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深府[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积极应对国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按照中央“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大力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政府服务企业力度,确保经贸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政府扶持服务力度(一)加强对经贸工作的领导。
设立市政府提升经贸发展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口岸办、外办、金融办、投资推广署、总工会,市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每年从外贸发展、商贸、工业增加值奖励、产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6.6亿元,用于支持我市提升经贸发展质量。
(三)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提升质量活动。
建立市、区(新区)和市有关部门领导挂点重点企业制度,组织市区机关干部设立若干政府优质服务工作组,开展企业服务活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深府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6日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三章管理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第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深府办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8日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技改项目投资支持1.推动落地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以更大力度吸引有新增投资意向的工业企业在深布局落地一批优质产能、重点项目,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发展,对工业企业在深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亿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以下均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2.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力度。
支持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改善生产环境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淘汰老旧设备,对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资金安排、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有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负责推进《若干措施》和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第三条“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 第四条成立市大型企业引进专责工作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推广署,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责任部门:市投资推广署、市发展改革委)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投资推广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情况,明确产业链薄弱环节。
市投资推广部门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创新能力建设专项2016年第三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2016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18
【实施日期】2016.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创新能力建设专项2016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精神,鼓励我市企业加快建设各类高水平创新载体,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创新能力建设专项2016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方式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采取直接资助扶持方式。
二、资助对象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
天、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于2016年8月31日前获批组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三、资助金额
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深工信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深圳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府近期工作要求,我局修订了《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6月25日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工业企业加大在深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进一步促进本市工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深圳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第四条申请重点企业扩产增效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作法人单位的本市(含深圳特别合作区)工业企业。
(二)申报年的上一年度为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或者申报年的上一年度的工业总产值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含5亿元,数据以上报统计局的单家企业年报数据为准)。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等各类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主要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三条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线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产业项目监管等工作。
各区产业部门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综合绩效评估、租赁转让、产业退出等产业全过程监管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应划入一级线内,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用地规模较小、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线内。
财政补助在企业研发制度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财政补助在企业研发制度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摘要:广东省最早提出运用财政补助机制促进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设是在2015年,将研发准备金制度应用到财政补助机制中,对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力度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对研发准备金进行概述,分析了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优缺点,并提出了运用财政补助机制促进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设的策略。
关键词:财政补助机制;研发准备金制度;策略广东省是最早提出运用财政补助机制促进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设的地区,但是对研发对象及标准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因此,迫切需要解决政策实操核心问题,确保研发准备金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
一、研发准备金1.研发准备金制度定义企业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按一定标准预先提取的专门用于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储备资金。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制定的有关研发准备金的提取、分配、使用、管理、核算、报告、披露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研发准备金制度的提出满足了企业项目资金的使用需求,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定要求,并结合内部决策机构的决议要求,提前对研发项目的资金做好合理的安排[1]23-27。
2.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其财政补助机制在我国的起源2007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提出了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求。
但随后一段时期,各省市尚未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给予制度和政策上的保障。
2015年2月,广东省率先在广东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文件中正式提出研发准备金制度,开创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在国内的先河,为该项制度的实施及执行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
同年9月,广东省政府将已经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作为申报对象,将“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作为认定金额,提出对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进行财政补助。
广东省出台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政策(1)
广东省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节约集约利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进一步提升园区土地利用质量效益,推动园区土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土地复合利用(一)积极引导产业入园集聚发展。
粤东西北地区新建工业项目应优先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选址,园区内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二)鼓励工业项目改造升级。
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及安全标准、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促进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二次开发,从单一工业用途向特色园区和创新型产业功能混合开发转型,依法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三)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
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四)鼓励兼容用途使用土地。
经园区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
二、严格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前置条件(五)严格产业项目准入门槛。
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制定的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相应行业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本地区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标准,园区内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要求。
严禁向禁止类产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
(六)规范实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对国家、省、市未颁布建设用地标准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突破已颁布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深府办[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为加快培育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运行机制,抓住国家大力发展主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机制(一)明确上市培育工作机构及责任分工。
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按照“五个一批”(即: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下同)工作目标,统一研究制订全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政策措施,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培育办)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努力解决影响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各类具体问题。
(二)完善上市培育的联动工作机制。
