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以下是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标准:
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国家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建立的电子化数据库,旨在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和权利受益人的权利,也是便利买卖双方登记使用。
它主要收录证书ID,权利种类、权利归属人、当事人联系信息等内容,是不动产司法案件审理以及发现、公示、冻结相关不动产的依据。
2.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分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分为:
3.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建立
4.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优势
以上就是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标准,它是目前国家正在大力发展的一项重要技术,希望能够起到实现不动产司法保护功能,维护管理不动产权属纠纷、内阁数据共享以及保证不动产司法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不动产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数据库标准好的,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关于【不动产数据库标准】的文章:---# 不动产数据库标准## 前言嘿,朋友们!在当今这个时代,不动产可是个热门话题。
不管是买房卖房,还是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都离不开对不动产信息的准确掌握。
为了让大家在处理不动产相关事务时更方便、更高效,也更规范,咱们就来聊聊这个不动产数据库标准。
说白了,这就是一套给不动产信息“定规矩”的指南,有了它,咱们就能把不动产的各种数据整得明明白白!## 一、适用范围咱们这个不动产数据库标准,适用的场景那可多了去了。
比如说,政府部门在进行土地规划、房产管理的时候,就靠它来整合和分析大量的不动产数据。
你可以想象一下,城市要新建一个商业区,那得先清楚这片区域有多少房子、多大面积的土地,这些信息从哪儿来?就是从符合标准的不动产数据库里来!再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在拿地、建房、卖房的过程中,也得依据这个标准来管理自己的项目数据。
还有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也得参考这个标准来评估房产的价值和风险。
另外,像房产中介在给客户推荐房子时,有了这个标准下准确、统一的数据库,就能给客户提供更靠谱、更详细的房产信息,让买卖双方都能心里有数。
总之,只要是和不动产相关的事儿,这个标准都能派上用场,让大家都能在一个清晰、规范的框架下处理数据。
## 二、术语定义为了让咱们后面的交流更顺畅,先给大家解释几个关键的术语:1. “不动产”:简单来说,就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财产,像房子、土地及其上面的附着物,比如建筑物、构筑物等。
2. “不动产数据库”:就是把各种各样关于不动产的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格式整理存放起来的一个“仓库”,方便大家查找和使用。
3. “权属信息”:这指的是谁拥有这个不动产的权利,比如所有权、使用权等。
这些术语理解起来不难吧?接下来咱们进入正题!## 三、正文### (一)数据采集标准1. 不动产基本信息采集- 必须包含不动产的位置信息,包括地址、经纬度坐标等。
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库规范
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库规范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数据库设计1. 数据结构:数据库应采用统一且标准的数据结构,包括必要的字段和关联关系。
2. 层次结构:数据库应按照清晰的层次结构进行组织和管理,便于数据的检索和编辑。
3. 数据类型:数据库中的字段应选择合适的数据类型,以保证数据存储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4. 标准化:数据库应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提高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数据录入与更新1. 权限管理:数据库应设立不同的权限级别,限制数据录入和更新的人员范围。
2. 数据验证:在数据录入和更新过程中,应设置数据验证机制,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3. 审批流程:对于涉及重要数据的录入和更新,应设立审批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定期更新:数据库中的数据应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保持数据库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数据安全与保密1. 数据备份:数据库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2. 安全控制:数据库应设立合理的安全控制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修改。
3. 数据加密:对于敏感数据,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方式,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4. 访问日志:数据库应记录访问日志,用于追踪和审计数据的访问情况。
数据共享与开放1. 共享原则:数据库应遵循开放、平等和有序的原则,提供公开、便捷的数据共享方式。
2. 授权管理:对于需要共享的数据,应设立授权管理机制,限制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权限。
3. 数据开放:数据库可以提供开放的数据接口,供其他系统和平台进行集成和访问。
4. 数据格式:共享的数据应提供标准的数据格式,方便数据的解析和利用。
数据质量管理1. 数据清洗:数据库应定期进行数据清洗,清除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和冗余信息。
2. 数据纠错:对于发现的数据错误,应及时进行修正和纠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数据监测:数据库应设立数据监测机制,监测和报告数据质量问题,并进行及时处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第一章:引言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是指对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管理和标准化的规范。
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深入,为了提高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质量和统一性,制定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势在必行。
本标准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部门数据管理的相关要求,以便有效地管理和使用不动产登记数据,促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指为了管理和使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所涉及的不动产信息而建立的数据库,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档案等相关信息。
2.2数据标准化:指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规范化和统一化处理,以确保数据质量和一致性。
2.3数据管理:指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包括数据采集、录入、查询、更新、删除等操作。
2.4数据安全:指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保护和控制,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第三章:数据采集和录入规范3.1数据采集要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并经过严格审核和核实。
3.2数据录入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的数据录入应当符合统一的格式和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和统一。
录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录入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数据查询和更新规范4.1数据查询要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的数据查询应当符合相关权限和程序,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可以进行数据查询操作。
