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要求打击非法行医 全面清理整顿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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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打击非法行医全面清理整顿医疗机构
佚名
【期刊名称】《医药世界》
【年(卷),期】2004(000)006
【总页数】2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29号) [J], 无;;
2.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J], 无;;;;;;;
3.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J], 无;;;;;;;
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J], ;
5.卫生部全面清理整顿医疗机构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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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法监处关于印发《南昌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法监处关于印发《南昌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d8ed2b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b5.png)
南昌市卫生局法监处关于印发《南昌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洪卫法监字[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南昌市卫生局法监处关于印发《南昌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洪卫法监字〔2013〕18号)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监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等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13〕22号),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南昌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察机关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针对薄弱环节,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013年5月16日南昌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以下简称“双打”)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我市“双打”的执法联动机制、配合协调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长效机制,形成多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严惩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经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监察局共同研究决定,特建立我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9a26c131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ea.png)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1一、基本情况我镇现有个体诊卫生所17家,其中集体卫生所16家,个体卫生所1家。
二、领导重视、统一部署我院对本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郑其武副组长:郑卫东成员:雷春桃张宇周张鹏飞程文杰刘兴伟三、检查工作情况本次专项行动共出动人员1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车次,检查15个村17家村级卫生所。
发现5家卫生所未进行静脉用药登记备案而正在开展静脉用药业务,都做了了现场笔录。
对存在不同问题的卫生所均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检查的医疗机构中,各单位均按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无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执业或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独立执业,对就诊病人均做好门诊就诊登记并书写处方,但部分诊所处方书写不规范,门诊日志登记不全。
四、今后工作重点1、加大对卫生所的监管力度,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观念,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2、对村级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引导乡村医生的依法开展诊疗行为。
3、鉴于现有的村级医疗机构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无专用的门诊日志、门诊处方、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
为了规范其诊疗行为,将统一要求各诊所和村级卫生所(医疗点)制定规范的门诊日志、门诊处方、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2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巩固20xx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按照省、市20xx年打击非法行医安排部署,自2月25日-----5月15日,董家河卫生院卫生监督所在此期间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打击无证行医战役1、对牙科市场的专项整治二月末至三月初,在院领导的亲自带领下,对市直辖区内的牙科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对12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病诊治活动的“黑诊所”进行了依法取缔,同时摘掉牌匾2块,没收牙科诊疗用具9件。
为了防止取缔后的“黑诊所”再次执业,执法人员坚持每天巡回监督检查,使此次牙科市场整治工作初战告捷。
[医学]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几个重点问题 (2013-10-24)
![[医学]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几个重点问题 (2013-10-24)](https://img.taocdn.com/s3/m/97fb16e01a37f111f1855bf5.png)
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超范围行医、出租、外包医疗科室”。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7年《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 通知》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 病诊疗活动、“两非”、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超范围行医、违法 发布医疗广告
重要批复: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 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 法发【2004】224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
卫计委2013年9月27日《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中提及的本次专 项行动中打击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主要内容有:
1、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 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行为。
狭义:狭义主要是指刑法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 , 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
目前我国及我省管理医疗机构执业活 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五个部分
(一)人员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5、《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考试暂行办法》 7、《关于执业医师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9、其他
安徽法律班教材:血液违法案例分析
![安徽法律班教材:血液违法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e1dcb2b0b4c2e3f5727631a.png)
问题思考
• • • • • 血站违法行为? 常规监督是否缺少检查项目? 证据的收集? 执业人员法律意识? 真假的鉴别能力?
