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免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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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发布文号】:环发[2000]38号【发布时间】:2000-02-22【生效日期】:2000-02-2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环监[1994]142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环监[199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是贯彻本届政府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纲要,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加强队伍建设,抓好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
为此,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环境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前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新形势下,随着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日趋法制化、定量化、科学化,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环境监测实质上是一项政府行为,是各级政府部门强化环境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的重要阵地,是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
因此,能否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变化动态,既是各级监测站业绩的体现,也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绩的体现。
二、坚持“依靠与服务”的方针“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是指导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方针,必须进一步落实。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要把它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它的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职能;要强化环境管理依靠环境监测的法制建设,在制定各项环境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同时,必须要明确规定相配套的监督监测的措施和要求;要依靠科学的、有权威的监测数据实施各项环境执法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深化改革、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带好监测队伍,强化主动、全面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意识;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潜力,提高人员素质,夯实技术基础,开拓监测领域,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做好超前服务;要以监测数据的“准、快、全”为目标,以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为突破口,多出报告、多出成果,扎扎实实地完成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服务的监测、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仲裁监测四项主要任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
该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等各 级环境监测站。
指导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和管理
该标准不仅适用于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还可用于指导其日常管理和运行,提高监 测数据的可靠性。
02
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建设依据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实际, 制定本标准。
建设标准
环境监测站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建设质量和环境监测数 据的准确性。
环境监测站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样 品采集、运输、保存、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编 制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环境监测站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分析仪器和设备, 并按照国家计量认证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 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控制设备
应配备有效的水污染控制设备,如污水处理装置、水过滤器 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水质监测和评估
应建立水质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07
环境监测站安全防护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确 保环境监测站的安全运行。
数据采集与处理设备
包括数据采集器、计算机、打印机、存储设备 等,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处理、存储及分析。
3
安全防护设备
包括防爆设备、消防器材等,保障环境监测工 作安全可靠。
辅助设备及功能
交通工具
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站是为了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其建设标准对于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环境监测站的选址应当考虑周边环境的稳定性和典型性。
监测站的周边环境应当尽可能保持自然状态,避免受到人为活动的影响。
同时,监测站的选址应当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典型性,能够代表该地区的环境状况。
其次,环境监测站的建筑布局应当合理,设施设备应当齐全。
监测站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各个功能区域之间应当合理布局,便于监测人员的工作流程。
同时,监测站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全,能够满足各种环境监测的需要,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再次,环境监测站的人员配备应当符合要求,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
监测站的人员配备应当充足,能够满足日常监测工作的需要。
同时,监测站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能够熟练操作各类监测设备,准确采集和分析监测数据。
最后,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应当规范,质量控制应当到位。
监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监测工作的规范进行。
同时,监测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监测设备和数据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应当从选址、建筑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要求,以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希望各地环境监测站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断提升监测能力,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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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书籍
01 内容简介
03 文摘
目录
02 图书目录 04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是2008年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 405—200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石油炼制》为贯 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案例》,保护环境,规范石油冶制业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冶制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和规范。本标 准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图书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验收工作技术程序 5验收准备 6验收技术方案、报告 7验收监测 8结论及建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验收技术方案、报告编排结构及内容 附录B (规范性附录)验收报告示例图
文摘
插图: 6.2.2验收监测目的 通过对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达标情况、污染治理效果、必要的环境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等的监测,环境风险和 环境管理水平的检查,以及公众意见的调查,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及验收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 据。 6.2.3验收监测依据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规范; c)建设项目环保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初步设计(环保篇); d)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重大变更批复、试生产批复、执行标准 或总量控制指标批复; e)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文件。 6.3工程概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环发[1999]95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1999年4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9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发[1999]11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第五条规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据此,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所委托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监测报告》。
