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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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管理保税加工,是报关行业的一个技术岗位,也是报关员考试中的难点。

学会保税加工业务操作,将有助于报关员进入生产企业从事更稳定、工作环境更好的报关工作。

学会保税加工,从现在开始。

本系列将以电子化手册为模板给大家讲解,本讲解将更贴近实际操作的需求。

以下内容报关员教材里是没有的。

加工贸易余料件结转管理一、余料结转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批准,将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直接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结转到本企业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直接使用的行为。

(注意是同一企业不同手册间结转,没有实际收发货的,这点跟转厂不同哦)二、剩余料件的形成企业加工贸易合同都是按照成品和单损耗计算的进口料件,如果是加工装配的话不可能存在剩余料件的情形。

那么,就只有料件深加工的情况才会出现剩余料件,形成的主要原因企业在进行损耗备案的时候会就高不就低进行备案(比如一个流水线工人,进行焊接操作时,刚入职时焊锡损耗量较大,随着工龄增长,技术越来越熟练,损耗就会变小,这样必然有富余),这是为了给生产留出足够空间。

三、海关受理单证1、企业余料结转申请表(必须注明实际原因)2、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经营企业还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四、监管规定1、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使用的,必须符合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条件。

2、转入手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手册进口哦小于拟转入料件数量的,应提前办理转入手册变更手续。

