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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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卫办[20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2.27
【实施日期】201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皖卫办〔2014〕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各单位:《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卫生厅
2014年2月27日
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卫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工作安排,以深化医改为重点,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续完善基层医改,适时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控工作,提高卫生系统科学管理和系统协同能力,统筹做好各项卫生工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事业。
一、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重点是贯彻落实《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4〕6号),在财政补偿、用人自主权、绩效考核与人事分配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推动县级公立医院加强成本控制与内部管理,县级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35%,药品收入比重不断降低,次均门急诊、住院费用增幅控制在5%左右。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
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督促。
2.继续完善基层医改。
围绕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以调动积极性为重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改革动力和运行活力。
创新投入和帮扶机制,加快提升中心卫生院服务能力。
开展“县乡医联体”试点,探索农村“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机制,试行村卫生室“院办院管”,再造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三级网。
建立村医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积极推进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继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处方规范管理试点,力争年内推广至全省。
组织开展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回头看”活动和“乡镇卫生院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化”创建活动。
总结推广社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经验。
3.适时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选择芜湖、马鞍山等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建立上下联动、对口支援、增强能力、签约服务、利益引导的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秩序。
同时开展中医药服务分类补偿机制试点。
完成城市医院规模控制、学科发展规划工作。
深入探索取消以药补医、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建立多渠道补偿以及改进内部管理的改革措施与方法。
督促城市医院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着力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规范与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4.加快发展社会办医。
以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清理阻碍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障碍,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办医。
5.完善药品、医疗器材采购与管理政策。
研究制定集中采购方案,稳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高值耗材、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
启动并实现全省公立医院医用高值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建立网上采购和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监测和评价体系。
继续规范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采购,二级、三级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基本用药目录药品,使用量和采购金额均应达到规定比例。
继续抓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
适时修订完善《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制订国家基本药物及我省基本用药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政策。
6.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规范工作。
结合全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根据我省医改工作要求,协调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年内完成2012年版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工作,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