查询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要求提供有效的查询条件,确保数据查询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2数据更新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的数据更新应当严格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更新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数据更新操作,避免数据的错误和遗漏。
第五章:数据删除和备份规范5.1数据删除要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的数据删除应当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只有经过严格审核和核实的数据才能够被删除。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国家不动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标准化建设对于保障
不动产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采集、存储、管理和利用,提高不动产登记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为不动产交易、抵押、评估等活动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有利于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推动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应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内容和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权利人信息、限制性权利信息、地籍信息等,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其次,标准应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数据结构和格式,包括数据表的设计、字段的定义、数据的编码规范等,以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同时,标准还应规定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安全性要求,包括数据备份、权限控制、数据加密等,以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可靠。
此外,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还应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要求,包
括信息采集的频次、更新的流程、数据的核查和校正等,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标准还应规定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接口标准和数据共享机制,以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利用效率。
总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化、规范化建设
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才能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一体化管理和共享利用,为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标准制定的研究和推进工作,尽快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体系,为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附件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目录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3.1 不动产real estate (3)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3)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3)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4)3.5 宗地cadastral parcel (4)3.6 宗海cadastral sea (4)3.7 无居民海岛uninhabited island (4)3.8 房屋building (4)3.9 自然幢natural building (4)3.10 逻辑幢logical building (4)3.11 户unit (4)3.12 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 (4)3.13 林班compartment (4)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4)3.15 界址线boundary line (4)3.16 界址点boundary point (4)3.17 地籍图cadastral map (5)3.18 宗地图parcel plan (5)4 缩略语 (5)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5)5.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 (5)5.2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与编码 (5)5.3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 (6)5.4 空间要素分层 (8)6 数据库结构定义 (9)6.1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9)6.2 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 (1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42)附录 B (参考文献) (62)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066-202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1066-202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数据库结构、数据库管理和数据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权益。
一、数据库结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应具备以下结构:1.空间数据层:包括不动产的空间位置、形状、面积等信息,以及与空间位置相关的图形数据,如地形图、航片等。
2.属性数据层:包括不动产的权属信息、用途信息、面积信息等非图形数据,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自然人、法人等属性信息。
3.逻辑数据层:将空间数据层和属性数据层进行关联,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
应采用适当的索引和组织方式,提高查询和检索效率。
4.元数据层:描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结构、内容、质量等特征,以及数据来源、更新频率等信息。
二、数据库管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管理机构应制定以下管理措施:1.数据质量保障:制定数据质量保障方案和规范,建立数据质量检查和更正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数据更新与维护:根据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需要,及时更新和维护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保持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3.数据备份与恢复:制定数据备份和恢复方案,采用适当的备份策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控制、权限管理等措施,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5.数据共享与利用:建立数据共享和利用机制,促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提高数据的利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数据库安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应具备以下安全要求:1.网络安全:采取适当的网络安全措施,如访问控制、加密传输等,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2.主机安全:采取适当的主机安全措施,如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攻击。
