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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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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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第03讲_法的特征、法律规范、法律渊源和体系

第03讲_法的特征、法律规范、法律渊源和体系

第一编法律概论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2019年2018年2017年卷1卷2卷1卷2卷1卷2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合计2题2分2题2分3题3.5分2题2.5分2题2.5分2题2.5分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复习难度不大。

近几年本章对于识记型内容的考核在不断增加,因此考生要加强对此的记忆,同时要建立对关键概念的理解。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第一部分法律基本概念考点1 法的特征★【学习提示】本考点只出过一次考题,建议对一些名词有印象即可,无需背诵。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苏苏提示】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苏苏提示】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例题•单选题】(2017年)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条文B.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C.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D.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答案】B【解析】选项AC: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选项D: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

二、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分类特点示例按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享有……权利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应当、必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禁止性不得、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强行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或伸缩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允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授权性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按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内容完备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由有关国家机关加以确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准用性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题•单选题】(2018年)下列各项法律规范中,属于确定性规范的是()。

第五章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五章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法律效力与法律冲突问题的处理
(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规章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 的权 限范围内施行。 (6)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 的,适用新规定。 (7)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 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裁决。 (8)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时,由 国务院裁决。
(二)、非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中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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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济法的体系和渊 源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 中有时也称为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 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 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 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 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 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5)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 自治县)的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法。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法。 (7)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 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章。规章的效力 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8)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 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有约束力。 因此,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这些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渊 源。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8
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6
(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2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1.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它包括法的形成原因、产生条件、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内容。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可以从法律的历史演变、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

2.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能力,包括法律的约束力、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效力与其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密切相关,是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3.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关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的渊源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而法律的效力则表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实际作用。

只有了解法的渊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的效力;而只有法的效力得到保障,法律的渊源才能得以体现和延续。

4.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重要性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对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意义重大。

只有深入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才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实际效力。

5.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影响因素法的渊源与效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都会对法的渊源与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6. 总结法的渊源与效力是法律学中的重要概念,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加强法律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对法的渊源与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7.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不仅包括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形成过程,还涉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的人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法的渊源中,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不同法系的演变都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了解法的渊源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指导。

8.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所具有的能力。

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内容及体系

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内容及体系

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内容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

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各国金融法都是由各种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大类。

国际渊源是指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惯例。

国内渊源是指我国各有关金融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渊源1. 国际条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加入和缔结的有关金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65年12月17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1980年9月26日);《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1980年2月28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1985年5月)。

(2)国际双边支付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交货共同条件书。

这些协定涉及国际双边贸易支付、结算方式等。

(3)国际投资保护协定。

这些协定涉及外汇管制、资本返还、利润转移等金融活动的规定。

(4)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定。

这些协定涉及金融市场的开放、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和监管手段、金融主体的国民待遇等。

2. 国际惯例这类国际惯例主要有:(1)国际官方和民间组织制定的统一化规则。

包括国际商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知》(1985)等。

(2)某种国际货币金融市场的习惯做法。

如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银行监管原则、指南、规则。

(二)国内法渊源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各国制定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金融法律在金融法律规范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2. 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金融法律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的渊源的特点及我国法的渊源一、我国的渊源特点我国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千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这个时期就有了一些原始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 历史悠久:我国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千年左右,经历了长达五千多年的漫长历史,是世界上最悠久的法律体系之一。

2. 多样性:由于我国历史上经历了不同朝代和地域的变迁,所以在法律制度方面呈现出多样性。

3. 继承性:我国法律渊源具有继承性,每一个朝代都在前朝的基础上进行发展和完善。

4. 民间传统:民间传统也是我国法律渊源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许多习惯和传统实践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5. 中国特色:我国法律制度中融入了中国特色,例如“仁义礼智信”等思想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二、我国法的渊源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以礼法为主。

《尚书》、《礼记》、《周礼》等经典著作中都有关于法律制度的规定。

2. 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秦朝颁布了《律令》,统一了全国的刑法和律令。

汉朝建立后,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改进。

3. 唐宋元明清时期唐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高峰时期。

唐朝颁布了《大唐律疏议》,宋朝颁布了《大宋刑统》,元代颁布了《大元一统志》,明清两代则相继颁布了《大明律》和《大清律》。

4. 近现代近现代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采用西方文化和思想,开始进行西方化改革,并逐步推行民主宪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全新的法律体系。

5. 当代当代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新时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典》等重要法律文件相继颁布,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总之,我国的渊源具有历史悠久、多样性、继承性、民间传统和中国特色等特点。