(转入手册没那么多剩余量给你转了,就得给转入手册增加备案数量)五、不予办理剩余料件结转业务的情形1、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比如:平时没注意手册平衡,到出口执行完毕后发现产生倒挂了,不应该有这么多剩余料件,你要早做结转呢,就好处理了,至少还有调整的余地)2、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不属于同一经营单位的(哪怕是同一集团项下的不同企业,也算深加工结转了)3、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海关作出不予办理结转决定的,应告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将剩余料件作退运、内销征税、放弃或销毁处理。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1退运出口;2内销补税;3放弃;4监管销毁;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 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这种对我司行不通;内销补税已经不能做电子产品的不了料件,价值很低;内销须按进口时的价格补税;内销价值不足以缴纳补税;因此不适于我司;向海关申报放弃,这种比较适合;但是现在海关审批相当困难,也不是不审批,就是压着老长时间;不知是为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目前可选择上述几种方式操作;3.保税料件进口报关结束后,在运往我司的途中发生破损,导致不能使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按照废料处理操作怎样做才是正确的答: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进口保税货物发生损坏,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令111号有关规定处理;请与主管海关取得联系,说明情况;4.三资企业的保税料件在生产过程中,因人为原因导致该批料件有少量不能再使用,请问怎样处理可以征税处理吗答:可以退运,也可以征税内销;5.我司现由于存放边角料的仓库已满,需要处理已产生的边角料,由于一个料件对应的成品损耗不同,请问怎样计算边角料的数量答:各算各的边角料;6.我司在内销边角料的时候,价格还没有海关审核的价格的一半,卖边角料的钱还部不交税的,请问一定要按海关的价格交税吗我司还有另外一种产品的边角料,卖不掉,没有厂家回收,自由当废品扔掉,请问这个也要交税吗答: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第11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2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3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7.我司是一塑料制品的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在手册核销时已经办理了补税,请问这些边角料在补税后我司是否可以自行处理了呢答: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若你公司已足额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些边角料由你司处理;8.企业报关员该如何申报边角料的单价答:请根据其实际价格进行申报,前往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9.我司去年进口的原料属于非限制性货物,今年该HS变成了限制性,且对环境有污染,属于限制进口的废物今年没有进出口;出口没有任何限制;看到问题编号:100746答复中指明“根据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公示,放弃的货物不得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我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不可以做放弃处理只能内销征税答: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的,可以提出放弃申请;10.我是一家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由于我司的料件为无纺布,边角料堆放比较占地,所以想买一台粉碎机把边角料粉碎放置,主要是为了缩小堆放面积.请问这样做会不会有影响、海关允不允许答:边角料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擅自处理;如需对边角料进行处置,需先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11.请问边角料是不是就是废料呢我司进口的原材料是一个个的太阳能电池,然后按串联或者并联的方式组合成一个个面板,在生产过程中,进口料件会破碎或者切割的时候会破,那么这些破碎的进口料件是废料吗这些破碎的料件已经不能使用,但是还可以卖钱答: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没有具体废料的概念;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请企业结合自身生产情况判断,由现场海关具体审核认定;12.进料加工过程出现边角料和副产品,无法出口,要补收税吗答:加工贸易项下产生的边角料和副产品,企业应按报验状态向主管海关申报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13.我司今日申报一票边角料内销,出现电子退单,提示为申报数量超过备案数量,什么原因使边角料内销也会超该如何解决呢答:你提出的问题比较特殊,请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供报关单号等详细情况,以便给予针对性答复;14.请问在边角料内销审价时和报关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内销申请;2内销征税联系单电子表格;3对应的手册;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包括申请内销货物对应的原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内销货物进口时的发票、货物购销合同、运保费凭证、货物说明书、商品检验检疫证书、信用证、结付汇凭证、提单、装箱单、业务函电及其他相关资料等;15.我司的进口料件是复合塑料板,做汽车门板用的,但是产生的边角料卖不出海关规定的4元每公斤,实际卖出的价格很低1吨才几十元;现我司准备请环保部门帮我们处理边角料,请问在选择环保部门有没有要求有没有环保部门可以推荐答:加工贸易放弃货物销毁机构名单,请登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只要在网站上在资质有效期内的机构均可处理;海关不作推荐;16.我厂是进料加工企业,打算从国内转厂进口一批材料,编码为,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全部退给客户,请问该情况能否办理退运手续如果不可以,能否告知海关相关文号,以便向客户说明答:可以,具体边角料退运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咨询办理;17.我司是新成立的生产汽车零部件的公司,我司从国外进口的铜针在国内加工成汽车连接器中的端子,这个铜针的损耗很大,因此产生的废料就很多,请问这样的边角料海关按照何种标准来征税税率如何确定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具体请以所在地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18.我司是一家苏州的企业,主要生产冲压件,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部分的不良品,补税成本偏高,我司想出口出去,但备案海关认为单价太低不给备,我司申请备案的单价为原出口成品的15%,海关现要求我司按原出口成品的70%来备案,请教一下,不良品备案的单价该如何计算答:根据描述,你司问题已涉及现场执法,请以现场执法意见为准;具体情况可与主管海关沟通磋商;19.现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残次报废后是否可以复出口转让给境外第三方的处置公司如可以的话出口报关单申报的监管方式是“进料料件复出”吗出口报关单申报价格是否可以申报为出口的实际成交价格答:保税料件的残次品仍属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允许退运出境;如不需进口对应替换料件,出口申报方式为“进料料件复出”或“来料料件复出”;出口报关单申报价格应为料件原进口价格;20.我厂是一来料加工厂,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将有许多过度生产的产品,还有许多不良的残次品,而此部分又无法在海关备案手册时计算进损耗,时间一长将导致手册不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请问我工厂是否可以申请将这些剩余产品和不良残次品申请退回香港该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呢答:请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货物经口岸海关出境后,凭有关退运出境的报关单等退运证明材料到主管海关办理;21.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文中,残次品的处理方法有三个:企业内销、退运或者放弃;这样理解是否妥当答: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可以转为内销、退运出境或放弃处理;22.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时,有少量残次品需内销补税,其所对应进口料件尼龙切片HS:1,此进口料件是在2008年进口的;现在残次品补税是否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因是在2008年进口的,若需要原产地证,现在也无法提供了,请问,还有其他哪些资料文件可以作为叁考证明其原产国如无法提供原产地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或保证金答:办理保税料件内销手续需向海关提供以下资料: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1份正本;2企业申请内销保税货物的书面材料;3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正本;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请根据实际情况前往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23.请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可以备案进合同再通过合同出口吗答:按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对于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可以办理退运,内销或放弃手续;24.