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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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2007]45号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2007]45号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2007〕45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1、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2、下列人员另行增加基本养老金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再另行增加养老金:(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男到达70周岁,女到达60周岁,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男到达80周岁,女到达70周岁,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04月06日11:02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文件,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不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卓有成效地将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摸底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劳动厅负责推动。

省体改委积极参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持我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3•【字号】皖政办[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66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业统筹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移交我省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大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扎实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二○○五年十二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移交我省的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煤炭、有色、长航、中建等4个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已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办法计发,仍维持不变。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退休计发养老金不再按照原行业办法实行保底。

二、邮电、电力、铁道、民航、银行(保险)等5个行业统筹单位,从2006年1月起,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按照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

基础养老金按职工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方法附后);调节金为每人每月60元。

皖政[2006]59号_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皖政[2006]59号_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 005]38 号)精神,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现就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安徽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省级统筹;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 号)要求,按照“ 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三、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等困难人员以及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按政策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皖政办[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实施以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基本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得到有效保障。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以及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的,应及时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保人员因故变动工作单位或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并从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1995年底以前的补缴费比例按地级市政府规定执行;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补缴费比例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地级市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执行。

单位和职工补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补建补记个人帐户。

关于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近年来,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备受关注。

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省份,安徽省的企业养老金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

针对此问题,下面我们就来深入了解一下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包括其调整原则、调整标准和具体实施情况等方面。

一、调整原则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遵循“保本、基本、适当、可持续”的原则,即确保养老金不因通货膨胀而贬值,确保养老金的基本生活保障作用得到维护,合理适当地调整养老金金额,且保持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性。

二、调整标准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实际工龄计算而来的,以养老金基础调整额为基础,再按照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调整。

具体而言,为了满足安徽省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需求,制定了每年度的基础调整额,并将其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调整,实现线性增长,并进行绩效调节、调整基数等多种复合调整方式,使养老金达到贴合现实情况的水平,实现对养老金受教育、社会保险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和精准调整。

三、实施情况目前,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已经开始实施。

根据官方统计数据,自去年开始,全省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逐步实现了调整,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

具体来看,数据显示,2019年全省范围内平均增幅为10.3%,与2018年相比增长了1.3个百分点,达到了国家规定的上限,受益退休人数达300万人以上,实现了对方案的有效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安徽省还加强了养老金发放信息公开,每年向社会公布退休人员默认养老金接受安排情况和实际养老保险缴费收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真正做到让百姓知晓和满意。

总之,安徽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劳动者的社保保障水平,还为建立全国性养老保障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是目前全球范围内养老保障领域有益的一次实践尝试。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劳社[2006]6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9.06【实施日期】2006.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六日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

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制度】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制度】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关键字】制度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篇一: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和郊区)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所有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障实行市级统筹。

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合肥市劳动局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工作,合肥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三县和郊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所负责办理职工养老保障具体业务。

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职工养老保障工作。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的义务;职工退休后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权利。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障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拨付实行全额划转。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发生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按月代为扣缴。

第八条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年终按当年实际发生数结算,多退少补。

到XX年,全市企业缴费费率统一为20 %;1998年,各企业按照2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1999年降低到第九条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年终按当年实际发生数结算,多退少补。

1998年1月1日起,职工按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以后每2年提高1%,达到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7•【字号】皖政办[1998]33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政办(1998)33号1998年7月27日)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移交过程中和过渡期间,要密切配合,主动工作,搞好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不受影响。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报告。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财政部、劳动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

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退休工资能拿到多少。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 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 ....+an/An)/N公式中,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18•【字号】皖政〔1995〕3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5年8月18日皖政〔1995〕3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文件,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不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卓有成效地将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摸底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劳动厅负责推动。

省体改委积极参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持我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_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_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现就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安徽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省级统筹;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号)要求,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doc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doc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日期:1992-6-15执行日期:1992-6-15生效日期:2001-12-28第一条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及中央在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的固定职工,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暂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应实行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的区域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

具体办法另订。

第四条各级劳动部门是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项目包括:(一)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二)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各项生活补贴;(三)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四)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护理费;(五)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六)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费用。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在实行省级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实行统筹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其中积累部分占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2年6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条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及中央在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的固定职工,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暂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应实行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的区域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

具体办法另订。

第四条各级劳动部门是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项目包括:(一)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二)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各项生活补贴;(三)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四)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护理费;(五)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六)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费用。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劳社〔2006〕66号

劳社〔2006〕66号

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六日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

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4、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6、《决定》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地区从2007年起调整。

皖政2019_70_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20191207 (1)

皖政2019_70_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20191207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政策、收支管理、基金预算、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实现全省政策和管理的规范统一,到2020年底前,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按国家及省规定的参保范围,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应参保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等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者不得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统一执行经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政策,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皖政〔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2022年安徽职工养老保险都有哪些新规定

