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8.3.2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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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

一、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一)婚姻与家庭的概念及其区别

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二重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

(三)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意义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婚姻家庭的演变及其价值,不能仅仅局限在婚姻家庭生活的狭小范围内,而应当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广阔视野中来把握。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注重把握婚姻家庭演变的规律和现实状况,妥善协调婚姻家庭关系,既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又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乃至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家庭美德

链接案例:成都19岁女大学生割肝救活生命垂危母亲

思考:是什么力量促使刚刚十八岁的钟颖冒着生命危险捐肝救母?她的事迹给我们什么启示?

(一)家庭美德的涵义

所谓家庭美德,指的是调解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与家庭、家庭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家庭美德的特点

1、家庭美德有浓厚而强烈的人情味。感情是家庭的基础,包括人世间最强烈、最让人刻骨铭心的爱情和最真挚、最稳定的亲情。因此,家庭美德是为建设和巩固温馨家庭服务的。

2、家庭美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其内容的。家庭既有经济基础的内涵又有上层建筑的内涵,例如:从封建社会的“女儿经”、“女子无才便是德”,到今天要求“男女平等”、从“多子多女多福寿”到“只生一个好”。

(三)、家庭美德的基本内容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勤俭持家

5、邻里团结

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婚姻法》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一)结婚

1、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第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第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再结婚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第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2、结婚的程序

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对结婚的程序做了一些修改:

(1)将办理结婚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改为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取消了结婚介绍信。

(2)将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3)对婚前医学检查未做强制性规定,婚检证明不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

第四、增加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补发结婚登记证的规定。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沿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合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撤销婚姻实行不告不理制,由被胁迫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婚姻,产生了家庭,形成了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成员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方面是平等的。

(2)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血亲形成的性质,可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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