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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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律规关实际控制规定1、《公司》关于实际控制解释:实际控制指虽公司股东通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2、《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解释:控股股东指其资额占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五十或者其持股份占股份限公司股本总额百五十股东;资额或者持股份比例虽足百五十依其资额或者持股份所享表决权已足股东、股东决议产重影响股东3、证监《市公司收购管理办》关于市公司控制权解释:第八十四条列情形拥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市公司持股50%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实际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30%;(三)投资者通实际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半数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实际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公司股东决议产重影响;4、证监《市公司收购管理办》关于致行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所称致行指投资者通协议、其安排与其投资者共同扩其所能够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行或者事实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致行情形投资者互致行相反证据投资者列情形致行:()投资者间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主体控制;(三)投资者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员主要员同另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员;(四)投资者参股另投资者参股公司重决策产重影响;(五)银行外其、其组织自投资者取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间存合伙、合作、联营等其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投资者30%股份自与投资者持同市公司股份;(八)投资者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与投资者持同市公司股份;(九)持投资者30%股份自投资者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其父母、配偶、及其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同市公司股份;(十)市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持本公司股份或者与其自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同持本公司股份;(十)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或者其组织持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间具其关联关系致行应合并计算其所持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股份应包括登记其名股份包括登记其致行名股份投资者认其与应视致行向证监提供相反证据二、证监认定实际控制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说虽律规列示些属于实际控制具体情形实际控制情况通列举能穷尽所证监除列举具体形式外经规定证监认定其情形三、公司没50%控股股东何认定两持股比例相近股东谁实际控制问题应公司历往股东、董事组、决议表决情况及公司重问题决策程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事项决策谁实际控制四、《〈首公发行股票并市管理办〉第十二条实际控制没发变更理解适用——证券期货律适用意见第1号》实际控制规定1.发行近3内实际控制否发变更公司控制权稳定标准判断公司否具持续发展、持续盈利能力便投资者公司持续发展盈利能力拥较明确预期情况做投资决策2.公司控制权能够股东决议产重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权力其渊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关系认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股权投资关系需要根据案实际情况综合发行股东、董事决议实质影响、董事高级管理员提名及任免所起作用等素进行析判断3.共同拥公司控制权应符合条件:()每都必须直接持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二)发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共同拥公司控制权情况影响发行规范运作;(三)共同拥公司控制权情况般应通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安排予明确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近3内且首发预期期限内稳定、效存共同拥公司控制权没现重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具体情况认发行应该符合其条件发行及其保荐律师应提供充事实证据证明共同拥公司控制权真实性、合理性稳定性没充、说服力事实证据证明其主张予认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发行审核部门该等情形作判断构共同拥公司控制权重要素发行近3内持、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高发变化且变化前股东属于同实际控制视公司控制权发变更发行近3内持、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高存重确定性比照前款规定执行4.发行存拥公司控制权或者公司控制权归属难判断符合情形视公司控制权没发变更:()发行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首发前3内没发重变化;(二)发行股权及控制结构影响公司治理效性;(三)发行及其保荐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发行审核部门该等情形作判断公司控制权没发变更重要素5.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务院或者省级民政府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偿划转直属控股企业股权或者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控股股东发变更符合情形视公司控制权没发变更:()关股权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性调整经务院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且发行能够提供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与原控股股东存同业竞争或者量关联交易存故意规避《首发办》规定其发行条件情形;(三)关股权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发行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独立性没重利影响按照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性调整务院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企业与企业间偿划转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控股股东发变更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应经务院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股权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控股股东发变更视公司控制权发变更。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在现代企业经营中,明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至关重要。

实际控制人不仅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决策有重大影响,还涉及到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诸多方面。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各国法律都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接下来,我想详细探讨一下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实际控制人的定义非常关键。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或单位。

这种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协议、甚至其他手段实现。

这里的“实际控制”并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问题,往往还涉及到如何影响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1.1 从股权结构看,实际控制人通常是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股东,但并不是绝对的。