2022年安徽职工养老保险都有哪些新规定

2022年安徽职⼯养⽼保险都有哪些新规定养⽼保险提供我们退休后⽣活最低退休⾦,近年来,国家不断改⾰养⽼保险制度,各地参保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

本⽂为您介绍安徽养⽼保险的最新政策。

安徽养⽼保险的最新政策为进⼀步明确完善了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安徽职⼯养⽼保险都有哪些新规定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安徽养⽼保险的最新政策为进⼀步明确完善了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有关问题。

新政的亮点是将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群扩⼤到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这也就意味着在城镇实现灵活就业的全市农村户籍⼈员,今后都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养⽼保险了。

据介绍,⾃11⽉起,未与⽤⼈单位建⽴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本⼈⾃愿,可以持本⼈户⼝本和⾝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

在费⽤缴纳⽅⾯,参保⼈员可按⽉、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缴费⽐例为20%;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60%-100%,由本⼈⾃主申报确定。

此外,参保⼈员不得以个体⾝份追溯补缴养⽼保险费,也不得在同⼀时段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参保⼈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领取基本养⽼⾦。

按照有关规定,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满15年后按⽉领取基本养⽼⾦,也可将养⽼保险关系由城镇职⼯基本养⽼保险转⼊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安徽2023年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

安徽2023年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

安徽2023年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安徽2023年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案例演示钱阿姨,参加本次调整前刚好满70岁,养老金为3200.缴费年限30年。

按照今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养老金可以增加258.50元。

调整后,每月养老金水平为3458.50元,增加比例为8.08%。

具体计算方法说明如下:1、定额调整:增加39元/月2、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32+(30-15)__2.1元=63.5元/月与养老金绝对额挂钩:3200__0.5%=16元3、倾斜调整高龄倾斜:140元合计增加金额=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258.5元/月安徽省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1、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所有列入调整范围的人员,每人一律增加39元。

去年增加的是35元,同比提高了4元。

2022年定额调整不降反升,安徽是第一省。

2、挂钩调整实行双挂钩,既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也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社会效率和激励宗旨,鼓励长缴费,多缴费。

(1)与缴费年限挂钩:15年以内的缴费年限增加32元。

16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和去年的调整标准相比,有所提高。

由于今年大多数地区与缴费年限挂钩时,单价都降了,所以安徽也算反其道而行之。

(2)与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比例增加0.5%,见角进元,取整数。

和去年增加1%的调整法规相比,降低了0.5%。

基本养老金不含社保机构代发的各种补贴、职业年金等。

目前是公布调整方案的所有地区中,与养老金挂钩比例最低的地区。

例如:王伯伯,2021年12月养老金为3500元(其中:3300元为基本养老金、200元为职业年金),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部分为:3300(不含职业年金)×0.5%=16.5元。

3、高龄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照顾。

分三档进行调整,和去年标准相同。

具体法规是:截止2021年12月,年满70岁,80岁,90岁,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元、20元、50元。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01.27【实施日期】1995.0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12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代替)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各类中方职工。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给付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自愿参加。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录用中方职工时,必须向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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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及中央在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的固定职工,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暂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应实行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的区域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

具体办法另订。

第四条各级劳动部门是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项目包括:
(一)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各项生活补贴;
(三)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护理费;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六)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费用。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在实行省级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实行统筹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其中积累部分占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积累金额的百分之十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全省调剂金。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确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实行省级统筹前,也可按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基数提取,并逐步过渡到依工资总额一项基数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依照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
定的日期按月代为扣缴。

银行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见单付款”。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以免签缴款协议。

第八条企业濒临破产或亏损,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审核,报市、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可暂缓缴纳,但必须签订缴款计划,到期连同利息一并缴清。

第九条自本规定实施后,凡增加标准工资的职工,从增资之月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十条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退休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第十一条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
算,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参加统筹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企业按月代为发放。

企业应于发放退休费五日前将增、减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名册及应领取的退休费金额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由银行从“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向退休职工发放退休费,或委托银行代发。

第十三条提倡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可根据职工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来确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挡次,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存放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
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职工退休时予以支付,职工死亡时也可以一次性支付,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随同转移。

企业按前款规定实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应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经办机构。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第十五条省及市、县人民政府和行署应当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业务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及管理、使用办法参照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并考虑社会保险机构的实际情况,由省劳动局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业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业务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应当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业务费收支的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及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参加统筹的企业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拖欠费额千分之一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或企业弄虚作假,少缴、多领养老保险费的,追回侵占资金,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参照本规定统一经办;现己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但经办的企业不再增加,其业务应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监督,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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