法的体系名词解释

法的体系名词解释

法的体系名词解释法的体系是指由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法律渊源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又称法的表现形式或法的形式,即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把具有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包括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表现形式两个方面。

在古代,我们的先人就曾将当时的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体系,即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以“法”为名称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工作,产生了以《法经》为代表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由四大部分构成,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的渊源有多种划分方法,其中主要的有如下几种:(1)按照制定机关和适用对象分为两类。

即一般法律渊源和特别法律渊源。

一般法律渊源指所有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的那些法律。

它具有普遍性和非歧视性的特点。

一般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创制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

特别法律渊源指某一专门机关根据特别需要或基于特殊目的而制定的法律,它具有专门性、针对性的特点。

(2)按照调整方法和实施范围分为两类。

即制定法与判例法。

制定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及它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但制定法不能创设新的法律规范,仅仅起到补充、修正已有法律规范的作用,因此,制定法属于强行法范畴。

判例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认识,并不是严格地遵循立法原意,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进行创造性地解释的法律,这些解释被视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

(3)按照法的效力等级分为三类。

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定有关行政工作和行政关系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法律文件,有的还具有法律性的法令。

简述中国法律渊源体系

简述中国法律渊源体系

简述中国法律渊源体系
中国法律渊源体系源自传统文化,早期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道德以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

早在先秦时期,统治者就利用压制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使其达到自己的利益。

规章制度、律例被认为是先秦社会法律规范化的开端。

随着战国统一,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晋书·魏律》开始出现,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形成的一个重大里程碑。

随着王朝的建立,法律制度也不断地完善,朝廷设立官方机构来实施法律,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来检查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并产生法律惩罚。

从魏晋以来,儒家思想和其他的思想都影响了中国的法律渊源体系。

汉代以后,“孝道”,“敬贤”等传统社会道德也随法律一起发展壮大,受到君主制度的保护。

在明清两代,中国法律渊源体系达到了顶峰。

宋代,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民法实施改革,以实现社会和法律的和谐。

明代,政府重视法律的规范性,印发《规矩》等著作,用于控制官员的行为;明宁道宗出台《律令》,规定须裁判案件,并允许一般群众参与审判;明宣宗出台了《律例》,细化了法律的规则。

清代,政府提出“清正明管”的革新观,以控制官府,维护自然正义,使社会变得更加清明和谐。

从古至今,中国法律渊源体系的发展总体上形成了一个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法治国家体系。

在中国古代,法律不仅是权威的规范,而且代表着社会价值观,它既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又为人们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

法的基础理论

法的基础理论

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 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 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 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 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 施。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 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国际条约
法的渊源
宪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按照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案例:F9 国法家法
九、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
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 订、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 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特点
特定主体
依照一定职权 依照一定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
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
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
十一、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
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 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 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我国有九个部门法)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 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构成的有机联系 的系统化的统一整体。
三、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奉为法律(即国家意志)”
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
四、法的作用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法律体系: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一般私法) 私法:主要包括民法(一般私法) 和商法(特别私法) 和商法(特别私法) 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 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 刑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刑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 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 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 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环 境保护法等。 境保护法等。
二、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 式。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当 代 中 国 法 的 渊 源
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法律
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我国当代法的渊源: 我国当代法的渊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区、直辖市)、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1、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内容不同)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内容不同) 宪法 民法 行政法 刑法 劳动法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实 体 法
程 序 法
根据适用范围不同: 2、根据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法和特别法 宪法 人民警察法
宁波市道路事 故处理办法
一 般 法
民法 刑法
特 别 法
戒严法
注意: 注意: 一般法高于特别法; 在法律效力上,一般法高于特别法; 特别法优先适用。 在法的适用上,特别法优先适用。 3、国际法和国内法 4、根本法和普通法 5、法的四种历史类型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也叫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 的全部现行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 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相互联系、相 互协调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是指法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准; (2)属地原则:以一国之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和 保护原则为补充。(我国适用此原则)
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在没有正式法律可供法官适用来解决当下案件的 情形下,习惯可以被采纳以替代法律。 2、政策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判例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 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 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 中,本案审判长李慧娟由于在该案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人大下发两个 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 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于是,洛阳中院撤 销主审法官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 。这一决定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

法理学考点: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参考《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三讲——法的渊源与形式