例如,有些企业可能采取控股公司的形式,实际控制人可能是控股公司里的某个高管或董事,而不是直接持股最多的个人。

这就引出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界定“控制”的范围?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界定,强调不仅要看股权比例,还要关注实际决策能力的影响。

1.2 除了股权,还要考虑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决策影响力。

有些时候,虽然某个股东持股比例并不高,但他通过关系网络或特殊的协议,能够左右公司的重大决策。

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以防止出现“影子股东”这种不透明的现象。

接下来,法律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还需考虑到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企业需要定期披露相关信息,让投资者清晰了解公司的实际控制结构。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公信力,也能有效降低潜在的投资风险。

2.1 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地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的相关信息。

这一条款的实施,确保了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2.2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收购、重组等,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财务问题。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对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要求更高,要求各方在交易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实际控制人的界定(一)实际控制人1、控股股东指持有股份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股份服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3、控制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首要标准是要求近三年不得发生变化。

在现实案例中,有的公司虽然运营超过了三年,但股东发生了变化。

(三)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直接,间接(通过境外的特别说明)(四)实际控制人的几种情况1、单一实际控制人关于单一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持股超过50%;合并持股超过50%;受托持股超过50%;第一大股东(其它股东持股低,法人股东可以合并报表,自然人股东体现实际控制权,包括董事长、董事会人员委派人数、财务)。

小股东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由小股东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时点在报告期前,且需经过公证;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大股东)在报告期内不能有大的变化;小股东们的锁定期是36个月。

案例一:(真正控制人,资金方还是企业经营者)某创业者在2003年由于资金问题与一家有实力资金方合作成立公司运营电子业务,资金方为大股东,但是公司一直由创业者经营管理。

2008年底公司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上市。

由于实际控制人确定存在问题,需进行股权转让,即由资金方将控股权转让给创业者。

因为已进入2009年度,如需利用2009年的业绩,则需确定创业者自2009年1月1日起即享有公司相关权利。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哎呀,说到咱们企业里那个大老板,大家心里都明白,他可是掌舵人,决定一切。

但是,你知道怎么确定这个“大佬”是谁吗?别急,让我来给你娓娓道来。

得说说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简单来说,就是那个能决定公司命运的人。

他可能是大股东,也可能是幕后老板,是公司的真正主宰。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咱们公司要上市,或者被别的大鳄盯上了,那实际控制人就得换人了,对吧?这时候,法律上就有个规矩叫“实际控制人变更”,说白了就是,当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得有个说法。

就好比你突然成了足球队的队长,那教练和队员都得跟着变。

但这事儿可不是闹着玩的,得有章法才行。

咱们得看股东会的决议。

要是股东会上有人一票否决,那谁都没辙。

但要是大家都同意,那就得按照章程来。

比如章程里写了,股东会决议超过50%才算数,那就算过了。

要是没这条规定,那还得看其他规定呢。

再说说董事会的作用。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它得对股东会负责。

所以啊,要是股东会通过了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提议,那董事会就得照办,不能光点头哈腰,还得拿出个方案来。

还有啊,别忘了监事会。

它得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团队,确保他们不乱来。

如果发现有啥不对劲的,监事会就得站出来说话。

当然了,这些规矩都是纸上谈兵,实际操作起来还得看具体情况。

有时候,股东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同意变更实际控制人,这时候就得好好商量,找个折中的办法。

总的来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讲究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就像咱们买东西,得看价格公道不公道,质量过得去不,商家也得讲诚信嘛。

公司也是一样,股东们得按规矩办事,保证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再唠叨一句,虽然法律上有规定,但咱们作为普通小股东,也得有点智慧和勇气。

遇到问题时,别怕找律师咨询,也别怕跟朋友聊聊天,说不定会有新的主意冒出来呢。

毕竟,咱们都是企业的一份子,为了公司好,大家一起努力!好了,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