3.应用安全:采取适当的应用安全措施,如权限管理、数据加密等,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一、概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是用于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文件,旨在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该标准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结构、数据模型、数据交换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
二、标准内容1.结构要求:登记数据库应采用符合标准的数据结构,包括数据表、数据字段、数据类型等,以确保数据的规范化和可维护性。
2.数据模型:登记数据库应采用统一的数据模型,包括不动产类型、权利人、权利类型、登记时间、登记证明文件等信息,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数据交换:登记数据库应支持数据交换,包括数据的导入、导出、备份、恢复等操作,以确保数据的可共享性和可扩展性。
4.安全性:登记数据库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用户权限管理、数据加密、备份恢复等,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更新与修订:该标准每年进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进行更新和完善,以确保标准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施与应用1.登记机构应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确保数据的规范化和可维护性。
2.登记机构应加强数据管理,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登记机构应加强数据备份和恢复工作,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测试,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登记机构应加强数据共享和交换工作,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确保数据的可共享性和可扩展性。
5.登记机构应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登记工作人员的数据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总结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和安全的关键措施。
各级登记机构应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和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数据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登记机构应加强数据备份和恢复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登记机构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健康发展。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4)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6)1.5 不动产登记簿 (6)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7)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8)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8)1.9 代理 (10)1.10 其他 (11)2 申请 (12)3 受理 (13)3.1 查验登记范围 (13)3.2 查验申请主体 (13)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3.4 询问 (14)3.5 受理结果 (14)4 审核 (15)4.1 适用 (15)4.2 书面材料审核 (15)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5)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5)4.5 实地查看 (16)4.6 调查 (16)4.7 公告 (16)4.8 审核结果 (16)5 登簿 (17)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分则 (18)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7.1 首次登记 (18)7.2 变更登记 (18)7.3 转移登记 (19)7.4 注销登记 (20)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0)8.1 首次登记 (20)8.2 变更登记 (21)8.3 转移登记 (22)8.4 注销登记 (23)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4)9.1 首次登记 (24)9.2 变更登记 (25)9.3 转移登记 (26)9.4 注销登记 (2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8)10.1 首次登记 (28)10.2 变更登记 (29)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0)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1)11.1 首次登记 (31)11.2 变更登记 (32)11.3 转移登记 (33)11.4 注销登记 (34)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12.1 首次登记 (35)12.2 变更登记 (36)12.3 转移登记 (37)12.4 注销登记 (38)13 地役权登记 (38)13.1 首次登记 (38)13.2 变更登记 (39)13.3 转移登记 (40)13.4 注销登记 (41)14 抵押权登记 (41)14.1 首次登记 (41)14.2 变更登记 (43)14.3 转移登记 (44)14.4 注销登记 (44)15 预告登记 (45)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45)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46)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47)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47)16 更正登记 (48)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48)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49)17 异议登记 (49)17.1 异议登记 (49)17.2 注销异议登记 (50)18 查封登记 (50)18.1 查封登记 (50)18.2 嘱托查封主体 (50)18.3 注销查封登记 (51)19 登记资料管理 (51)19.1 一般规定 (51)19.2 纸质资料管理 (52)19.3 电子资料管理 (53)20 登记资料查询 (55)20.1 查询主体 (55)20.2 申请材料 (55)20.3 查询条件 (55)20.4 出具查询结果 (55)20.5 办理时限 (56)附录A (57)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57)A.2 通知书、告知书 (61)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1)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2)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63)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64)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65)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66)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67)A.3 公告文书 (68)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68)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69)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0)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0)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72)A.5 询问记录 (73)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7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7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74)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76)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76)A.7 授权委托书 (78)A.8 承诺书 (79)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79)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指用于存储和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库,其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数据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文件的要求。
