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的几种无效合同类型及法律后果探讨
未取得资质及超越资 质的情况下承揽 工程 。但是 , 承包人超越资 2 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 质等级承揽 工程 签订 的施 T合 同并 不是绝对无效 的。根据 《 司法 《 司法解 释》 中的一个重 点就是规定 了合 同无 效 以后 T程价 解释》 第五条规定 , 只要承包人在竣 工前取得 了相应 资质 , 就不 当 款如何结算。施 工合 同属于承揽合 同。履行建设施工合 同的过程
然 认 定 合 同 是 无效 的 。 因 为 如 果 能 在 竣 工 前 取 得 资质 , 说 明施 就 是 把 人 力 、 筑 材 料 物 化 到建 设 程 中 的一 个 过 程 。 因此 , 同 就 建 合
¨企业在 注册 资本 、专业 技术人员等方面 已经具备相 当的水平 。 无效后一般不能返还 , 1 : 只能根据《 同法》 五十八条的规定通过 合 第 在这种情况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 法院不予 支持 。 折价补偿 的方式来支付工程价款 , 有过错 的一 方承担 自己相应 的 1 没有 资质 的实 际施 T人 借 用 资 质 . 2 责任 。综合《 司法解释》 有关无效建设工程施1 合 同法律后 果的规 一 这 里 的 “ 际 施 T 人 ” 括 成 建 制 的劳 务 企 业 即 法 人 , 法 人 定 , 实 包 非 主要将可能产生 以下民事法律后果: 团体的民_ 队或称小包 队伍 , [ 以及 自然人即农民T个人 。实务 中 , 21 折 价 补偿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取费
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质量、进度、费用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取费标准呢?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费标准1.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时,取费标准应参照以下法律法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当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取费标准时,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
具体方法如下:(1)调查同类工程的市场价格,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如工程规模、地理位置、工期等因素。
(3)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确定合理的取费标准。
3. 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在无法参照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确定取费标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协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取费标准的合理性。
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费注意事项1. 注意合同无效的原因,如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欺诈、胁迫等。
2. 在确定取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确保取费标准的合理性。
3. 双方当事人应加强沟通,充分协商,避免因取费问题产生纠纷。
4. 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取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市场价格和双方当事人协商等因素。
在确定取费标准时,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取费标准的合理性,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施⼯合同⽆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施⼯合同⽆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但由于建筑⼯程施⼯合同履⾏结果的特殊性,所以施⼯合同⽆效⼀般的后果主要有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承包⼈承担修复费⽤;不予⽀付⼯程款;发包⼈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以及施⼯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这六部分内容。
⼀、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
⼆、承包⼈承担修复费⽤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程施⼯的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的,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法院应予⽀持。
三、不予⽀付⼯程款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程施⼯的建设⼯程施⼯合同⽆效,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四、发包⼈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导致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规定,收缴当事⼈已经取得的⾮法所得。
六、施⼯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程施⼯合同,但是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请求按照⽆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持。
施工合同效力规定
施工合同效力规定一、施工合同的定义和效力施工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之间,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指定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等条件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是建筑施工领域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合同的效力规定如下:1. 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施工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2.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当具备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果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无效。
3. 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
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如果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 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
5. 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建筑领域资质管理规定。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无效。
二、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1. 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2. 施工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的原因是由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合同无效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4. 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023年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练习题(5)
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1 .在整个项目建设周期监理单位的核心任务是进行项目的( )的三大目标的控制。
A.安全、进度、质量B.安全、合同、质量C.合同、进度、质量D.投资、进度、质量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2 .()集成串联起装配式建筑的策划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和项目管理全过程,服务于设计、建设、运维直至拆除的项目全寿命周期在建设全过程中,精确掌握施工进程,以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A.专业技术B.信息技术C.精细化管理D.集约化经营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3 .装配式建筑核心“信息库”是()。
A.构件库B.模具C.构件工艺图D.工厂生产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4 .工厂化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结合RFID与()等物联网技术及移动终端技术实现生产排产、物料采购、模具加工、生产控制、构件质量、库存和运输等信息化管理。
A.大数据B.摄像头C.二维码D.智能机器人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5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的时间是( )。
A.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B.竣工结算办理完毕C.缺陷通知期满D.缺陷责任期满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6 .( )控制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A.施工准备B.施工过程C.施工验收D.建筑工程质量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7 .《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的。