市上市培育办应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上市培育工作部门、金融机构、风险与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证券、产权交易、资产评估、会计、法律、咨询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中介尽责”的原则,构建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良好格局。
各区政府应参照本措施,建立健全推动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工作机制,制订配套措施,做好协调服务,鼓励和促进辖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
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类)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
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长期内保持不低于270平方公里。
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开拓国内市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以及《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6月24日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开拓国内市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以及《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对本市组展承办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第三条本规程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遵循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市商务部门通过征求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及相关部门意见,初步拟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对外发布拟开展重点扶持项目组展单位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第六条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组展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组展单位在深圳市注册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组团展位数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5号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
程》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
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商务规〔201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做好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工作,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商务局
2019年9月25日
——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深府[2013]120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7日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以下简称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促进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政府服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型骨干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大型骨干企业名单初审,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本措施等日常工作。
(二)市领导挂点服务。
市领导挂点服务大型骨干企业,落实大型骨干企业帮扶措施,实施大型骨干企业帮扶联系人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大型骨干企业创造条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增长质量。
(三)落实直通车服务措施。
为大型骨干企业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办事绿色通道、审批时限缩减、重大项目跟踪、进度结果反馈等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
(四)提供优质通关服务。
为大型骨干企业提供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政策宣讲等个性化服务,将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优先纳入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缩短上调管理类别审批时限。
深圳市发明专利奖励操作规程暂行
深圳市发明专利奖励操作规程(暂行)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和《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奖励的内容(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维持年限达7年以上(含7年),给予专利年费奖励2000元。
(二)一个年度内,在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四个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件以上(含10件),每件给予4000元奖励。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
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的个人,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
若专利权为多人共有,则应由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若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则应由现专利权人申请奖励。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一)专利归属有争议的;(二)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三)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和奖励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应确保提交的申请资料合法、真实、准确,不存在上述情形。
若存在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的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的情况,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受理其奖励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一)国内发明专利的年费奖励,专利权人可在授权后的第七个年度或之后(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算)提交奖励申请,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深圳市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申报表》(附表1,盖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3.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开拓国内市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以及《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9月8日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开拓国内市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以及《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对本市组展承办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第三条本规程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遵循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市商务部门通过征求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及相关部门意见,初步选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项目,对外发布拟开展重点项目计划组展单位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第六条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市外国内展会重点项目组展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组展单位在深圳市注册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二)展会项目列入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三)组团展位数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四)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深府[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完善高技术服务体系,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高端化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和发展重点(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培育市场需求、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发展环境,建设一批功能完备的高技术服务示范基地,培育一批有创新活力的高技术服务专业机构,聚集一批高层次高技术服务专业人才,打造一批高技术服务行业知名品牌,形成完善的高技术服务业产业链,做大做强国家级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
(二)发展重点。
发挥深圳创新优势、制度优势、产业优势和地缘优势,以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为特色,创新服务模式,发展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和生物技术服务等。
二、加强高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三)规划建设高技术服务业基地和集聚区。
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和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新型高技术服务基地,打造科技要素聚集、产业定位明确、服务功能完备、服务平台和机构集中的示范基地。
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有效集聚高技术服务创新资源要素,形成高技术服务业规模效应。
(四)建设各类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人力资源保障局政策宣讲
加大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政府部门或政府委托 的中介机构组团赴海外招聘。
A
组织中国 国际交流 大会
B
修改“孔雀 计划”人才 认定标准和 奖励补贴发 放细则
落实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府和稳定岗位补贴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A
落实降低失 业、生育、 工伤保险缴 费费率政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 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工作宣讲 材料
政策背景
• 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 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深发〔2016〕8号) •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 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 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 号)
01
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02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券发放政策试 点工作
03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04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涉 及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的 工 作
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大力培育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 动。
世界技能大赛 深圳选拔赛
市级一类竞赛
传承工匠精神 打造深圳质量
广东省职业技 能竞赛深圳选 拔赛
国际美容美发 大赛
B
实施稳岗 补贴政策
C
按照国家统一 部署,推进生 育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 实施
调整文件
调整费率