下次再聊,咱们继续探讨那些让人头疼但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吧!。

实控人法律规定(3篇)

实控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控人,即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决策和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我国,实控人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控人的定义、实控人认定的法律依据、实控人义务与责任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实控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拥有控制权的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50%以上股份或者出资额的股东;2. 持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30%以上股份或者出资额,且通过行使表决权可以决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事项的股东;3. 通过股权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股东;4. 虽不持有股份或者出资额,但通过其他方式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际支配的股东。

三、实控人认定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实控人的认定有明确规定。

2.《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实控人的认定也有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认定有详细规定。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实控人信息,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控制情况。

四、实控人义务与责任1.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2)不得滥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得损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3)维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利益;(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事项。

2. 责任(1)违反义务,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一)《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8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83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相关法律法规(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版)》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6)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7)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8)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a.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b.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c.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d.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控人认定标准

实控人认定标准

实控人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是指在公司法律关系中,由某个具体自然人(个人)或者法人团体,塑造公司董事架构和控制公司的运营方式。

实际控制人的指定是根据一定的合法理由,反映公司的实际权力结构而明确划分的。

实际控制人的职责、义务和权力,作为一家公司
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因此,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应当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实际
控制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一、股权实际控制人认定:
1、股权控制者拥有公司企业(含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组织的股权,股权控制
者拥有合计股权总数超过半数。

2、股权控制者拥有和行使公司及其他公司组织的管理权,此权利也可以通过意志行
为来行使。

3、股权控制者的行为具有将公司及其他公司组织的主要资产和经营机会归属于实际
控制者本身的特征。

1、实际受控者拥有具有公司法认定权限的全体成员之一,拥有实质性投票权,且能
够控制各项事务的结果。

2、实际受控者在公司事务中有决定性影响,即实际受控者可以指派公司董事会成员,选举董事会主席,以及决定公司运营、投资等事务的方向。

3、实际受控者可以控制公司的资金,利用公司的资源以及支配公司的经营权力等控
制公司运作的正常秩序。

以上就是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实际控制人的定位和认定是关乎公司法律
制度和机构运作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清晰的定位,可能会带来许多误解甚
至冲突,对公司发展和稳定性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必须严格定义,明确确认。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怎么认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怎么认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怎么认定?我们经常会说公司违法犯罪,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跑不掉。

那么实际控制人到底怎么认定呢?很多人会觉得公司老板不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啊,这还真不一定。

现实生活中,通常我们会把公司的法人叫做公司的老板,但是公司的法人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那就更不可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了。

因为公司的多项决策是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的,不是股东,没有资格参加股东会的表决,还怎么控制公司?为什么确定实际控制人如此重要?首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公司破产,需要进行清算但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使得公司不能清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法上很多时候都是责任的承担主体,因此只有确定主体了,才能确定责任由谁承担。

如果是因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不能清算的,也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在法律上的定义是这样的: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或者其他协议或者安排,能够实际上控制公司的人。

看得出来,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却能够控制公司。

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股权转让之后,还通过协议约定实际控制公司。

比如王某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50%的股权,但是在2019年的时候就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李某,退出了公司,表面上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

但是实际上,王某与李某还有一份协议,内容是公司的决策事项必须经过王某的同意,受到王某的指示。

这样一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实还是王某,转让股权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察觉到自己的商业意图和商业布局。

所以公司如果违法犯罪,实际控制人王某也是要担责的,不能说我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需要担责。

还有一种常见的,就是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实际控制公司,股权代持的方式比较常见,但实际投资人也有很大的风险。

只要你是实际控制公司的,不管你跟公司之间在表面上有没有关系都要承担责任,具体责任的多少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来辨别。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哎呀,这题目可真是让我头疼啊!不过,既然是俺老铁提问,那俺就不能掉链子。

那就来谈谈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咱们得明确一点,啥叫公司实际控制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个能决定公司命运的人。

