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持股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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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变动规则小结

2007-04-10 11:23:56| 分类:保荐人复习备考| 标签:保荐人考试业务小结|字号订阅

一、基于《公司法》第142条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原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基于第142条的引申

1.关于持有依据“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文的规定,上述“持有”被定义为“登记在其名下”。申言之,间接持有的股份和以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并不属于“持有的股份”,不受禁售限售之限制。此外,若管理层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属于其“持有”的股份。

个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关联方的股份是否也应受一定限制呢?比如董事长夫人买的股票。据了解,目前证监会对拟首发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也要锁定三年。

2.关于转让“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文将“转让”定义为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的转让。可以看出,“转让”的核心法律要件是“具备双方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申言之,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单方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并不属于《公司法》第142条规范的“转让”。

3.关于计算基数“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文将管理层任职期限内每年25%限售比例的计算基数确定为“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数”。同时,该文也规定,持股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申言之,只要管理层在公司任职,只要其持股数量不是特别少,则其很可能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减持完所持的公司股份,并不是简单地用四年时间就可以减持完毕的。

个人认为,虽然立法参与者、法律专家以及律师对《公司法》142条本意上是否允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四年任期内可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有不同意见,但个人认为,上述人员在任期间持有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将有利于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4.关于当年新增股份“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文规定:①对于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②因权益分派导致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5.关于当年可转未转股份“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规定,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二、基于《证券法》第47条的限制

《证券法》第47条原文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基于第47条的引申

1.关于短线交易之认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指出,“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2.关于短线交易之处罚《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基于上市规则的限制

上市规则相关条款内容

深沪两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均有规定,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首先,全体股东应当承诺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其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股份;其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最后,若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则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基于上述规则的引申

1.若发行人的管理层成员同时又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其锁定期为上市之后三年。

2.若发行人的管理层成员在发行前一年以增资扩股形式持有了公司股份,则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为增资完成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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