请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残次品可以退港吗如果可以,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是把残次品备案进合同里再通过合同出口吗答:根据海关总署令111号令的相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请遵照执行;25.请问我司有些供应商不良物料,由于运输成本太高,供应商同意本地报废处理,我们可以适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向当地海关申请放弃吗答:可以的;26.我司去年底向厦门出口加工区海关申请放弃料件,但出口加工区海关说供应商不良料件必须退运,不能受理报废放弃.由于出口加工区监管政策的特殊性,退运料件只能用整柜或者空运才能运输,这对于供应商而言成本也太高,运回去的料件供应商也没有用,因此供应商同意在当地报废放弃;国内国外供应商会有不料料件,这是不可避免的,我司要按技术质量标准收货,请问应该怎么向海关申请放弃货物答:根据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的具体操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对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边角料、废品如需出区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产生单位向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转移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申请书;2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3处置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4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5进口单位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6证明处置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化处置的材料;出区处置的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处置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7.我司是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液晶显示器组件等,在生产时会产生少量玻璃边角废料,我司在核销时对这部分废料先进行补税,然后请专业回收公司处理,需支付昂贵的处理费;请问能否采取出具无使用价值认定报告的方式,对这些废料不补税,然后在海关核销部门对无使用价值认定报告认可后再请专业回收公司处理,这样核销是否可行海关认可的无使用价值认定报告材料包括哪些需要去哪些部门办理答:请你司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以主管海关处理意见为准;28.现有部分报废产成品需处理,请问如何补税是否可按原料耗用比例将这部分成品折成进口原料数量进行补税答:对于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内销时海关按单耗关系折成料件办理征税手续,具体可查询海关总署令第111号;29.企业可不可以将废品进行粉碎,向海关申请按照粉碎后的状态进行归类,并按照碎料的市场价格办理报关出区手续残次品是否可以这样处理答:根据海关有关加工贸易的规定,企业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处理上述应属海关处理的货物;残次品更不能按你所述的方法进行处理;30.废品与残次品的区别署加发〔2009〕172号中提到废品和残次品,但相关文件都没对废品进行定义,请问应如何区分废品和残次品答: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31.来料加工:原料进口时HS显示无任何监管条件,当该原料在国内加工后产生的废碎料HS的监管条件为A/P,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该废碎料是从原料上敲下来的,没有经过其他加工,只不过原料是块状的,废碎料是粉末状的,该废碎料可以申请放弃吗答: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的,可以提出放弃申请;32.我司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工艺损耗,这部分损耗产生的边角料我司需要申请内销;请问边角料内销价格海关总署和我们直属海关对此是否有价格方面的限制是如何规定的海关公告形式吗我们可以直接在网上查到吗如有价格方面的限制,那么市场价格变动的话,海关的价格限制是否也有定期的变更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边角料内销申报时,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33.我是出口加工区一家喷涂企业,主要是给笔记本电脑外壳塑胶制喷涂,由于喷涂行业受天气温湿度等影响,造成产品不良率很高,但是报废品又都具备成品状态,因此不能按边角料来处理,请问我司将如何处理报废品答:上述商品不属于边角料,按照残次品的相关规定内销征税或退运出境;34.公司因电线突发性短路导致加工车间发生火灾;部分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半成品受火灾高温和烟尘污染以及当时因无法抢出而后因消防淋水,导致无法出口,无法用于生产,变成了我们公司的废品;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该批资材,如何进行海关电子账册核销另外,此次火灾是否属于我们海关法律里的“不可抗力”答: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如仍有疑问,请向电子账册注册地主管海关进一步咨询;35.请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征收关税请问是否存在比例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啊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边角料征税需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起征点均为50元人民币;可能所涉及的边角料关税税率为零,或者未达到起征点;36.请问在加工贸易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有成品及半成品,企业应该如何处理答: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37.我司有少量残次品动物兽药,按照兽药进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是监管销毁,请问是否要报关申报补税,还是按规定销毁后将销毁报告呈核销部门核销处理而无需补税答:可申请放弃后作监督销毁处理,需办理报关手续,无需补税,以上答复意见供参考,具体情况以主管海关意见为准;38.对于残次品处理,“退运、内销、放弃”都有了较为具体的规程比如“放弃”,有了2009年56号文,但是对于“监督销毁”,海关是否规定有具体流程法规据说可以放弃给海关,监督销毁,需办理报关手续,无需补税,“办理报关,无需补税”如何理解,监管代码填啥呢答:对于监督销毁,你所述的2009年第56号文中已有明确:“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放弃货物的销毁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要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应当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销毁证明材料;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和销毁工作,企业及有关销毁机构应当给予配合;”残次品放弃,按成品放弃贸易方式报关,属半成品的,应先办理增补备案成品、单耗关系;加工贸易放弃货物通过销毁处理的,企业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销毁”字样;经海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理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自行处理”字样,如:放弃半成品并销毁处理,应注明“半成品/销毁”;具体贸易方式请根据2010年版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如实向海关申报;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情况以主管海关意见为准;39.我司是做进料加工的,跟供应商协商将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退回给他们,边角料是不收汇的;请问复出前需要向主管地海关先申请吗需要在加工贸易手册的成品项内增加边角料。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海关是一个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负责国家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对于国家的安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属于部门规章,是具有强制力并且起着规范作用法律文件。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海关是一个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负责国家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对于国家的安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属于部门规章,是具有强制力并且起着规范作用法律文件。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我国境内向境外供货商提供生产、加工、组装等服务,并将所定制、组装、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直接或间接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在加工贸易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剩余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这些产生的材料一般都需要进行管理。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管理1、定义边角料是指在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偶然或规律性产生的不符合规格或尺寸、或者不适合直接用于制品加工的原材料或者产成品的零部件。