这个人选可不能随便选,要是选错了,公司可能会走向歧途,甚至破产。

所以,法律对这方面可是管得很严的。

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其实,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规定还是挺详细的。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这就意味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来谋取私利,要保证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接下来,我们再来聊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要想成为公司的真正掌控者,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因为,法律要求的是“具有表决权”,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能够对公司重大事项产生影响的人才能成为实际控制人。

那么,什么情况下一个人才能具有表决权呢?根据《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持有股份获得表决权;(二)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表决权。

”也就是说,要想成为实际控制人,要么持股比例足够高,要么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表决权。

那么,这些其他途径是什么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三是对公司的财务和人事进行决策;四是有权决定公司的分红和利润分配方案;五是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置。

只要满足其中任意一种条件,就可以成为实际控制人。

就算满足了这些条件,也不能随意指定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程序产生。

”也就是说,要想成为实际控制人,还得经过股东大会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程序认可才行。

我国的法律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还是挺严格的。

要想成为公司的真正掌控者,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还得经过股东大会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程序认可。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相关法律法规(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版)》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6)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7)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8)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a.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b.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c.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d.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大家好,我是一名行业专家,今天我们来聊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公司的运作离不开实际控制人,他们是公司的决策者和最终受益者。

那么,如何确定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呢?这就需要我们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人。

在中国的《公司法》中,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人事任免等方面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如何认定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实际控制人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投资关系认定。

如果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投资关系,那么这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

例如,一个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他就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

二是通过协议认定。

如果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了协议,约定其中一个人为实际控制人,那么这个协议中的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两个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其中一个股东为实际控制人,那么这个约定就意味着另一股东要服从实际控制人的决策。

三是通过其他安排认定。

除了投资关系和协议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安排也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

例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大股东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那么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就成为实际控制人。

这种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我们来看看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是如何进行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动,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还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改选等问题。

上交所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上交所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上交所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上交所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表决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控股权力:实际控制人指能够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人事安排和重大事项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指通过关联交易、协议安排等方式,能够直接或间接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操纵权力:实际控制人指能够通过操纵公司股价、资金流动、经营决策等手段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 股东意愿:实际控制人指能够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行使决策权力并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上交所对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投资者在投资上市公司时应关注相关公告和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在现代企业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那么,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理论层面1.1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公司进行决策、支配和控制的公司成员,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

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人事安排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在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出资比例:实际控制人通过认购股份、出资入股等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从而对公司产生控制权。

具体来说,如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或者持有的股份虽然不足50%,但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权。

(2)协议约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的人选。

这种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协议约定,而非出资比例。

(3)其他情形:如实际控制人通过质押、冻结等方式限制公司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特殊关系等,也可以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权。

二、实践层面2.1 案例分析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某公司在成立之初,由张三出资设立,持股50%。

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张三决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李四,并要求李四签署一份协议,约定李四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李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期间,公司发生了一些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改制等。

最终,张三认为李四已经具备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李四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非公司的出资人,也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为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咱们得好好聊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咋回事。

咱们得明白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简单来说,就是那个能决定公司命运的人,就像老板一样。

可是,有时候这个老板并不一定是公司的创始人,而是后来加入的那个人。

那么,这个人是怎么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呢?咱们先来聊聊公司法里的一些概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享有公司股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而实际控制人则是指通过协议、其他途径,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这个规定听起来有点晦涩,不过咱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比喻来理解:假设公司是一个大家庭,那么股东就像是家族成员,而实际控制人就像是家族的家长,他可以决定家里的事情,对家族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那么,实际控制人是怎么被认定出来的呢?这就要说到公司法里的一项规定了。

根据这项规定,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份分布比较分散,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单独控制公司的行为,那么就需要看看有没有其他途径能够确定实际控制人。

这里面就包括了一个重要的概念: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从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份总共100股,一个人持有51股,那么他就可以成为控股股东,对公司起到实际控制作用。