数据库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应具备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数据库中的不动产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归属关系等重要信息。
对于不动产权利的变动,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此外,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应具备安全性保障。
数据库的设计应考虑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范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等安全风险。
同时,数据库应具备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另外,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应具备开放性和互操作性。
数据库应当支持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和交换,能够与其他相关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和集成,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最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应具备良好的管理机制。
数据库的管理应当规范、科学,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数据管理的责任和权限,确保数据的合规管理和使用。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数据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数据的安全保障,提高数据的开放性和互操作性,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作用,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字段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字段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通常包括以下标准字段:
1. 不动产编号,用于唯一标识不动产的编号。
2. 地块编号,用于标识地块的编号。
3. 不动产类型,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类型。
4. 所有权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5. 使用权人,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6. 地理位置,不动产的具体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省市区、街道门牌号等。
7. 登记时间,不动产的登记时间。
8. 面积,不动产的面积信息,包括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
9. 权利类型,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类型信息。
10.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的描述信息,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
以上是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通常包括的标准字段,当然具体的数据库字段可能会因地区、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
不动产数据整合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不动产数据整合检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年**月目录1、总则....................................................... - 1 -1.1制定细则的依据和目的..................................... - 1 -1.2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 1 -2、检查验收的组织方式......................................... - 2 -2.1主体与责任分工........................................... - 2 -2.2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 - 2 -2.2.1定期工作督导检查................................... - 2 -2.2.2阶段性成果检查..................................... - 3 -2.2.3总体成果验收....................................... - 3 -3、专项成果检查............................................... - 4 -3.1专项成果检查的组织方式................................... - 4 -3.2专项成果检查的主要内容................................... - 4 -3.2.1档案整理成果检查................................... - 4 -3.2.2权籍调查成果检查................................... - 5 -3.2.3不动产测绘成果检查................................. - 5 -3.2.4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 - 6 -4、总体成果验收............................................... - 7 -4.1总体成果验收的方法....................................... - 7 -4.2总体成果验收的组织方式................................... - 7 -4.3 总体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 - 8 -4.3.1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 - 8 -4.3.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 9 -4.3.3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 9 -4.3.4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 9 -4.4验收程序................................................. - 9 -4.4.1准备工作.......................................... - 10 -4.4.2确定抽样样本...................................... - 11 -4.4.3内外业检查........................................ - 12 -4.4.4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 12 -4.4.5检查验收中止...................................... - 12 -4.4.6检查验收中止...................................... - 13 -4.4.7检查验收后处理.................................... - 13 -1、总则1.1制定细则的依据和目的(1)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在2017年6月20日的司局函《关于全力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及数据整合工作的函》中的修改说明进行规范。
如有误差,以文为准。
附件11.1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见表1。
