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本文将围绕“各国生育保险制度比较”这一中心,简要介绍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和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总体情况,并将从立法时间、制度类型、享受条件、保险待遇、基金来源等角度简要比较这几个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并通过分析,对中国在“生育保险”方面的现状和发展作一些相关探讨和建议。
[关键字]:生育保险、制度类型、生育率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它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女性职工或妇女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或者妇女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包括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内容、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
2.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以保证那些因生育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和孩子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截至1995年底,世界上共有136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进行了相应的生育保险立法,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当今世界各国对本国的人口生育政策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实行鼓励生育人口的国家,第二类是计划生育人口的国家,第三类是既不鼓励也不限制、随其自然生育的国家。
1. 鼓励生育的第一类国家有日本、俄罗斯和西班牙等西欧国家。这些国家经济大都比较发达。
2. 计划生育的第二类国家有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和第二人口大国印度等。
3. 随其自然生育的第三类国家有美国以及多数发展中国家。
虽然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见了。但是,专门针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却并不多见。但这并不是说学术界对此没有关注,实际上很多研究学者在论述社会保险制度问题的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对此问题的研究,并积累了大量较为分散的成果,对于中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生育保险内容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下面将简要介绍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和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总体情况,并从立法时间、制度类型、享受条件、保险待遇、基金来源等角度简要比较这几个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一、中国、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五国的生育制度比较
比较表如下:
①政务院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护条例》中,有对妇女生育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②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有相关规定
③英国1948年实施《国民保险法》,其中对生育保险做了相关规定
④日本1991年制定《育儿修业法》,确定了生育保险相关制度
(一)立法时间。
在以上5个国家中,德国立法时间最早,它在1883年就开始实施《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领先中国70余年。德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其余4个国家中,中国和英国在20世纪40、50年代制定相关制度;日本和新加坡在20世纪80、90年代制定相关制度。
(二)制度类型以及享受条件。
世界各国对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者规定的条件不一,但大体上可以分成以下4种类型:
社会保险制(也称实行参保制)、福利制(也称实行强制性保险和普遍医疗保健相结合的制度)、雇主责任制、其他保障类型(储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
德国是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制是指通过立法规定个人、雇主、政府对疾病、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不一定都是3方负担),建立统一的基金,由基金支付覆盖群体的生育或医疗费用。这种制度一般覆盖所有或部分雇员。有些国家对铁路、银行、公务人员、自我雇用者等特殊行业另有专门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有美国、芬兰、巴西等91个国家。
请求享用生育保险待遇者必需在生育之前尽参保义务,即交纳一定的保险费,生育保险是包含在医疗保险项目内的。日本也是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英国是实行福利制度的典型国家,不以能否参保作为享用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只要是契合国度公民资历和财富调查手续的妇女,其在生育前有一定时间的参保或就业记录,都能享用生育保险待遇。这种制度一般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国家沿用:英国、加拿大、瑞士、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0个国家,占15%。
中国是实行雇主责任制生育保险制度的国家。雇主责任制是国家通过立法,要求雇主负起保险责任,在其雇员遇到规定的风险时,直接向他们提供现金或服务保障。这类国家的生育费用由企业雇主或职工所在单位担负,不要求有缴费记载。中国在1988年前,根本实行雇主担任制;1988年以后逐渐向社会保险制渡过渡,但还是雇主责任制为主。中国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域,规则生育保险享用待遇人员必需契合国度《婚姻法》的规则,实行结婚手续,其职工所在单位参与了生育保险,职工生育契合国度方案生育政策。这种制度一般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中采用:中国、前苏联、利比亚、马尔他、布隆迪等8个国家,实行这种制度,比例占6%。
新加坡实行的是储蓄基金制的生育保险制度。储蓄基金制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人账户”,也称强制性储蓄制度,即通过立法,要求雇主和雇员都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分别记入每个雇员名下的账户,当雇员遭遇规定的风险时,便将其名下的储蓄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性或以年金形式返还给本人。实行储蓄基金制的国家只有新加坡、尼日利亚、赞比亚3个国家。实施全民保险制度的国家:岛国。实行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仅秘鲁一个国家。实行这几种制度所占的比例很小,只有5个,占3%。(三)保险待遇和资金来源。
生育保险给付内容包括:生育津贴(法定生育假期内的工资损失补偿)、医疗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