光靠股份比例还不够,还得看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两个或者多个股东之间有关联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

这时候,公司法就会进一步调查这些关联关系,看看有没有人在背后操纵公司的行为。

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些人就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那么,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是怎样的呢?在公司里,实际控制人就像是皇帝一样,他的话就是圣旨,大家都得听从他的指挥。

不过,这可不是说实际控制人可以为所欲为,他们还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果实际控制人违法乱纪,那么他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股份分布、控股股东、关联关系等多个方面。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企业决策和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往往与企业的经营状况、风险控制、利益分配等方面密切相关。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界定1.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公司决策和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 界定标准(1)对公司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重大决策、经营方向、财务状况等产生决定性作用。

(2)对公司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业务开展等产生决定性作用。

(3)对公司利益分配产生实质性影响: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利润、分红、资产处置等利益分配产生决定性作用。

三、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监管1. 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身份、持股比例等信息。

同时,实际控制人变动时,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报告。

2. 监管机构我国对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监管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1)中国证监会:负责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持股比例变动、关联交易等。

(2)证券交易所:负责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持股比例变动、关联交易等。

(3)地方证监局:负责对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包括信息披露、持股比例变动、关联交易等。

3. 监管措施(1)信息披露违规: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持股比例变动违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动未按规定报告,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关联交易违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全)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全)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企业决策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掌握企业控制权的人。

在实际控制人背后,往往隐藏着企业的真正利益所在,对企业的发展、稳定和合规运营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1. 依据《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人,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2)实际控制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3)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根据实际情况,以下情形也可视为实际控制人:(1)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实际控制公司;(2)受他人委托,代他人实际控制公司;(3)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间接控制公司。

三、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1.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2.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不得利用公司资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3.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4.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尊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得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5. 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拒绝、阻碍监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调查。

6. 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义务和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依法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包括持股比例、关联交易等。

2. 关联交易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防止利益输送。

3. 重大决策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确保决策符合公司利益。

4. 持续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持续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企业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控制人相关法律规定(3篇)

实际控制人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际控制人,是指在企业中实际掌握和控制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人。

实际控制人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概念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人。

实际控制人可能为公司股东、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他第三方。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2)实际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人;(3)实际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但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2. 法律地位实际控制人在我国法律中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真实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2)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以下规定:(1)实际控制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实际控制人身份;(2)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证券法》《证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实际控制人身份;(2)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主要包括:(1)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义务;(2)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申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哎呀,说到公司那点事儿,尤其是咱们这些打工人最关心的实际控制人问题,真是让人头疼又好奇。

今天咱们就聊聊这个,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说的,别到时候自己当了老板还一头雾水。

首先得知道,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那些能真正决定公司大事、影响公司决策的人。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而是得有真本事,比如手里得握着公司的大把股份,或者有其他方式能够对公司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挺严格的。

简单来说,就是看谁说了算。

如果某个人能决定公司的财务、经营决策,甚至对外签合同都能拍板,那这个人基本上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了。

当然了,法律也不是一刀切的,还得看具体情况。

比如有些小公司可能股东不多,但只要有一个人能说了算,那他也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不过,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也越来越复杂。

现在好多公司都采取了股权分散、管理层持股等模式,这就给实际控制人的判断带来了一些新挑战。

有时候,一个普通员工也能因为持有大量股份而成为实际控制人。

但这可不是说每个人都能随便当老板,还得看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说到实际控制人,我们还得提一提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这些玩意儿。

在公司里,章程和协议可是规定了很多事情,包括谁说了算、怎么分红、怎么开会等等。

这些文件都是实际控制人判断的重要依据。

有时候,实际控制人就是通过修改这些文件来巩固自己的地位。

所以啊,咱们在参与公司事务的时候,也得留意这些文件,说不定哪天就能帮到自己呢。

当然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还是得多动脑筋,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那些“幕后大佬”欺负。