失业保险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将本市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 (深府办【2015】34号) 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下调至 1%,个人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下调至0.5%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 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至 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0.5%。 (深人社规〔2015〕25号)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由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原一类至 (深人社规〔2016〕6号) 三类的0.4%、0.8%、1.2%,调整为一类至 八类的0.14%、0.28%、0.49%、0.63%、 0.66%、0.78%、0.96%、1.1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为提升深圳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企业是市场主体和经济的基本细胞,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当前深圳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新供给,引导新需求;必须充分认识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着力化解企业经营压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增强市场机制内生动力;必须加快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注重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十三五”期间,我市要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我市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达到8-10家,政策支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营商环境保持全国领先,城市发展竞争力跻身全球一流水平。
为提升深圳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府效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一)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
鼓励企业壮大规模拓展实力,充分发挥大型企业支撑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实施大型龙头企业和跨国企业培育引进计划,新增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成立由市领导牵头的专责工作小组,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
对中央企业迁入或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二)推动国企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市属国资发起设立规模为1500亿元的混合型并购基金,整合利用国有资本投融资平台和上市公司平台,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以并购重组方式培育若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将国资委系统的主要资产集中在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与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
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或境外重大并购。
优化国有企业经营考核办法,兼顾企业近期效益和长远发展。
(三)支持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扩产增效。
实施重大工业项目培育工程,制定重大工业项目引进计划,完善项目落地协同推进机制,抓紧启动一批投资总量大、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
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混合型并购母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300亿元—500亿元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资本金注入、并购资助等支持。
推进产业关键环节招商,支持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重大项目落户深圳。
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百强等重点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四)加快推进工业强基建设。
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
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支持。
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五)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子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启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培育行动,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建设,做好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完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六)构建从“种子企业”到“领军企业”的良性发展梯队。
以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国家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加快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
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
实施骨干企业培育工程,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培育出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领军型企业。
二、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引导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企业增加技改投入,支持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
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关于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实行事后奖补。
鼓励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并给予贴息资助。
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提升技术能力的,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5个百分点给予补贴。
(八)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和产品创新载体。
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领域建设具备先进水平、服务产业发展的创新基础设施。
积极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重要战略支点。
推动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到2020年争取2—3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落户深圳并给予支持。
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支持。
(九)加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力度。
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本市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对其保费支出予以支持。
(十)提高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水平。
设立军民融合创新研究院,推进军民两用高端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军地对接合作,培育军地双方对接的服务机构。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
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35%的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军民融合产业基金。
参与发起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军民融合项目投融资平台。
(十一)支持企业提升工业设计水平。
促进工业设计业集聚发展,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做大规模。
提升工业设计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设立“深圳青年设计才俊红树奖”,对获得红点奖、IF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给予奖励。
鼓励“设计+品牌”“设计+科技”“设计+文化”等新业态发展,提升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能力,推动工业设计向价值链高端环节延伸。
引进国际顶尖设计机构,打造国际一流工业设计展会。
支持行业协会设立工业设计创投基金,加快设计成果产业化。
(十二)加快培育引进企业紧缺人才。
发挥人才对企业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
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家,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
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大力培育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券发放政策试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加大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团赴海外招聘。
三、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十三)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和品牌。
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引领作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质量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质量诊断、绿色诊断、智能诊断。
鼓励企业参评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
鼓励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
(十四)鼓励企业打造深圳标准。
发挥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作用,全面支持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深圳标准体系建设。
积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研制,支持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
研究建立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体系和标识制度,推动第三方机构率先在食品、家具、服装、电子信息产品等领域开展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试点,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资助。
推动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重点服务机构。
(十五)引导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支持筹建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对符合条件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机构落户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发挥专利创新激励作用,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到7年以上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支持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处理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十六)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高标准建设深圳国际会展中心。
扩大会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重点展会的支持力度,培育引进一批高端专业品牌会展,建立与国内重点展会相互参展机制。
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
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高端项目,支持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并在我市交易结算。
鼓励企业创建国家和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十七)鼓励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市级“丝路”基金,支持企业开展海外并购,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园区、通信、港口、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制造、高端服务、市场营销、资源开发、科技研发等关键领域合作。
加大对企业“走出去”扶持力度,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支持深圳部分给予配套。
对纳入“一带一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建立若干“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实现与沿线国家或地区互利共赢。
支持企业参与境外合作园区建设,对通过国家和我市考核的给予支持。
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接海外工程业务。
(十八)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机制。
强化我市境外经贸代表处支持服务职能,帮助企业在我市“走出去”重点区域拓展市场。
推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际化咨询服务机构、“走出去”联盟等机构发展,对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投资环境、税收等综合信息服务。
健全对外投资合作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应对贸易摩擦和境外投资重大事项预警协调机制。
支持企业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对保险费用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