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持股有关法规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a股对管理层持股的最低要求
a股对管理层持股的最低要求
摘要:
1.管理层持股的概念和重要性
2.A 股对管理层持股的要求
3.最低持股要求的具体规定
4.对管理层持股的要求对公司的影响
5.管理层持股的积极意义
正文:
一、管理层持股的概念和重要性
管理层持股是指公司的管理层成员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
这种现象在现代企业中越来越普遍,管理层持股可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二、A 股对管理层持股的要求
在我国,管理层持股的要求主要体现在A 股市场的监管规定中。
根据相关规定,A 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必须满足一定的持股要求,才能担任公司的高管职务。
三、最低持股要求的具体规定
A 股对管理层持股的最低要求是,管理层成员必须持有公司股票的总数,不得低于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
这个比例是根据我国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而设定的。
四、对管理层持股的要求对公司的影响
对管理层持股的要求,可以增强管理层成员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参与感,使他们更加关心公司的发展和利益。
同时,管理层持股也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监管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河南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河南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管理层持股
考 虑到企 业 国有产 权 向管理 层 转让 产 权 时 , 应 不是普 通 意义上 的 向一般 社会 法人 和 自
当 提 供 其 受
然 人转让 ,而是 向企 业 “ 内部 人” 这类 让 资 金 来 源 特殊 的 受让 主体 转让 ,为 保证 企业 国有 的 相 关证 明 , 产权 转让的公开 、公平 、公正 ,《 暂行规 不 得 向 包 括 定 》规定 ,在企 业 国有产 权 向管理 层转 标 的 企 业 在
索 对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者 的 长 期 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 ,一 直 是 国有 企 业 改 革 的 重 要 课 题 。 在 我 国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中 ,管 理 层 持 股 分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层 持 股 、 国 有 大 型 企
国有企业 改革 中的 管理层持股
一/ 李朝晖 《 行 规 定 》还 明 确规 定 ,管 理 层 暂
业的管理 层增 量持股两种模 式。
一
、
中小企业管理层持股
国 有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中 管 理 层 持 股 国有产 权 的相 关信 息予 以明确披 露 ,并
的 文 件 依 据 , 是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 财 政 部 特 别 明 确 产 权 转 让 公 告 中 的 受 让 条 件 不 不 得 采 取 信 托 或 委 托 方 式 间 接 受 让 企 业
二、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管 理 层 增 操作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管理层通过 来的激励约束能够起到长期性和延续性 的
量持股
增 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 少量股权 ,一般 作用。对此 ,实施意见 出明确规定 :涉 《 “
20 0 6年 1月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的 不 会导 致 内部 人 控 制 和 国 有 资产 流 失 ,可 及 管理 层 通 过 增 资 扩 股 持 股 的 改 制 方案 ,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规则梳理
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法规、政策演变过程一、“股权激励”体系法规、政策演变过程1、2002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发布。
[2002]48号《通知》就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开始允许对国有企业科技人员及经营管理人试点进行股权激励.《通知》明确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原则、条件、对象、方式、额度、激励股权的转让限制、审批程序等一般规则。
2、2002年11月18日,《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SPAN>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发布。
[2002]508号《通知》是财政部、科技部对前文所述[2002]48号《通知》的进一步落实,508号文重申并强调了股权激励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选择的试点企业不超过5户,并就企业申报试点应报送的材料进行了明确、补充。
3、2003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发布.该文明确: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可对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具体办法按照[2002]48号文执行。
4、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发布。
该文充分肯定了[2002]48号文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重要意义与积极作用,并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优秀人才获得合理的收入,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更大贡献.该文就中央企业股权激励试点企业的条件、方案、申报程序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并要求各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四、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6•【文号】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国企管理层可持股不能控股 三项规定堵塞漏洞
与基 本 目标
者 中 的一 员 。 同时 。 核 受 托 责任 是 所 有 者众 考 财务 报 告的 目标定 位干 决 策有 用观 。 而将 会计 报表 的 目标定 位干 考核 受托责 任 ; 提供 决 策 将 有 用的信 息作 为会 计基 本 目标 , 而将 考核 受 托 责 任 作 为一个 具体 的 目标 。无 论什 么样 的 角 度 。 策有 用 的观 点 均 包含 受托 责任 。 不 意 决 决 味 着 完全 否 认会 计 信 息 也应 提 供 有 关 受托 责 任 履 行情 况 的信 息 . 恰恰 是 一 种 “ 这 包含 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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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 院 国 资委 日前 制订 并 出 台 了 《 于 资、 关 财务 审计 、 离任审计、 资产评估 中重大事
二是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 实旌意 《 权必须评估 :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
进一步规 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的实旌意见》 。 《 实旌意见》 了相 当严格的限定 。 做 同时规定
产 ,或 者 在 改制 过 程 中通 过 关联 交 易 影 响企
一
是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 项作 出了明确规定。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
订 的 劳动 合 同 。留用 的职 工在 改 制前 企 业 的
业净资产的 ;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 资料 . 理问题。 实旌意见》 出。 《 提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 的 .改 制后 企 业 要继 续 履行 与 留 用 的职 工 签
管理层的持股 总量 不得达 到控股或相对 控 股权的 。 不得参 与制订改制 方案 、 确定 国有 有偿使用的费用计算进行了规范。
产权折股价 、选择 中介机 构 .以及清产 核
三是关于探矿权 、采矿权 的处置 问题 。
河南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doc
河南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1河南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由于 目前缺 乏统一 的规 定 , 操作 不规 范 , 业改制 T WA R S P LY P 陋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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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 投资的意见
各 中央企业 ,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和新疆 生产 建设兵 团国资 委 :
持股应 当公开透 明 , 公平公正 , 严格执 行 国家有关企 业
职 工持股 以及职 工投资新 设 公司过 程 中出现 了一 些 问
