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公开及泄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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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公开及泄密渠道
商业隐秘的公布及泄密渠道
作者
唐青林
一、权益人的行为导致商业隐秘公布
权益人是商业隐秘的合法所有人,其有权依法对该商业隐秘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在持有商业隐秘的过程中,权益人会由于有意和无意的各种行为导致商业隐秘的公布,这是权益人处分权益的表现形式。要紧包括以下方式:
(1)所有人自愿将商业隐秘公之于众。不论出于什么缘故,也许是从公共利益动身使商业隐秘成为所有人共享的资源,也许是权益人认为商业隐秘差不多无价值,或者认为其价值差不多不足以补偿为保密支出的成本。但只要原本保密的商业隐秘公诸于众,就使其因丧失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业隐秘。例如,将商业隐秘的内容公布出版、在展览会展出等。
(2)权益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转变知识产权的爱护方式,导致商业隐秘公布。专利爱护的方式与商业隐秘的爱护方式,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商业隐秘权益人可能选择转化成申请专利爱护的方式。而一旦申请专利,技术信息就依法公布了。一旦通过专利申请的公告程序,不论是否最终能够获得专利权,均已不能再保持商业隐秘。
(3)权益人公布销售含有商业隐秘的商品而导致商业隐秘公布。如果其商业隐秘易于从销售的商品中获得,而所有人又不加限制地销售商品,他人就可能通过观看商品、反向工程等途径猎取该商业隐秘。
(4)由于保密措施不当导致商业隐秘被迫公布。商业隐秘的隐秘性是实现其价值的前提,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又是实现保密的重要保证。如果权益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采取的保密措施不适当,极易导致商业隐秘被公布,给权益人造成庞大的缺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权益人导致商业隐秘公布的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隐秘案件有关咨询题的意见》(苏
高法审委[2004]第3号)中提到,权益人导致商业隐秘公布的方式为:(一)自愿公之于众;(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三)公布销售含有商业隐秘,且他人能够通过观看等手段轻易猎取该商业隐秘的产品;(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
二、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隐秘公布
从商业隐秘公布的主体来看,要紧分为权益人导致商业隐秘公布和第三人导致商业隐秘公布两种。而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商业隐秘的公布大部分为第三人导致公布的,其中又要紧包括第三人的合法公布和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公布两大类。
(一)、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公布
有些人经受不住金钞票和权力的诱惑,做出侵犯商业隐秘的行为,导致该商业隐秘被迫公布,给权益人造成庞大的缺失。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商业隐秘的公布,从侵权主体来看,又能够分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合法知悉商业隐秘,依法应当履行保密的义务,由于有意或无意的各种行为导致权益人的商业隐秘公布。例如,与企业订立保密协议的职工,在他人利用金钞票收买的情形下,经不住诱惑,把其知悉的企业的商业隐秘泄露给他人。二是,第三人本来并不知悉该商业隐秘,而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黑客技术等非法手段猎取商业隐秘,并将之公之于众。例如,一些企业为打垮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企业,通过非法手段窃得竞争对手企业的商业隐秘并公之于众。
(二)、第三人的合法公布
商业隐秘作为一种专门的知识产权,只具有相对的排他权。简而言之,商业隐秘权益人不能排斥他人通过合法途径猎取相同的商业隐秘。一旦第三人合法获得该商业隐秘的所有权,其具有任意行使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益,包括将之公之于众,而不需要向商业隐秘另外的权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第三人合法公布商业隐秘要紧包括:
(一)第三人通过独立开发获得商业隐秘后公布。企业或个人通过独立开发获得相同的商业隐秘后将之公布,是第三人导致商业隐秘公布的重
要形式之一。
(二)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隐秘后公布。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三人利用反向工程猎取商业隐秘不属于侵犯商业隐秘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该第三人合法获得该商业隐秘的所有权,能够行使处分的权益,包括将商业隐秘公布。
(三)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隐秘后公布。除了以上论述的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两种要紧的手段外,还存在其他第三人合法猎取商业隐秘的途径,例如,第三人通过观看在市场上销售的含有商业隐秘的商品、第三人与商业隐秘权益人签订转让合同获得商业隐秘的所有权等。不论是通过何种合法手段获得商业隐秘,第三人获得后都有可能有意地或无意地将之公布。
一些地点高级法院按照各地点的实际需要,对该商业隐秘公布方式作出总结。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隐秘案件有关咨询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商业隐秘公布的方式也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第三人导致商业隐秘公布的方式为:(一)侵权公布;(二)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后公布。
三、企业商业隐秘的要紧泄密途径
国内一位经济学家讲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而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将是泄密。
随着知识、科技时代的进展,企业商业隐秘泄密事件频率明显提升,泄密方式也越来越多,既有企业自身行为导致泄密,也有企业职员为了一己之私泄密,还有企业外部人员通过非法途径窃密等等。
从总结近些年商业隐秘泄密事件来看上,商业隐秘泄密要紧包括五大途径:
一、内部职员泄密
据社会调查发觉:企业商业隐秘泄密大部分差不多上企业内部人员所为,正所谓“家贼难防”。内部职员泄密要紧有以下情形:(1)人才流淌造成商业隐秘泄露。人才流淌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隐秘的重要途径。把握商业隐秘的人才一旦流淌到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单位服务,就极易侵犯原单位的商业隐秘。(2)兼职工作中泄露单位商业隐秘。为了促进人才和知
识的流淌,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服务,我国鼓舞职员在不阻碍本职工作和不侵害单位商业隐秘的前提下从事业余兼职。而那些把握商业隐秘的高级治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工程师等,在从事兼职时极可能有意或过失造成单位商业隐秘的泄露。(3)离退休职工被另一单位聘用导致商业隐秘泄露。少数离退休职工保密意识淡薄,企业又疏于对离退休职工的有关保密事项的治理,造成企业商业隐秘爱护的一个薄弱环节,给那些意欲窃取商业隐秘的人可趁之机。(4)把握商业隐秘的职员为了私利泄密。企业极个别职员抵制金钞票诱惑的能力不足,被重金收买后泄露企业商业隐秘。
二、外部人泄密
外部人泄密是商业隐秘泄露的重要途径,包括外部人泄密和外部人窃密。随着经济进展模式的转化,以及对科学技术的重视,不法行为人通过收买、间谍等手段窃取商业隐秘的现象越来越严峻。
(一)外部人泄密,要紧指第三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商业隐秘后,又违反有关商业隐秘法律或合同约定泄露知悉的商业隐秘的行为。要紧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作伙伴泄密。企业对外交易时,在合法签订合同后,不可幸免地让对方知悉其有必要知悉的商业隐秘。为了降低这种泄密的可能,建议企业在与外部合作单位合作时,一定要签署《保密协议》。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密。《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隐秘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承诺他人使用权益人的商业隐秘。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隐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益人的商业隐秘予以保密。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隐秘,既有知悉就有可能显现泄密,事实也表明过去几年也确实存在专门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重金贿赂或受关系人托付而泄露其知悉的其他企业的商业隐秘。
(3)善意第三人。企业治理不善导致第三人意外获得商业隐秘,或企业职员窃取商业隐秘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后对外公布,则导致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