A.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B.分项工程C.分部工程D.单位工程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8 .(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A.法律B.法规C.规章D.道德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9 .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效力相当,优于其他债权B.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C.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10 .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进行连接并与现场后浇混凝土、水泥基灌浆料形成整体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
⽆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作者:马成波(单位:最⾼⼈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度的加⼤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筑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柱产业和主要增长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贡献。
但由于建筑业准⼈门槛低,随着农村富余劳动⼒的增多,⼤量农民⼯涌⼈建筑⾏业,导致施⼯企业过度膨胀,这种过度膨胀加剧了⾏业竞争,⽆资质承揽⼯程、⾮法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的情况也⼀直伴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反映到诉讼中,就是建设⼯程施⼯合同⽆效的⽐例始终居⾼不下(笔者收集的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合同被判⽆效的⽐例⾼达三分之⼀)。
对于⽆效建设⼯程施⼯合同的处理,最⾼⼈民法院《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因建设⼯程施⼯合同当事⼈多、涉及⾯⼴、专业性强、不规范多,许多问题还需要进⼀步研究,以利统⼀执法尺度。
⼀、⽆效建设⼯程施⼯合同处理中常见争议对⽆效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在按相关司法解释处理的过程中,还存有下列认识不统⼀之处:1.应该⽀持的⼯程款范围《解释》第⼆条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
但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承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的,应予⽀持⼚这⼀约定看似简便可⾏,但实际情况却远⾮如此,⼯程价款的确定在⼀般建设⼯程施⼯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就属难点问题,在⽆效合同的处理中就更显复杂。
对应该⽀持的⼯程价款范围存在不同的认知,最根本争议在于,“参照”⽀付的⼯程价款只是⼯程直接成本,还是应包括合理的利润以及其他费⽤。
主要有下列争议:(1)施⼯⽅的利润是否应⽀付。
对⼯程价款的约定,可以有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等多种⽅式,⽆论哪种⽅式的约定都包含了建设⽅的合理利润;通过鉴定确定⼯程造价的,鉴定结论中⼀般都按定额标准计算列明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利润和税⾦等项⽬。
不少当事⼈主张,建设⽅不能因为⽆效合同⽽获益,因⽽要求扣减⼯程款中的利润部分,对这⼀主张是否⽀持就出现不同认识和裁判。
民法典解释:最高法院对建工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民法典解释:最⾼法院对建⼯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修改?民法典解释:最⾼法院对建⼯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修改?前⾔《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于2021年1⽉1⽇起施⾏。
为正确适⽤《民法典》,最⾼法院对建国以来现⾏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共计591件进⾏了全⾯清理,其中与建设⼯程纠纷相关的3件⽂件均被废⽌。
被废⽌的⽂件包括:《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原《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原《建⼯合同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原《建⼯合同解释⼆》”)。
同时,最⾼法院废旧⽴新,在废⽌上述规定同时,2020年12⽉29⽇发布了重新制定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建⼯合同解释》”)。
总体⽽⾔,新司法解释在整体结构上更具有体系性、科学性与逻辑性。
本⽂就新《建⼯合同解释》对现⾏规定作出的较为重要的修订予以梳理,主要从合同效⼒及⽆效的法律后果、⼯程⼯期、⼯程质量、⼯程价款的结算、鉴定程序、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权利保护共七个⽅⾯进⾏归纳总结,供读者参考。
⼀、施⼯合同⽆效情形及⽆效的法律后果1. 对施⼯合同效⼒规定进⾏了逻辑化调整、体系化编排关于建设⼯程施⼯合同⽆效的规定,之前散见于原《建⼯合同解释⼀》第⼀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以及原《建⼯合同解释⼆》第⼀条、第⼆条等规定。
新《建⼯合同解释》对施⼯合同⽆效规定进⾏了重新编排、调整。
施⼯合同⽆效的规定集中在新司法解释的第⼀条⾄第五条,使其更具有体系完整性和逻辑性。
2. 新《建⼯合同解释》第⼀条、第五条对施⼯合同效⼒规定进⾏了微调、修正“建筑施⼯企业资质”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原《建⼯合同解释⼀》第⼀条第⼀款规定“(⼀)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程施⼯合同⽆效,新《建⼯合同解释》第⼀条将“建筑施⼯企业资质”调整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究其原因主要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2015年1⽉1⽇)规定保持⼀致。
民法典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我们知道建设⼯程的时候是要签订相关的合同的,这样的话才有⼀定的保障。
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合同⽆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那么关于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但是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
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可以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对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效合同是指已成⽴,但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始不发⽣法律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四条【恶意串通的】⾏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但是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法有两种,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判断,所以说⼯程实施是没有那么容易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施工合同无效退场
施工合同无效退场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市场日益繁荣,施工合同作为建筑项目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后果。
因此,了解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的原因、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的原因1. 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主体不适格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与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违法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施工合同约定低于工程成本价、高于市场价,或者违反国家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3. 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是指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例如,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导致合同无效。
4. 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履行不能是指合同签订后,因合同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例如,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者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无效。
5.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例如,双方虚构工程,套取资金,导致合同无效。
