体划分。
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也称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国际重复征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产生。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或重叠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
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消极影响
国际重复征税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也影响跨国投资者的积极性,阻碍资本流通和商品流通。
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
(二)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免税法有全部免税法与累进免税法之分。
(三)抵免法
抵免法,也称外国税收抵免,指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
* 抵免法按不同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单边抵免与双边抵免、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等。目前,在实行抵免法的国家中,大多采用限额抵免,即居住国允许跨国纳税人扣除其国外已纳税款的最大数额为国外所得部分按居住国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的计算,实践中又有分国限额、综合限额及分项限额之分。
(四)扣除法和减税法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经缴纳税款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本国应纳税总所得中扣除。
四、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办法
(一)股息收入国所采取的措施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2、准许国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
3、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所给予的税收抵免。
(二)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
1、双税率制
双税率制,也称分割税率制,指对公司利润中的积累部分和分配部分实行不同的公司所得税率,用于分配的利润税率低,用于积累的利润税率高。
2、折算制
折算制,也称冲抵制,指股东所收取股息后应交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用一部分付息公司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款予以冲抵。
第四节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一、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含义与异同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手段或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从而违反国际税法的行为。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