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 加强企业管理 , 防止国有资 产流 失 , 维护 企业 和职 工 合法 权 益 , 据 《 根 国务院 办 公 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 企 业改 制工 作意 见的通 矢 ( 国办发 [ 016号) 《 2 39 0 、 国
股份制改革,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国有资本有 促进
进 有退 合理 流动 ,规 范 国有 企业 改制 和企 业职 工投资 行为 , 止 国有 资产 流失 , 护企 业 和职 工合 法权益 , 防 维 实现 国有企业 又好又快 发展 。 ( ) 本原 则 : 二 基 一是 区别对 待 , 类指 导 。进一 步 分 规 范 企业 管理 层 持股 、 资行 为 , 投 妥善 解决 职工 持股 、 投 资存 在的 问题 。 二是规 范操作 , 强化管理 。引入职 工
同时也可应用于 日常处理 , 改善原水水质, 确保安全供 水, 实现 “ 站结合 ” 平 。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省国资委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日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省直各部门所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认购所在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觉、自愿出资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企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维护持股员工合法利益,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不得以管理层和员工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的多少来作为职工上岗、下岗的条件。
第五条承担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基金管理职能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者特殊优惠的企业,以及省人民政府核定的特殊企业不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严格控制国有和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承担该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允许国有资本退出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遵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层和员工持股。
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215407200911【标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日期】2009.03.24【实施日期】2009.03.2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9号【题注】【正文】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是指对上市公司内部关键管理层个人持股及其变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一、限制性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可以制定限制性持股计划,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股权激励。
根据计划的规定,内部管理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条件逐步取得公司股份,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这样可以有效地激励内部管理层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和发展,增强他们对公司利益的关注和责任感。
二、报告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一般要求他们在股份变动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份变动及时被监控和了解,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
三、锁定期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能会在一定的期限内被限制不得转让。
这样可以保证他们在公司任职期间紧密和稳定地参与公司经营,并降低利益冲突和突然提前离职的风险。
通常,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他们可以自由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质押和担保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使用质押或担保进行融资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一般要求他们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防止内部管理层通过质押或担保进行违规融资或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应该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和审计机构的监督。
公司应该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不得隐瞒或虚假披露内部管理层个人股份的变动情况。
同时,公司也应该定期审计和检查内部管理层的持股情况,确保其持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管理层的责任意识至关重要。
股权集中度、管理层持股与现金股利政策
股权集中度、管理层持股与现金股利政策股利政策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展示自己经营成果与发展前景,回馈股东的重要途径,也是投资者投资获利的主要方式。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公司管理者比股东掌握更多公司的内部信息,经营良好的公司有能力通过现金分红吸引投资者,因此,现金股利政策还被认为是传递公司内部信息,帮助投资者区别好公司与坏公司的重要方式。
股利政策的制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外学者经过研究分别发现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存在相关性,管理层持股比例也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有显著性影响,但对于是正相关性、负相关性还是“U”型相关性,国内外学者意见不一;而对于现金股利政策的信号传递效应,已有文献也从超额收益率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研究,普遍认为我国市场上的现金股利政策有显著的信号传递效应。
事实上,股权集中度与管理层持股比例都是反映公司股权结构,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指标,两者会相互影响、相互制衡,共同决定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但国内外学者鲜有针对股权集中度与管理层持股共同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影响能力的研究;另外,由于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诉求并不完全一致,现金股利政策可能成为侵占公司利益的工具,存在无法准确反映公司经营发展等方面信息的问题,导致股利政策传递的内部信息并不完全准确可靠,影响了信号传递效果。
而学者们在研究现金股利政策的信号传递效应时,也没有考虑股权集中度与管理层持股对传递效果的影响。
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股权集中度与管理层持股比例两个因素,研究其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的共同影响,通过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管理层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正相关。
在此基础上,将样本依据股权集中度与管理层持股比例高低分为13个样本组,研究不同样本组在分红公告日前后二十个交易日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表现,发现现金股利政策信号传递效果普遍较弱,且不同股权结构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信号传递效果显著不同。
最后根据研究结论,为监管者、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提供建议与参考。
集团公司管理层持股方案
集团公司管理层持股方案管理层激励方案设计目录一、前言 (2)二、在我国实施管理层持股的现实意义 (3)1、我国管理层持股的背景 (3)2、管理层持股的必要性 (4)3、管理层持股的实践形式 (6)三、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方案设计 (7)(一)管理层持股激励对象:董事长,总裁 (7)(二)设立壳公司实现管理层持股 (7)(三)管理层持股(北京xx)资金来源 (7)(四)中国xx现有股东向北京xx转让股份方式与转让价格 (8)(五)股份权利 (8)(六)中国xx的股本结构 (8)(七)管理层持股的审批程序 (9)附录 (10)一、管理层持股制度的进展历史 (10)1、管理层持股产生的背景 (10)2、实施管理层持股的目的 (13)3、管理层持股在美国的进展 (14)二、管理层持股在我国的进展 (16)1、国家有关政策 (16)2、各地政府的支持措施 (19)2.1 上海通过期股激励实现管理层持股 (19)2.2 武汉式期权 (19)2.3 深圳市出台管理层持股有关政策 (21)3、中国企业管理层持股趋势 (22)三、管理层持股的例证分析 (23)1、上市公司总体分析 (23)2、春兰的员工持股计划 (24)3、管理层收购----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6)4、公司提取奖励基金购股持股----京东方 (27)5、股份期权----北京市的期股实施方案 (28)四、管理层持股方案的关键因素与障碍 (29)一、前言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管理层的激励。
管理层持股制度是指企业为了激励管理层的工作行为与企业长期进展战略保持一致,采取的使管理层有条件地拥有企业股份的股权薪酬制度。