三、施工合同无效退场的法律后果1.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施工合同无效退场,当事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承包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发包人无需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2. 赔偿损失施工合同无效退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3. 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合同无效退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院法官:《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法官:《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展开全文来源丨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作者丨谢勇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声明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清理过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就建设工程合同专设一章即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规范。
该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其中,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涉及利益主体最多、争议最多、处理难度最大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贯彻中央方针政策和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2002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等级、可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等问题作了规定。
该批复虽然只有5条,但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关于围绕建设工程设立的各类权利的效力等次排序,对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办理影响深远。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2004年《建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建筑市场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该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已经采取专项措施矛以治理。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仲裁法》,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应当()。
( 2015真题 )A.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B.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C.按照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D.按照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共同意见作出【答案】 B2、某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材料,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材料供应商违约而没有按期供货,导致施工没有按期完成。
此时应当由()追究违约责任。
A.建设单位直接向材料供应商B.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施工单位向材料供应商C.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施工单位向项目经理D.建设单位不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向材料供应商【答案】 B3、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A.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B.工程建设通用的环境保护标准C.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标准D.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标准【答案】 B4、某施工企业派采购员王某采购一批外墙面砖,王某与某建筑材料公司签订一份外墙面砖供应合同,因洽谈顺利,且该生产公司的卫生洁具质量上乘,价格优惠,遂以公司名义又签订了50套洁具供应合同,则该洁具供应合同属于()。
A. 效力待定合同B. 无效合同C. 可变更合同D. 可撤销合同【答案】 A5、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列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施工活动的规定不正确的是A.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B.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C.不得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D.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答案】 C6、施工单位因违反施工合同而支付违约金后,建设单位仍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则施工单位应()。
A.拒绝履行B.继续履行C.缓滅履行D.要求对方支付一定费用后履行【答案】 B7、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认定为⽆效的情形有: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等等。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有: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等等。
关于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效: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3、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4、当承包⼈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合同按有效处理。
5、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6、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程合同⽆效的其他情形7、未采⽤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如果⼀⽅已履⾏主要义务,另⼀⽅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有效。
除此之外,⾮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8、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
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请求的应予⽀持,如果发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是否⽀持,法律并未规定。
在⼀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请求时才予以⽀持。
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2)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建设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涉及的工程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发生。
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及处理角度论述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无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从下列四方面予以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
除了按一般原则来认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外,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常见的无效建设施工合同规定了如下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
《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没收所得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没收所得
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施工,甲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随后,双方因合同纠纷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发现,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隐瞒行为,未能如实告知其资质情况,且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的规定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因欺诈、胁迫或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而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乙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需面临没收所得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恢复原状,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需要返还或者折价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需要返还已经收到的工程款,并且由于其违法行为,还可能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这个案例对建筑行业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它强调了合同签订过程中诚信的重要性。
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