表1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表要素代码要素名称要素类型说明100000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1001000000 境界与政区1001010000 行政区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1020000 行政区界线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1030000 行政区注记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2000000 地籍区空间1003000000 地籍子区空间1004010000 栅格要素1004010100 数字航空摄影影像1004010101 数字航空正射影像图空间1004010300 数字栅格地图空间6000000000 不动产登记信息要素6001000000 不动产单元6001010000 宗地空间6001020000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空间6001030000 房屋6001030100 建筑物6001030110 自然幢空间6001030120 逻辑幢非空间6001030130 层非空间6001030140 户非空间6001030200 构筑物空间6001040000 森林、林木非空间6001990000 其它定着物6001990100 面状定着物空间6001990200 线状定着物空间6001990300 点状定着物空间6001060000 界址线空间6001070000 界址点空间6001080000 注记空间6002000000 不动产权利6002010000 所有权6002010100 土地所有权6002010110 国家土地所有权非空间6002010120 集体土地所有权非空间1要素代码要素名称要素类型说明6002010200 房屋所有权6002010210 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非空间6002010220 构筑物所有权非空间6002010300 森林、林木所有权非空间6002020000 用益物权60020201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20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300 宅基地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400 土地承包经营权非空间6002020500 农用地其它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600 海域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700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800 森林、林木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900 地役权非空间6002029900 其它相关权利非空间6002030000 担保物权6002030100 抵押权非空间6002040000 法定事项6002040100 预告非空间6002040200 异议非空间6002040300 查封非空间6003000000 不动产权利人非空间6004000000 不动产登记业务6004010000 受理申请非空间6004020000 申请人非空间6004030000 收件非空间6004040000 收费非空间6004050000 审核非空间6004060000 缮证非空间6004070000 发证非空间6004080000 归档非空间1.2 空间要素分层空间要素应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并应符合表2的要求。
《不动产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1030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国土资源部目录1 目的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3.1地籍区 (1)3.2地籍子区 (1)3.3宗地 (1)3.4宗海 (1)3.5无居民海岛 (1)3.6房屋 (1)3.7自然幢 (2)3.8逻辑幢 (2)3.9存量数据 (2)4 汇交程序 (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3)5.3属性数据 (3)5.4元数据 (3)5.5其他数据 (3)6 数据组织 (3)6.1组织单元 (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3)7 命名规则 (4)8 数据质量要求 (4)附录1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汇交申请书 (5)附录2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清单表 (6)附录3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命名规则 (7)附录4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8)附录5 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9)1目的为规范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成果,保证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立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数据库,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本标准的引用以下文件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NY/T 253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3术语及定义3.1地籍区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不动产数据整合技术方案
目录1. 存量数据整合 (2)1.1目标与任务 (2)1.1。
1数据整合目标 (2)1.1.2数据整合任务 (2)1。
2总体要求 (4)1。
3整合思路 (5)1。
4主要技术方法 (9)1.4.1内业属性关联 (9)1.4。
2外业补充调查与测量 (9)1。
5工作步骤及要求 (10)1。
5。
1准备工作 (10)1。
5。
2数据转换 (12)1.5。
3数据整理 (14)1。
5。
4整合关联 (23)1。
5。
5数据入库 (26)1.6质量控制 (28)1.7主要成果 (29)2. 成果检查 (30)2.1检查方法 (30)2.1.1随机抽样检查 (30)2。
1.2计算机软件检查 (30)2。
2质量控制要素 (30)2.2。
1空间数据的质量评价要素 (30)2.2。
2非空间数据的质量评价要素 (31)3. 成果汇交 (32)3。
1目标与任务 (32)3.2汇交方式及程序 (32)3。
2。
1汇交方式 (32)3.2.2汇交程序 (33)3.3汇交内容及要求 (33)3。
3.1空间数据成果 (33)3.3.2属性数据 (34)3.3.3元数据 (34)3.3.4其他数据 (34)3。
4数据组织 (35)3.4.1组织单元 (35)3.4。
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35)3。
4.3命名规则 (35)3。
5质量要求 (35)1.存量数据整合1.1目标与任务1.1。
1数据整合目标通过将现有标准不一、格式各异、互不关联,以不同介质分散存放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规范整合,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整合建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运行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应用提供数据支撑,为国家、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奠定基础。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的目标主要是:(1)支撑业务管理数据整合的首要目标是支撑日常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保障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效率.(2)满足数据汇交为了建立国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国家明确要求开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工作,数据整合成果是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上报的主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扩展内容)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扩展内容)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已成为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存储和管理的标准规范,是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准确、权威和可信的重要保障。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制定是在全面深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促进不动产市场规范和有序发展。
在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重要的登记内容,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性的扩展。
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作用1. 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分类和整理,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
