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冼xx 与XX寺庙劳动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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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冼xx 与XX寺庙劳动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你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你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在本案材料在你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并且假设其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依据国家和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你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1.两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纳税项目皆为“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所属时期所属分别为2007年11月(税款金额8.85元)、2008年(2-12)月(税款金额为10元);

2. 2007年5月、2009年5月某正规医院的体格检查表、健康档案,内有医院的电子条形码,并标有该寺庙名称;

3.录音材料:冼先生与寺庙负责人电话通话录音、手机通话清单,通话录音中,寺庙负责人询问冼先生赔偿要求,并有言辞表态称由于冼先生将事情搞大,不能接受其返工。

4. 冼先生自己写出来的寺庙僧人及职工名单表、电工工作日程表,内中说明他们电工工作期间,实行日、夜班交替,其中日班为早班,从早8点到下午5点;夜班则包括中、夜班,从下午5点到次日早8点,实际包括2个正常班次;但寺庙从未支付电工们夜班加班工资。在国家法定节日,寺庙要求电工值班,也未补偿相应的节日加班工资;逢每月农历的初一、十五,寺庙要求电工24小时在岗,同样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7.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三.本案的基本事实

冼XX自2006年5月起在贵寺庙从事高低压电工工作,但贵寺庙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7月,在冼先生多次催促下,贵寺庙拿出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要求冼先生签订,冼先生拒绝后,寺庙收回冼先生工牌,更换冼先生

工作场所(电房等)钥匙,结束了与冼先生的关系。

另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寺庙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而根据寺庙的工资支付制度,其他劳动者可以获得工龄工资,但寺庙也一直不支付冼XX工龄工资。

另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寺庙也没有依法向冼XX支付高温津贴

四.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1、委托人冼XX已于2006年5月份就和贵寺庙成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贵寺庙却多次五理由地拒绝与冼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中,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的,由劳订立劳动合同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冼XX先生与寺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法定有效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为证,且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关于工资。2009年7月在冼先生多次催促下,贵寺庙竟然拿出空白的劳动合同书让其签字,此举实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关于加班工资。根据冼先生的相关证据显示,贵寺庙要求冼先生每天的上夜班时间实际上为15小时,远远超过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且也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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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对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对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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