十五届四中全会所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进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同意与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等。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可以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可以为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合法方式。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或者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作为管理人,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配置、权益处置等事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所持股份的权益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员工因辞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职的,其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时,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新规解读
精心整理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新规解读2006年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给予转发。
《实施意见》一经出台,立刻引发大量的争议,主要的焦点在于第年4月14两个深层次问题,一个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另一个是人员身份的转换,由于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根本体制,具有高度的经济和政治敏感性。
这两年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正是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展开攻坚,进行破冰,从这个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是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探索,是产权多元化的一种形式。
允许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体现了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指导思想,有利于形成企业管理层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关系,进而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
其次,根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作出的解释:“我们认为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操作得当的话,可以形成双赢的局面。
总的来说,不论是从国有企业改制的初衷来看,还是从国有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但是,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的管理层是否应该和是否需要持股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从当前经营性国有资产布局来看,国有资产大量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持续向垄断特征较强的基础行业和支柱行业集中,2004年末,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产业占全部企业国有资产总量62.3%,煤炭、冶金、石油石化、烟草、机械行业等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占全部企业国有资产总量26.6%。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大量分布在这些行业理定价的前提下,才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这也是以往国企改制中最为大家诟病的国资流失问题。
具体来说,需要在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环节确保操作的相对对立性和公正性,才能保障最终增资扩股定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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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变动规则小结
2007-04-10 11:23:56| 分类:保荐人复习备考| 标签:保荐人考试业务小结|字号订阅
一、基于《公司法》第142条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原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基于第142条的引申
1.关于持有依据“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文的规定,上述“持有”被定义为“登记在其名下”。
申言之,间接持有的股份和以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并不属于“持有的股份”,不受禁售限售之限制。
此外,若管理层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属于其“持有”的股份。
个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关联方的股份是否也应受一定限制呢?比如董事长夫人买的股票。
据了解,目前证监会对拟首发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也要锁定三年。
2.关于转让“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文将“转让”定义为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的转让。
可以看出,“转让”的核心法律要件是“具备双方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申言之,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单方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并不属于《公司法》第142条规范的“转让”。
3.关于计算基数“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文将管理层任职期限内每年25%限售比例的计算基数确定为“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数”。
同时,该文也规定,持股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申言之,只要管理层在公司任职,只要其持股数量不是特别少,则其很可能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减持完所持的公司股份,并不是简单地用四年时间就可以减持完毕的。
个人认为,虽然立法参与者、法律专家以及律师对《公司法》142条本意上是否允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四年任期内可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有不同意见,但个人认为,上述人员在任期间持有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将有利于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4.关于当年新增股份“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文规定:①对于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②因权益分派导致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5.关于当年可转未转股份“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规定,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二、基于《证券法》第47条的限制
《证券法》第47条原文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基于第47条的引申
1.关于短线交易之认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指出,“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2.关于短线交易之处罚《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基于上市规则的限制
上市规则相关条款内容
深沪两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均有规定,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首先,全体股东应当承诺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其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股份;其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最后,若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则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基于上述规则的引申
1.若发行人的管理层成员同时又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其锁定期为上市之后三年。
2.若发行人的管理层成员在发行前一年以增资扩股形式持有了公司股份,则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为增资完成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