2. 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利用。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制定可以统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存储和管理方式,方便信息的检索和利用。
3. 促进不动产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
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可以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保障性,促进不动产市场的规范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中的扩展内容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确定的农民个体经济组织依法依约承包、经营耕地和荒地的权利,应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中作为一个独立的登记分类,与其他不动产权利进行区分。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信息内容。
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信息内容进行规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单位、承包用途、面积、期限、转让等信息。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材料和证明文件。
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调查表等。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流程和办理规定。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目录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2)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属性数据 (103)5.4元数据 (103)5.5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组织单元 (103)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地方自检 (104)8.2国家检查 (10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7)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8)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9)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10)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附件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目录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3.1 不动产real estate (3)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3)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3)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4)3.5 宗地cadastral parcel (4)3.6 宗海cadastral sea (4)3.7 无居民海岛uninhabited island (4)3.8 房屋building (4)3.9 自然幢natural building (4)3.10 逻辑幢logical building (4)3.11 户unit (4)3.12 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 (4)3.13 林班compartment (4)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4)3.15 界址线boundary line (4)3.16 界址点boundary point (4)3.17 地籍图cadastral map (5)3.18 宗地图parcel plan (5)4 缩略语 (5)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5)5.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 (5)5.2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与编码 (5)5.3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 (6)5.4 空间要素分层 (8)6 数据库结构定义 (9)6.1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9)6.2 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 (1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42)附录 B (参考文献) (62)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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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目录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3.1 不动产real estate (3)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3)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3)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4)3.5 宗地cadastral parcel (4)3.6 宗海cadastral sea (4)3.7 无居民海岛uninhabited island (4)3.8 房屋building (4)3.9 自然幢natural building (4)3.10 逻辑幢logical building (4)3.11 户unit (4)3.12 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 (4)3.13 林班compartment (4)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4)3.15 界址线boundary line (4)3.16 界址点boundary point (4)3.17 地籍图cadastral map (5)3.18 宗地图parcel plan (5)4 缩略语 (5)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5)5.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 (5)5.2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与编码 (5)5.3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 (6)5.4 空间要素分层 (8)6 数据库结构定义 (9)6.1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9)6.2 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 (1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42)附录 B (参考文献) (62)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 district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GB/T 1001]3.6 宗海 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HY/T 124]3.7 无居民海岛 uninhabited island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8 房屋 building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9 自然幢 natural building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CJJ/T 115]3.10 逻辑幢 logical building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
[CJJ/T 115]3.11 户 unit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
[CJJ/T 115]3.12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13 林班 compartment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
[GB/T 26424]3.14 小班 subcompartment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而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
