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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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之《社会责任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指引》制定本制度。

1.2释义

本制度所称员工权益,是指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员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利益。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2.劳动和经济权益保护

2.1员工的劳动和经济权利与义务

2.1.1权利

员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2.1.2义务

员工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义务。

2.2劳动合同权益保护

2.2.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员工档案存一份。

2.2.2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2.2.3公司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员工的条件。

2.2.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告知员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5公司与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员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公司与员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员工的经济损失。

2.2.6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员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2.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4)公司克扣、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

(5)公司侵犯员工人身权利。

2.2.8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及时告知员工享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员工的档案等相关资料分送员工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员工依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履行中,公司不得因员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解除合同。

2.3员工薪酬权益保护

2.3.1公司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员工薪酬。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2.3.2公司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员工薪酬。

因不可抗力原因,公司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员工薪酬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员工薪酬,但要向员工说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

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全部支付薪酬的,在薪酬支付日五日前与工会协商一致,或者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2.4休息休假权益保护

2.4.1公司保证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2.4.2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要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坚持员工自愿和不损害员工身

体健康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公司不得因此扣发员工工资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4.3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员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2.5社会保险权益保护

2.5.1员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公司必须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2.5.2公司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5.3公司必须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申请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

工伤员工及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时效为一年。申请时效从医疗终结之日或者评残之日起算。

员工被确诊患职业病的,公司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5.4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

2.6劳动安全健康权益保护

公司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员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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