要是发现自己被当成了实际控制人,也别慌,可以找律师帮忙,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毕竟,法律是保护咱们这些普通人的利器嘛!总的来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挺复杂的,得看具体情况。

但只要咱们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啦,平时咱也得多注意观察,别让自己成了别人的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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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二、实际控制人相关主要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三、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③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⑥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四、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存在情形主要集中在股东股权比例较为分散,且没有一方持股到50%以上的。

在判断能否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需要考虑多方在报告期内是否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在挂牌后能否确保在一定期间内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因素:1、各方都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且总和始终保持在50%以上。

2、各方在处理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能采取一致行动。

通常可以在《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若出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的处理途径。

以共同实际控制人为三人的情况为例:三方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和保持一致;三方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前应进行协商沟通以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以下方式保持一致行动:若一方的持股数量高于其他各方之和的,则以该方的意见为准;若其中两方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该两方的持股数量超过另一方,则以该两方的意见为准;若三方的意见均不相同,且没有任何一方的持股数量超过其他两方之和,则以持股数量最多的一方意见为准。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并且除了《一致行动协议》外,公司股东未签订任何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协议,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

由此可见,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依据其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是否拥有决定权,而不是仅仅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

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既然认定实际控制人应当综合考虑到前文所述的几个方面,那么不难发现,在一些实务情况中,会出现几个方面所指向的并非同一个人,或简单的同一个人的问题。

例如,从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第一大股东为A,但是A可能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而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董事会层面,甚至对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提名任免方面,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为B。

此时无论是认定A或者B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存在片面或不妥之处。

又或者,一些中小企业由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如夫妻共同设立,双方持股比例相当,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同进同退,并都对公司的运营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时,只认定其中一方为实际控制人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控制权状况。

因此,引入共同实际控制人这一概念便存在着必要性。

当然,对于一些体量巨大的企业和一些自然人股东非常分散的民营企业,也可能存在着无实际控制人或无法认定实际控制人的现象,如A股中就有76家上市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本文对该种情况则不作讨论。

(一)由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实务中,由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设立公司并长期以来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况并不鲜见,这其中最常见的夫妻关系。

由于夫妻在法律上本来就存在着共同财产的概念,双方之间本来对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问题可能就不如其他关系中那么敏感,因此更容易产生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现象。

对于由密切家庭成员关系而产生的共同控制,并不必然是要在各方持股比例相当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宝利沥青(300135)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共同实际人为周德洪、周秀凤夫妇,其中周德洪为第一大股东及董事长,持股50%,周秀凤为副董事长,持股28.93%。

在这个案例中,周德洪事实上已经持有几近绝对控股的股份,但中介机构并没有只将周德洪一人列为实际控制人,也是考虑到另一方对于公司存在的重大影响,并且,这种家庭成员之间本身的“影响力”也往往足以使另一方间接地能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可能性,实务中对待这种“夫妻”公司,将双方都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更为妥当。

当然,除了夫妻关系之外,父母之女都有可能成为共同“组团”控制公司的主体。

在中国父业子承的观念下,许多子女并未参与公司的创立发展,但是却受让了其父母大量乃至全部的股份,但在公司的日常运营决策中,仍然由父母进行掌控的公司也是非常常见。

此时,作为创始者的父母对公司的董事高管任命,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都有可能产生决定性作用,那么,仅因为其未持股或持股比例低而不列为实际控制人则是不恰当的,此种情况下宜将各方都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例如合兴包装(002228)的实例中,其共同实际控制人为许天津、吕秀英夫妇及二人子女许晓光、许晓荣。

合兴包装控股股东为汇信投资,而汇信投资的股权结构则为许晓光出资58%,许晓荣出资比例20%,吕秀英、许天津出资比例均为11%,四人均被列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对于家庭成员被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安排的协议并不是必须要件,上述两家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都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这其中源于家庭成员本身的血缘关系天然具备一种“公信力”,使投资者能信任其在对公司的共同控制中不会出现重大问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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