[GB/T 26424]3.1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宗地、宗海或无居民海岛的边界线。
3.1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土地、海域或无居民海岛的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3.17 地籍图 cadastral map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
[[TD/T 1001] 3.18 宗地图 parcel plan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相邻宗地关系以及宗地内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位置关系的地籍图,是不动产登记和档案的附图。
4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Boolean:布尔型值,0表示假,非0值表示真;Char:字符型数据;Date:日期型数据;Float:浮点型数据,数据长度不包括小数点“.”的位数;Int:整型数据;Varbin: 存储二进制文件所在的物理路径及文件名,在数据交换时需要将该字段指向的文件复制到存储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同时将该字段的物理路径值转换为存储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值;Varchar:可变长度的文本数据。
M:必选;O:可选;C:条件必选。
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5.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包括不动产单元数据、权利人数据、权利数据、登记业务数据和其它数据,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进行组织。
5.2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与编码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将不动产登记数据要素依次按大类、小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和四级类划分,大类采用面分类法,小类及以下采用线分类法,分类代码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组成,前四层分别设定为二位数字码,空位以0补齐,后两层设定为一位数字码。
其结构如下:XX XX XX XX X X| | | | | |大类码小类码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四级类要素码要素码要素码要素码其中:a)大类码为专业代码,设定为二位数字码,其中:基础地理专业码为10,不动产登记专业码为60;小类码为业务代码,设定为二位数字码,空位以0补齐。
不动产单元的业务代码为01,不动产权利的业务代码为02,不动产权利人的业务代码为03,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业务代码为04;一至四级类码为要素分类代码。
b)各要素类中如含有“其它”类,则该类代码直接设为“9”或“99”。
5.3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见表1。
表1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表要素代码要素名称要素类型说明100000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1001000000 境界与政区1001010000 行政区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1020000 行政区界线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1030000 行政区注记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2000000 地籍区空间1003000000 地籍子区空间1004010000 栅格要素1004010100 数字航空摄影影像1004010101 数字航空正射影像图空间1004010300 数字栅格地图空间6000000000 不动产登记信息要素6001000000 不动产单元6001010000 宗地空间6001020000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空间6001030000 房屋6001030100 建筑物6001030110 自然幢空间6001030120 逻辑幢非空间6001030130 层非空间6001030140 户非空间6001030200 构筑物空间6001040000 森林、林木非空间6001990000 其它定着物6001990100 面状定着物空间6001990200 线状定着物空间6001990300 点状定着物空间6001060000 界址线空间6001070000 界址点空间6001080000 注记空间6002000000 不动产权利6002010000 所有权6002010100 土地所有权6002010110 国家土地所有权非空间6002010120 集体土地所有权非空间6002010200 房屋所有权6002010210 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非空间6002010220 构筑物所有权非空间6002010300 森林、林木所有权非空间6002020000 用益物权60020201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20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300 宅基地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400 土地承包经营权非空间6002020500 农用地其它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600 海域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700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800 森林、林木使用权非空间6002020900 地役权非空间6002029900 其它相关权利非空间6002030000 担保物权6002030100 抵押权非空间6002040000 法定事项6002040100 预告非空间6002040200 异议非空间6002040300 查封非空间6003000000 不动产权利人非空间6004000000 不动产登记业务6004010000 受理申请非空间6004020000 申请人非空间6004030000 收件非空间6004040000 收费非空间6004050000 审核非空间6004060000 缮证非空间6004070000 发证非空间6004080000 归档非空间5.4 空间要素分层空间要素应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并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空间要素分层序号层名子层名层要素几何特征属性表名约束条件说明1 行政区划行政区Polygon XZQ M行政区界线Line XZQJX M行政要素注记Annotation ZJ M2 地籍分区地籍区地籍区Polygon DJQ M 地籍子区地籍子区Polygon DJZQ M3 不动产单元所有权宗地所有权宗地Polygon ZDJBXX M宗地注记Annotation ZJ O界址线Line JZX M界址线注记Annotation ZJ O界址点Point JZD M界址点注记Annotation ZJ O使用权宗地使用权宗地Polygon ZDJBXX M宗地注记Annotation ZJ O界址线Line JZX M界址线注记Annotation ZJ O界址点Point JZD M界址点注记Annotation ZJ O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宗海Polygon ZHJBXX M宗海注记Annotation ZJ O界址线Line JZX M界址线注记Annotation ZJ O界址点Point JZD M界址点注记Annotation ZJ O 房屋自然幢Polygon ZRZ M构筑物Polygon GZW M 其它定着物面状定着物Polygon MZDZW O线状定着物Line XZDZW O点状定着物Point DZDZW O4 栅格数据栅格数据航空数字正射影像图Image SGSJO数字栅格地图Image SGSJ O6 数据库结构定义6.1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6.1.1 行政区属性结构表3行政区属性结构描述表(表名:XZQ)序号字段名称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小数位数值域约束条件备注1 标识码BSM Int 10 >0 M2 要素代码YSDM Char 10 见表1 M3 行政区代码XZQDM Char 12 见GB/T 2260M 见本表注14 行政区名称XZQMC Char 100 非空M5 行政区面积XZQMJ Float 15 2 >0C见本表注2注1:行政区代码在现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基础上扩展到行政村级,即:“乡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村级代码”,乡及乡以上行政区划代码采用GB/T 2260中的9位数字码,村级为三位数字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