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1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保护环境和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的有效举措,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自2008年3月1日起,滁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一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2010年12月31日前,全市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目标。
二、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扶持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外省、市企业家来本市投资兴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环境保护要求以及道路交通状况等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发展规划。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8〕1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减少建筑工程的环境污染,节约建设资源,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提高散装水泥的使用率,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禁现”要求(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09年7月1日起,凡位于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10年7月1日起,凡位于旅顺口区、金州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其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开展采用商品砂浆试点的工作,具体“禁现”时间另行确定。
(二)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砂子、水泥等。
(三)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已批准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均须采用商品混凝土。
二、“禁现”责任(一)建设单位1.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后委托设计的,应委托采用商品砂浆。
2.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施工,但主体工程尚未完工的,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
3.建设项目采用商品砂浆所增加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凡承担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都必须按《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J11161-2008),完成采用商品砂浆的相关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对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商品砂浆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禁现”专项审查意见表。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砂浆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生产要求(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方可进入建设工程市场。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具体规定,按照《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预拌砂浆技术规程》(XJJ040-2009)(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应有独立的试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的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深建字[2007]200号)深建字[2007]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分期分批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我市被列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首批城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
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公路、贸工、质监、环保、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开展这项工作。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1.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与建设项目。
三、发展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拌砂浆为重点。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深建字[2007]200号)深建字[2007]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分期分批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我市被列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首批城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
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公路、贸工、质监、环保、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开展这项工作。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1.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与建设项目。
三、发展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拌砂浆为重点。
商改发[2007]205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巴府办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已于2018年1月3日宣布失效)巴府办发〔201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进一步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巴中市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巴中中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从2012年2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搅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砂浆(即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找平、保温和饰面等普通预拌砂浆);巴州区恩阳镇、清江镇、曾口镇从2012年2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从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在2012年10月30日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强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编制、实施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及时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会同物价部门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依据指导价格办理工程预决算。
四、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为城市建设特种工程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运输车需通行市区和禁行路线,依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通行便利。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一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6日文号:中府通〔2015〕1号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翠亨新区和南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施工现场(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搅拌砂浆。
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预拌砂浆。
本通告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即湿拌砂浆;或由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的干混砂浆。
二、实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型号和数量,并将此纳入工程概算;(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其使用品种及型号;(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一项必审内容,未按要求注明预拌砂浆品种及型号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使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五)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现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以及未按施工合同要求正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禁现”工作,商务部拟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禁现”工作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列入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127个城市。
二、检查内容(一)结合各地制定的各项相关配套政策规章情况,检查“禁现”工作部署情况,总结推广各地推进“禁现”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禁现”工作总体进展及本地预拌砂浆生产、物流及保障供应等情况。
(三)落实“禁现”工作监督管理措施和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情况。
(四)随机抽查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执行情况。
(五)抽检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三、组织实施2012年9月底前,各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检查内容进行自查;2012年10-12月,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区域性专项检查小组,分别对“禁现”城市进行抽查,重点是第一批“禁现”城市和省会城市。
四、检查要求(一)由“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贯彻落实国家“禁现”有关政策和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二)“禁现”城市有关部门提供已通过建筑施工图审查及符合施工进度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供检查组抽查。
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节约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文明施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X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X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和《X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建设工程中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推动预拌砂浆行业快速发展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大力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减轻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平衡;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和城市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对我县城区所有开发项目、大型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积极推广应用预拌砂浆。
(一)XXXX年X月底前做好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的工作,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二)XXXX年XX月X日后,新建、在建工程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强制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且优先推广应用干混砂浆。
(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预拌砂浆企业,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综合利用现有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砂浆搅拌站;鼓励发展砂浆机械喷涂及配套技术,培养与机械施工配套的施工队伍,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环境。
二、明确责任,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应用(一)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使用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施工招标清单,并在施工过程中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在设计说明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设计使用。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原材料等影响预拌砂浆价格的因素进行调研、采集,形成合理指导价格,并及时发布。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 本 市 限期禁 止工程 施 工使 用 现 场搅 拌 砂 浆 的通 知
沪 建交 联 [07 86号 20 ]8 各有关 单位 : 为贯 彻落 实商 务 部 、 安部 、 设 部 、 通部 、 检 总局 、 保 总局 《 于 在部 分 城 市 限期 禁 止现 场搅 拌 砂 公 建 交 质 环 关 浆工作 的通 知》 进一 步提 高建设 工 程 质量 , 少施 工 扬尘 污 染 , 据 相关 规定 , , 减 依 就本 市 限期 禁止 工 程施 工使 用
动, 从小 培 养青 少 年 的节 约和 环保 意 识 , 到 以教 育 达 影 响学生 、 以学 生影 响家庭 、 以家庭影 响社 会的效果 。
互动的管理模式 ,逐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水电气
等支 出预算 的审计 和监 督 。 过定 期抽 查 、 通 单位 自查 等 形式 , 建立 科学 的能耗 督查 和行 为节 能 考评 机 制 , 定 期组 织节 能 示 范评 选 ,对 成绩 突 出的单 位 和个 人
十、 发挥 政 府表 率作 用
分 阶段 实施 节 能改 造项 目。尽快 提 出并 实施 食 堂 节 约用 气 的改造 方案 。 强公 务 车节油 方 面 的督 查 , 加 在
控制车辆编制数和车辆配备标准的基础上 ,核定公 务车节能标准 , 进一 步推广车辆定点维修 、 保险等 , 实现一 车一 卡 定点 加油 制度 。
现场搅 拌砂 浆事 宜通 知如 下 :
一
、
限期 禁止 工程 施工 使用 现场 搅拌 砂浆 。
自本通 知颁 布之 日起 , 凡在 本市 进 行 工程 招标 和 编制 施 工 图设 计 文件 的建设 工 程 , 当在招 标 文件 、 工 应 施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886号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关于珠海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珠海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珠海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珠海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珠规建技〔2009〕5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我市被列为第二批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一)2010年4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2010年10月1日起,除家庭装修等小型工程除外,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的生产(一)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砂浆,其生产企业必须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备案登记,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项目。
具体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要求,并充分考虑合理布点、总数控制要求。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JG/T230-2007预拌砂浆》和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2004)、《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2004)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必须具备独立的化验室,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做好产品使用的服务指导工作。
(四)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作为原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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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基本内容之一。
五、预拌砂浆加工场站的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规划、国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和水体的污染。
六、预拌砂浆运输车辆为工程特种车辆,应当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七、公安交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办理入城通行证。
市散水办应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预拌砂浆加工企业拥有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并作为各类工程评优和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的评定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应按《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预拌砂浆加工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十一、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的普通预拌砂浆。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