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讲义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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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大型普法公益讲座
主讲:曾国熊
社会保险法—国之大法
含义:国家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年铸一法——社保法立法的艰辛历程
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吴邦国出席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讲到: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法
社保法的构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一、社保法立法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
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二、社保法给老百姓带来什么?
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2.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得以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57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信息联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第62、63条)
强力手段确保企业社保缴费
对欠缴的可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63条)
2.2社保转移有据可循
养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医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3、统筹城乡,全民覆盖
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预留两者合并实施的空间
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

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我市未成年人享受医保保障
本市高中(含珠海市技工学校、珠海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职部、珠海市卫生学校、珠海市体育运动学校、职业高中)、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及儿童。

以及本市户籍的在册学生及儿童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实行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定额缴费,市、区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

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参保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定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90元
参保人自缴费次月1日起所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的药品以及符合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我市大学生也能享受医保?!
参保后大学生可享受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参保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可视为连续缴费时间
2.4、老百姓维权更便捷
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情形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
(3)其他依法可复议、诉讼行为。

广东现行社会保险争议的规定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社保待遇损失的。

2.5、群众办事更方便
设立社保经办机构及分支、服务网点
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我市不再有“天价”社保补缴金
三、社保法六大看点
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老百姓待遇改进大
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政府肩负更大责任
管好老百姓养命钱
加大社保违法成本
亮点一: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交养老金划算吗?——以深圳为例
假设一员工缴费年限30年,按最低工资1320元缴纳,缴纳比例为21%,一年缴交3324元,30年缴纳了9万元。

其中21%中的8%计入个人账户,为105元×12=1267元,再乘以30年,约为3.8万元。

假使他60岁退休,则除以系数139,即是个人账户每月计发金额,为274元。

基本养老金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按2010年深圳月平均工资(4000元)计,为800元,每个退休职工每月可领到的养老金是274元+800元=1074元。

一年是1.2万元,10年12万元。

现在深圳平均养老年龄为73.8岁,肯定比30年交的9万元划算。

目前深圳退休职工平均所拿的养老金为每月3000元。

养老保险接续的思路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个人,已经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手续
亮点二:老百姓待遇改进大
生得开心
病得舒心
老得安心
走得放心
失业定心
残不伤心
3.1、生得开心——生育保障
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我省职工生育保险的前提条件和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3.2、病得舒心——医疗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对象不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不同: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3.3、老得安心——基本养老保障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多样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珠海养老保险一次补缴15年即可领养老金——已有2458老人受惠
1、年龄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

2、户籍条件:申请补缴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

3、劳动关系条件:曾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可补缴的年限将达到15年,并可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从2011年1月1日起一年内有效
补缴年限如何确定?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年限越长、年龄越大,可补缴的年限越多。

补缴年限以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年限为依据,同时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因素。

如65岁的男性户籍年限为10年,补缴年限则为10年,63岁的男性户籍年限为15年以上,补缴年限为13年。

补缴年限最高为15年,最低为5年。

如果申请人男未满65周岁、女未满55周岁或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可补缴的年限将达不到15年,因此补缴后必须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缴纳费用目前为每月195元
该补缴多少钱?
一次性补缴所需缴纳费用为补缴基数×补缴比例×补缴年限。

补缴基数为1998年至2009年广东省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平均值(1083元),缴费比例为18%,补缴年限最高为180个月(15年)。

如符合补缴15年条件的老年人,需一次性补缴1083×18%×180=35100元左右。

补缴金额最高为15年补缴年限35100元,最低为5年补缴年限11700元。

养老金如何计发?
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从缴费满15年的当月(以缴费到账之日为准)起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申请人申领的次月起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养老金新计发办法计发。

80岁以上为825元/月,70-80岁为775元/月,60岁为609元/月。

个人账户如何计算?
申请人补缴后,按申请人补缴基数总额的8%计入其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即补缴年限15年缴纳的35100元补缴金额中有15595元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亡故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如此补缴是否合算?!!
以补缴年限15年,缴纳35100元为基础
按70-80岁每月享受775元计算
只需要46个月即回本!
A、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基础养老金怎么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平均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缴费指数=本人缴费工资/缴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实际上是所占比例)
C、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2)过渡性养老金
=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老办法指数计算到2001年6月30日,缴费年限计算到1998年6月30日)
(视同缴费账户的计算原理:按1993年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每年计算8%,按10%的记账利率算到2006年6月)
(3)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170、195)
D、退休后可以领多少钱?
(一)按全省平均工资缴费
1. 缴费35年,利率按5%计算,则:
基础养老金=(1+1)/2×1%×35=35%(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0.69%×35=24.2%(省平)
合计:59.2%
2. 缴费15年,则:
基础养老金=(1+1)/2×1%×15=15%
个人账户养老金=0.69%×15=10.35%(省平)
合计25.35%
D、退休后可以领多少钱?
(二)按300%全省平均工资缴费
1. 缴费35年,则:
基础养老金=(1+3)/2×1%×35=70%
个人账户养老金=0.69%×3×35=72.45%
合计:142.45% (省平工资)
2. 缴费15年,则:
基础养老金=(1+3)/2×1%×15=30%
个人账户养老金=0.69%×3×15=31.05%
合计61.05% (省平工资)
D、退休后可以领多少钱?
(三)按60%全省平均工资缴费
1. 缴费35年,则:
基础养老金=(1+0.6)/2×1%×35=28%
个人账户养老金=0.69%×0.6×35=14.49%
合计:42.49% (省平工资)
2. 缴费15年,则:
基础养老金=(1+0.6)/2×1%×15=12%
个人账户养老金=0.69%×0.6×15=6.21%
合计18.21% (按省平3030算为551.763元)
3.4、走得放心——死亡抚恤
3.5、失业定心——失业保障
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患病就医
我省失业保险目前执行的法规
《社会保险法》2011
《失业保险条例》1998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02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七条: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关于农民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广东省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十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

(条例第十八条)
3.6、残不伤心——伤残保障
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减轻个人及单位负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建立待遇垫付追偿制度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建立先行支付制度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和伤残费用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不重复支付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特殊情况下工伤责任的承担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作的单位支付;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作单位不确定的,由各工作单位共同分担
工伤保险条例的几点新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亮点三: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给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特别是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贴
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里支付急诊、抢救的费用
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医保垫付追偿制度
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但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退休仍然享受医疗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亮点四:政府肩负更大责任
第5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5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于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时候,政府要给予补贴。

第13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就是第20条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25条当中规定: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亮点五:管好老百姓
“养命钱”
第76条: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听取本级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专项工作
报告,就是履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79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且规定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78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第80条:各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汇报情况。

中国社保基金缩水贬值,个人账户多空帐——经济参考报
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北大赛瑟论坛上表示,虽然2010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 .5万亿,但是并没有落实到对应的个人账户。

一方面职工个人账户大部分是空账,另一方面已有的积累资金保值增值无门,在物价水平快速上涨的背景下,实际上处于缩水和贬值的状态
亮点六:加大社保违法成本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6.1 不办理登记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法第84条和58条的关系
一旦用人单位出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按照五十八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八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区别
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2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对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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