2、管理方法由生产车间或加工工厂,按照企业的规定分类保管,根据边角料特性进行合理、创意的加工,减少此类材料浪费。

3、入库标准边角料的入库标准应由企业统一规定,边角料的真实性、数量、质量、类别等入库时都要进行记录。

4、出库审批边角料出库根据企业限定出库审批流程进行处理,出库应有相应的审批材料,避免擅自出库,确保出库的边角料与审批流程一致。

5、报告对于边角料的报告,企业应在规定期内提交边角料信息,便于监管部门与公司掌握边角料存量,做好边角料经济利用和资源管理工作。

6、库存盘点在每月月末,工作人员应该对边角料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据与物品实际数量一致。

二、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管理1、定义剩余料件是指制品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剩下的、未使用的原材料或者成品零部件。

2、管理方法剩余料件规范的管理有利于材料的再利用与节约,对公司生产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加工企业应对剩余料件进行定量统计,规划使用方式。

3、入库标准剩余料件入库时应该由企业规定标准,包括数量及质量,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业要求对入库的物品进行确实记录。

4、出库审批对于剩余料件的出库应当严格遵循企业制定的审批流程,确保出库的剩余料件合乎规定,避免因突发情况而擅自出库。

5、报告剩余料件报告的规定前后应及时报送,方便公司掌握当前库存情况,以便统筹规划剩余料件的使用。

6、库存盘点应该定期对剩余料件进行库存盘点,实现盘库数据的紧密对接,减少物料损失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一、概述加工贸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一般情况下会产生一些称为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的材料或产品。

这些物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价值,需要做好管理,以充分利用和降低损失。

本文将介绍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1. 定义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定义如下:•边角料: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生产出来的材料中不符合规格要求,但是具有一定价值和用途的物品。

•剩余料件:指在生产过程中剩余下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一般情况下可以再次利用。

•残次品:指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不合格产品,由于技术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用于生产。

•副产品: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但并非主要产品,却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2. 处理方式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再加工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重新加工,使其达到规格要求,变成可用的正品。

(2)销毁将不合格或不再使用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进行销毁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回收利用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中的有用物质回收,再次利用。

(4)特殊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特殊的处理方式,比如对于某些电子废弃物需要进行专业的处理。

3. 相关管理措施为了合理利用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确保加工贸易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需要做好以下相关管理措施:(1)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加工贸易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每一种物品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标准和条件。

(2)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收集、分类、存储和处理工作。

(3)严格管理仓库和场地加强对仓库和场地的管理,确保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储存在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备中,避免造成损失或污染。

加工贸易业务知识

加工贸易业务知识
4
2.1 219号令与195号令对照解读
(一)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改成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 设立”(第二条及相关条款涉及表述) (二)增加“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的条款(第七 条) (三)在手册设立、变更、货物内销等规定中增加了“除另 有规定外”的例外原则(第十二、十九、三十三条)
5
2.1 219号令与195号令对照解读
1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2007年 修改为155号令,同时废止96号令,2014年3月由218 号令修改。
19
4.1 155号令解读
(一)调整“单耗”定义及其含义
155号令: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 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28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2006年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 监管办法》(150号令),同时废止100号令。
29
5.1 150号令解读
(一)重新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11
2.2 219号令执行通知和公告的解读
(五)明确深加工结转业务相关管理依据。 (六)细化和明确外发加工业务操作要求。 (七)明确了企业内部料件串换的原则 (八)新增明确企业售后服务所需料件复出口的贸易方式。 (九)适应行政审批改革调整相关表述,明确过渡期操作 方式。
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 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6
2.1 219号令与195号令对照解读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在生产和贸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

如何有效管理这些物品,合理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就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剩余料件的管理剩余料件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常是由于生产计划调整、生产结束时剩余的零部件等原因。

对于剩余料件的管理,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库存管理:对剩余料件进行分类、编号、打包,建立清晰的库存档案。

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

2.物料回收:对于长时间未使用的剩余料件,可以考虑进行回收利用或者二次加工,减少浪费。

3.库存周转:及时出售或者转让库存中的剩余料件,避免因积压导致成本增加。

残次品的管理残次品是指在生产或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损坏的产品。

对于残次品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质量控制: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减少残次品的产生。

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2.降低损失:对于已经损坏的残次品,可以考虑进行二次包装、重新加工,寻找其他途径进行销售。

3.记录审查:建立残次品的记录档案,对生产环节的问题进行追踪分析,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副产品的管理副产品是指在生产某一主产品时同时产生的次要产品。

对于副产品的管理,企业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市场开发:对副产品进行市场调研,探索新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2.资源利用:利用副产品作为原材料,开发新产品,调整生产结构,提升附加值。