二、关于试生产和申请验收的期限对大多数行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试生产期限。
对在试生产3个月内生产设备难以达到正常生产工况或设计规模75%以上,建设单位又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生产设备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或生产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状态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确因设备调试达不到正常生产工况或设计规模75%以上的,可在建设项目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后再进行验收监测和竣工验收。
三、关于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投产项目的处理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
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

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在建立环境监测站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标准和要求。
环境监测站是用来监测环境中各种污染物和气象要素的设施,它的建站标准对于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站点选择、设备布置、数据传输和站点管理等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环境监测站的建站标准。
首先,站点选择是建立环境监测站的第一步。
站点的选择应考虑周围环境是否受到人为干扰的影响,如工厂排放、交通污染等。
同时,应该考虑站点周围的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以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此外,站点周围的建筑物和植被覆盖情况也需要考虑在内,以避免遮挡和干扰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布置也是至关重要的。
监测站应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合理配置各种监测设备,如大气监测站应该配置PM2.5、PM10、SO2、NO2、O3等监测设备,水质监测站应该配置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等监测设备。
设备的布置应考虑到设备之间的相互干扰和影响,同时要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此外,数据传输是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监测数据的传输应该及时、稳定、可靠,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现代环境监测站通常采用无线传输技术,可以实现监测数据的远程传输和实时监测。
最后,站点管理是环境监测站建站标准中的最后一环。
站点管理包括对监测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对监测数据的及时处理和分析,以及对站点周围环境的定期检查和评估。
站点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环境监测站的建站标准涉及到站点选择、设备布置、数据传输和站点管理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建站标准进行规范建设和管理,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希望本文能够为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关于发布《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2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综合评价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现批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HJ/T 192—2006该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二○○六年三月九日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192-200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Criterion for Eco-environmental Status Evaluation 2006-03-09发布2006-05-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前言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综合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
本标准于2006年3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4.1 生物丰度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4.2 植被覆盖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4.3 水网密度指数计算方法4.4 土地退化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4.5 环境质量指数的权重及计算方法5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COLOGL CALINDEX,EI)计算方法6 生态环境状况分级7 生态环境状况变化幅度分级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
三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三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三级环境监测站是指对环境空气、水质、土壤等进行监测和评价的专业机构,其建设标准对于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三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水平,以下是三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选址标准。
三级环境监测站应选择在环境质量较好、污染源较少的地区建设,远离工业区、交通干道和生活区,避免外界干扰对监测数据的影响。
选址时需考虑周边环境的稳定性和代表性,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二、场地要求。
三级环境监测站的场地应具备较好的自然条件,如地势平坦、无积水、无明显异味等。
场地面积应根据监测站的功能和监测项目确定,保证设备摆放、操作和维护的便利性。
三、建筑要求。
监测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环保要求,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标准,建筑结构应稳固耐用。
建筑内部空间布局应合理,设备摆放应符合监测需要,并保证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四、设备要求。
三级环境监测站所使用的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设备应具备准确性高、稳定性好、自动化程度高等特点。
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监测项目的需要确定,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人员要求。
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监测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测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六、管理要求。
监测站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和存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保证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监测站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安全防护要求。
监测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关于三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单位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2024年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实施方案

2024年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实施方案
如下:
为规范和提高环保监测站的管理水平和监测效率,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环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标准化实施方案。
一、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是提升环保监测站管理水平、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的有效途径。
环保监测站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化运行规程,明确监测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职责和要求,确保每一项监测工作均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二、加强监测设备保养维护工作。
环保监测站应定期进行监测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状态,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加强监测人员培训。
环保监测站应定期组织监测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建立完善的监测数据管理系统。
环保监测站应建立健全的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工作符合标准化要求,保障监测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五、加强监测站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
环保监测站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环保监测工作的开展,提高环保监测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本标准化实施方案从管理制度、设备保养维护、人员培训、数据管理系统、协作合作等方面提出要求,旨在全面提升环保监测站的管