第三讲——法的渊源与形式

(4)法的溯及力
基本原则:①从旧原则 ②从新原则 ③从轻原则 ④从新兼从轻原则 ⑤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 2、法律和国际公约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1、不同层级法的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2、同一机关制定不同种类法的冲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 原则 3、不同时间产生又属同一位阶同一主体制定的法的冲突: 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案例1: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 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 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 婚姻登记改革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则要 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
制定主体以及程序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其它法律
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在于:
首先,根本法的内容与普通法不同。 其次,根本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不同。 最后,根本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不同。 4.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的分类
。(该分类有其相对性)
5.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8)其它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 (1)政策 (2)习惯 (3)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案例1:2003年8月,家住李沧区的老汉王亮去世,王亮兄 妹共五人,父母早逝,王亮也没有结婚,更没有子女,生 前也没留下遗嘱。按照王亮生前的要求,王亮去世后他侄
“玉兴8号”上有7名中国船员,6人遇难,1人失踪。 Q、根据法的对人效力,该案可以由谁来管辖?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

《法理学》辅导(16)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进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史上,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在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法的分类1、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进行划分。

第六章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

第六章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

第六章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一、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简称法源,语源来自罗马法的Fontes iuris,意即法的源泉。

在法律科学中,恐怕再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像法律渊源一样易生歧义了。

对它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有各种不同解释,如法的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渊源、文献渊源,但较多的是指法的效力渊源,也即指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法,判例法,以及习惯、法理等。

①2、渊源一词,在汉语中的本意是来源、本源。

在法学中,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种不同的解释。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

如,我们常说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②3、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③4、法律渊源,也称为法的渊源,或法源。

其第一层含义是指法律的终极来源,即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以及由其构成的生产方式等;第二层含义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等,第二层含义是指法的形式来源,即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④5、在这里,我们将赋予法律渊源这一术语以一种同格雷的定义具有某种相似之处的但又在许多重要方面与之不同的含义。

首先,我们并不接受格雷在法律与法律渊源间所划定的界线,……所谓“法律”这一术语,在我们这里乃意指运用于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渊源的集合体和整体,其中还包括这些渊源间的相互联系和关系。

其次,尽管我们同意格雷把法律渊源看成是那些可以成为法律判决合法性基础的资料等因素的观点,但是我们认为,这些渊源同制定任何种类的法律决定都有关,而不只是同法院作出的判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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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以下三方面来保障公民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一,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 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权利的享受和义务 的履行,司法提供平等的保障 第二,我国法律对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都平等地普遍地适用 第三,不允许任何公民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追究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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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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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意义
1、形势发展要求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2、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是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的基本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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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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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
在当前也被称为“法治理念”,指人们关于法治的感性体 验、认知、领会和评价的一种基本态度。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指人们在社会主义条件所具有的对法治的感性体验、认知、 领会和评价态度。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具体内容:
就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主要指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依 法治国、执法为民、司法公正等观念; 就普通公民而言,主要指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学法、 用法、守法,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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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一、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律的起源
生产力发展 国家形成 私有制产生 法律诞生 阶级出现
(二)法律的本质
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3、法律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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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 国家意志性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具有特殊强制性 3、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具有普 遍有效性 4、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二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当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就是上升为 国家意志的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代表的是 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机制),它的内容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 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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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宪法 内涵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 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合同法》 《婚姻法》《公司法》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 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 法》《行政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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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 (二)法律遵守 (三)法律执行
(四)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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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0月28日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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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生应怎样维护国家安全
1、树立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
2、要善于识别各种伪装,提高警惕
3、主动接受国家安全教育
4、克服妄自菲薄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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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加强法律修养 培养法治观念
一、培养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
学法是前提、用法是关键、守法是目的
外延
《宪法》《立法法》《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
行政法
刑法
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刑法》及其修正案
民商法
经济法 程序法
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 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二、树立法律权威观念
(一)法律至上的观念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三、培养法律思维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统一 (二)重证据 (三)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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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
“法制” 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指国家法律和制度的简称,也称法
律制度,例如“健全民主与法制”。 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 节构成的一个系统,例如“法制系统工程” “法治” 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强调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 事务的管理,它与“人治”是对应的概念,是一种治 理国家的原则、理念和方法。例如“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 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的更为完整的表述,指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 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 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 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1
本章的主要内容:
法律的本质、特征及作用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加强法律修养 培养法治观念
2
“灋” 的故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志),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
3
“灋” 的故事:
獬豸(xie zhi):“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 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故皋陶敬羊。” ——《论衡•是应》 “律,均布也。” ——《说文解字》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段玉载《说文解字注》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 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议》
6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 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 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7
二、法律的作用
1、指引作用 2、预测作用 3、评价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8
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
存在时间不同
调整范围不同
规范内容不同 调整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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