3.成本控制:对副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行核算和控制,确保整体利润率的提升。

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下所受到的保税货物损失。

对于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企业应该做好以下工作:1.报备申请:及时向相关主管机构报备受灾情况,申请相应的减免或者补偿。

2.损失核算:对受灾保税货物的损失进行详细核算,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
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概述
加工贸易是指境内外企业合作进行的加工制造、组装、装配、修配、改良、加
工保养、深加工等作业活动。

加工贸易涉及的物品可能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为了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制定本文档。

二、管理办法
2.1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
1.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应当实行分类存储,各类别之间
应当明确隔离。

2.为了防止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流入市场,应当采取适
当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回收、再加工等。

3.对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对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
次品和副产品,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2 受灾保税货物
1.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实行分类存储,按照保税和非保税货物分开存储,
各类别之间应当明确隔离。

2.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查验、处理、运输等工作,确保安全、
规范、高效。

3.对于因灾害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给予适当减免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

三、总结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希望能够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相关物品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同时,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合法合规经营。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原则上每年海关盘点 不强制每年海关盘点
盘亏理由合理--补税 根据盘盈盘亏金额及是否具备
盘亏无合理理由--移交
合理理由等情况予以补税或移 交缉私部门处理
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管理方式
区内核销具体管理
(一)综保区实施卡口监控与电子账册核算核销双重管理机制, 账册统一按照料号级进行管理核销。
(二)综保区企业账册不强制每年进行海关盘点。
擅自外发 外发加工事后3个工作日向海关备案 台账登记
擅自挪用
非用于加工贸易保税出口的料件,如 内部管控 企业研发、测试等领用的料件或成品, 加强日常平衡核算 应按规定及时补税。
二、核销发现的常见问题5---报关错误导致平衡差异
常见错误
具体表现
建议
贸易方式 申报错误
数量申报 错误
一般贸易出口报成保税出口; 保税出口报成一般贸易出口.
加工贸易废料管理及核销管理 政策介绍
I 内容提纲 NFORMATION
一 废料管理政策介绍 处置方式 废料平台
残次品退运
二 核销管理及常见问题
一、废料管理政策
一般是指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 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等。 这些货物都是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进口后产生的,属于海关监 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三是常态化:按月缴税、定期核算。 做好日常平衡核算、降低盘盈亏差异。
THANK YOU!
常见问题 1.多报少出
2.EXW成交方式 3.包装混杂无法清点
一、废料管理政策---残次品处置
南京海关2011年第7号公告
(一)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先说明、再备案。 (二)残次品复运出境报关时 原则上属地申报 有纸申报 ——否则不予接单,整改后删单重报 分类包装分开申报——如有异常移交处理 布控查验比例较高: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时间:2014-03-12【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署长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的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的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的有关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简化审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副产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定期公布有关边角料和副产品的内销计税参考价格(以下简称计税参考价格)。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内销价格或者计税参考价格向海关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申报的,海关按照计税参考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五、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加工贸易制成品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经2001年3月8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完整版)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完整版)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1)退运出口;(2)内销补税;(3)放弃;(4)监管销毁;(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

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

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

这种对我司行不通;内销补税已经不能做电子产品的不了料件,价值很低。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加工贸易条件下,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将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装配等生产活动,然后将加工后的产品出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并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出口产品质量要求或者无法使用的原料、零部件或成品。

这些货物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较多,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将会对生产效率、质量控制和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国家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对边角料和剩余料件进行分类、统计和登记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废或处置。

同时,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产生。

2. 残次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以防止残次品的产生。

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残次品,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或销毁。

3. 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择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置。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销售或者转送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利用;残次品可以进行返工修复、销售给特定市场或者进行销毁处理。

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副产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除了出口产品外产生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保税区内的货物,受到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按期办理报关的情况。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1. 副产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副产品进行统计、登记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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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 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 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 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 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 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 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值,按照 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 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 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 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 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 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 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 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 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 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剩余料件结转涉及不同主管海关的,在双方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入地海关收取 风险担保金。
前款所列须缴纳风险担保金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缴纳风险担保 金:
(一)适用加工贸易 A 类管理的;
(二)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
(三)原企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股权变更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现 企业继承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剩余料件结转不受同一经营企业、同 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 (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 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 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 品。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 失或者虽未灭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 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 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 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 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核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 情况办理:
(一)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内(含 3%),并且总 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
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 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
(一)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
(二)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50%及以上的;
(三)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 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 作他用。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 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参照本办法第 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 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或者核销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
对于需要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 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 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 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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