它提醒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建筑法规和标准,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还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对于建筑行业的其他参与者来说,这个案例也是一个警钟。
在进行工程项目合作时,必须对合作伙伴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合法资质。
同时,项目管理方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标准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无效将产生三个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
其中,返还财产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财产;三是该财产能够返还且有必要返还。
折价补偿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财产;三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当事人有过错;三是当事人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四是当事人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发包人因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了承包人施工建成的工程,依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当返还财产。
但是建设工程为特定物,而且《物权法》规定了房地一体处分的原则,故建设工程不适合返还给承包人。
返还财产的第三个构成要件不具备。
承包人不能请求发包人承担返还财产责任。
在此情况下,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的发包人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价款实际上为折价补偿款。
如果发包人折价补偿之后,承包人或者发包人还有其他损失,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解读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部分规定分析此次《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的规定变化最大之处在于第793、806两条。
01《民法典》第793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即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承包人的价款支付请求也只是“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民法典》出台后,合同约定仅起到参考作用、价款支付的性质也变为“补偿性”。
《民法典》赋予了法院更大的自主裁量权的同时,也给承包人的价款支付请求增加了不确定性,实际上等于加大了对合同有效性的要求。
在793条之中,亦首先赋予了无效合同中、工程不合格情形下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权利,也剥夺了在工程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民法典》时代可以对无效合同中通过验收的未完工程、阶段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的折价补偿权予以保护,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这彰显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02《民法典》第806条《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806条分为三款内容,第一款赋予了发包人在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五、争议解决
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5.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仲裁条款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一、总则
1.1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解释。
1.2本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的施工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3.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质量、期限完成施工任务。
3.4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四、违约责任
4.1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要求赔偿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损失。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效力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您好!针对您提供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经本所律师认真分析,现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还包括: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2.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返还已收款项:合同无效,双方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款项,包括定金、预付款、进度款等。
2. 赔偿损失:合同无效,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工程验收与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议1. 如果您是合同的一方,建议尽快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如果您是合同的发包方,建议在合同签订前,认真审查承包人的资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3. 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合规性。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保修责任
我们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旦合同被宣告无效,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合同自始至终不产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
状态。
这意味着,理论上,如果合同无效,承包方似乎不应承担保修责任,因为无效合同
不产生履行义务。
实践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
尽管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仍然需要有相应的
责任承担。
这是因为,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都是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第
三方权益的重要问题。
因此,即使合同无效,建筑方也不能完全免责。
在这种情况下,保修责任的界定通常会参照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质量标准:即便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仍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
问题,承包方需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质量问题带来的维修费用。
3. 实际履约情况:考虑到实际施工已经完成,如果工程已经投入使用,那么对于已经出现
的质量问题,相关方应根据实际履约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4. 法律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会有特别规定,比如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
工程,即使合同无效,施工单位也不得免除其质量保证的责任。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
假设某建筑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宣告无效,但在
工程竣工后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同无效,但由于涉及到人身
和财产安全,施工单位仍需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定要好好复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其法律后果将直接影响
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及最终责任承担,特别是在工程造价和工
程款的认定、工期索赔、质量索赔、违法所得处理和违约责
任承担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下面逐一对此进行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基本原则及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无效合同处理的基本原则,即首先适用恢
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其次适用折价补偿原则;同时无效合同
还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以上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当然适用于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
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在形式上是承包人建
设的工程,因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适用折
价补偿的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做了更为
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