案例四
• ××县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违规采集血浆案 • 【案情简介】 • 2007年5月10日晚,中央电视台二台生活315栏 目以“如此采浆令人忧”为题,披露了××省 ××县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违规采集血浆的问题。 当晚,省卫生厅立即责成××市卫生局迅速派人 前往调查处理。第二天上午,省卫生监督所稽查 科在所领导的带领下急赴××县,调查组在当地 对部分供浆员和××县单采血浆有限公司部分工 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调阅和复印了该公司的相关 资料。
案例二
• 案情简介 • 2005年3月某日某报两次报道××地区存在 非法买卖血液问题,省卫生厅也陆续接到 ××市中心血站职工联名反映“××市中 心血站将有传播‘肝功大三阳’疾病的血 液发出”、“该血站向医疗单位以外生物 制品厂供血”等问题的举报信件,厅领导 批示安排由省卫生厅医政处及省卫生监督 所医政监督科组成联合调查组,就媒体举 报和举报信件的相关问题与××市卫生局、 ××市卫生监督所一起于一周内对××市 中心血站进行了为期四天的联合调查工作。
主要成效表现二
• 四是增强了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 五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探索 长效机制建设,为今后强化医疗服务 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六是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机 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明显增 强,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
建立有效衔接配合机制
• 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 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 定》。 双方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 作的衔接配合,互相通报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 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会商打击措施, 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 犯罪案件。卫生和公安部有关司局以及各省级、 地市级卫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打击非法行 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重 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 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做好案件移送。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f93b6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86.png)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区、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长效监管机制的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
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是保障我市深化、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和维护良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要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并认真履行好下列医疗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二)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四)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非法机构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对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或督查意见,责令改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六)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督职责。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e8292b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a8.png)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2.02•【文号】卫医发[1998]第29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1998年12月2日卫医发〔1998〕第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自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持续多年的乱办医、办医乱的局面有了很大程度好转。
但近一时期,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法医疗机构在一些地区又反复出现,一些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有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诊疗科目、随意变更执业地点,甚至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一些非法医疗机构还雇用“医托”,用欺骗的手段,把病人骗到非法医疗机构诊治,不仅使病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患者和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就北京一些大医院的“医托”问题指示有关部门要狠狠打击谋财坑害病人的不法分子,并予以曝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医托”违法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研究决定: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1998年12月15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行医。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非法医疗机构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及非法行医的个人。
对非法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理整顿的具体方式和组织形式由各地决定。
二、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重点打击“医托”违法活动。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553b19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da.png)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豫卫监[2009]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卫监〔2009〕44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2008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转入常态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不断探索监督工作长效机制,有力地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但是,由于非法行医成因的复杂性,导致违法行为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为进一步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河南省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成果,进一步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深化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医疗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地下性病诊所”和“医疗美容诊所”等。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重点查处至今仍未彻底清理出租承包、甚至采用欺骗、隐瞒、变相方式开展出租承包的医疗机构。
(四)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区卫生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要点
![区卫生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7888bd7455270722192ef7f4.png)
区卫生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要点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不断提高全区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和市《年全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要点》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年全区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重点监管,突出实效”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医疗信息公示制、量化分级管理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使全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二、工作重点(一)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结合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主要对医疗机构以下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或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2、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特别是擅自变更医疗机构或科室名称的。
3、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或以该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4、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5、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
6、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
7、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8、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与医师违反规定外出行医的(包括未在注册地点行医的)。
9、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
10、诊疗过程中存在欺诈患者行为的。
(二)传染病防治工作1、加强对重点传染病的科学防控工作。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中衔接的建议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中衔接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ca4af83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fd.png)
在当今社会,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的健康和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和制止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加强监管力度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违法行为,我们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力度来预防和打击这一现象。
具体措施包括:1. 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和采供血点的合法运营,加强对医疗行为和采供血过程的监管,防止非法行为的发生。
2. 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和采供血人员的资质审核,建立完善的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医疗人员和采供血人员的数量和素质。
3. 完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点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交流,及时发现和处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严格的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我们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建立健全的违法行为处罚机制,对违法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政策,明确医疗机构和采供血点的经营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点的监督和管理。
3. 增加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于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舆论压力,提高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抵制和排斥。
三、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1. 加强法律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增强执法人员的打击违法行为的能力。
2. 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护。
3.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点的定期检查和核查,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国际合作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已经成为了跨国性的犯罪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总结
![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fa781b8803d8ce2f0166237e.png)
2011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2011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漯河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市卫生局转来的文件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经济开发区的医疗市场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10家无证诊所进行了取缔,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罚。
将连春威、李禄松二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重视,明确责任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一直是卫生监督所领导重点关注的工作,接到《卫生部关于2011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后,市卫生监督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稽查科全体监督人员对《卫生部关于2011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精神进行了集中学习,明确了今年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工作,同时把采供血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也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按照计划要求,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2011年漯河市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施方案》,把经济开发区内的无证诊所作为市卫生监督所的重点打击对象;把市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的采供血行为和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血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为了保证各项工作计划落到实处,市所成立了以陈延风所长为组长,高松耀副所长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自的职责,组长负责领导工作,副组长负责与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联合衔接;负责解决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碰到的难题等具体工作,稽查科负责具体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二、行动迅速,打击有力根据监督所制定的行动方案,稽查科首先对开发区医疗市场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共排查出无证诊所10家,对于排查出的无证诊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其全部进行了现场取缔,并对其无证行医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
为了保证打击无证行医行为的力度和高压态势,稽查科将无证行医的取缔任务分解到每个监督员,取缔时统一行动,日常工作中,每个监督员对自己负责的无证行医诊所进行重点关注,凡发现重新开门,继续无证行医的,及时进行取缔。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edc3c21f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d4.png)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为了保障辖区群众的医疗安全,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和遏制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行为,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针对我市打击非法行医的实际情况,决定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具体规定如下:第1章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1、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2、市卫生局为会议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联席会议按程序进行调整。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全区打击非法行医的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有下:1、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加强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的沟通和衔接,建立卫生、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
