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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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六章附则

附:遵守《业主临时规约》承诺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xxxx业主临时规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业主临时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业主临时规约》的内容已认可。

第三条本《业主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业主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xxxx

座落位置:桐柏南路98号

物业类型:商住小区

建筑面积: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楼板、梁、柱、烟道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TV系统、燃气系统、通讯及安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公共绿地、灯光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会所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2、休闲娱乐场所;

3、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场;

4、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公用性用房;

5、与其他业主产权或建筑面积无关的房屋、设施设备。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负责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入住后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秋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9: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用水、用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室内烟道等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凡自行拆改的部分由业主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如空调室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出故障或更换后噪音符合规定后再使用。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时交纳车位维护费(该费用仅为停车秩序管理及车位维护等费用,并非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车辆看管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平台、阳台、景观台等部门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在物业共用部位搭建或安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私自锁闭楼层防火门、使用天台作其他用途、擅自拆改烟道等);

3、违章搭建、私设广告牌,私设摊点;

4、在物业任何共用部位或非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位置、场所、外墙、栏杆等位置晾晒衣物、菜品、海产品等物品或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振动,聚众喧哗,进行引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或高空抛物;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或改变外墙面颜色、围栏颜色;

7、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在规划的停车区域外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

9、搭建违章建筑物、改建物、构筑物、障碍物等;

10、在其单元门、窗户或外墙装置天线或涉及其行业、职业或工商业的名片、广告、标志及名牌;

11、在公共区域内搭设灵棚、燃烧纸钱或进行其他形式迷信活动;

12、在高层室外设置晒衣架;

13、饲养禽畜(如猎狗、家禽、猛兽等)或未按地方有关规定豢养宠物;

14、在未封闭阳台护栏顶部摆放花盆等危险易坠物或将私家花园及其附属部分以任何形式封闭或改建为居室、温室或储藏间等;

15、楼前楼后的场地和屋顶花园私自占用;

1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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