理水平和监测效率,进一步保障环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建设,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制定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需要明确环境监测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环境监测应当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比性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环境监测的目标应当是为了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需要规范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针对不同的环境要素和污染物,制定相应的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同时,应当推广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提高监测数据的获取效率和质量。
此外,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还需要规范监测网络和监测站点的布局和建设。
根据国家环境监测布局规划,合理确定监测网络和监测站点的布局,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同时,建设监测站点需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获取。
最后,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还需要规范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建立健全的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存储、传输、共享和利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监测数据的应用研究,为环境保护决策和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的环境监测,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
希望全国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推动全国环境监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6•【文号】环办[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海洋资源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通知(环办[2002]52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1994年,你站和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5个环境监测站组成了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
该监测网自组建以来,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总局环境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
但是,沿海各地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发展不平衡,监测力量相对还比较分散,各海区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与管理区域中心,难以适应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发挥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的作用,提高我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各海区分别设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中心站)的设立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西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西站),设在天津市,其依托单位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渤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东站(简称渤海环境监测东站),设在辽宁省大连市,其依托单位为大连市环境监测站。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黄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山东省青岛市,其依托单位为青岛市环境监测站。
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简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亦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东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东海环境监测分站),设在浙江省舟山市,其依托单位为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名称不再保留。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分站(简称海峡环境监测分站),设在福建省厦门市,其依托单位为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22•【文号】环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环发[1999]246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日)环发[1999]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现将《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
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
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9c90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a6.png)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以环发[2006]1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b156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37.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月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化 建设 要 求 不 相 适应
2 0 0 2 年 8月 2 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关于印发 ( 环境监
部分地 区 , 特别 是 中西部地 区环 境监测 队伍不 健全 。 技术人
员配备不足 , 人 员缺编严重 , 特别是 中、 高级人 员 比例偏低 ; 部分 监测站受条件 限制 ,无法顺利开展并有效通过实验室资质认 证 ,
机污染物监测和前处理仪器的基础条 件 ; 应急环境监测仪器是 开 展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监测 , 为实施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政府决策
1 9 9 1 年1 月1 1日, 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发布《 环境监测质量保 证管理规定》 、 《 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 和《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 室 的评 比制度》 ( 环监字[ 1 9 9 1 ] 第0 4 3 号) , 标志着环境监测站建设
1 9 8 3 年 7月 2 1日,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部发布《 全国环境监测
管理条例 》 ( 城环字 [ 1 9 8 3 1 第4 8号 ) , 是我 国最早关 于环境监测 站
建设标准的规 范性文件 , 是开展环境监测站建设工作 的标 志。
2 . 2规 范 化 阶 段
仪器是保 障环境 监测机构开展 环境 监测 、 污染监督监测 , 加 强有
环境 监测站标 准化建设 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栾辉 张译之 张芳 王 淑梅 邹诚诚 1 0 2 2 0 6 ) ( 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 北京
总局发布《 关于印发 (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 设标准 ) 的通知》 , 对原 标
准进行升级 、 细化 , 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 、 监测经费 、 监 测用房、 基本仪器配置 、 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 配 置等提出更加 明确的要求; 2 0 1 1 年 2月 2 6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下 发 《 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的通知》 , 明 确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 , 验收形式及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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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二、监测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
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
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表2 监测经费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费用。
三、监测用房
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应予以重点保证。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
表3 监测用房
注:上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
四、基本仪器配置
基本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有机污染物监测和前处理仪器的基础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最低配备标准,详见表4。
五、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
应急环境监测仪器是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为实施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政府决策提供决策依据的基础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标准,详见表5。
六、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专项监测仪器是为开展生态、海洋、沙尘暴等环境监测所必须配备的。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如沙尘暴、生态监测站)为开展专项监测工作所需仪器配置,详见表6。
表4 基本仪器配置
注:气相色谱仪、气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仪等大型仪器设备要配备齐全的前处理装置和自动进样装置。
表5 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
表6 项监测仪器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