3、研究制定非法行医案件中出现逃逸或者转移证据的处置方案。
4、研究制定因非法行医造成的反映强烈、影响较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案件的处置方案。
5、畅通打击非法行医信息,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成效。
6、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三、联席会议工作流程1、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时,可以临时召开。
2、凡收到举报和掌握信息的单位,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在第一时间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3、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和参会单位范围,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召开联席会议。
4、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通知成员单位参加集体讨论、研究解决有关事项。
四、联席会议的固定议程1、市卫生局汇报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
2、各部门汇报配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
3、针对存在的问题,讨论研究解决办法。
4、安排部署下一步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五、联席会议督办机制1、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和要求,并根据会议决定提出承诺办理时限,及时办结。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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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台账【实用版】目录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背景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危害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措施四、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五、总结正文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背景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在一些地区仍然较为突出。
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危害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非法行医者往往没有合法行医资格,医疗设备和设施简陋,容易导致误诊、误治和感染等医疗事故。
非法采供血则可能导致血液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如艾滋病、乙肝等,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
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措施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打击力度,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整治活动,加强监管和执法,严肃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远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四、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政府制定了《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案件线索,协同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总结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政府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协作配合,提高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湖北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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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县卫生局、公安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为切实做好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认真落实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卫发〔2009〕54号)文件要求,维护全省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近期对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其中重点对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督导检查,进一步加大全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涉嫌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和受理工作,对工作中好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和梳理,健全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机制,有效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按照附件中的《湖北省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督导检查表》进行督导检查,采取座谈、查阅执法文书和资料及现场查看等方式,重点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召开联席会议、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非法行医问题等进行督导检查。
三、督导人员和时间督导检查人员由省卫生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有关人员组成,督导检查时间安排在2011年4-5月进行,具体检查时间由督导检查组联络员届时提前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确定。
四、有关要求(一)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好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全省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认真做好迎检工作。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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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
非法行医可能会对患者带来各种隐藏的危险和损失,所以打击非法行医显得非常必要。
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打击非法行医总结1为了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管,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打击各种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连云港市《关于印发<XX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内认真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现将近阶段工作总结如下:一、认真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为更好地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我局与多个相关部门制定了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工作任务、目标、要求,成立了相关组织,制定了责任追究制,确保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调20xx年x月x日,根据《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规定》的文件精神,牵头组织召开了公安、城管、工商、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打非联席会议,相互通报了打非信息并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难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通过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加强部门互相联络信息,沟通信息,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
三、突出重点根据文件要求,区卫生监督所在全区范围内,认真督查,重点查处无证行医黑诊所、药店坐堂行医、医院出租、承包科室、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为止,在打非工作中,共出动车辆22余台次,出动卫生监督员80余人次,取缔3家非法诊所;核销2家不规范的诊疗科目;对7家医疗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警告2家,罚款4家共计6000元.通过打非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区医疗市场得到了全面规范,秩序有了明显性的改变。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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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注:本表统计时间区域为2009年11月1日-2010年10月31日。本表所指无证行医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 疗
活动的行为。
报表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该市现有
2010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续)
市
单位(公章):
二、检查内容
(三)采供血机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四)对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的频次和覆盖率。 1、频次: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1次/年以上;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2次/年以上;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日常监督4次以上。 2、覆盖率:100%。
二、检查内容
(五)了解群众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时效性和满意率。 (六)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相关监督信息资源共
附表
省级 无 市级 证 行 县级 医
合计 省级
2010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
市
单位(公章):
监督检查 次数
查处户次
警告(户) 罚款(户)
罚款金额 (元)
没收违法 所得(户)
没收金额 取缔或吊证 行政处罚(次)
(元)
(户) 首次 再次Fra bibliotek————
——
——
市级 血 站 县级
合计
省级
浆 市级 站 县级
2009年打击无证行医及非法采供血工作回顾
(二)存在问题 1、汇报材料上报拖沓,组织工作有待加强; 2、汇报材料及统计数据缺乏可信度和合法性 3、无典型案例上报材料; 4、没有能突出工作重点、案件查处力度不大; 5、部门联动作用有待加强。
二、检查内容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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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8.23•【文号】卫监督发[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后,各地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为此,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有效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防止反弹,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
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治本措施。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完善落实制度,加强衔接配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相关制度,借鉴江苏、浙江等省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
要加强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相关信息。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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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6•【文号】卫政法发[2004]224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
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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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卫生部、公安部2009-03-30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
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
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机关与公安部门的衔接配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针对薄弱环节,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附件:《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与配合,规范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衔接配合,互相通报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会商打击措施,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非
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案件,共同开展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宣传。
第三条卫生部监督局及有关司局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应当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各省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衔接配合机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相互沟通配合的联系制度、具体形式和参加单位。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衔接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交流信息,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各级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上级主管机关。
第五条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卫生行政部门召集,负责筹备和组织工作。
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通报案件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通报函;
(二)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立案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原则上一案一送。
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时,卫生行政部门和
公安机关可召开案件协调会。
对决定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复杂案件线索,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打击措施,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联合打击工作应当精确、全程、快捷,并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查明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各个环节。
本条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案件,或者其他双方研究决定应当联合打击的案件。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者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犯罪行为问题需要征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附送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
除案情复杂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5日内答复。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
门、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共同开展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的行动。
第十六条卫生部监督局及有关司局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对各地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联合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